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顺应科技发展趋势和时代需求,博物馆的数字化建设正在不断推进,这对于发挥博物馆的社会功能具有革命性意义,但也引发了一系列有关博物馆数字化作品的著作权纠纷。影像化作为数字化的主要手段,藏品影像化成果是否受著作权法的保护尚存争议。建议博物馆与接触藏品数字化作品的人签订合同,约定权利义务,采取相应技术手段加大复制和传播的难度,在取得著作权或者著作权人的许可后再对藏品进行数字化,以兼顾著作权合法权利行使和著作权侵权风险防范,推动和保障博物馆数字化建设进程。
關键词:博物馆;数字化;影像化作品;法律风险;著作权保护
藏品作为世界人民的共同遗产,不仅是人类文明历史的载体,具有丰富的历史内涵,活化了历史场景,还具有向人们传播和展示文明起源、历史成就和文化瑰宝的重要作用[1]。在“让文化遗产活起来”的号召下,博物馆作为征集、保护、展出文化遗产的重要公共文化服务机构,以艺术品、工艺品、照片等多种形式,向参观者展现灿烂文化和历史知识。
随着科技的不断发展以及人民文化需求的日益增长,为加强博物馆藏品保存,方便公众随时随地获取藏品知识,博物馆不断对其藏品进行数字化[2]。但是,通过影像化所形成的作品是否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仍存在争议,博物馆对其藏品进行数字化的过程可能存在侵犯著作权人合法权益的法律风险,因此有必要研究有助于保护博物馆藏品数字化著作权的相关举措。本文拟剖析博物馆藏品及其数字化的概念和原因,对我国目前博物馆藏品影像化形成的作品性质进行分析,厘清藏品数字化过程中可能存在的侵权风险,在此基础上提出保护博物馆藏品数字化著作权的路径,防范著作权侵权风险,保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健康、有序地推动博物馆数字化进程。
一、博物馆藏品数字化的内涵
(一)博物馆藏品数字化的概念
博物馆,是指征集、典藏、陈列和研究代表自然和人类文化遗产实物的场所,职责是对馆藏物品进行分类管理,是为公众提供知识、教育和欣赏服务的文化教育机构或者社会公共机构,是非营利的永久性机构,对公众开放,为社会发展提供服务,以学习、教育、娱乐为目的[3]。
目前,学界对博物馆藏品数字化尚无统一的定义,但普遍观点认为,博物馆藏品数字化是指博物馆将博物馆藏品上的文字作品转化为数字格式储存和传播,通过电子媒体访问有关历史、科学或文化的数字影像、声音、文本和其他信息的集合体。博物馆在对其藏品进行数字化的过程中,最常用的方法,就是通过复制来向公众展示和传播。
(二)博物馆藏品数字化的原因
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人们对于博物馆藏品的观赏需求不断加大,博物馆需要顺应时代发展趋势,利用信息技术,对藏品进行数字化,使藏品文物得到展示、保护以及信息化管理,使受众可以更加高效、便捷地获得藏品资源。
1.博物馆保管需要
目前,由于我国各大博物馆中藏品资源的丢失、损毁现象仍较为严峻,为了加强对藏品的维护和管理,博物馆开始对藏品进行数字化,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强化对藏品的日常统计、记录,降低藏品遗失、损害、腐蚀等风险,有利于保护藏品的安全和完整度[4]。
2.公众获取需要
随着人民文化需求的不断增长,社会各类群体对于博物馆藏品的需求量日益提升[5]。博物馆对藏品进行数字化,一方面可以使公众随时随地都能获取关于藏品的信息,摆脱时间和空间的限制,提高获取资源的便利程度。另一方面,利用数字科学技术,如3D影像、交互式3D技术等[6],可以帮助公众更加全面、直观、清晰地了解和掌握藏品资源的全貌,有利于为公众提供更加全面、便捷、高效的文化服务,满足人们的文化需求。
二、博物馆藏品影像化作品的性质
(一)著作权法对于作品的界定标准
根据我国现行著作权法的规定,博物馆藏品影像化作品能够受到著作权法保护的前提是必须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
根据现行著作权法第三条规定,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进行复制的智力成果,由此可见,只有具有独创性的作品才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才能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结合规则理论和裁判经验,独创性可以从是否由作者独立创作,是否在表现形式上体现作者个性这两个方面来判断。
因此,可以从博物馆藏品影像化成果是否具有独创性的角度来分析其是否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
(二)博物馆藏品影像化作品不属于作品的情形分析
在对藏品进行影像化的过程中,若只是为了对藏品进行高度还原,而没有进行任何增加、修改、转化等创造性劳动,不体现作者个性、风格,不存在作者个人的独特构思、理解、取舍和安排[7],则该影像化行为仅属于对藏品的复制,影像化的成果不具有独创性,不属于作品,不受著作权法保护。
(三)博物馆藏品影像化作品属于作品的情形分析
在对藏品进行影像化的过程中,若作者对于作品的呈现具有自己的独特认知,在空间、取景、角度、光影、焦距等方面的选择上体现了自己的个性、风格,作出个性化的取舍和安排,那么整个影像化过程是一个包含创造性劳动的过程,如此创作出的影像化成果应当认为其具有独创性,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应当受到著作权法保护。
三、博物馆藏品数字化作品侵权风险
(一)侵犯复制权的风险
由于大部分博物馆藏品都通过影像化的手段来实现数字化,因此,存在侵犯复制权的法律风险。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属于合理使用,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该条款的适用存在诸多前提条件,其中必须满足的一项是“为陈列或保存版本的需要”,但在实践中,博物馆复制藏品多出于藏品损坏、陈旧的原因或者用于宣传、展览,因此,要在法律纠纷中证明确是出于陈列或保存版本的需要而进行复制存在一定难度[8]。
(二)侵犯展览权的风险
博物馆对藏品进行数字化,可能存在侵害作品著作权人展览权的法律风险。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复制权是指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由此可知,复制权的客体只包括美术作品和摄影作品,但是,我国著作权法同时还规定,美术作品原件的展览权由原件所有人享有,即虽然博物馆对于美术作品享有物权,但美术作品的著作权仍归原作者所有,博物馆对进行数字化之后的美术作品进行展览,有可能侵犯原件所有人的展览权[9]。
(三)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的风险
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信息网络传播权是指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由于博物馆藏品数字化与信息技术密切相关,博物馆在藏品进行数字化后通常会专门建立藏品数据库来进行统一管理,因此,藏品尤其是文学作品和美术作品的著作权人极易面临信息网络传播权被侵犯的法律风险。
四、博物馆藏品数字化著作权保护的路径
(一)签订合同
借助合同法的规定,博物馆可以通过与接触藏品数字化作品的人签订合同的方式,遵循相关法律法规,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约定合同相对方不得侵犯著作权,如不得通过不当手段获取、传播藏品资料等,以此保护藏品数字化作品[10]。
(二)采取技术手段
对于不方便通过订立合同来约定权利义务的一些领域,博物馆可以对藏品资料采取相应技术手段,比如通过在资料上添加水印的方式来增大他人再次复制的难度,进而增大不当获取以及再次传播的难度,也可以通过降低藏品资料清晰度的方式来降低二次复制的商业经济价值。
(三)转让著作权
为了避免对著作权的侵犯,博物馆可以与著作权人达成协议,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签订著作权转让合同,约定作品名称、转让价金等相关事宜,让著作权人将其著作权全部或部分直接转让给博物馆,由博物馆直接行使著作权人的全部或部分权利。当著作权人不同意转让著作权时,博物馆也可以通过取得著作权人许可的方式,对藏品进行数字化。
五、结束语
博物馆对藏品进行数字化,创新了博物馆藏品管理、保护以及公众获取藏品资源信息的方式,但同时藏品数字化也引发了一系列著作權争议。对于藏品影像化的作品,要根据其是否具有独创性来判断其是否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对博物馆藏品进行数字化可能存在侵犯著作权人复制权、展览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法律风险,博物馆可以通过签订合同约定权利义务、采取技术手段加大传播难度或降低传播价值、取得著作权或者著作权人许可等方式进行规避,以保护著作权人的著作权不受侵犯,促进博物馆数字化的良性发展。
基金项目
本文系2020年四川省社科规划法治四川专项课题“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法治保障研究”(项目编号:SC20FZ009)。
作者简介
叶好雨,2000年生,女,浙江温州人,本科生,研究方向为法学。
参考文献
[1]鲍恩宏.文物藏品资源信息的著作权研究[J].中国博物馆,2018(1):8-13.
[2]易玲,肖樟琪.博物馆藏品数字化著作权问题研究[J].商学研究,2019,26(2):123-128.
[3]兰国红.博物馆藏品影像化的法律风险及其应对[J].中国博物馆,2018(1):3-7.
[4]何隽.博物馆藏品数字影像著作权该如何保护?[N].中国知识产权报,2017-09-29(10).
[5]张萌哲.博物馆资源著作权保护相关问题研究[D].西安:西北大学,2019.
[6]张曼.我国博物馆数字化建设中的版权困境与对策[J].西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9,49(4):58-65.
[7]李瑞红.博物馆藏品影像化中的著作权问题[J].山西财经大学学报,2014,36(增刊1):270-271.
[8]苗亚男.博物馆数字藏品版权问题研究[D].杭州:浙江大学,2016.
[9]易玲.文化法2.0时代博物馆知识产权风险控制研究[J].法学评论,2019,37(4):139-149.
[10]孙其媛.对博物馆知识产权保护相关问题的思考[J].文物鉴定与鉴赏,2017(8):116-1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