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治平
摘要:商鞅具备智库型学者的对策研究和战略建言能力。他面见秦孝公,准备了帝道、王道和霸道三
套治理方案。初法九条致力于发展农耕,以奖励事功的方式激起蕴藏在民间的财富创造活力,但庶民成了国家、政府的控制对象,首开举报告密制度。他亲自操刀的二次变法则致力于建构等级社会,“塞私门之请”禁止卿大夫私自储士,严重妨碍社会自由。商鞅变法的终极目标只是树立君主个人的绝对权威,臣子庶民的人身自由、个体权利被碾压,即便宰相也保不住性命。孝公一死,反对势力集结反扑,改革派威权体系瞬间坍塌,没有培植出值得信赖的接班梯队,无人可靠,一旦失宠于新王,商鞅的事功业绩、个人贡献注定遭受全盘否定。但把商鞅彻底污名化则有失公允。
关键词:商鞅;秦孝公;变法;法家;功过
中图分类号:B226.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1-862X(2021)03-0090-007
在悠悠中国历史的长河里,秦国是很了不起的,其发家史、兴盛史、灭亡史都很值得后世研究。嬴姓家族叱咤天下,其官运、武运之长久不衰,其影响之威震四方,在华夏民族中几乎没有任何一个家族可与比拟。及至秦献公死、孝公继,秦人在黄土高原上立国已有四百多年。《史记·秦本纪》称,当此之时,“河山以东强国六,与齐威、楚宣、魏惠、燕悼、韩哀、赵成侯并”,秦国式微,早已没有了其先祖“东平晋乱,以河为界,西霸戎翟,广地千里,天子致伯,诸侯毕贺”那番盛大气象,乃至被各路诸侯嫌弃而排斥在“中国”之外,重新被划归“夷狄”国家行列。年仅二十一岁的秦孝公当然不服这口气,表示“常痛于心”。即位当年,他就下令国中“宾客群臣有能出奇计强秦者,吾且尊官,与之分土”[1]47。孝公发愤图强,意欲重振秦穆公之雄风大业,其情不可谓不切,其意不可谓不诚!
在孝公所承诺的尊官、分土巨大诱惑面前,迎来了一位士子,卫国公族的远支,名字叫鞅,因而又称卫鞅。《史记·商君列传》称,“鞅少好刑名之学”,成年后跑到魏国,做了国相公叔痤的家臣,因而也称公孙鞅,任中庶子,是一个侍从官。公叔痤了解商鞅的才华,却一直没机会重用他。临终前,公叔痤向魏惠王推荐说,“中庶子公孙鞅,年虽少,有奇才,愿王举国而听之”,即可以作为国相来使用;如果“不听用鞅,必杀之,无令出境”。可惜魏惠王却以为这是公叔痤病入膏肓时的胡话,所以未加采纳。公叔痤建议魏惠王用商鞅的理由很明显,那就是有利于魏国崛起和兴盛;而建议杀商鞅的目的,则是不让别的诸侯国使用这样的优秀人才,否则会对魏国构成严重威胁,那时候后悔就来不及了。商鞅后来听说秦孝公求贤图强,才从容离开魏国而奔赴秦国。(1)公叔痤无疑是“伯乐”,他很识得人才,发现了“千里马”却不能为商鞅提供施展才华的舞台。魏惠王不用商鞅为相,错只在公叔痤,身为一国之君,不可能对宰相的家臣有直接的了解。商鞅的优秀才华在公叔痤的家里尚不能显山露水、完全施展,“未及进”,也就别指望在家外能够被人熟知并获得影响力了。
一、孝公的选择:帝道、王道、霸道?
商鞅入秦,虽才而立之年却已深谙宫廷钻营之道,竟然先后获得秦孝公的三次召见。商鞅毕竟侍奉过魏相,具备“智库型”学者所擅长的对策研究和战略建言能力。他一下子就为秦孝公准备了三套治理方案:帝道、王道和霸道。商鞅分别汇报,一套不行,则再换一个试试,直到秦孝公点头满意为止。秦孝公先是对帝道并“不开悟”,然后,对王道也不感兴趣。第三次召见,商鞅拿出“霸道”,孝公竟然接连召见,“公与语,不自知膝之前于席也。语数日不厌”,可见他俩谈得非常投机、融洽,秦孝公“欢甚”,他似乎看到了强国的希望,而决定采纳,把秦国当作商鞅改革的一块试验田。(2)其实,商鞅入秦的一开始,未必就持十足的法家立场和观点,他自己也未必想着将来一定要以法家名世;只是后来随着秦孝公图强心理的急迫、“霸道”路线的选择以及在政经军事领域改革实践的日益推开而不得不成为非常地道的法家人物,《商君书》也当为后来的撰作或门人的编著。必须承认的是,商鞅的智商和情商都是相当高的,他善于见机行事,有备而来的三套治理方案,总有一套适合秦孝公的胃口,所以,他随机应变的本领在一定意义上也成就了他自己。不妨设想一下,如果当时秦孝公欣赏并接受了商鞅的帝道或王道治理方案,那么,后来的秦国乃至整个中国历史又会是怎样一番景象呢?商鞅本人会不会成为战国时期另一个非常杰出的儒家人物呢?(3)
当然,真正要变起法来,也不容易,阻力还是不小的,单单守旧势力、既得利益集团批评指责的唾沫就足以把商鞅淹个半死。在变法措施推开之前,秦孝公也是疑虑重重,唯恐引起天下非议。根据《史记·商君列传》的记载,商鞅是这样进行思想动员的:“疑行无名,疑事无功。且夫有高人之行者,固见非于世;有独知之虑者,必见敖于民。愚者闇于成事,知者见于未萌。民不可与虑始,而可与乐成。论至德者不和于俗,成大功者不谋于众。是以圣人苟可以强国,不法其故;苟可以利民,不循其礼。”[2]523商鞅用高人、知者、至德者、大功者、圣人一类的声誉美名先把孝公架起来,给他穿上“高木屐子”,背后的潜台词则是:您就是这样的伟大人物,您有资格这么做!要想干出一番惊天动地的大事,就必须特立独行,可以一意孤行,而罔顾大部分俗人的不理解和不同意;只要能够强国,啥都可以抛在脑后,挑战一下民众的浅见和陋见又算得了什么呢!至于群众,其实都是一些“可与乐成”而“不可与虑始”的人而已,根本不必拿他们当回事儿。商鞅这话算是把“民”的本质彻底看透了,历史上但凡非大圣、大恶之人根本不可能有这样的深刻洞见,精辟之至,也狠毒之至!
改革阻力首先来自既得利益集团。上大夫甘龙批评道 :“圣人不易民而教,知者不变法而治。因民而教,不劳而成功;缘法而治者,吏习而民安之。”最核心的就是法不可变,稳定高于一切。商鞅回应道:“龙之所言,世俗之言也。常人安于故俗,学者溺于所闻。以此两者居官守法可也,非所与论于法之外也。三代不同礼而王,五伯不同法而霸。智者作法,愚者制焉;贤者更礼,不肖者拘焉。”法,当变则变,不可拘泥死守,否则必将误民误国。左司空杜挚则坚持说:“利不百,不变法;功不十,不易器。法古无过,循礼无邪。”这简直就是漫天要价,高标准、严要求,实质是拒绝一切改革的新尝试、新作为。商鞅驳斥说:“治世不一道,便国不法古。故汤、武不循古而王,夏、殷不易礼而亡。反古者不可非,而循礼者不足多。”不同于儒家,法家所走的路线是絕对的“法后王”,而不是“法先王”。法家注重绩效,强调成功,看重结果,只要有利于国家发展和强大,有利于王权秩序的稳定,用啥办法都行,而一切原则、法则、伦理、道德都可以撇在一边,置之不理。应该说,古代中国的法家才是现代“成功学”的真正鼻祖。甘龙、杜挚在大辩论中显然没有获胜,秦孝公支持了商鞅,封他为左庶长,一系列的“变法之令”便由此正式制定并推开。
二、变法总命令
《史记·秦本纪》称:“三年,卫鞅说孝公变法修刑。”接着又说:“居三年,百姓便之。乃拜鞅为左庶长。”[1]47这里,“居三年”就是到了孝公六年。从孝公三年到六年,这期间变法已经推行了三年。按照朱维铮的研究,最初的变法“由孝公出面,卫鞅尚居幕后”(4)。说“幕后”有点言重了,毕竟君臣有别,君静臣动、君使臣行。论其实,最初孝公对变法结果也没有十足的把握,甚至还没有树立起必要的信心,根本不敢轻易把经纶大权完全交给商鞅;只有等到改革初见成效了,他对商鞅才放心,因而才放手使用他。所以,秦国实施变法的总命令一开始应当是由秦孝公亲自下达的,内容主要包括:(1)令民为什伍,而相牧司连坐。(2)不告奸者腰斩,告奸者与斩敌首同赏,匿奸者与降敌同罚。(3)民有二男以上不分异者,倍其赋。(4)有军功者,各以率受上爵;为私斗者,各以轻重被刑大小。(5)僇力本业,耕织致粟帛多者复其身。(6)事末利及怠而贫者,举以为收孥。(7)宗室非有军功论,不得为属籍。(8)明尊卑爵秩等级,各以差次名田宅,臣妾衣服以家次。(9)有功者显荣,无功者虽富无所芬华。[2]523
这个“变法之令”,涉及人民的有(1)和(3)两条。首当其冲的(1)就是要有效控制人民,把秦国底层的庶民以十口、五口为基本单位重新划分和编制,以便政府统一管理,尤其可以为税赋征收、兵役承担提供直接的户籍根据(5),充分满足国家需要。“牧司连坐”制度的设置,用意显然在于有效钳制人民的手脚,勿使犯罪,如有违犯,则彼此脱不掉干系。孝公、商鞅似乎立志要把秦国拖进一个军事化、半军事化管理的社会。(3)的表面是对民众居住方式的强制干预,粗暴而不近人情,根本不循习惯礼俗。也难怪汉代贾谊批评说:“商君违礼义,弃伦理,并心于进取,行之二岁,秦俗日败。”[3]但小家庭化改革的实质却是细分了税赋征收单位,以便国家从民众身上搜刮更多的财富,绝不让老百姓占便宜,政府想着法子敛财,如有违犯,则加倍处罚。秦地的“国富民穷”由此奠定了体制基础,国家有权力干扰民众的生活,政府对庶民可以管制到具体生产生活的整个过程。
必须让全民树立对秦公、对秦国绝对的忠心,新法首开举报、告密之制。按照(2)的规定,在秦国,民众对官府不容许有半点不忠之心,国家容不得怀疑、否定,容不得奸诈、叛逆之人的存在。国家鼓励告奸,奖赏告密者,揭发有功,举报重奖,甚至可以使他们与战场上的杀敌英雄享有同等荣誉。秦孝公建立起了一个高度可兑现的奖惩体系,“凭藉这一简单的刺激发动机,使所有人的能量都沿着预期的方向释放”[4]。强权政府原本是为了国家、集体的利益而开启这台“刺激发动机”的,没想到的是它能量巨大,一旦点火,便不可收拾,直至世道人心彻底崩溃,因为它可以把人性内隐藏的诸多弱点和缺陷全都调动出来。于是,一种反常规伦理的价值观在秦国逐步兴起,一种超级变态的道德观在秦国官民之间悄然盛行,此乃大违天道也!
法令之(4)(7)(9),都强调“急功”,秦孝公强国、富国之迫切,已经到了只争朝夕、等不到明天的地步。政府以奖励事功的方式,试图激起蕴藏在整个民间的财富创造活力。对“有功者”予以大力表彰和宣传,扩大其荣耀的影响力与辐射范围;对“有军功者”则赐予上等官爵,以为众人榜样。秦孝公想要动员全民族、团结全民族的力量为秦国的振兴和强大而奋斗,这的确是展示他的号召力的一个极好机会。相反,对有碍于把秦人凝聚在一起的破坏性因素,如“私斗者”,则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相应惩治。(9)之中,对那些“无功者”,即使他们富裕了,也不加以表彰和宣传,因为国家的荣誉始终是第一位的,为国争光才有光、为集体赢得荣誉才是荣誉,其余一切都是不值得的。国家至上、集体至上,个体的价值必然被唾弃,自我、小我的存在必然被践踏和粉碎,这就是变法所倡导的精神路线。第(7)条的规定,则显然挑战渊源已久的血亲伦理,即便嬴姓公族,也必须按照事功有无与大小重新分籍。公族子弟如果没有“军功”,照样被抛出最高特权利益圈,“不得为属籍”,官府就可以向他征收税赋了,强令其为国家做出贡献。(6)血统贵族不可靠,军功贵族才真正硬,这就解构乃至彻底废除了三代以来一直盛行的世卿世禄制,在当时秦国的震动之巨大、反应之强烈,远非今日纸上读来这么轻飘。这一条法令背后的经济学逻辑则是,压缩“吃皇粮”的队伍,减轻国库的财政负担。为了增强国力,变法可以“六亲不认”,粉碎了夏商周三代温情脉脉的“亲亲”秩序,这就为变法阻力的纠结和变法最终失败埋下了导火索。(7)
按照(5)的规定,对于耕织收益良多的人,国家予以奖励,免除其徭役负担。新法提倡农耕,鼓励人们创造更多的财富,原本应该是一件有益于民生福利的好事。秦政的错误则在于,财富的目的和方向出了问题,所以,B. 史华慈说:“财富自身尽管也能满足人民的基本经济需要,却主要被当做增强国家实力的工具。”(8)发财是为了国家和集体,民众被强权政府蒙蔽、利用和奴役,他们获得的富裕是不必然的,因而也是有限度的,与他们的付出根本就不成正比。所以,他們也便只有工具价值,他们自身并不可能构成政府行为的目的和服务对象。(6)对于那些追逐商贾贩卖利润的人、因为懒惰而导致贫穷的人,连同他们的妻子儿女统统收入官府作为奴仆使用。法家追求事功,当然是要奖勤罚懒的,法令(6)可能是有史以来第一个敢于对懒惰之人进行正式处罚的国家法律,秦国创造了一条世界纪录。
致力于建立等级社会,单有(1)还不够,“民为什伍”而“相牧司连坐”只是法家构造“铁一般”秩序社会的底层形态,而对位居上层的卿、士大夫等官吏阶层进行体制化、等级化、有序化管理则完全落实在法令(8)上。只有建立起尊卑秩序,才能够有利于君王对臣下百官、黎民黔首细分管理和控制。从治理成本和管理幅度的视角看,等级化越明确、越森严,位居金字塔顶尖的最高统治者则越省事、越轻松,这就是法家君人南面术中始终强调“守要”“执要”的理由。(9)法家一切理论的出发点和归宿其实都落在最高统治者那里,跟老百姓并没有本质性的关联。明确尊卑是官场爵秩等级成立及其薪酬、财富分配的核心,土地占有、妻妾奴婢豢养、衣服制度都根据相应的“差次”或“家次”而确定,这样就不会产生矛盾。司马贞《索隐》曰:“谓各随其家爵秩之班次,亦不使僭侈逾等也。”[5]890按照法家的政治设计,秩序引导人、等级限制人,只要人人都活在自己被细分的小天地里,中规中矩,严格遵守礼法体制,不迈出雷池一步,不僭越既定的秩序等级,就不会导致夺斗和争竞。
三、急功奏效,“二次变法”
秦孝公十二年,商鞅获命征调士卒,“作为咸阳,筑冀阙,秦徙都之”,参考鲁、卫国都建制、规模在咸阳修筑冀阙宫廷。同年,改革行政区划体制,合并“诸小乡聚,集为大县,县一令,四十一县”(10);也“为田开阡陌”,以扩大农桑面积。[1]47孝公十三年,秦都正式从栎阳(今陕西富平东南)迁至咸阳。迁都是国之大事,不妨看作对秦国第一次变法所取得成果的检阅,没有一定的政治权威、没有足够的财力支持显然是不可能完成的。这样的背景下,商鞅才正式走到政治舞台的最前沿、最中央,秦孝公要他进一步深化改革,以巩固初法所取得的战果,便于让秦国走上富裕、强盛之路。
直接由商鞅自己主导的这次变法,涉及让天下人吃饱饭的农业被放在了首要地位,“为田开阡陌封疆”[2]524,招募无地农民来秦国开荒,拓展农田耕地面积当然是最实在的步骤。变法还致力于重新调整土地关系,“废井田”,改革公田制度;“制辕田”,防止土地过度开发,重新设立土地轮换耕作制度,“废除了三年一换土易居的旧制,每个男子一生只一次受田,一次还田”[6]。《汉书·地理志》颜师古注:“商鞅相秦,复立爰田,上田不易,中田一易,下田再易,爰自在其田,不复易居也。”[7]重视土地的可持续利用,维持了自然生态的基本平衡。另外,也废除“田里不鬻”的规定,允许土地买卖。《汉书·食货志》中,董仲舒上书说:“秦用商鞅之法,改帝王之制,除井田,民得卖买。”(11)似乎土地买卖便容易直接导致土地兼并风潮,并成为社会财富两极分化的罪魁祸首。鞅政极为务实,彻底废除那种中看不中用、违反人性基本欲求而早已不适应农桑耕织需要的“井田制”。
土地作为农业生产的基本资料,可以进入市场,在交换流通中增值。《国语·晋语三》称,秦惠文王“且赏以悦众,众皆哭,焉作辕田”[8]。韦昭注引贾逵曰:“辕,易也,为易田之法,赏众以田。易者,易疆界也。或云:辕田,以田出车赋。”[9]《汉书·地理志下》亦记:“孝公用商君,制辕田,开仟伯,东雄诸侯。”[10]颜师古注引孟康曰:“三年爰土易居,古制也,末世侵废。商鞅相秦,复立爰田,上田不易,中田一易,下田再易,爰自在其田,不复易居也。”这里,“辕,爰,同”[11]。土地交换活动并不开始于商鞅变法,其实早已存在,它几乎与“溥天之下,莫非王土”的土地公有制度一直相伴随,而商鞅的改革也只不过是一种恢复罢了。秦国的土地改革又是划分等级的,上田、中田、下田的档次不同,交易的次数也各有不同,因而,商鞅对土地兼并的问题在变法之初也是有预警、有限制的。在他的顶层设计中,似乎也已经充分考虑到了两极分化而导致社会财富分配不公正的弊病,所以才力图为土地设定等第,分级交易而加以遏制。
在秦国推行县制,《商君列传》称,“集小乡邑聚为县,置令、丞,凡三十一县”,县的数目与《秦本纪》有出入。这样的集中既有利于国库税赋的统一征收,又有利于秦公对地方进行有效控制,因为秦公掌握着县丞、县令的任命权。官由谁任命就会听谁的话、就会对谁负责,这是一条万古不变的铁律。这一新法为后来始皇帝灭六国之后的全境实行郡县制积攒了治理经验。分封制容易导致诸侯篡政,瓦解天子威权,地方势力尾大不掉,而只有郡县制才可以形成上下通贯的“大一统”体系。
“初为赋”[1]47,至少有三种解释:一,徐广曰:“制贡赋之法也。”地方直接向秦公缴纳赋税,地方不得截留,中央国库然后再与地方分成。二,司马贞《史记索隐》引谯周云:“初为军赋也。”政府不再从国库收入中统一开支军费,而是将其直接摊派到每家每户头上,专款专用,以确保军队作战之急需。三,宋元胡三省则曰:“井田既废,则周什一之法不复用,盖计亩而为赋税之法。”[12]改变过去按粮食产量收税的办法,而根据土地占有的数量来计算税赋额度,一律以亩为基本征收单位。这样,国家就可以不管年成好坏、受益多少,按照先前约定的标准对土地占有人或使用人收缴固定数额的土地租金了。
《商君列传》称:“平斗桶,权衡丈尺。”这显然是在秦国内部率先统一度量衡。郑玄曰:“桶,音勇,今之斛也。”司马贞《史记索隐》曰:桶,“音统,量器名”[5]891。《说文·木部》:“桶,木方受六斗,从木,甬声。”[13]泷川资言按曰:“同律度量衡,是民政之始。商君亦有见乎此。”[14]以秦公的权威,把全国的斗、桶一类器具和丈尺分寸的标准做了统一,借助强制方式让国家意志开始渗透进庶民的日用生活之中,既方便国家税收,又方便货物流通。
《韩非子·和氏》曰:“商君教秦孝公以连什伍,设告坐之过,燔《诗》《书》而明法令,塞私门之请而遂公家之劳,禁游宦之民而显耕战之士。”[15]韩非的这段话,除了“商君教秦孝公以连什伍,设告坐之过”两条与司马迁《秦本纪》《商君列传》的描述相一致外,其余三條则不见于史载,于是,其真实性、可靠性也便有待进一步考证。“燔《诗》《书》”,首开统治者焚烧文化书籍之先河,始作俑者,不得好死!王先慎引宋人王应麟《困学纪闻》曰:“《史记·商君传》不言‘燔《诗》《书》,盖《诗》《书》之道废,与李斯之焚无异也。”[16]在秦国,烧书起于孝公、商鞅,还是起于李斯,依然是一个值得考证的问题,但可以断定的是,绝不可能开始于始皇帝。当权者烧书,而接下来,则必然是砍脑袋,以掩埋肉体、灭绝生命的方式维护君主的权威。
“塞私门之请”则指禁止卿大夫私自储士,不让任何地方势力豢养宾客,“私门之请”、延揽天下贤良文学已经属于非法行为了。政府只鼓励和奖赏那些对国家有贡献的人(“公家之劳”),积极培养那些有实际用途的人,容易产生直接效益的“耕战之士”才值得表彰和提倡;根本不允许坐而论道、非议朝政、评价是非对错的士人阶层存在,空谈误国就是犯罪。“禁游宦之民”,则是“约束靠游说来谋取官职的人”[17],国家不需要耍嘴皮子的,而更需要实干家。王先慎曰:“不守本业游散求官者,设法以禁之也。”[18]政府有权督促人民从事农桑耕作,投机取巧、钻营好名之徒则会遭到官僚机构人才选拔体制的否定和拒绝。“塞私门之请”一条不可告人的目的还在于防范政治风险,以备臣下聚集知识分子谋反之不测,而这也间接妨碍了社会自由氛围的形成。
四、悲剧结局的反思
商鞅为秦国的强盛做出了这么大的贡献,却为什么一定得死?难道秦惠王在决定对他实施“车裂”酷刑的时候果真就没有权衡过他的功罪得失吗?商鞅汲汲于秦强之功业,最终为什么却落得“受恶名于秦”的可悲下场呢?商鞅相秦的第十年,同为异国入秦的游士赵良跟商鞅有过一次长篇对话,双方都非常坦诚。这个对话被司马迁记录在《商君列传》里了。赵良显然是商鞅的一个“持不同政见者”,尽管尚不能确定他是否站在儒家立场上批评法家的变革,但也未必就是商鞅的一个政敌,因为在委婉批评新法的最后环节,他还试图劝阻商鞅不要贪图“商、於之富”、不要“宠秦国之境”、不要“畜百姓之怨”,而提醒、告诫商鞅未来可能的悲剧结局,应当尽早谋划好自己的退路。对话中,赵良历数了商鞅在秦實施新法的“六大罪状”:不以百姓为事、大筑冀阙、刑黥太子之师傅、残伤民以骏刑、左建外易、南面而称寡人。商鞅虽有功业于强秦,但严刑、急法,六亲不认,导致在朝野上下到处拉仇恨,“积怨畜祸”已非一日。也因为树敌太多,商鞅则整天生活在极度恐惧之中。赵良描述商鞅每次出入家门,都是“后车十数,从车载甲,多力而骈胁者为骖乘,持矛而操闟戟者旁车而趋”,如果“此一物不具,君固不出”。不难想象,商鞅在当时是多么害怕别人报复。及至其逃亡关下,又反制于自己当初颁布的“舍人无验者坐之”之法,竟然没人胆敢收留他住宿,算是上苍给他的一个报应。
深究商鞅必死的原因,则应该在于变法的终极目标始终只维系在树立君主个人的绝对权威上,君权至高无上而不可撼动,被驯服的臣下、百姓以至天下庶民则全是奴才而没有人身自由和个体价值,以国家的名义、以组织的方式限制和摧残人性,阻碍个体能力的发挥和扩展。国家意志碾压庶民的个体权利,每个人都被挤兑成政府大机器上的一个齿轮,微不足道而又运转不停。天下任何事都一任于法,更何况是严刑峻法,唯独君王言行可以不受任何限制和约束。然而,绝对的君权导致绝对的风险,连一人之下、万人之上的宰相大人都保护不了自己的身家性命,更不消说其他百官宦臣和庶民黔首了。下级对上级形成人身依附,逐层上推的结果则是把一个国家、一个民族的全部希望和最后赌注统统都寄托在君王一个人的身上,不发生悲剧才怪!君在政在,君亡政亡。这就决定了秦国的新法最终只能走向人治而不可能成就真正的法治,即所有人、所有组织、所有机构的行为都应该无一例外地置于法律之下,唯法至上,人在法下,而王则可以在法上。
作为悲剧性的结果,秦孝公一死,商鞅的力量随即土崩瓦解。诚如赵良所预料和警告的那样,“秦王一旦捐宾客而不立朝,秦国之所以收君者,岂其微哉?亡可翘足而待”。改革派势力所拥有的威权体系,一夜之间完全坍塌,商鞅自己在任上也没有培植出可持续的、值得信赖的接班梯队,无人可靠,唯独放心自己。一旦失宠于新王,朝廷的保守派人物,乃至敌对势力一旦集结反扑过来,商鞅的事功业绩及个人贡献则注定遭到全盘否定,没有哪怕一个人胆敢站出来予以肯定和捍卫。《战国策·秦策一》称,即便商鞅妥协,向惠王交出了全部权力,也没有获得饶恕,“惠王车裂之,而秦人不怜”,起码是秦国的贵族上层连精神上的一点同情都舍不得给。故司马迁感叹他“不师赵良之言”,其实这也是商鞅“刻薄”“少恩”的一种表现。《秦策一》在肯定商鞅变法所取得的政绩的同时,也犀利地指出了他的致命缺陷:“然刻深寡恩,特以强服之耳。”古今中外,一切以强权、强势压人,而不是以道、以德服人的军政集团都不可能善终。
凡人必死,商鞅是人,当然要死,每个人都不能幸免。但问题是他死得非正常,并且死得十分惨烈。这种结局总会引来历代保守势力和仇家的拍手称快,总会落得始作俑者、罪魁祸首、活该报应、死有余辜之类的千古骂名。但这种结局的悲剧性也并不必然,甚至还充满了偶然。衡量任何一个王权当政者的善恶、功过,如果按照杀人多少、所欠血债多少的标准来看,商鞅其实还算一个好人,由他主持的整个变法过程并没有死很多人,直接杀戮应该是没有的,因为改革而撼动的只不过是社会上层少数人的既得利益而已。相反,他还能够让很多秦人相对温饱乃至富足起来,还能够让秦国迅速强大而傲视东方六国,切切实实带来过许多好处,在这个方面他无疑是有大功劳、大贡献的;由他策划和发动的对魏战争,因为是智取,所以交战双方付出的生命代价也都并不算高,他手上基本也没有沾过很多血。而假如秦孝公活得长寿一些,假如惠王不听信谗言,假如惠王对商鞅变法成就能够持相对公平的评估态度,假如商鞅出逃到边境所遇到的旅店老板为了赚钱而并没有严格遵守法令规定……商鞅都有可能幸免于非正常死亡,甚至还会东山再起。商鞅之过、商鞅之恶,就在于他亲自发明、创设了一套钳制万民、压抑自由、泯灭人性的政治体系,并首先在一国之内获得成功尝试。后人如果觉得不好,则可以对其进行恰当的修改、订正,或完全弃置不用而任其在历史的垃圾堆里发霉、发臭嘛。古代中国两千多年皇权专制之祸害,其责不该完全由商鞅来承担,他一个人显然是承受不起这份沉甸甸的重量的,后世帝王及无数拥趸乐意采纳、用心维护、不断加固,则一个个都难免其咎,罪孽更甚。自己使用不当,就不该把脏水全都泼到发明人的头上。把商鞅彻底污名化,是有失公允的。道德情感太盛,而历史理性不足,往往阻碍着人们对商鞅准确认识和公正评价。
注释:
(1)公叔痤劝商鞅赶快离开魏国,商鞅却非常理性地分析说:“彼王不能用君之言任臣,又安能用君之言杀臣乎?”公叔痤死后商鞅才从容西走,寻找适合他的历史机会和政治舞台。引文见司马迁:《史记·商君列传》,第522页。
(2)秦孝公采纳商鞅“强国之术”,个体、主观方面的原因还在于:作为年轻君王的孝公尚有成为优秀君王而垂名青史的人格理想。商鞅“说君以帝王之道比三代”,但孝公却说:“久远,吾不能待。且贤君者,各及其身显名天下,安能邑邑待数十百年以成帝王乎?”一代贤君的强国梦想和成名欲望为商鞅变法创造了主观条件。引文见司马迁:《史记·商君列传》,第523页。
(3)很有可能,先秦时期并没有所谓的“法家”,或者说,法家那时候还没有真正形成,毋宁说是儒者队伍中已经走偏的一派。“‘法家这个术语也是汉代学术史家回溯先秦文献时的创造”,而“最早使用它的是司马谈的《论六家要旨》”。见本杰明·史华慈:《古代中国的思想世界》,程钢,译.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2004年,第322页。《史记》之《商君列传》称商鞅“少好刑名之学”,但为什么他为秦孝公准备的三套方案中直接就包括了儒家的帝道和王道呢?如果商鞅仅仅是刑名家出身,他完全可以一上来就呈贡刑名家的谋划,而不应该先推荐儒家的两套方案。商鞅有可能在爱好过刑名之术以后,又系统学习过儒家理论。
(4)朱維铮《重考商鞅变法》一文还指出,“近人以为商鞅变法始于秦孝公六年,乃不明秦国权力运作实情。”参见《帝制中国初期的儒术》,杭州:浙江大学出版社,2019年,第5页。
(5)秦国在献公时代就已开始了户籍改革。《史记》卷六《秦始皇本纪》曰:献公“十年,为户籍相伍”。
(6)由血统贵族转向军功贵族并不可能导致秦国建立起一个机会面前人人平等或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社会机制,因为这个转向仅适用于贵族子弟阶层,并不针对庶民底层。但这项制度普遍推开之后,它在逻辑上也要求整个社会在权利与责任之间必须是平等的关系,后来商鞅突破很大的阻力而对公子虔(代太子受过)行劓刑、黥刑,就是明证,否则新法根本就不可能实施得下去。
(7)历代的改革变法都会获得底层民众的拥护和支持,但肯定要打扰、触犯一部分既得利益者,他们会纠结同党而形成一股保守、反动而不可忽略的势力。司马迁称:“商鞅相秦十年,宗室贵戚多怨望者。”参阅司马迁:《史记·商君列传》,第523页。改革变法者往往在与他们的辛苦博弈和艰难斗争、忍痛妥协中蹒跚前行,收获些许果实。
(8)B. 史华慈:《古代中国的思想世界》,第345页。他的这句话其实也可以解释为什么集权王朝、专制政权也可以让民众在短时间内、有限度地富裕起来。但在本质上,这只是附带的结果,因为他们制定政策的主观动机并没有把民众的福祉当成主要目的,或终极追求,始终只把民众当作工具而使唤和利用。
(9)荀子也主张集权,以为分权则削弱君王的力量,导致诸多不利。“权出一者强,权出二者弱。”杨倞解曰:“政多门则弱也。”引文见王先谦:《荀子集解·议兵》,第266页。
(10)司马迁《史记·商君列传》则称“凡三十一县”。
(11)但董仲舒是要批评和否定商鞅这一土地改革的,因为它必然导致“富者田连阡陌,贫者无立锥之地”,助长贫富两极分化而难以消弭差距,有损社会公平。引文见班固:《汉书》卷二十四上《食货志》,第51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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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清]王先慎.韩非子集解·和氏[M].北京:中华书局,2013: 97.
(责任编辑 吴 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