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广帅
(南京博物院 江苏南京 210016)
内容提要:《周礼·春官》有司干将舞器藏入墓室的相关记载,可见周代墓葬当有随葬舞器之俗,商周时期墓葬出土的戈、盾、钺等兵器或可与武舞类舞器联系起来。分析部分周代墓葬中戈、钖、戚和钺等器物的出土情境可知,诸侯和部分高等级卿大夫墓可随葬成套的大武舞道具——戈、盾(或盾钖)和戚(或钺);士和低等级大夫的墓葬随葬品则不见戚和钺,只有作为干舞道具的戈和盾(或盾钖)。
铜戈是早期中国常见的兵器之一,尤其在两周时期贵族墓葬中有大量出土,已有学者对铜戈进行了深入的类型学和年代学研究[1]。铜戈和盾钖作为基本的兵器组合在周代墓葬中经常出现[2],但这一兵器组合是仅仅作为一组实战兵器而随葬,还是用作礼仪性兵器?是否有其他标识和象征性的作用?商周墓葬的“毁兵”葬俗中,被毁的兵器以铜戈居多,由这一现象或可推知古人“毁兵”应是有意避开其杀伐的功能,而凸显其礼仪性或象征性。那么周代墓葬中随葬的铜戈和盾应已不是实战兵器,或可与周代的武舞联系起来。详述如下。
《周礼·春官·司干》:“司干掌舞器……大丧,廞舞器,及葬,奉而藏之”,贾公彦疏曰:“此官云干盾及羽籥,及其所廞,廞干盾而已。其羽籥,籥师廞之。”[3]廞,陈也。杨天宇将“大丧,廞舞器,及葬奉而藏之”释为“有大丧时,陈列(用以随葬的)舞器,到下葬时奉送到墓地并藏入椁中”[4]。可推知至迟在战国时期墓葬已有随葬“舞器”之俗。
《礼记》中有“大武舞”“干舞”及舞器组合的相关记载。《礼记·文王世子》:“春夏学干戈,秋冬学羽籥,皆于东序。”孔颖达疏曰:“若其《大武》,则以干配戚……若其小舞,则以干配戈,则《周礼》乐师教小舞、干舞是也。”[5]其中干戈属于武舞类舞器,羽籥属于文舞类舞器。本文主要讨论武舞类舞器,而武舞大致可分为“大武舞”和“干舞”两种。
《礼记·祭统》:“及入舞,君执干戚就舞位。君为东上,冕而总干,率其群臣,以乐皇尸。是故天子之祭也,与天下乐之……朱干玉戚以舞《大武》,八佾以舞《大夏》,此天子之乐也。”[6]郑玄注曰:“朱干,赤盾。戚,斧也,此《象》《武》之舞之所执也。”《礼记·郊特牲》:“诸侯之宫县,而祭以白牡,击玉磬,朱干设钖,冕而舞《大武》,乘大路,诸侯之僭礼也。”[7]“朱干设钖”即指绘红彩的木盾上有圆泡形铜钖一类的装饰物,但是由于两周时期的盾牌主体多为木质、藤质或皮革质,多数早已腐朽不见,出土时多只剩下盾上的装饰物——盾钖。由上可知,大武舞原为天子之礼,但也有诸侯僭越用此礼,据此推测两周时期大武舞应为天子和诸侯才能使用的乐舞之礼。
《周礼》记载“司兵”和“司戈盾”均可授舞者兵。《周礼·夏官·司兵》:“司兵掌五兵、五盾……祭祀,授舞者兵。大丧,廞五兵。”郑玄注曰:“兴作明器之役器五兵也。”贾公彦疏曰:“云‘兴作明器之役器五兵也’者,按《既夕礼》,明器之用器有弓矢,役器之内有甲胄干笮。彼虽不具五兵,此既言五兵,明五者皆有也。”《周礼·夏官·司戈盾》:“掌戈盾之物而颁之。祭祀,授旅贲殳、故士戈盾,授舞者兵亦如之。”贾公彦指出因“司兵”尊于“司戈盾”,故“司兵”所授舞者的是朱干玉戚之属的大武舞道具[8],那么可推知“司戈盾”授舞者的戈盾可能是干舞的道具。
《仪礼·既夕礼》:“无祭器,有燕乐器可也。役器,甲、胄、干、笮。”[9]联系《三礼》中有关舞器的记载“大丧,廞舞器”“大丧,廞五兵”“兴作明器之役器五兵也”,可知舞器、五兵和役器的内涵互有交叉,其中役器、五兵应当包括舞器。因《仪礼·既夕礼》记载的是士及士以上贵族的丧葬礼仪,可知士及士以上贵族应均可随葬舞器,只是随葬舞器的组合有所不同。
王贵生认为周人根据伐纣经过并结合殷制,创建了更完整规范的文舞、武舞等祭祀舞蹈,文舞道具为旌、羽、帗等,武舞道具为干、戚、戈等[10]。由文献记载及学者研究可知,武舞类乐舞分为大武舞和干舞,其舞器组合有所差别,干舞道具主要由干、戈构成,大武舞道具包括干、戚、戈等。
商代墓葬中成组的具有礼仪性质的盾(或钖)、戈、钺发现较少,仅有几座大中型商墓。北京平谷县刘家河商代残墓出有1件铜钺和可能附属于盾的3件铜钖和5件铜人面形饰[11];西安老牛坡M41出有2件铜钺、1件镶嵌绿松石的铜戈和可能附属于盾的铜钖和铜人面形饰数件[12]。柴晓明认为前述北京平谷县刘家河商代残墓和西安老牛坡M41出土的戈、钺和钖等应属“大武舞”的道具[13]。王志友和赵丛苍认为陕西城洋晚商铜器群中的戈、矛、戟、钺、戚和盾钖等,既是兵器,又是武舞道具[14]。
周代墓葬中成组舞器发现增多,且部分铜器的铭文可自证其为舞器。如北京琉璃河墓地诸侯级大墓M1193墓室出土的部分圆形铜泡饰背面多有“匽侯舞”或“匽侯舞昜”铭文,应为盾钖无疑,墓室南壁的照片上依稀可辨漆盾痕迹;此外还出土1件铭文为“匽侯舞戈”的铜戟和2件铭文为“成周”的铜戈[15]。可推知这座诸侯级大墓中铜戟、饰有盾钖的盾应属于舞器,铸有特殊铭文“成周”的铜戈很可能也是作为舞器随葬。琉璃河墓地M252也出土了2件铭文为“匽侯舞昜”的铜盾钖[16],可作为盾用作舞器的又一例证。琉璃河墓地出土的这几件铜器印证了文献中关于周代墓葬中干、戈、戟和盾用作“舞器”随葬的记载。
值得注意的是,现在文物的定名和当时该器物的原有名称可能有一定出入。西周时期戈和戟应统属戈类,均可用作舞器。何弩指出,两周时期可能用铜戚代替玉戚作为大武舞道具。他认为,部分形制特殊的戈或斧有可能作为“戚”类器物随葬,如湖北包山楚墓M2∶436鹤嘴斧(原报告称为“龙首杖”)和山西上马墓地M2008∶20管銎斧等应属斧式铜戚,可用作大武舞道具[17]。由于戚属一种特殊的钺类器,戚、钺两者功用接近,故部分铜钺和玉钺或可代替戚用作大武舞道具,本文将部分与戈、盾同出的铜钺和玉钺(体型较小的饰玉除外)也归为舞器。
除前述琉璃河墓地出土带有“匽侯舞”“匽侯舞戈”或“匽侯舞昜”铭文的器物可明确定为“舞器”之外,周代墓葬中还有一定数量的无铭文舞器的发现。笔者认为在未经盗扰的周代墓葬中,共同出现的戚(或钺)、戈、盾(或盾钖)三类器物应是完整的大武舞道具组合,若只有戈和盾(或盾钖)两类器物,可能是用作干舞的道具,但亦不能完全排除其作为一般兵器随葬的可能性。
虽然周代大中型墓葬多被盗扰,但仍在一些墓葬中发现有成套大武舞道具,即墓室中摆放位置接近的盾、戚、戈三类器物。
1.西周墓葬
陕西长安张家坡西周墓地M170是井叔家族墓地中的一座“甲”字形大墓,其棺椁之间的东侧北端有1件饰有盾钖的漆盾,漆盾上叠放2件铜钺,还有4件铜戈置于盾面之上,应为一套大武舞道具置于一处的例证(图一)[18]。
图一// 张家坡M170出土舞器情境
陕西韩城梁带村芮国墓地“甲”字形大墓M502(西周晚期)棺椁之间的西侧北端有一漆盾,其上置有铜钺1件,紧邻漆盾东侧有铜钺和铜戈各1件,M502中置于一处的漆盾、铜钺和铜戈应属大武舞道具(图二)[19]。
图二// 梁带村M502出土舞器情境
湖北叶家山曾国墓地M111的墓主是西周早期的曾侯犺,30余件漆木盾贴二层台的四壁,61件铜戟置于二层台上,40件矛大多置于南二层台上,棺椁之间还有56件铜戈,另在椁室内东南角出土1件太保虘钺,椁内东部出土2件半环形铜钺,椁室内东北部出土2件斧形铜钺,铜钺和铜戈置于一处,附近还有漆木盾和盾钖发现,因此叶家山M111出土的漆木盾、铜钺和铜戈应属大武舞道具[20]。
湖北枣阳郭家庙曾国墓地GM21(西周末期)棺椁之间有漆木盾3件,盾上置有铜戈和铜矛等,漆木盾附近还有1件自名“戚钺”的铜钺,其铭文为“曾白陭铸戚钺,用为民刑,非历殹刑,用为民政”。曾白陭铜钺与其附近的铜戈、漆盾应是一套大武舞道具,均置于棺外南侧,此外曾白陭铜钺西侧的木柄兽面铜牌也可能属于大武舞道具(图三)[21]。
图三// 枣阳郭家庙GM21出土舞器位置图
山西翼城大河口西周墓地中几座大墓也发现了成套的大武舞道具。大河口M1墓室出土了漆盾8件和数量不等的铜戈、铜戟、铜钺,还有玉戈、玉钺和玉戚[22];大河口M2002椁室有铜戈、铜我、盾钖(根据简报中器物描述可知M2002∶27和M2002∶28应为铜盾钖)[23];大河口M1017椁室有铜戈、铜我和兽面铜牌[24]。大河口M1017的详细发掘报告尚未公布,是否随葬木盾或盾钖尚不可知,但其椁室内有两件兽面铜牌,与郭家庙曾国墓地GM21曾白陭戚钺旁边的兽面铜牌形制接近,故很可能也属于大武舞道具。铜我是一种形制特殊的钺形武器,与兽首含銎铜钺一样,多出于高等级贵族之墓,在礼制活动中也具有仪仗作用[25],故铜我应和铜钺一样可用作大武舞道具。
2.东周墓葬
春秋早期的河南三门峡虢国墓地国君级大墓M2001,棺椁之间随葬铜戈15件和漆盾3件,外棺盖上出土1件大玉戚(长14.4、宽13.3厘米),内棺盖上出土1件小玉戚(长5、宽4.6厘米)[26]。根据出土位置推测铜戈、漆盾和大玉戚应属于大武舞道具,而小玉戚因其形体太小应不属于大武舞道具。
战国中晚期的包山楚墓M2的墓主为一位楚国左尹,约当中原地区的“大夫”级别[27]。在M2南室内随葬的铜戈、铜戟、铜矛和盾牌置于一处;M2西室内随葬的铜戈、铜矛和盾牌也置于一处。此外,M2北室发现1件龙首杖(M2∶436),何弩认为它是一件可用于大武舞的鹤嘴斧式的铜戚,若此,则包山楚墓M2也随葬了成套的大武舞道具。
据不完全统计,成套的大舞用具在周代墓葬中多为诸侯及高等级墓葬才能使用;在因被盗扰而等级不明的长安张家坡M199和洛阳北窑M5[28]中也有成套的大武舞道具出土,具体统计数据见表一。
表一// 部分随葬成套大武舞道具的周代墓葬
1.西周墓葬
琉璃河墓地中的IIM252也出土了2件铭文为“匽侯舞昜”的铜盾钖,说明在中小型墓中也有随葬舞器的现象。在1973—1977年琉璃河墓地发掘的 61座西周墓中,IM52、IM53、IM105、IIM209、IIM252、IIM253和IIM254等7座墓葬出土铜戈和盾钖,而不见戚或钺[32]。原附属于盾牌的盾钖和铜戈置于一处,表明这两类器物原应属于有机的整体,应是用于干舞的道具。在7座墓葬中仅有IIM252在报告中被归为小型墓,但墓中出土铭文为“匽侯舞昜”的铜盾钖,说明墓主不是平民,可能属没落的士。在其余6座墓葬中仅有IIM253出土6件铜鼎,另外5座墓葬出土的铜礼器多为1鼎,墓主人可能为士这一阶层。
张家坡墓地M183(西周昭穆王时期)的墓室北部有4件漆盾,东侧漆盾附近或其上置有铜戈,棺内墓主胸部附近还有玉钺和玉戈各一件[33],但玉钺通高只有5.1厘米,应属墓主人配饰,不属于舞器。该墓出土的铜礼器有2鼎、1簋、1甗,据铭文推测墓主人可能是孟员,墓主人应属高级的士,置于一处的漆盾、铜戈应属干舞道具。
河南应国墓地M213是一座上士级墓葬,墓内出土2件铜戈和1件盾钖[34]。应国墓地M242是西周早期的中下级贵族的墓葬,其东侧二层台上置有铜戈和盾钖,未见戚或钺。应国墓地M229是西周早期“应事”的墓葬,墓主人是应国的外交使官,官至大夫级别,但墓中也未见戚或钺,兵器仅发现有铜戈和盾钖。可见西周时期低等级大夫和士的墓中应该只能随葬干舞道具。
2.东周墓葬
河南义马上石河墓地M35和M29为春秋早期的士一级的墓葬,M35棺椁之间西侧有1件铜戈和7件盾钖置于一处,应属干舞道具。M29虽然被盗扰,在棺椁之间的东部还发现盾钖2件,在棺椁之间的西北部放置石戈1件[35]。依据墓葬规模来看,M29和M35应为同等级墓葬,M29很可能原来也出有铜戈,随葬有一套干舞道具;若原无铜戈,则石戈和盾牌或可配套用作干舞道具。
湖北江陵九店东周墓地的乙组墓中,M183、M264、M281、M538和M621共5座战国墓随葬铜戈和漆木盾,且这几座墓均为单棺单椁墓,墓主人身份为士一级[36]。发掘报告中仅公布了M183的平、剖面图,在棺椁之间的西部铜戈和木盾置于一处,其应属干舞道具。推测其余4座墓葬中铜戈和漆木盾也应置于一处,很可能也属于干舞道具。
铜盾钖和铜戈置于一处的情境在西周墓葬中发现较多。曹斌对保存较好的陕西凤翔南指挥西村墓地[37]、少陵原墓地、宝鸡国墓地和山西曲村墓地中随葬兵器的西周墓葬进行了统计分析,他指出,一般情况下铜钖并不是单个出现的,而是与铜戈构成一组基本的兵器组合[38]。总体来看,铜戈在随葬品中更加常见,铜戈和铜钖作为兵器组合随葬的墓葬占铜戈墓的19%至67%,但铜戈和铜钖作为兵器组合随葬的墓葬占铜钖墓的88%至100%。可看出在出土铜戈的周墓中,未必都有铜钖,但在出土铜钖的墓中,基本都有铜戈共出。铜钖和铜戈如此之高的共出率,可能不是简单的兵器组合随葬,其应和前文所述的“干舞”道具有密切联系,这些置于墓葬情境之中的铜戈和铜钖,应已超出了其兵器攻击和防御的基本功能,而凸显其礼仪性和作为社会标识的功能。
东周时期的墓葬中,漆木盾发现不多,可能是因为东周时期的盾牌上不再流行盾钖装饰,发掘墓葬时漆木盾腐朽近无,仅留部分漆痕,不易辨认出来。在江陵九店东周墓地中6座墓发现有盾,其中5座为盾与铜戈共出[39],共出率也较高,应属干舞道具。
通过对周代墓葬中戈、钖、戚、钺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出,诸侯及高等级卿大夫墓才可随葬成套的大武舞道具——戈、戚(或钺)、盾(或盾钖),而普通士大夫墓的随葬品则不见戚和钺,只有作为干舞道具随葬的铜戈和盾(或盾钖)。由此推测两周时期的诸侯及高等级贵族大丧之时举行的祭祀性礼仪活动可用大武舞,普通士大夫大丧之时举行的祭祀性礼仪活动只能用干舞。
或可说,同鼎簋制度和编钟编磬制度一样,舞器制度也是周代礼乐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周代墓葬中出土的一批用作舞器的戚、钺、戈、戟、盾(或盾钖)等随葬品可为实证。随葬舞器组合的不同代表了墓主人等级的高低,且与鼎簋制度呈一定的同步关系。一般情况下,诸侯墓及部分高等级卿大夫墓可随葬成套大武舞道具——戈、钖、戚(或钺)组合,士和低等级大夫的墓可随葬干舞道具——戈、钖组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