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今,保险创新产品层出不穷。一些很新奇的保险,就这样走进了我们的视线。这些保险都有哪些花样?
恋爱险 这类产品,在购买后的指定时间段内,投保人与指定被保险人领取结婚证,便可获得实物或者现金补助。
长痘痘险 在投保后,如果被保人在指定时间内脸上长了痘痘,就可获得赔偿。
忘穿秋裤险 被保人冬天被冻伤、感冒或是出现下雪摔伤等意外伤害伤残,以及意外门急诊和住院等,产生的医疗费用在一定金额内由保险公司赔偿。
雾霾险 这类产品将风险赔偿与空气污染指数挂钩,对雾霾天气以及因雾霾致病住院给予赔偿。
扶老人险 购买这类产品后,被保险人因“扶老人”而对簿公堂,可获赔诉讼费,并得到全年法律咨询等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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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这些五花八门的保险是不是都有法律效力?
五花八门的保险产品中,有些不符合法律及保险产品开发的基本要求。保险公司开发保险产品应当遵守我国保险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违反保险原理,不得违背社会公序良俗,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而有些保险所保的标的物(比如雾霾)并非法律意义上的标的物,所以这种保险是不具有法律效力的。
我国保监会于2017年1月1日实施的《财产保险公司保险产品开发指引》中明确提到,保险公司不得开发对保险标的不具有法律上承认的合法利益;约定的保险事故不会造成被保险人实际损失的保险产品;无实质内容意义、炒作概念的噱头性产品等8类保险产品。
消费者要怎样“避雷”?
消费者要学会“避雷”,就要看保险产品中是否具有可保利益,即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与保险标的物之间是否存在经济联系,并且该联系是否为法律所承认。另外,保险产品具有极强的公共属性,明显有悖社会公序良俗、突破公众道德認知的产品,一定要远离。
消费者购买保险时,务必要选择有资质的保险公司,在购买保险产品前看清告知事项和免责条约,深入了解产品内容;要综合考虑自身的需求、目的,选择适合自己的保险产品;养成购买保险后核对保单的习惯。
(《法治日报》2021.6.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