任朝旺,任玉娜
近年来,国民旅游需求持续增长,旅游业的战略性支柱产业地位更加突出。《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旅游业的意见》(国发〔2009〕41号)首次明确了旅游业作为“国民经济的战略性支柱产业和人民群众更加满意的现代服务业”的定位,并明确指出要加大金融对旅游业发展的支持。旅游业是由众多系统构成的复合体系,其中金融系统是维持旅游业正常运行不可或缺的要素之一,在旅游业的战略性支柱产业地位的形成中起着重要作用,且二者呈现出融合发展的态势。
在互联网技术和共享经济包容发展的时代背景下,传统金融业和旅游业融入时代要素,形成了以数字金融、共享旅游为代表的新的发展模式。相对传统的发展模式,数字金融与共享旅游的融合发展在内容和形式上都得到了进一步深化,突出表现在由旅游业向金融业寻求支撑的“单向融合模式”向数字金融与共享旅游互促共进的“互动融合模式”转变,并逐步形成以旅游金融需求及金融业务拓展需求为引致因素、以金融功能及旅游场景为支撑的动态融合发展体系。产业融合是产业发展的必然趋势,金融业与旅游业融合发展有利于提升第三产业的发展水平、实现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是完善旅游产业体系、实现旅游便捷化及智慧化发展的重要依托,同时也是金融业拓宽业务范围、实现商业模式创新和场景化发展的内在需求。如何继续推动二者深度融合,使数字金融与共享旅游互为各自产品创新及业态创新的重要依托,是互联网时代旅游业及金融业发展面临的新课题。为此,亟须对金融与旅游,尤其是数字金融与共享旅游的关系进行深入探究。任何两个产业的融合在实质上都是产业要素或产业子系统功能的融合,并由此将各个孤立的产业系统打造成一个能够服务于经济社会的复合功能体系。金融功能观是探究金融体系与实体经济互动关系的重要理论视角,可以为探究数字金融与共享旅游的融合发展提供新的思路。鉴此,本文基于金融功能观,以旅游产业为本、以金融为用,对数字金融与共享旅游互动融合的逻辑体系及表现形式予以探析。
美国经济学家罗伯特·默顿(Robert C.Merton)和兹维·博迪(Zvi Bodie)提出了金融功能观,这是现代金融中介理论的一大重要突破。立足于金融功能观,可以说金融的本质就是中介[1]。这里的金融中介指广义上的中介功能,不依赖于具体组织形式,既是资金和信息流通的中介,又是金融交易主体的中介。因此,从广义上讲,不只金融中介机构,金融市场也具有中介功能,二者之间并非完全替代关系。
经济社会的发展在不断重塑着金融中介与金融市场的边界。20世纪60年代,金融业出现了去中介化趋势。美国Q条例使存款利率上限受到强力约束,甚至低于货币市场利率,这导致大量资本撤出银行等存款类金融机构而涌入资本市场[2]。Hester[3]最早将此现象称为“金融脱媒”。金融中介的服务场景不断复杂化,同时面临着信息资源可得性大幅提升及技术革新的冲击,其信息优势和成本优势有所削弱。但是,从金融的实质就是中介的角度来看,去中介化的提法本身就与逻辑相悖。实际上,这些冲击和金融市场的扩大,并未导致金融中介的衰亡,市场主体对金融中介的依赖程度亦未降低,甚至金融市场、金融科技本身能否蓬勃发展的关键也在于其能否承担金融中介功能。只要市场信息无法达到完备和对称,交易成本无法降为零,金融中介就有其存在的基础。早期的金融中介理论主要强调了金融中介降低交易成本和信息不对称程度的功能,但这两个功能已经无法完全解释金融中介存在的原因。继而,艾伦(Allen)等[4]从参与成本以及风险管理角度阐述了金融中介存在的意义。史高顿(Scholtens)等[5]则指出,金融中介不只是金融交易双方的“媒介”和“代理人”,还是独立行事的市场主体;不仅能降低交易成本,还能以客户需求为导向进行金融创新和价值增值。因此,所谓金融去中介化只是金融中介的表现形式及作用方式的改变,而非在原有价值链上完全剥离了中介功能。
去中介化与再中介化相伴相生,简单的信息中介和交易中介功能逐步萎缩,取而代之的是具有综合能力的金融中介。可将金融中介在形式上脱离固定实体组织机构,在内容上实现金融功能横向扩展、纵向深化的动态发展过程称为金融再中介化。数字金融是传统金融再中介化在互联网时代的典型表现形式。从形式上看,数字金融依托互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等现代信息技术,实现轻资产运营;从内容上看,数字金融的支付结算、资源配置、风险管理和信息服务功能相互交织,形成网状结构,其中介功能的综合化、专业化和差异化特征进一步凸显。本文认为,数字金融是指依托数字技术而实现的新的金融发展模式,包括网络支付、互联网保险、众筹等新业态。
从供给的角度来看,旅游业实质上肇始于一种中介组织活动。旅行社是最早和最典型的旅游中介组织,是带动整个旅游产业运行的“龙头”。19世纪三四十年代,旅游逐渐成为一种独立的社会现象。1845年,英国人托马斯·库克(Thomas Cook)开始以职业旅行代理商的身份组织商业性的旅游活动,同时成立了托马斯·库克旅行社(托马斯·库克公司),这被认为是近代旅游业诞生的标志[6]。日本旅游学家土井厚[7]认为,旅游业是“在旅游者和交通、住宿及其有关单位中间,通过办理旅游签证、中间联络、代购代销,通过为旅游者导游、交涉、代办手续,此外利用本商社的交通工具、住宿设备提供服务,从而取得报酬的行业”。按此定义,旅游业指的就是旅行社。也就是说,从旅游供给的角度来看,旅游业的实质即中介。从旅游需求的角度来看,旅游的“异地性”和“亲临性”特征,也使得游客需要旅行社这种中介组织提供代理服务,以排除异地出游的种种障碍。旅行社作为旅游中介可以充分发挥其业务咨询、组织协调、接待和导游、代购代销等功能,为游客提供全方位、全过程的代理服务。跳出单个游客的视角,从整个社会角度考量,若是不借助中介,每个分散的市场交易者会重复付出搜寻成本、信息成本、契约成本、监督成本,或是出现大量“搭便车”者,造成社会资源的浪费和市场的低效率。相较游客分别对接各个旅游服务供应商,旅行社尽管会收取相应的代理费用,仍然能帮助游客节省交易成本。并且,旅行社作为职业性旅游中介组织,在旅游信息获取、行程安排等方面比游客个人更具渠道优势和专业优势。
从实体旅行社到OTA(Online Travel Agency),从团队游到自由行,从传统旅游到共享旅游,近年来旅游已经历了数轮去中介化。但与金融一样,旅游去中介化只是过程而非终点。虽然随着信息技术和金融科技的发展,交易效率及信息可得性显著提升,旅游中介的作用似乎在逐步降低,但是,与此同时,信息过载、个人时间价值上升、旅游交易个性化多样化程度提升,又使得旅游再中介化趋势不断增强。
实际上,旅游再中介化与最初的旅游中介化已经有显著的不同。最初的旅游中介化,是为了适应大规模的同质化旅游需求;旅游去中介化,是缘于旅游需求个性化的凸显;而旅游再中介化,则是旨在满足大规模的个性化定制旅游需求。具体而言,最初的旅游中介主要是旅行社,其主要功能是宣传推介旅游产品和服务并组织团队游。同一团队内游客的旅游目的地相同,享受的服务流程、内容和标准一致。而共享旅游是旅游再中介化的典型表现形式。一般认为,共享旅游是共享经济和旅游产业的融合,是以提供个性化、差异化旅游产品为特征的新型旅游发展模式,涵盖共享住宿、共享餐饮、共享出行等领域。从形式上看,共享旅游的供给机构由传统旅行社变成了共享旅游平台,从业者也脱离了旅游机构的束缚;从内容上看,共享旅游极大丰富了旅游供给,依托于互联网、大数据的共享旅游使得大规模的个性化旅游需求定制成为可能。
基于金融功能观,金融与旅游融合发展最基本的诉求便是在既定的金融功能框架下,构建最佳的金融服务体系,提升旅游发展质量,打造互利共赢的产业生态系统。金融系统是旅游业的八个子系统之一,旅游者在旅行前、旅行中和旅行后均离不开金融支持。
从旅游供给的角度来看,金融和旅游都经历了中介化—去中介化—再中介化的发展历程。在中介化阶段,金融只是作为一种工具或基础条件为旅游提供服务,二者之间是单向服务关系。其中,主要是旅游资金的融通服务。去中介化使二者分别脱离了传统组织机构的束缚,为融合发展奠定了基础。在再中介化阶段,由金融对旅游的单向服务关系演化为数字金融与共享旅游融合发展的双向互动关系(图1)。
图1 金融与旅游的中介化—去中介化—再中介化周期
从旅游需求的角度来看,数字金融与共享旅游的双向互动关系体现在共享旅游金融服务需求与数字金融发展模式和功能的一一对应上。基于金融功能观及数字金融在共享旅游中的应用,本文将数字金融划分为网络支付模式、借贷理财模式、风险防控模式和信息中介模式四类,分别对应支付结算功能、资源配置功能、风险管理功能和信息服务功能。数字金融的这些功能能够满足旅游消费支付、旅游资金筹措、旅游风险规避、旅游信息搜寻等主要需求①1995年,罗伯特· 默顿(Robert C.Merton)和兹维·博迪(Zvi Bodie)将金融功能具体细分为六个层面:1.提供转移经济资源的方式;2.提供资金融通和企业股份细分机制;3.提供支付和清算途径;4.提供管理风险的方式;5.提供价格信息;6.解决激励问题。其中,前两个层面可归纳为(经济)资源配置功能,第三个层面即支付结算功能,第四个层面即风险管理功能,第五个层面即信息服务功能。由于旅游业的金融服务基本不涉及解决激励问题,故本文只论述数字金融的四类功能。与此四类功能相对应,可将数字金融模式划分为借贷理财模式、网络支付模式、风险防控模式和信息中介模式四类。。与各自传统业务模式相比,数字金融和共享旅游表现出了更高的契合性(图2)。
图2 数字金融模式和功能与共享旅游金融服务需求匹配关系
第一,发展机制契合。从根本上说,数字金融与共享旅游的融合发展是虚拟经济与实体经济的协同发展。实体经济是虚拟经济运行的基础,而虚拟经济能够优化实体经济资源流动和配置效率,二者相互依存、相互渗透。这既体现为金融功能框架下金融推动旅游产品和服务优化升级的过程,也体现为旅游产业发展中旅游创造金融场景和培育金融增长点的过程。数字金融和共享旅游分别作为虚拟经济和实体经济再中介化的表现形式,脱离了固有的组织机构和时空限制,能够以更高的契合度和更丰富的表现形式实现融合发展。
第二,资源配置理念契合。旅游资源具有季节性和不可储存性的特点,金融中介的跨时空资源配置功能与旅游业高效调配资源以熨平旅游潮汐的诉求相契合。但是,传统金融模式难以满足共享旅游的资源配置需求。共享旅游具有轻资产的特性,资源分散、产业供应链长,其资源和信息传播方式更具网络式和分布式特征,而不是简单的一对一传导,故而存在大量资源和信息错配。而数字金融具有网状业务结构,信息高速传播、精准匹配,这使其成为共享旅游调配经济资源不可或缺的中介。
第三,用户群体契合。80后、90后的网民被称为“数字原住民”,是数字金融最活跃的用户,同时也是共享旅游的主要消费群体。截至2020年12月,中国网民规模已达9.89亿人,互联网普及率为70.4%,其中手机网民比例高达99.7%②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发布的《第47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2021年。。规模庞大的网民群体为数字金融培育了广泛的用户基础,而数字金融又为共享旅游培育了熟练掌握移动支付技术的用户群,提供了大规模的信用数据和用户偏好等信息流。
第四,产品属性契合。用户群体的大范围重叠,意味着基于用户偏好开发的产品和服务具有相似属性。数字金融和共享旅游都迎合了年轻消费群体的个性化及具有社交属性的消费偏好。Merton[8]指出,金融市场在批量交易具有标准化条款的产品方面具有比较优势,而金融中介更擅长提供个性化的定制产品。同时,年轻消费群体的经济实力较弱,信用属性具有相似特征,门槛较低的数字金融及更适宜“穷游”的共享旅游因而受到年轻消费者的青睐。
第五,价值观念契合。共享旅游和数字金融都是根植于社群的众创经济,也是沟通创新创业平台与普通群众的中介组织。数字金融是应实体经济发展需求而产生的,其低成本、普惠化特性与共享旅游的金融服务需求精准匹配,是推进共享旅游创新创业的最佳金融支持方式。
从事共享旅游金融产品开发的主体可以分为互联网金融机构、综合在线旅游平台和共享经济平台企业三类。这三类主体开发的旅游金融产品各具特色。京东金融等互联网金融机构的旅游金融产品种类比较单一,往往是在原有的金融业务基础上衍生出了针对旅游板块的金融业务,或是将原有业务嵌入旅游场景,更侧重于支付结算和旅游信贷业务,但是其金融服务能力更胜一筹。途牛网、去哪儿网等综合在线旅游平台具有规模经济优势和客源优势,大多数平台都顺应潮流推出了旅游金融板块且产品丰富多样,能够通过开发金融业务充分打通资金流、顾客流和信息流,形成完整的共享旅游消费闭环。共享经济平台企业大多为初创企业,业务模式的灵活性和创新性强,旅游金融服务正在逐步向旅游产业链各个环节布局。但初创企业难以拿到金融牌照,金融产品开发能力不足,往往需要与互联网金融机构合作为用户提供旅游金融服务,其目的并非开拓金融业务以盈利,而是为自身的旅游业务服务。旅游产业综合性强、融合度高,各细分领域和旅游场景开发出了不同的配套金融产品和服务。基于金融功能观,本文主要论述旅游网络支付、旅游投融资、旅游信用体系和旅游保险体系四方面的创新实践及现存问题。
1.旅游网络支付——支付结算功能。中国第三方支付服务市场形成了以支付宝和财付通为主的双寡头市场结构。数字金融沉淀的庞大用户群体已经养成了线上支付习惯,甚至形成了路径依赖,从而增强了共享旅游线上交易用户黏性。同时,5G商用正式启动,公共无线网络覆盖范围持续扩大,为旅游消费场景下的网络支付提供了技术支撑和现实条件。在此背景下,近年来旅游支付逐渐由传统的现金、银行卡支付过渡到网络支付。与传统支付方式相比,网络支付的日常交易结算功能更加强大。
首先,网络支付更尊重用户的支付习惯和消费偏好,还能提供综合性旅游消费服务。一些网络支付平台推出了消费信贷,可缓解超预算游客的燃眉之急。网络支付平台能基于用户偏好,推送相关旅游产品,生成建议性动态旅行路线和游玩攻略,并可提供全天候24小时服务,充分尊重游客“边走边规划、边玩边预订”的旅游消费习惯。其次,网络支付已在海外得到推广,可用于多币种直接交易结算和即时退税。2019年,中国游客在国外旅行的平均每10笔消费中,就有三四笔通过移动支付实现①尼尔森和支付宝联合发布的《2019年境外旅游市场中国移动支付发展与趋势白皮书》2020年。。再次,网络支付可以形成比手动记账以及刷银行卡更详尽的旅行消费记录,其累积的资金流、信息流可创造丰富的衍生价值。例如,基于交易大数据建立征信模型,评估游客和商家的信用属性;分析旅游目的地游客流量变动规律和旅游偏好,据此合理分配淡旺季人员和物资投入数量,并开发适销对路的旅游产品。
2.旅游投融资——资源配置功能。旅游投融资按照资金流向可以分为2B和2C两种形态,前者指针对旅游产业链、旅游项目或旅游平台公司的投融资,后者指面向旅游消费者的投融资。
从2B端来看,在中国经济发展新旧动能转换时期,大部分传统行业投资增长疲弱,但旅游业投资却逆势上升,共享旅游新业态更是受到了资本市场的追捧。这种新业态被许多人认为是最具发展潜力和盈利能力的商业模式。轻资产的共享旅游创业企业除了利用传统融资模式,还能通过众筹、网络小额贷款等方式筹集资金,创业门槛相对较低。
从2C端来看,旅游分期、旅游众筹是比较常见的形式。其中,众筹旅行具有浓厚的社交属性和互联网基因,如Facebook专门设置了“许愿”板块,陌生人协力投资帮助许愿者实现旅行梦想。采用众筹方式融资的旅行项目,通常具有显著的地方特色并具有一定的可持续性。筹集到的旅行资金还可以用于从事公益事业,如帮助沿途或旅游目的地的贫困儿童、孤寡老人等。
3.旅游信用体系——信息服务功能。旅游产品既是一种“信息商品”,也是一种“信心商品”,居于旅游业“龙头”地位的旅行社本质上是一种信息中介[9]。共享旅游往往是在陌生人之间匹配供需,其实质是信息不对称条件下交易主体之间的利益博弈。而信息服务,尤其是信用信息的融通是贯穿金融中介发展始终的功能。金融中介能够形成和汇聚强大的信用信息流,从而成为共享旅游平台稳定经营预期、规避经营风险的必要基础。
国内共享旅游平台企业的信用机制正在不断完善。芝麻信用正在全面布局在共享经济领域开展信用征集评估业务,并与中国建设银行合作提升信用征集与评估的权威性。小猪短租与芝麻信用合作,借助第三方信用平台评估和量化房东、房客的信用历史。随着金融和区块链技术的进一步发展,“旅游+区块链”“旅游+大数据”等将在共享旅游信用体系建设方面释放出巨大效能。
4.旅游保险体系——风险管理功能。旅游是一种容易受到偶发事件冲击的社会活动,需要依靠保险体系进行风险管理和经济补偿。非标准化是共享旅游相对于传统旅游的独特优势,同时也是其重要的风险来源。相较传统保险产品,旅游保险具有“小而精”的特点,产品结构简单、保费较低且与旅游消费场景密切相关。互联网保险具有便于场景化销售、易于召集公众相互保险的优势,这使其与旅游保险具有天然的契合性。
主流共享住宿平台基本都与保险公司联合开发了人身保险、财产保险、家庭保险等互联网保险产品。在共享交通领域,大多数共享汽车公司都为旗下的共享汽车购买了保险,包括机动车强制保险、第三者责任保险、车损险、乘意险等。在共享餐饮领域,有些私厨共享平台与第三方保险机构合作以保障食品安全问题,并推行“骑士保”等员工保险形式以保障配送人员的安全。
1.支付结算:旅游网络支付的安全性和便捷性有待提升。网络支付技术和风控措施日渐成熟,但技术风险和人为欺诈风险仍然是不容忽视的问题,不法分子盗取支付二维码、破解二维码的事件时有发生。由于旅游商家和游客的交易关系多为“一次性”,因而商家的欺诈风险比其他消费场景更高。
旅游网络支付的便捷性也还有较大提升空间。一方面,各个旅游网站、商家的支付设施尚未实现互联互通。有些商户仅支持本企业旗下的支付子公司或是与本企业有战略合作关系的支付公司,从而限制了游客对于支付方式的选择。另一方面,尽管中国网络支付的海外普及率大幅提升,但还远远无法完全替代多币种信用卡或直接使用外币等支付方式。在部分国家,微信支付只是接入了中国驻外使领馆,并未真正渗透到线下支付场景中。很多国家的商户开通支付宝和微信支付基本上是针对中国游客的,当地用户使用得比较少。各个国家推出了不同的本土网络支付方式,支付标准也不尽相同。由于支付习惯、商业文化、法律法规等方面的差异,以支付宝为代表的中国网络支付方式在海外完全普及尚面临较高的进入壁垒。
2.资源配置:互联网旅游融资渠道不够规范。广义上的资源配置既涵盖对物质资源等有形资源的配置,也包括对信息、技术等无形资源的配置。而互联网金融在共享旅游领域发挥的资源配置功能主要体现在对资金流的融通方面。众筹是兼具共享经济和数字金融属性的直接融资形式,无论是旅游供给方还是旅游消费者都可以利用众筹来筹集资金,但其覆盖领域十分有限。目前,旅游众筹融资只适用于帮助少数具有创意的旅游项目或创业企业筹集小额资金,难以成为大多数旅游企业的主要资金来源。并且,众筹平台缺乏品牌化、专业化运营管理,众筹项目和众筹平台本身的规范性和合法性也饱受质疑。众筹项目申请、审批、运行的各个环节缺乏统一的监管主体和监管制度。许多项目重视筹资环节,却忽视了项目资金的使用管理,信息披露也不够充分,使投资者权益难以得到保障。
3.风险管理:旅游保险产品体系陈旧。厉新建等[10]分析了中国传统旅游保险存在的问题,将其归纳为“四少”,即投保少、险种少、理赔少、救援少。上述问题同样存在于中国共享旅游保险体系之中。投保少主要是由于中国旅游消费者的风险管理意识还比较薄弱,部分游客存在对保险尤其是互联网保险的不信任心理。旅游保险大多是异地出险,增加了责任界定的难度。有些产品尚未形成标准化赔付流程,导致索赔困难。数据显示,中国大陆游客主动购买旅险的概率不到日本游客的1/4①中研研究院发布的《中国旅游保险行业深度发展研究与“十四五”企业投资战略规划报告》2020年。。险种少主要体现在缺乏专门针对共享旅游场景开发的互联网保险产品体系。据不完全统计,目前旅游市场上与旅游意外险相关的各类险种已经超过450种,但是针对特殊人群或场景化的旅游意外险的价值仍未被充分挖掘[11]。传统旅游保险主要是面向团队游的综合类旅游保险,保费高、模式化、不灵活,已经难以适应共享旅游的需求。需要针对共享旅游个性化、散客化的发展趋势开发更具场景化的保险种类,不仅包括综合类人身、财产安全保险产品,还包括针对特定人群、特定旅游项目的相关保险产品。理赔少是指相对于一般的人身险、财产险,旅游保险具有短期、小额的特点,保险公司所获利润较低,产品开发和推广的积极性也较低,被保险人所获理赔金额难以真正起到风险补偿作用。救援少是指从保险产品延伸的角度来看,当前中国旅游保险普遍只重视经济补偿而忽视风险管理。保险机构普遍未能综合利用大数据、物联网、传感系统等信息科技,结合被保险人的行为偏好,提醒其潜在的风险点,以降低出险率。
4.信息服务:旅游行业信用体系不健全。征信数据在旅游业中的应用还十分有限,远远不能满足共享旅游发展对于信用体系保障的需求,而共享旅游所具有的非标准化、在陌生人之间进行交易的特性进一步加剧了行业征信的难度。首先,共享旅游平台信用信息来源狭隘,大部分信用信息主要依靠平台自身积累。部分平台与第三方征信机构合作采集和评估信用信息,但各个征信机构相互独立,存在信息壁垒。其次,信用数据的准确性有待提升。共享旅游尚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存在大量无效甚至虚假的噪声数据,可能导致系统对于共享旅游平台和从业者的信用评级失真。而开发相应的数据处理技术对原始数据进行筛选、整合,实现大数据征信在共享旅游场景下的应用是一个极大的挑战。再次,共享旅游平台与央行征信中心、公安部信息通信中心等机构之间存在信息壁垒,难以实现风险联动预警。
长期以来,金融业与旅游业密切相关,尤其是在信息技术和共享经济包容发展的时代背景下,数字金融与共享旅游展现出了更具契合性的融合发展态势。然而,一方面,二者的融合发展目前尚面临诸多问题和挑战;另一方面,在新的时代背景下,无论是需求端还是供给端均对二者的融合发展提出了更高要求。数字金融与共享旅游融合发展是金融业与旅游业产业要素的系统融合,需要从监管主体、参与主体与合作机制等三个方面着手采取相关措施,克服现存的问题和挑战,同时保障数字金融与共享旅游实现互促共进的高水平互动融合。
1.创新监管理念,平衡鼓励创新与防范风险。任何监管都是在鼓励创新与防范风险之间寻求一个平衡点,引领行业竞争朝着良性、有序方向发展。要按照“鼓励创新、包容审慎”的原则,划出安全的底线,给创业者和企业提供一个能够成长的空间。相关部门对于“互联网+”、数字金融、共享经济陆续制定并出台了一系列法规,但仍存在许多法律盲点。有必要根据实践发展情况,适度超前地修订旅游法、保险法等法律,尽快增加关于在线旅游、旅游众筹融资、互联网保险等方面的细则条款,并明确其监管部门。在数字金融与共享旅游日益深入融合的背景下,网络风险、金融风险和旅游风险容易交叉出现。应制定系统的风险防范机制,并着力完善从业者的社会保障机制和旅游消费群体的权益保护机制。
2.重构监管体系,实现社会协同治理。数字金融与共享旅游的融合发展弱化了单一部门监管的效能,只有社会协同治理才能解决跨行业、跨部门和跨区域的问题。要适应共享旅游的开放性、综合性特征,逐步从单一监管走向协同治理,构建由政府、企业、第三方组织机构和用户等多方参与的多边治理平台。此外,应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按照协同共治的原则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使信用信息的采集和评估贯穿市场主体全生命周期,信用信息的应用衔接事前、事中、事后全监管环节。为此,应集结社会各方力量从更宏观的层面构建共享旅游行业信用体系,完善从行业到企业的多层级征信标准和体系。加强行业和各方参与者的信息披露,实现信用信息共建共享,整合形成完整的市场主体信用记录,利用社交网络为共享旅游交易提供信用背书。推广信用评分在各个旅游场景的应用,强化旅游信用体系对旅游从业者及游客的约束和激励作用。同时,除了行政、法律上的监管和治理手段,通过市场的充分竞争也可以实现间接监管的目的。
3.利用技术手段提升监管的信息化程度。旅游业是综合性产业,旅游资源分散、从业人员流动性强,统计核算难度大。在共享旅游时代,出游方式由团队游向自由行的过渡以及旅游交易由线下向线上的转移,又进一步加大了监管的难度。数字金融和共享旅游的融合,还容易导致跨行业交叉风险。这就要求一定要对该行业实行信息化监管。首先,应建立统一的信息监管平台,实现跨行业、跨机构数据资源的互联互通、实时更新与自动整合分析,逐步实现监管事项全覆盖。其次,要制定统一的监管标准和流程,实现监管的标准化和专业化,提升监管效率。同时,检查金融机构甚至监管部门自身在每一市场交易环节的合规情况。再次,在标准的信息化监管系统基础上,充分利用大数据、云计算、区块链等对监管事项进行实时跟踪,并逐步由事后惩治向事前监管转变。
1.消费者提升主体意识,增强风险防范能力。消费者在参与共享旅游过程中的首要任务是保证自身的人身和财产安全。消费者应积极利用数字金融手段提升旅游的便捷性,同时应提升风险防范的意识和能力,而不可将安全全部寄托于政府监管、行业安全体系等外部系统。例如,警惕旅游网络支付和旅游众筹融资的安全风险,提升旅游保险按需投保和理赔维权的能力,强化维护自身信用建设及参照信用水平评判安全风险的意识。消费者还应强化自身的主体意识。一方面,发扬共建共享精神,积极参与到共享旅游的建设之中;另一方面,作为社会协同监管的主体之一,要切实担负起监管责任。
2.从业者利用金融科技防风险促创新。金融和互联网都具有信息密集性特征,应将沉淀的大数据作为重要的生产要素。网络支付应充分利用大数据进行风险预警,一旦感知到交易异常,可立即拦截以降低交易欺诈风险。共享旅游企业要利用大数据分析用户需求,基于需求痛点开发创新性旅游产品,进而实现精准营销。旅游投融资应基于大数据做好风险评估,判断融资方的还款意愿、还款能力,预测投资方的风险承受能力,进而精准匹配资金供求信息。旅游保险要利用大数据、区块链预测出险概率,在此基础上合理定价,并有效降低骗保行为发生的概率。同时,完善数字基础设施,进一步提升旅游网络支付和旅游保险在线投保、理赔的安全性和便捷性。
首先,应建立一套既能有效合作又能保持一定独立性的合作组织架构。需要对各自内部的业务组织流程和系统平台进行改造,充分整合跨界合作的信息流、物流、商流、资金流等信息资源,并建立能够高效对接工作的合作团队。其次,在业务层面主要开展用户资源、营销渠道和产品开发的合作。利用互联网企业和旅游平台的用户流量优势,降低获客成本并提升用户黏性,重点培养数字金融与共享旅游平台的交叉用户。初创的共享旅游平台要摒弃价格战、补贴战等不良营销方式,利用合作平台已有的用户基础和自身品牌知名度的逐步提升累积客户资源。产品的设计和开发是关键环节,有效的合作能够弥补数字金融公司或旅游机构独立设计旅游金融产品的不足,解决设计理念、资金支持等方面的难题。要在充分分析用户偏好的基础上,紧密贴合共享旅游和数字金融消费场景,开发真正解决用户需求痛点的产品。再次,在资本层面可以通过投资、孵化的方式,深化合作关系并建立合理的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合作机制。此外,做好风控是数字金融与共享旅游融合发展的基础。最后,可以引入政府机构、行业协会、消费者等多方主体,打造数字金融与共享旅游融合发展的产业生态系统,形成战略协同效应。从而,数字金融与共享旅游从最初的个别场景合作,到当前的共建合作平台,再到未来的引入其他社会支持与监管系统,最终完成“场景化—平台化—生态化”的成长路径(图3)。
图3 数字金融与共享旅游融合发展架构
从监管主体、参与主体到合作机制的保障措施,为数字金融与共享旅游的融合发展架构起了较为全面的融合发展保障机制。其中,以政府部门和行业协会为主的监管主体在监管理念、监管体系和监管手段方面的态度和举措,引领着数字金融与共享旅游融合发展的方向,并为规避风险筑起一道“防火墙”;以从业者和消费者为代表的参与主体在主体意识、抗风险能力、创新能力等方面的表现,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数字金融与共享旅游融合发展的繁荣程度,供需的高效对接和相互创造无疑是二者融合发展的重要动力;广泛涉及组织架构、业务拓展、资本运作和风险防控的合作机制决定着数字金融与共享旅游融合发展的广度和深度,只有建立起完善的合作机制,才能使二者沿着“场景化—平台化—生态化”的融合发展路径前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