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金融的发展风险及监管应对

2021-07-23 06:42吕佳蕾李正印
全国流通经济 2021年13期
关键词:信用风险商业银行监管

吕佳蕾 李正印

(1.中央财经大学,北京 100081;2.中央民族大学,北京 100193)

改革开放以来,为更好适应经济社会发展,我国始终寻求金融创新,在金融创新方面进行了一系列探索与尝试。进入21世纪后,随着现代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与进步,数字金融在我国得以较好发展。数字金融建立在技术创新基础之上,是金融领域在互联网时代的最大创新,为现代经济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推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方面具有重要促进作用[1]。近年来,随着数字金融的不断发展,为改善城乡经济、服务小微企业、实现金融普惠提供了有效路径[2]。但是数字金融并非完美无缺,在其发展过程中仍存在诸多风险,影响数字金融的健康发展。因此,有必要对数字金融的发展风险予以有效监管。查阅相关文献资料发现,目前国内关于数字金融发展风险及监管应对的研究已越来越多,但仍不够丰富。因此,为进一步深刻该课题研究,本文着重针对数字金融的发展风险及监管应对进行研究。

一、数字金融的内涵

数字金融,泛指互联网科技企业和传统金融中介借助数字技术提供融资、投资和其他金融服务的模式,是互联网及信息技术手段和传统金融服务业态的融合产物,它颠覆了传统金融运营模式,可以打破时间和空间限制,让更多人享受金融创新发展带来的好处。正因如此,数字金融背景下的金融市场参与主体也更加多元化[3]。数字金融具有很多典型特征,其主要特征为:(1)金融服务可获得性高;(2)金融服务丰富化程度高;(3)金融服务成本低;(4)金融服务效率高;(5)风险管理数据化等[4]。目前,中国数字金融发展水平逐年提高[5],对传统金融模式提出了重大挑战,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我国经济社会的持续不断发展。从世界范围内审视,我国显然是国际上移动支付发展最快,应用范围最广的国家,数字金融普及率最广,对经济社会的影响也最为深远。研究发现,数字金融业务大致可分成五类,具体见表1[6]。

表1 数字金融具体业务类型

二、数字金融的发展风险分析

金融科技的发展推动了数字金融的发展,在便利金融交易、满足多元化投资需求、提高金融服务质量、提升资源配置效率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数字金融的发展是金融领域的一种极大创新,对金融改革而言直观重要,具有重要地位。我国发展数字金融的时间并不长,发展过程中虽取得一定成就,但风险并行。对于数字金融的发展风险我们应审慎对待。目前,数字金融发展过程中面临较多风险。

1.个人金融数据风险

数字金融发展过程中会形成很多个人金融数据。那么,究竟何谓个人金融数据呢?研究发现,所谓个人金融数据是指个人数据在金融领域的细化与扩展,具体包括:(1)信贷数据;(2)财产数据;(3)金融交易数据;(4)鉴别数据;(5)账户数据;(6)个人身份数据;等等。作为金融机构在向个人提供数字金融服务与产品过程中形成的重要基础性数据,个人金融数据会涉及个人隐私。如若个人金融数据遭到泄露抑或使用不当,很容易对个人合法权益造成伤害,危及金融机构的健康、正常运转,严重者还会造成系统性金融风险。个人金融数据风险是数字金融发展过程中面临的重要风险,贯穿整个数据生命周期,主要表现为外部风险和内部风险两个方面。(1)外部风险:来自金融机构外部的风险。如技术风险(包括黑客攻击、大数据技术自身引发的安全风险等)、公权力侵害的风险等。(2)内部风险:金融机构对个人金融数据扩张性使用的风险。具体包括:个人金融数据“规模化”分析处理的风险,个人金融数据收集的风险,个人金融数据共享的风险等[7]。总体而言,数字金融发展过程中面临的个人金融数据风险呈现出多样化状态,对于此点应引起相关部门的足够重视,采取有效措施予以监管应对。

2.信用风险

数字金融是在传统金融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8],与传统金融之间存在一定异同。相同点在于:(1)核心功能相同;(2)构成要素相同。不同点在于:(1)金融工具不同;(2)商业银行的地位不同。虽然如此,数字金融与传统金融一样,同样存在信用风险。数字金融的信用风险形成原因较多,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1)风险的快速积聚效应。众所周知,数字金融依托于互联网信息平台开展,具体运营过程中假如出现部分违约事件,很可能在互联网发酵,引发大规模违约风险,致使信用风险快速积聚。(2)我国数字金融信用体系不完善。在我国,数字金融交易双方采取的是线上交易方式,双方的信用很难得到科学、有效评估,再加上数字金融信用体系不完善。此种情况的存在很容易引发信用风险积累。(3)创新引发新的信用风险。在当前大背景下,很多金融机构(金融企业)为实现更好生存与发展,始终积极进行数字金融服务与产品创新,在此过程中有些创新是可取的,可促进数字金融发展。但有些创新却归于失败,甚至造成信用风险。(4)我国数字金融市场信息不对称。在我国数字金融市场中,普遍存在信息不对称情况。这种信息不对称不仅存在与交易参与者与金融机构之间,在数字金融监管部门与金融机构之间同样存在。由于信息不对称,在一定程度上加剧了数字金融信用风险。

3.商业银行风险

数字金融发展对商业银行亦会带来一定风险。数字金融的发展冲击着商业银行的储蓄、小额贷款、移动支付和其它中间业务[9]。余额宝等互联网理财产品的普及挤压了商业银行的存款业务,存款分流使得商业银行被动地展开更为激烈的业务竞争。部分商业银行为获得更多存款业务不得不提高存款利率,此举无疑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商业银行的运营风险。数字金融缩窄了传统商业银行的资产业务盈利区间,互联网支付增加了银行中间业务的竞争程度,从而降低了传统银行业的市场势力溢价[10]。诸如,在对1000名居民进行问卷调查发现,67.0%的居民在支付宝、微信等平台均有存款,34.0%的人均通过支付宝、微信等平台购买了理财产品。由此可见,近年来随着数字金融的不断发展,社会大众对数字金融的接受程度已越来越高,越来越多的人均习惯于通过网络平台进行金融理财。这种情况的存在打破了传统商业银行一家独大的局面,让商业银行变得更加被动。部分商业银行尤其是民营银行,由于受到数字金融的冲击,甚至还出现了倒闭风险。总体来看,数字金融的发展对商业银行的发展产生了一定风险。为避免风险,商业银行必须采取积极有效策略予以应对,监管部门亦需采取有效策略予以监管。

三、数字金融发展风险的监管应对策略

随着现代信息技术的迅速发展,互联网、云计算、大数据以及区块链等技术不断渗透至传统金融行业,逐步形成一种新型金融业态——数字金融[11]。数字金融和传统的金融相较而言,具有涉及范围广、运作成本低且效率高的特点,因此目前备受青睐。但是上述论述中也提及到,目前数字金融在发展过程中面临风险较多,影响了数字金融的更好发展。为保障数字金融的健康、长远发展,有必要采取有效监管应对策略。接下来,便结合具体存在风险提出相应监管应对策略。

1.个人金融数据风险的监管应对

个人金融数据风险是数字金融发展过程中面临的重要风险,为避免个人金融数据风险的发生,必须采取有效监管应对措施。研究认为,个人金融数据风险的监管应对具体可从如下几方面入手:(1)立法层面。明确个人金融数据监管机构的职责与权限。过去很长一段时间以来,由于我国在立法层面并未对个人金融数据监管机构的职责和权限予以明确规定,因此个人金融数据监管机构在具体监管过程中出现了这样或那样的问题,影响了个人金融数据风险的监管成效提升。为避免此种情况的出现,建议国家应从立法层面明确对个人金融数据监管机构的职责和权限。如此一来,便有法可依,可切实提升个人金融数据风险的监管力度。(2)转变个人金融数据风险监管的理念。在个人金融数据风险监管过程中,金融机构是被监管者,此种情况很容易造成金融机构产生对抗情绪,不配合或提供虚假数据。为改变此种情况,建议金融监管部门与金融机构之间应尽快摒弃原本的对抗规避模式,向合作共治模式转变,合作监管个人金融数据风险。(3)监管机构的统一与协调。目前,我国并未建立专门的个人金融数据风险监管机构,各监管机构(部门)在对个人金融数据风险的监管过程中极容易出现权力交叉、则热推诿的情况。因此,建议未来为加强个人金融数据风险监管,监管机构之间应做到统一与协调。必要时可建立专门的个人金融数据风险监管机构。(4)监管手段的技术化。个人金融数据风险监管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先进技术手段予以支撑。过去很长一段时间以来,由于技术方面的限制,在个人金融数据风险监管方面并未取得理想成效。所以建议未来在对个人金融数据风险进行监管的过程中,应加强技术创新,通过技术的不断革新提升个人金融数据风险监管成效。(5)完善责任追究机制。具体可采取的措施有:一是统一行政处罚标准,防止“同罪不同 罚”的情况;二是提高处罚力度;。三是举证责任倒置,倡导公益诉讼;四是处理好不同保护程序之间的协调。

2.信用风险的监管应对

信用风险是数字金融发展过程中面临的重要风险,为有效应对数字金融的信用风险,具体可采取如下监管策略:第一,完善法律法规。为应对数字金融发展过程中产生的信用风险,我国相继制定颁布一系列法律法规。相关法律法规对数字金融信用风险的产生了一定抑制效应。但细细研究不难发现,在已有法律法规中,仍存在诸多问题。在如下几方面缺乏有效监管:(1)加密资产;(2)移动支付;(3)非银行支付基础设施接入;(4)机器人咨询服务;(5)自动交易等。因此,未来为防止产生数字金融信用风险,仍需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第二,建立信用风险评估体系。在此过程中要加快转变信用风险管理理念,应强化监管科技在数字金融中的实践应用。第三,健全个人征信体系。应在大数据基础上,不断健全个人征信体系,保障数字金融的健康发展,预防出现数字金融信用风险。第四,实行“沙盒监管” 。可借鉴英国的“沙盒监管”模式对数字金融实施信用监管,设置改革试点,一旦成功后全国推广。第五,转变监管模式。我国对数字金融的信用监管以机构监管为主,随着时代的不断发展与进步这样的监管模式显然落伍,不适合数字金融行业。所以未来需革新数字金融信用监管模式,积极借鉴国外的先行有益经验,不断完善数字金融信用监管模式,保障数字金融的规范发展。第六,强化知识教育。目前,很多人对数字金融存在的信用风险并不了解,因此在具体监管过程中应加强相关方面的宣传教育,让更多人了解数字金融信用风险。于此同时,也应对数字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加强教育培训,督促其在具体工作过程中应尽可能避免数字金融信用风险的发生。

3.商业银行风险的监管应对

数字金融具有融资成本低、效率高,且不受时间与空间约束的特点,因此广受关注[12]。数字金融的发展对商业银行的发展产生诸多影响,致使商业银行的运营产生较多风险。数字金融分流商业银行负债端存款,提升商业银行负债成本,增加流动性风险。数字金融丰富了个人和企业的融资选择,与商业银行贷款构成竞争,增加信用风险。数字金融替代了银行业中间业务,降低了银行客户黏性。为应对数字金融挑战,我国商业银行也纷纷调整发展战略。具体采取的策略有。(1)商业银行加强手机银行、网上银行等业务模式, 缓解数字金融对负债端的冲击;(2)商业银行加大数字金融技术的应用,结合数字金融的“大数据信息”优势和传统商业银行贷款的“社会性信息”优势等[13]。可以说,在当前大背景下,二者是相互竞争发展的,为保障二者能够和谐发展,建议采取如下监管策略:(1)督促数字金融平台与传统商业银行之间加强合作,通过合作共赢的方式实现良性发展。(2)对恶性竞争实施监管。一旦发现一方出现恶性竞争行为,为避免因恶性竞争对我国金融生态产生不良影响,监管部门应及时予以处理,勒令其及时调整自身的恶性竞争行为,还金融市场一“平稳”状态。总而言之,数字金融发展会对商业银行带来一定风险,数字金融的发展冲击着商业银行的储蓄、小额贷款、移动支付和其他中间业务。为避免风险,商业银行必须采取积极有效策略予以应对,监管部门亦需采取有效策略予以监管。

四、结语

总而言之,数字金融的发展推动了金融脱媒的进程,进一步加快了金融市场的结构转型[14],我国在发展数字金融方面虽取得一定成就,但不得不承认的是,我国在发展数字金融方面尚处初步探索阶段,未来仍有很长一段时间的路要走。这条路必定是充满坎坷、曲折,且充满期待的。面对发展过程中产生的各种各样的风险,我们应认真对待,采取积极有效监管措施予以应对。唯有如此,方能让我国的数字金融得到更好、更长远的发展,让数字金融成为传统金融的重要补充,让数字金融更好为国家、社会及广大人民群众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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