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集资涉及的罪名及法律规定

2021-07-23 02:46
中国防伪报道 2021年6期
关键词:变相罚金数额

在刑法中并不存在非法集资罪这一罪名,因此,在办理具体案件时,要将非法集资行为所呈现的犯罪要件与刑法中的罪名一一对号入座。非法集资行为构成犯罪的,会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非法经营罪、虚假广告罪等罪名论处。本文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对非法集资涉及的罪名进行详细介绍。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同时具备下列四个条件的,除刑法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

(二)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三)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

(四)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定罪客观要件

《解释》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客观要件从存款数额、出款人数及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数额等进行明确。非法吸收或者变现吸收公众存款,只要具有以下情形之一,则会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

(二)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30人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150人以上的;

(三)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四)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认定

(一)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

(二)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100人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500人以上的;

(三)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250万元以上的;

(四)造成特别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其他特别严重后果的。

具体行为

(一)不具有房产销售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房产销售为主要目的,以返本销售、售后包租、约定回购、销售房产份额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行为。

(二)以转让林权并代为管护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行为。

(三)以代种植(养殖)、租种植(养殖)、联合种植(养殖)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行为。

(四)不具有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为主要目的,以商品回购、寄存代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行为。

(五)不具有发行股票、债券的真实内容,以虚假转让股权、发售虚构债券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行为。

(六)不具有募集基金的真实内容,以假借境外基金、发售虚构基金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行为。

(七)不具有销售保险的真实内容,以假冒保险公司、伪造保险单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行为。

(八)以投资入股的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行为。

(九)以委托理财的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行为。

(十)利用民间“会”“社”等组织非法吸收资金的行为。

集资诈骗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條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犯本节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之罪,数额特别巨大并且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认定

(一)集资后不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与筹集资金规模明显不成比例,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

(二)肆意挥霍集资款,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

(三)携带集资款逃匿的;

(四)将集资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

(五)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返还资金的;

(六)隐匿、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逃避返还资金的;

(七)拒不交代资金去向,逃避返还资金的;

(八)其他可以认定非法占有目的的情形。

诈骗数额的划分

“数额较大”:个人进行集资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单位进行集资诈骗,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数额巨大”:个人集资诈骗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单位集资诈骗数额在150万元以上的。

“数额特别巨大”:个人集资诈骗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单位集资诈骗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

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募集资金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虚假广告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条规定: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定罪客观要件

根据《解释》的第八条规定,如果广告经营者或者广告发布者,利用广告为非法集资活动相关的商品或者服务进行虚假宣传,只要有下列情形之一,则以虚假广告罪定罪处罚。

(一)违法所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二)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

(三)二年内利用广告作虚假宣传,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非法经营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或者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合同诈骗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非法集资典型案例

基本案情

舒某某从2005年开始在洪江市黔城镇、双溪镇先后经营了洪江市某烟酒行、洪江市某工艺饰品生活馆二家店铺和洪江市某花卉苗木种植专业合作社项目。经营过程中舒某某陆续从其亲戚、同事中借款作为上述店铺、项目的周转资金。因经营不善,近几年一直处于亏损状态,逐渐资不抵债。2014年以后,为了归还借款,舒某某许诺月息为2分或3分的高利息找人借款,以维持其资金运转。于是,在数年时间里,舒某某以店铺压货、投资苗圃项目等名义,通过从怀化市、洪江市、洪江区境内的不特定社会公众人员杨某某、李某某等约50余人处借款。但因支付的借款利息过高,其资金运转仍然十分紧张,舒某某遂开始通过借民间高利贷来撑住资金周转,不断以“拆东墙补西墙”的方式借新债还旧债,致使其债务越积越多,还款压力越来越大,导致资金链最后断裂。2016年8月初,当舒某某得知债权人到其店铺催债闹事后,为逃避债务遂与其丈夫段某某一起潜逃至云南省大理市,并更换了手机号码。至案发时止,仍有集资本金736.32万元未归还集资群众。

审理结果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舒某某明知自己无归还能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的方法,以高额利息为诱饵,向社会公众非法吸资金,且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集资诈骗罪。法院以集资诈骗罪判处舒某某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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