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金融工具准则下预期信用损失减值模型中的货币时间价值问题研究

2021-07-21 12:14罗晓龙龚钰捷钟廷勇教授博士胡艺粼
商业会计 2021年12期
关键词:应收款金融工具准则

罗晓龙 龚钰捷 钟廷勇(教授/博士) 胡艺粼

(1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重庆分所 重庆 400000 2重庆工商大学会计学院 重庆 400067)

2017年财政部修订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以下简称新金融工具准则),分别要求境内上市企业和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非上市企业自2019年1月1日、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其中,新金融工具准则所提及的预期信用损失模型对金融工具、租赁准则以及收入准则等内容所形成类似组合的减值损失进行了规范。在其具体运用过程中,我国上市公司通过使用预期信用损失模型对货币时间价值进行考量,出现了多种情况。对此,本文结合相关理论与实务案例,对预期信用损失模型中的货币时间价值要素提出思考。

一、预期信用损失法的内涵与计量

根据新金融工具准则规定,信用损失是指企业以原实际利率标准进行折现,按照合同应收的所有合同现金流量与预期收取的所有现金流量之间的差额,即全部现金短缺的现值。由此看来,在收款时间晚于合同规定的到期期限的条件下,即使预计企业可以全额收回款项,也会产生信用损失(全部现金短缺的现值)。

(一)适用范围

预期信用损失法主要针对企业以下四个方面进行减值会计处理并确认损失准备:(1)分类为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和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债务工具;(2)租赁应收款;(3)合同资产;(4)企业发行的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以外的贷款承诺和财务担保合同。

(二)计量原则

预期信用损失模型中,要求企业计量金融工具预期信用损失的方法应当反映下列各项要素:(1)通过评价一系列可能的结果而确定的无偏概率加权平均金额;(2)货币时间价值;(3)在资产负债表日无须付出不必要的额外成本或努力即可获得的有关过去事项、当前状况以及未来经济状况预测的合理且有依据的信息。

二、预期信用损失法与已发生损失法的区别

预期损失模型引入将至少在以下三个方面导致巨大变革:一是财务报告概念框架的修订与调整;二是实务操作难点的攻克;三是会计监管与金融监管冲突的协调[1]。因此,在新金融工具准则出台之前,有学者认为预期损失模型是否引入,金融工具减值准则是否选择与国际趋同,应该怎样趋同,必须经过深思熟虑。可以等待模型在发达国家实施一段时间之后再考虑是否将其纳入我国会计准则体系(王菁菁、刘光忠,2014)。

然而,在新金融工具准则执行后,相比“已发生损失法”,“预期信用损失法”在减值的计提、对货币时间价值的观点等方面发生了变化。郭志豪(2020)认为旧准则采用“已发生损失法”,即仅当有客观证据表明金融资产已发生损失时,才计算计提减值准备。但“预期损失法”要求金融公司估计与金融工具相关的信用损失,并从最初的确认中识别未来[2]。”而王艺璇(2020)认为新准则中金融资产减值模型的变化较大。旧准则规定,当对金融资产计提减值准备时,应有客观证据表明其发生减值的才计提减值准备,因此这种方法称为“已发生损失法”。该方法存在没有充分考虑金融资产预期的损失的问题。由此新金融工具准则规定企业采用“预期信用损失法”对金融资产减值损失进行会计处理,应当考虑包括前瞻性信息在内的各种可获得信息。通过采用概率加权的方法,使用三阶段模型或简易模型对金融资产减值损失进行计量。”[3]李洪(2020)认为,与已发生损失法相比,预期信用损失法区分了信用质量显著恶化和没有恶化的金融工具,可以确保更及时地确认减值,更贴近于经济上的预期信用损失[8]。李洪(2020)还认为,新旧准则关于资产减值会计处理,理论上并无实质区别。“已发生损失法”和“预期信用损失法”都属于会计估计,需要根据历史数据推断未来损失。再者,从时间维度和会计分期看,资产负债表日之后的所有信息都是前瞻性信息,无需再额外规定。同时,未来世界的瞬息万变,要求计量这种高度不确定的信息,可能会导致滥用会计估计的发生[4]。

从以上有关学者的研究来看,观点并不统一,而从会计实践来看,在应收账款坏账准备的披露方面,2019年,1 468家上市公司沿用了旧准则的会计处理,并且计提比例与2018年完全一致,占比近四成;调整计提方法或比例的公司,对财务报表的影响也几乎可以忽略。部分上市公司在计提预期信用损失时,存在新金融工具准则的转换日对应收账款和应收票据等金融资产的减值准备未做任何调整、计量使用的参数与旧金融工具准则也基本相同以及未能按照预期信用损失计量的要求考虑前瞻性信息等问题。因此,本文认为,上市公司在执行新金融工具准则时,执行“预期信用损失法”对金融工具减值准备的影响并不显著,可见,“预期信用损失法”是在原有准则基础上的理论升级,而非重大变化。当然,在计提减值时,相较于旧准则,新金融工具准则更多地考虑了货币时间价值理论,这无疑是对旧金融工具准则的优化。

三、案例分析

本文以国投电力为例,探讨预期信用损失模型应用中的货币时间价值问题。国投电力(股票代码:600886)是国家开发投资集团旗下立足国内与海外的电力上市公司。在2019年年度报告中,该上市公司对其应收款项计提方法进行了披露。

根据年报,自2019年1月1日起该公司采用以单项或组合的方式对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和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债务工具)的预期信用损失进行估计。预期信用损失的计量取决于金融资产自初始确认后是否发生信用风险显著增加。如果该金融工具的信用风险自初始确认后已显著增加,该公司将按照相当于该金融工具整个存续期内预期信用损失的金额计量其损失准备;反之,该公司按照相当于该金融工具未来12个月内预期信用损失的金额计量其损失准备,由此形成的损失准备的增加或转回金额,作为减值损失或利得计入当期损益。通常如果逾期超过30日,该公司即认为该金融工具的信用风险已显著增加,除非有确凿证据证明该金融工具的信用风险自初始确认后并未显著增加;如果金融工具在资产负债表日的信用风险较低,该公司即认为该金融工具的信用风险自初始确认后并未显著增加;如果有客观证据表明某项金融资产已经发生信用减值,则该公司在单项基础上对该金融资产计提减值准备。

(一)单项计提坏账准备确认标准与方法

该公司对单项计提的应收款项单独计算预期信用损失,并单独计算未发生预期信用损失的金融资产,包括在具有类似信用风险特征的金融资产组合中进行计算。单项计算已确认信用损失的应收款项,不再包括在具有类似信用风险特征的应收款项组合中进行计算。此外,该公司参考历史信用损失经验,结合当前状况以及对未来经济状况的预测,通过估计单笔金融工具或金融工具组合的违约风险敞口、违约概率、违约损失率、表外项目信用风险转换系数等参数计量预期信用损失。

(二)组合计提应收款项的确认依据和方法

根据年报披露情况,首先,对于划分为组合的应收账款,该公司通过统计不同账龄应收账款迁徙率,考虑历史各账龄区间迁徙率的累计变动,得到各账龄区间对应的预期损失率,进而计算出不同账龄的预期信用损失金额(详见表1、下页表2)。其次,对于应收账款,无论是否包含重大融资成分,该公司始终按照相当于整个存续期内预期信用损失的金额计量其损失准备。最后,对于租赁应收款、公司通过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形成的长期应收款,该公司选择始终按照相当于整个存续期内预期信用损失的金额计量其损失准备。值得注意的是,在实务中,国投电力往往将应收电费和热费款划分为低风险组合,其回收概率明显高于普通债权,属于历史经验表明回收风险极低的应收款项。

表1 按账龄披露应收账款 单位:元

表2 按单项计提的坏账准备

对表1、下页表2分析可以发现,国投电力对于新能源上网电价补贴以及应收各地电力公司的电价款核算较为谨慎。如表1所示,在其49.62亿元应收账款中,账龄在1年以内的应收账款占比达到72%,账龄为2年以内的应收账款占比达到了95%左右,说明该集团对其应收账款结构控制比较重视。并且,由表2可知,国投电力针对风险相对较高且重大的单位均采取单项计提的方式测算减值准备。其中,单项计提的减值比例约为7.52%,高于其在建工程的资本化率3.92%—4.90%。

此外,在其2019年度报告的相关披露中,国投电力并未明确揭露资产减值计提结果与货币时间价值的具体关系。这是因为在我国逾期收款的现象较为普遍,如政府向国投电力发放的电机补贴款,虽然逾期时间长,但其中几乎不存在信用风险,这种情况下就不必要考虑货币的时间价值问题。

四、预期信用损失模型中存在的问题及成因

(一)准则规定层面

从准则制定上来看,一方面,新金融工具准则在预期信用损失的内容上规定较为模糊,仅原则性地要求企业计量金融工具预期信用损失的方法应当反映货币时间价值,但却未能明确指出企业应当采取何种方法确定因客户延迟付款导致出现的货币时间价值损失。另一方面,预期信用损失模型的修订思路旨在通过同一套原则解决金融类与非金融类企业的减值计提,所以在制定过程中提出的“评价一系列可能的结果而确定的无偏概率加权平均金额”“货币时间价值”涉及到专业的金融概念,而一般的非金融企业在日常核算中,有可能缺乏对无偏概率的统计、货币时间价值的核算能力。

(二)执行者层面

首先,2000年年末,《企业会计制度》出现了“资产减值损失”的概念,强调了资产减值会计政策的执行。而后在2006年2月15日,财政部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等相关会计准则,规范了资产减值损失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经过十多年的准则推行,目前的准则执行者(主要是公司的管理层以及财务人员)已经基本接受了资产减值准备的概念,并且能够在财务报表中体现相关的减值损失,但是对于相关减值的计提,尤其是新金融工具准则中关于信用减值损失的科目,主要还是停留在“账龄分析法”“余额百分比法”等较为模板化的计提方式。对于账龄分析、余额百分比的计提比例确认,基本系参考同行业公司的政策进行确定,而对于该比例是否包括计算过程、包含时间价值等定义并不清晰。所以在推行信用减值损失模型的过程中,执行者仍然处于原准则执行的“惯性”之中,客观上没有具备对于执行信用减值损失模型过程中确定的减值比例进行解构的能力,比如:无法确定每一笔应收款具体应在何时收回、无法合理预计逾期应收款的回收期间或者无法合理确定逾期收回的折现率等。

其次,准则执行者的工作内容除了遵守准则外,还需要面对业绩考核、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股东的质疑等外部压力。在资产减值损失准则的执行初期,存在一些经营以及财务状况差的上市公司,其管理当局利用资产减值准备政策进行巨额冲销,来掩盖经营上失败的情况。同样,在执行信用减值损失模型的初期,上市公司的管理层和财务人员从结果看,动机倾向于不因为执行新准则而增加减值。上市公司2019年应收账款坏账准备披露显示,1 468家上市公司沿用了原准则会计处理,计提比例与2018年完全一致,占比近四成;调整计提方法或比例的公司,对财务报表影响也几乎可以忽略。所以从动机上看,在准则缺乏明确要求或者指引的情况下,执行者也没有主动区分其应收款中是否存在因延迟收款货币时间价值受损而产生损失的情况。

(三)执行结果层面

从披露上看,现有的上市公司财务报告仅需披露减值的计提结果,并不要求企业披露其信用减值损失的具体计算过程。这种披露要求实际上并不利于报告使用人了解报告编制者的减值确定过程,与原来使用“账龄分析法”“余额百分比法”等方法确认坏账损失相比,减少了坏账准备在披露时需要注意的勾稽关系。在新准则的披露框架下,即使报告编制者未在信用减值损失中包含货币的时间价值,报告使用人也无法直接地从财务报告披露中识别该事项,以及确定这种与准则的偏离对财报的影响。

从减值准备的计算方法上看,目前上市公司普遍使用的确认信用减值损失的方法包括:违约概率/违约损失率法、减值矩阵法、直接估计损失率法、账面余额与现金流量折现差额法、摊余成本与现金流量折现差额法。上述方法中仅在利用现金流量现值的计提方法中,有明确的货币时间价值的折现过程。然而,在损失率法、减值矩阵法等方法中,更多地体现了信用减值损失所包含的“评价一系列可能的结果而确定的无偏概率加权平均金额”这一要素。所以,从现有的计算方法上看,“货币时间价值”与“评价一系列可能的结果而确定的无偏概率加权平均金额”形成了“或”的关系,即计算结果中要么体现时间价值,要么体现加权平均结果,这与准则原文中信用减值损失应当反映各要素之间“且”的关系形成了冲突。

从执行的结果来看,如果完全按照准则的要求,在计提减值时均考虑货币的时间价值,其对于财报的影响也是值得探讨的问题之一。假设A公司在2019年已经执行了新金融工具准则,其存在一笔已经违约的应收账款,款项的原值为100万元,预计在未来的回款的现金流量和当年的综合资金成本如表3所示。

表3 现金流量与综合资金成本

假设A公司选择以账面余额与现金流量折现差额法计提该笔应收账款的减值准备,该笔款项也能够按计划收回,则其各年度减值准备计算过程如表4所示。

从上述分录以及折现法的原理来看,如果完全按照准则核算将应收账款的货币时间价值损失作为各年信用减值损失计提的依据,待收回时再将相应的减值予以转回,则将该笔应收款视同为给债务人的一笔借款,应在每年确认一笔利息收入,但该笔利息收入在利润表中体现为信用减值损失的冲减项,同时A公司实际也并未收到相关的利息收益,综合上述两者影响,会计报告难以理解。

五、完善新金融工具准则的建议

通过上述分析研究发现,在新金融工具准则执行方面,存在准则规定模糊、执行者胜任能力欠缺、动力不足以及现有财务报告披露要求较低、计提方法的理论基础有待加强和执行结果难以理解等问题。本文针对这一系列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了改善建议,具体如下:

(一)修订、解释准则原文,夯实理论基础,设定简化条件

第一,2017年我国发布新金融工具准则,准则原趋同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但是在制定过程中,因中英文的表达问题,导致了预期信用损失所涵盖的内容有一些差别,产生了一定的歧义。从目前非金融类企业执行的情况来看,虽然评价一系列可能的结果而确定的无偏概率加权平均金额以及货币时间价值的计提在执行层面存在一定困难,但是大多数企业更偏向于采用无偏概率加权平均金额来计提信用风险减值损失。基于这种情况,我国企业会计准则是否可以加大影响、引导国际会计准则体系的修订,将“货币时间价值”与“评价一系列可能的结果而确定的无偏概率加权平均金额”的关系从“且”改为“或”,即计算结果中要么体现货币时间价值,要么体现加权平均结果。

第二,通过评价一系列可能的结果而确定的无偏概率加权平均金额是否本身就包含了货币的时间价值这一命题也有待进一步的探讨、解释。但结合笔者的工作经验,目前实务中显然更倾向于研究利用何种计算方式计提减值,而计算方式的内涵,仍需要权威部门和学者进行论证,如能够打通信用风险减值模型中无偏概率加权平均金额与货币时间价值两个要素之间的底层逻辑,论证无偏概率加权平均的金额中本身就包含了货币时间价值的条件与结果,相信相关的理论能够进一步指导实务进步。

第三,从实务执行上讲,要求金融类企业、非金融类企业、上市公司、非上市的大型集团以及中小型企业均采取同一套策略核算信用风险减值这一方法,既不现实,也不经济。从理论上讲,会计原则中的重要性原则非常重要,建议主管部门在修订准则时,需要高度重视重要性原则,设定一定的简化处理条件与方法,减轻中小企业的合规压力。

(二)进一步出台准则应用指南、实务案例

基于现行准则框架之内,建议我国财政部门、注册会计师行业协会,进一步组织出台准则的应用指南、实务案例,以求帮助明确在何种情况下,企业应当使用违约概率/违约损失率法、减值矩阵法和直接估计损失率法;或者在何种情况下企业应当采用折现法。通过案例的形式引导金融企业与非金融企业在处理信用减值时采取不同的计提逻辑,进一步出台正确使用货币时间价值计提减值准备的实务案例,并解释在信用减值损失科目中体现利息收入这一情况的正确性,为行业内提供准则执行的“锚点”,以供财务人员参照执行。

(三)提升企业财务核算能力,延展财务核算边界

目前从信息系统的开发、数学模型的应用与从业人员的素质各个方面看,金融机构对于各类金融资产(应收款项)的核算,胜任能力还是较为充分,能通过较为完整的基础数据,为其在利用信用减值损失模型时提供帮助;而非金融企业的财务核算目前仍然具有较高的上升空间,比如大多数单位对于应收账款的核算,均以财务账中应收款项的发生额,以先进先出的方式统计账龄。这种核算方式为财务人员主观利用应收账款发生额进行“倒账”操作账龄提供了操作空间。如果将财务核算的边界延展至仓库出库的具体出库单据,并将客户的回款也对应至每笔出库单据,则可以进一步明确每笔未回款单据的发生时点,统计具体的账龄,甚至细化至授信账期、违约时间、预计回款时间等具体指标,从而利用基础数据指导财务会计能够进一步区分应收款项。在授信账期内,在销售对价中本身已包含的授信期内的时间价值,则计提时无需进一步考虑时间价值;如果应收款项已超出授信账期,则需要通过预计回款时间进一步考虑时间价值计提减值。建议通过诸如上述方式的技术改进,延展企业财务核算的边界,进一步通过财务、业务数据在覆盖度以及数量上的提升,助力企业进一步推进新金融工具准则工具的应用。

(四)增加财务报告披露内容,减少信用减值主观操作空间

目前的财务报告披露框架中,对于应收款项的减值披露要求,是偏向于计提减值的“结果”而非计提减值的“过程”。这种披露口径不利于报告使用人具体了解信用风险减值的计提过程,同样地也为企业利用信用减值操纵利润留出了空间。因此,建议财政主管部门进一步明确要求在财务报告中增加披露与信用风险减值有关的信息,如:单项计提时,是否考虑了货币的时间价值;折现率的具体确定过程;组合计提时具体组合的确定过程,组合确定后相关比例的计算过程;无偏概率加权平均金额的影响比例与货币时间价值对具体组合的影响等内容。通过以上的披露要求,以进一步引导、规范企业遵循会计准则。

六、结论与展望

本文结合企业会计准则与上市公司案例,分析研究了我国企业目前应用新金融工具准则预期信用损失减值模型时,在考虑货币的时间价值方面存在的一些问题。发现我国企业在使用预期信用损失模型时,存在准则规定模糊、企业对货币时间价值考虑欠缺、财务会计人员胜任不足、财务核算方法有待提高以及货币时间价值的应用对财务报表的影响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同时提出了如进一步修订细化准则、夯实实务案例、延展财务核算边界、增加财务报告披露内容等建议。

由于数据获取难度大及其他条件有限,本文未能针对全部上市公司关于执行新金融工具准则对财务报表的影响进行分析,也未能获取相关上市公司在实际考虑货币时间价值计提减值时使用的条件、数学模型等,因此未能提出定量的解决方案,今后将持续关注新金融工具准则在执行中存在的实务问题,以进一步完善相关的研究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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