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志荣
自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强调“健全人大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制度”、中办出台《关于健全人大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制度、各级政府重大决策出台前向本级人大报告的实施意见》以来,地方党委、人大普遍出台了贯彻执行的文件和地方性法规或实施办法。从实施总体情况来看,党委将重大决策通过权力机关转化为国家意志的意识有所增强,政府向人大报告重大事项的主动性也有所提升。但较之立法、监督及任免权,重大事项决定权的行使仍是地方人大履职的弱项。
比如,每年制定立法、监督议题计划且向社会公开,已成为地方人大工作的常态,而单独制定重大事项决定权实施年度计划的还不多,该项权力的行使随意性大,计划性不强。又如,多地有关重大事项决定权的实施意见明确,建立党委、人大和政府联席会议制度,及时通报重大决策和工作部署,商讨重大事项议题等,但工作中这一机制普遍没有执行。再从所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内容看,往往以常規性、法定性的事项居多,“自选动作”较少,一般以经济社会发展计划、规划、预决算及其调整、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普法等方面的事项为主,真正涉及本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大事要事较少。
重大事项决定权行使难以取得实质性进展,既有思想认识不够统一、机制落实不到位,也有地方人大专业力量不足等多方面的因素制约。这也充分显示了中央出台专门文件,加强顶层设计、力推地方人大充分行使好该项权力的必要性和紧迫性。同其他领域的改革一样,越到深水区越要以钉钉子的精神持续发力、敢于动真碰硬,不断突破难点和堵点,将人大重大事项决定权做深做实。
当务之急,地方各级党委、人大及政府要进一步提升政治领悟力和执行力,经常对标对表中央文件精神,充分认识到人大重大事项决定权的行使,是实现党委意图与人民意志相统一,实现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的内在要求,是全过程民主的具体实践,也是提升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地方党委要切实强化领导责任。通过法治宣传、引领示范、将重大事项决定权行使纳入党建工作考核等方式方法,提升党委负责人依法执政观念,增强政府负责人依法行政意识,并健全党委领导人大工作的制度和机制,强化在工作目标、沟通协调、程序机制、工作绩效等方面的刚性约束,支持和保证人大依法充分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同时要有效执行有关协调机制。党委要主动牵头,在每年人代会召开前,召开人大、政府办事机构参加的联席会议,及时通报重大决策和工作部署,沟通年度重要工作安排,协商讨论决定重大事项议题。在此基础上,人大要根据同级党委的部署要求以及方方面面的意见,研究提出年度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和政府事先向人大报告的重大决策的意见,经人大常委会党组研究并报经同级党委同意后,列入人大常委会年度工作计划,并同立法、监督议题计划一起向社会公开。
此外,地方人大要牢固树立对法律法规负责、对人民负责和履职尽责的理念,积极作为、勇于担当,敢于强化责任追究。对本级政府重大决策应报告而未报告的,应责成其限期报告;对应报告而未报告擅自作出决定的,应依法责成其撤销,并追究责任;对“决而不行”“行而无果”等行为,要责成其限期整改,整改不力的,要依法启动质询、撤职等措施严肃问责。
(作者单位: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大常委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