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子怡
摘要:人工智能的兴起为人们的生活带来了许多便利,由人工智能所创造出的作品日益增多,并且人工智能创作物在一定程度上展现出独创性,那么对于人工智能创作物能否获得著作权保障,以及人工智能创作物著作权归属于谁?都值得我们进一步研究,本文以人工智能创作物的内在基础理论为着手点,寻求人工智能创作物知识产权保护的方式并提出意见建议。
关键词:人工智能;知识产权;保护;著作权法
一、人工智能创作物的相关概念
人工智能是一个很大的概念,简单来说是一门利用计算机模拟人类智能行为科学的统称,涵盖了训练计算机使其能够完成自主学习、判断、决策等人类行为的范畴。人工智能的实质是由一套计算机系统运行代替原本由人所进行的思维和劳动,人工智能在现实生活中所适用的领域越来越广,关注度越来越高,且人工智能与人类相仿的程度也越来越高,部分人工智能甚至可以自主学习。我们可以将人工智能创作物分为两种:一是来自人类的创作物,可理解为传统意义上的计算机衍生作品,人工智能仍作为人类创作的辅助工具;二是非来自人类的创作物, 即:人工智能创作无须人类事先定义规则,人工智能可作为独立的创作主体。
由于人工智能创作物越来越多,所以确定人工智能创作物的知识产权属性与归属的探讨具有重要意义。在确定本文讨论内容后,我们需要讨论人工智能所创作出来的作品是否属于我国知识产权所保护的对象。
二、人工智能创作物的属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都要求创造物应是具有独创性的智力活动的成果:作品应该在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领域内,必须能够以某种有形形式表现出来,并且必须是能够被复制的智力成果。
针对人工智能的独创性。有学者认为,人工智能创作基于搜索和整合的行为,成果建立在既存数据库之上,人工智能内容产生过程不属于创作。也有学者认为如果作品是基于之前数据所产生出来的,不具有一定的独立性。任何作品的创作都离不开素材积累的过程,而一件作品的创作过程也是在素材积累的基础上展开的。对于创作物要求的“新思想”与“新观点”,并非否定人工智能创作物具备独创性,而是强调创作物内容的新意,其重点在于对人工智能创作物创造性的程度提出高要求。因此,哪怕创作物由素材堆砌而成,如果创作物能够体现新意且非完全基于他人思想,就应认定其独创性。
针对创作物的复制和形成的智力成果。在人工智能创作过程中,智力成果并非直接体现出来,而是体现为人工智能为制作创造物来选取相关素材,这一过程可以体现出人工智能进行了一定的智力劳动,运用其智力劳动产生出的智力成果。综上所述,人工智能创作物符合“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的要求,具备成为作品的条件。
三、人工智能创作物的知识产权归属
对于人工智能创作物知识产权主体问题,目前同样有很大争议。对于解决人工智能创作物的知识产权归属至关重要。知识产权归属是保护人工智能创作物获得利益分配支撑,因为根据法律规定,任何人或单位,未经权利人许可,不得使用权利人知识产品。大部分学者认为人工智能必须得到法律保护,因为随着人工智能的快速发展,人工智能新兴企业的出现,人工智能需要相关知识产权的保护,对人工智能知识产权立法具有迫切性。可以从新科技角度出发,给予人工智能创作物著作权的法律保护,来填补相关规定的缺失。但由于对人工智能创作物的知识产权权利归属无法定论,也引起了一定的争议。有学者认为,知识产权是人们基于自己智力活动创造的成果所享有的权利,认为知识产权的客体是无形的智力成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九条明确:著作权人包括作者和其他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人工智能大多数是计算机或者编程系统,其不是自然人也不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人工智能不属于我国著作权中作品的主体。现阶段,对人工智能创作物的保护和确权反映出的是制约利益的平衡问题。就一件作品而言,只有明确著作权权利的归属,才能保护著作权拥有者的利益,才能处理好著作权个人权益保护与著作权使用问题,也才能明确侵权责任承担。若不事先在法律上对人工智能创作物归属做出划分,会使人工智能创作物权利保护无法可依,也不利于市场经济秩序的稳定。
总而言之,面对人工智能对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应采取一定措施,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首先,要健全知识产权相关主体体系。人工智能时代,应对人工智能创作物进行充分认知,解决理论上的困境。结合人工智能创作特征,创新发展相关知识产权法的内容,为人工智能时代奠定良好基础。其次,要正确认识人工智能创作问题,理性思考人工智能时代人工智能虚拟人格的创作行为现象,树立虚拟人格确定人工智能的版权主体,有效解决人工智能创作物的归属问题。最后,应进一步完善知识产权保护机制。可以积极借鉴国外经验,如,建立完善机器人作品专利申请渠道,对人工智能技术进行法律上的保护,加快人工智能知识产权保护体制建设,以此促进人工智能技术的快速发展。
人工智能在方便生活的同时,也带来了许多问题,若不对人工智能创作物实施有效保护,可能会导致人工智能创作物数量的减少,在一定程度上会阻碍人工智能技术的良性发展,不利于社会福祉的增进。确定人工智能知识产权归属以后,如何进行管理也值得我们反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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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吉首大学法学与公共管理学院硕士在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