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根洲 陈顺利
摘 要:新高考选考科目改革力图打破文理二分模式,扩大高校与学生的选择权。前两批试点省份采用“3+3”模式,第三批试点省份采用“3+1+2”模式,均较好地平衡了相应试点省份扩大科目选择权与高中教学资源之间的矛盾。但是,短期内难以弥补的高中教学资源缺口,致使这两种选考科目模式无法在其他中西部省份实施。包含4种选考科目组合的“3+2+1”模式,既符合新高考选考科目改革的基本精神,又能更好地推进新高考选考科目改革。
关键词:新高考;选考科目改革;“3+2+1”模式;教学资源
科目的改革一直是高考制度改革的重点与难点。一定意义上,高考科目改革就是考试科目的数量及科目之间组合的变换,[1]但是高考科目數量的增减与科目组合的变换却因牵扯甚重而不时陷入左右为难、进退反复的困局之中。2014年启动的新高考改革推出3个统考科目加3个选考科目的“3+3”模式,由考生根据报考高校要求和自身特长选择选考科目,力图打破文理分科、增加选择性。按照最初的进度时间表,到2020年,各省份分批纳入新高考改革。然而,科目选择权“突然之间”极度扩大引发了功利性选考、高中教学资源不足两大问题。2018年,“3+3”模式经过完善,功利性选考问题得到了较为妥善的解决,前两批6个试点省份的改革进展因而也较为顺畅。但是,在原定16个第三批试点省份中,有8个省份因觉知教学资源不足之难而“暂停”,如期改革的8个试点省份也集体“选择”了对教学资源要求相对更低的“3+1+2”模式。即使如此,新高考选考科目改革如何在其他中西部省份推进仍未见眉目。如何在贯彻新高考改革基本精神与直面现实教学资源条件限制之间达成必要的妥协,已成亟待解决的关键问题。
高考科目选择性的变革
自1952年统一高考制度创制至今,高考科目设置可以说是变动不居。从学生应考负担的角度看,科目不能过多;从高校招生科学性的角度看,不同系科专业应与考试科目具有一定的对应性。然而,科目过少的统一高考缺乏足够的区分度,科目组合过多又难以保证统一高考的公平性与招生效率。这两对矛盾的互动使高考科目设置在20世纪后半叶的近50年间经历了一个从各科均考到分类选考的变化过程,同时不断进行高考科目数量增减的探索。
1.高考文理分科模式的形成
统一高考制度的初创阶段,科目调整比较频繁。1952年—1953年最初两年,考生没有科目选择权,8个(实际包含9个科目,历史、地理合科设考)设考科目均要参加。1954年,开始分类设置高考科目,考生可以在理、工、卫生、农、林等类与文、政法、财经、体育、艺术等类两个选项之间选择。1955年,前一类各专业细分为两类,对考生来说增加了1个选项。1964年,前两类重新合并,高考科目再次回到1954年的文、理两类设置。1977年,恢复之后的高考仍沿袭了之前的文理二分模式,但数学开始成为统考科目。1981年,生物重新列入理工农医类专业招生科目要求,高考科目设置形成“文六理七”模式:报考文史类专业考政治、语文、数学、历史、地理、外语6门,报考理工农医类专业考政治、语文、数学、物理、化学、生物、外语7门。“文六理七”模式与各科均考相比,考试科目变少,但是与1955年—1963年分三类设置科目(1955年—1957年报考三类专业的考生分别考5门、5门、4门,1958年—1963年增加外语,分别考6门、6门、5门)、1964年—1965年分两类设置科目(报考理工农医类专业不再考生物,报考文史类专业不再考地理,分别考5门、4门)相比,则考试科目仍然偏多。
为了减少高考科目,降低学生负担,同时为了保证高中教育的质量,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出台了高中毕业会考制度。1988年,上海正式实施会考基础上的“3+1”科目设置模式,语文、数学、外语3门仍为统考科目,政治则与历史、地理、物理、化学、生物一样,成为选考科目,考生任选一门,该模式中考生有6个选项,每个考生均考4门。1991年—1992年,湖南、云南、海南三省实施会考基础上的“三南方案”,设置4个组合、每个组合4门科目,仅外语为“统考”科目。两种模式均大大降低了学生的应考负担,用于高校招生则无法保证足够的区分度,因此在考生数量较多的省份很难推广。1993年,北京等地的“3+2”方案在1994年得以推广,高考科目数量适中,但将生物、地理完全排除于高考科目之外是一个不小的缺陷,仅给考生提供2个选项也是一个不可忽视的问题。
2.打破高考文理二分模式的改革探索
高考科目设置长期采用文理二分模式,导致了严重的偏科现象,这一教育问题逐渐引起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为了解决文理二分导致的偏科问题并增加科目选择性,20世纪末启动了“3+X”的探索。“X”作为选考科目,根据高校和考生双方的要求,从物理、化学、生物、政治、历史、地理6个科目或综合科目中选择1门或几门。1999年,广东省率先试点,从上述6个科目中选择1门科目的学生占96.53%,[2]“3+X”异化为“3+1”。当年,教育部召开座谈会指出要正确把握“X”的内涵。2000年,广东率先实施“3+大综合+1”,打破了文理分科;2001年,上海、河南跟进广东实施“3+大综合+1”;2002年,江苏实施“3+大综合”,在2003年改为“3+1+1”模式,6个选考科目中高校指定1门、学生自由选择1门;2004年,河南又改为“3+小综合”。仅有广东、上海、江苏等极少数试点省份的科目设置打破了文理二分模式,绝大多数省份最终选择文理二分的“3+小综合”模式,从高校与学生的选择权和选择空间来看,该模式所能提供的选择十分有限。[3]
自2007年始,各省份陆续进入新课程改革基础之上的高考改革阶段。但是,绝大多数省份的高考科目设置仍采用文理二分的“3+小综合”模式。2007年,广东省开始采用“3+文科基础或理科基础+1”模式(文科基础:物理、化学、生物占30%,政治、历史、地理占70%;理科基础:政治、历史、地理占30%,物理、化学、生物占70%),但2010年开始也改为“3+小综合”。2007年,海南省开始采用“3+3+基础会考”模式,“基础会考”为反向会考,即文科生考物理、化学、生物与技术,理科生考政治、历史、地理与技术,均以满分(100分)的10%计入总分。广东、海南两省的科目设置模式体现了文理科互补的努力。江苏2008年开始采用的科目设置模式具有明显的延续性,计入总分的2门学业水平考试科目中,在历史与物理中选其一,其余科目中再选其一,这也在一定程度上打破了文理二分模式,重要的是考生的选择项从2个提高到8个,大大提高了考生的科目选择权。综观20世纪末21世纪初力图打破文理二分高考科目设置的改革探索,文理二分模式的“市场需求”难以撼动。
新高考科目改革的“3+3”模式与“3+1+2”模式
《国务院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是首次由国务院直接出台的教育单项改革,昭示了从国家层面推动解决高考改革难题的坚定决心。打破文理分科、提高选择性的科目改革是此次新高考改革的最大亮点,也是改革过程中遇到阻力最大、最引人关注的难点。第二批试点省份采用修订完善的“3+3”模式之后,第三批试点省份采用再次大幅调整的“3+1+2”模式,但是其余17个省份仍在观望、犹豫。
1.新高考“3+3”科目选考模式的出台与完善
上海、浙江作为首批新高考改革试点省份采取“3+3”科目設置模式,上海选考科目的备选数量为6、浙江选考科目的备选数量为7,高校各专业、学生分别拥有了20种、35种科目组合选择。理论上,高校、考生双方的选择权得到了同样的大幅提升,但是高等教育进入“买方市场”导致绝大多数高校不敢使用自己的选考科目设置权,功利主义价值取向导致多数考生抛开自己的兴趣特长滥用科目选择权。因此,学生的选择权得到大幅提升,高校各专业的选择权反而被大幅挤压。实践层面科目选择权的失衡与扭曲导致了两个严重的问题:一是高校招生的科学性大打折扣;二是高中选课走班制教学遭遇了巨大的压力。如果不能有效遏制学生对科目选择权的滥用,打破文理分科带来的表面红利并不能真正解决学生知识结构优化问题。
2018年,教育部印发《普通高校本科招生专业选考科目要求指引(试行)》,分专业类对各本科专业的选考科目设置进行规范,也为准备报考各专业考生的科目选考划定了底线。在92个专业类中,64个专业类须设置相应的科目要求,其中,22个专业类须设置相应的必选科目要求。完善“3+3”模式通过指定高校设置选考科目要求的权与责,基本解决了学生功利性选科导致的弃考物理等问题,基本保证了高校招生的科学性,客观上也减轻了新高考试点省份实施高中选课走班制的负担。理论上,新高考选考科目改革有利于倒逼高中的课程教学改革,提高高中教学的生机和活力,改变过去“千校一面”“千人一面”的状况[4]。但是缺少相应配套政策、机制,反而容易导致高中教育运行的混乱乃至崩溃。
2.新高考“3+1+2”科目选考模式的出台与弊端
新高考“3+3”模式经过完善之后,功利性弃考与高校招生科学性问题得以明显改善,但是高中选课走班制所需的教学资源仍存在较大缺口,推进新高考改革要求继续压缩科目组合的数量。2019年,教育部办公厅印发《普通高校本科招生专业选考科目要求指引(3+1+2模式)》,设置首选科目、再选科目。所有高校、所有专业均须设置首选科目要求,所有学生在历史、物理2门首选科目中必选其一,然后根据不同高校不同专业的“再选科目”要求选考2门,“3+1+2”模式使科目组合从20种减少至12种。第三批8个试点省份均采用了“3+1+2”模式,选科组合的减少从外部弥补了高中教学资源的部分缺口,对高校各专业与学生科目选择权仍有较大幅度的提升且保持了两者的大体均衡。
新高考“3+1+2”模式在彻底解决功利性弃考物理问题的同时,也在很大程度上引发了新的功利性弃考化学问题。该模式引发的功利性弃考化学会对理学门类的化学类、工学门类的材料类与农学门类、医学门类各专业类招生的科学性产生明显的负面影响。部分专业“不得不”把历史作为首选科目,也在一定程度上导致其“不得不”放弃对政治或地理的要求,也会影响相应专业招生的科学性。因此,科目选择性的调整不是简单地增减科目组合数量就能达到理想结果,而是要“左顾右盼”“瞻前顾后”,充分考虑改革的可行性问题。从“3+3”模式到“3+1+2”模式,试点省份也从最初的2个推广至14个,但是作为一个幅员辽阔且教育发展仍存在不均衡的大国,有的省份能满足“3+3”模式下的选课走班制要求;有的省份只能满足“3+1+2”模式下的选课走班制要求;有的省份即使面对“3+1+2”模式下的选课走班制要求在短期内也无能为力。
新高考科目改革的“3+2+1”模式
国务院印发《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明确提出要增加学生选择权,促进科学选才,在科目设置操作层面表现为打破文理二分模式,增加科目组合的数量,这是新高考改革在科目设置方面的基本精神。教学资源不能满足选课走班制的要求,已成为继续推进新高考选考科目改革的瓶颈,这也是新高考改革遭遇的现实困境。当下,只有实事求是再次调整科目选考模式才能走出困境,实现新高考改革目标。
1.新高考“3+2+1”科目选考模式的价值
从文理二分两种科目组合直接改为20种、12种科目组合,大多数中西部省份若要补上高中教学资源的“巨大”缺口需要足够的时间。虽然新高考改革的迟滞主要不是畏难情绪等主观因素所致,但也不能囿于客观因素制约而无所作为,更不能消极“抵制”新高考改革。从“3+3”模式的20种科目组合到“3+1+2”模式的12种。目前,在坚持打破文理二分基础上减少科目组合数量的探索仍有空间。首选科目从1门增为2门,“3+1+2”模式改为“3+2+1”模式,科目组合就从12种减少至4种。17个省份尚未实施新高考改革的省份基本拥有满足4种选考科目组合所要求的教育资源。
实际上,已有学者把“3+2+1”模式作为继续推进新高考选考科目改革的解决方案:“3”仍为语文、数学、外语,首选科目“2”分为两组,历史和地理一组,物理和化学一组,选择物理、化学组的学生再选科目“1”要选政治,选择历史、地理组的学生再选科目“1”要选生物。[5]该“3+2+1”方案打破了文理二分模式的局限,却成为“3+‘变相小综合”,高校、学生仍然只有2个备选项,不能满足新高考改革增加选择性的基本精神。实际上,打破文理二分模式并不是要求每一个学生的高考选考科目都必须横跨文理,而是赋予每一个考生横跨文理的权利并提供相应的可能性。因此,再选科目“1”应该让高校与学生决定选择2门科目中的哪一科,如此“3+2+1”模式就有4种科目组合。除此之外,首选科目“2”物理、化学应为一组,但历史应与政治一组而不是与地理一组。原因有二:地理科目既包含自然地理等理科内容也包含人文地理等文科内容;在“3+3”模式、“3+1+2”模式中有政治学类、民族学类、马克思主义理论类、公安学类对政治科目提出了选考要求。
2.“3+2+1”模式中各专业类的选考科目设置
“3+2+1”模式中的首选科目“2”包括历史、政治一组和物理、化学一组,设置3个备选项供高校不同专业选择:A.物理、化学;B.历史、政治;C.物理、化学或历史、政治。“3+2+1”模式中的再选科目“1”包括地理、生物,同样设置3个备选项供高校不同专业选择:A.必选地理;B.必选生物;C.地理、生物任选1门。对学生来说有4个备选组合:物理、化学、生物,物理、化学、地理,历史、政治、生物,历史、政治、地理。该“3+2+1”模式既打破了文理二分模式的局限,又增加了高校各专业与学生的选择权,同时能够契合一定时期内中西部高中教育资源相对不足省份的实际情况。换言之,该科目组合模式既符合新高考选考科目改革的基本精神,又能更好地推进新高考选考科目改革。
“3+2+1”模式同样需要一个类似2018年、2019年的《普通高校本科招生专业选考科目要求指引(3+2+1模式)》对高校各专业予以规范引导,需要额外注意的是,既要考虑尽量保持不同模式“选考科目要求指引”的内在一致性,也要尽可能考虑提升各专业的招生科学性。以理学门类12个专业类为例,心理学类的首选科目设置3个备选项,其余11个专业类设置物理、化学1个备选项;数学类、物理学类、化学类、统计学类设置“地理、生物任选1门”1个备选项,心理学类设置“必选生物”1个备选项,天文学类、地理科学类、大气科学类、地球物理学类、地质学类设置“必选地理”“地理、生物任选1门”2个备选项,海洋科学类、生物科学类设置“必选生物”“地理、生物任选1门”2个备选项。
本文系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一般项目“基于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功能转变的高校招生录取科目选择性研究”(项目编号:17YJA880076)阶段成果
参考文献:
[1]吴根洲,李灵琴.高考科目设置变革述论—基于统考科目与非统考科目的维度[J].河北师范大学学报(教育科学版),2013,15(9):40-44.
[2]劉茜.高考改革方案看得失[J].瞭望新闻周刊,1999
(42):46-48.
[3]刘希伟.高考科目改革的轨迹与反思:基于选择性的视角[J].全球教育展望,2018,47(4):83-97.
[4]刘海峰.新高考改革的实践与改进[J].江苏高教,2019(6):19-25.
[5]林德全.新高考选考科目嬗变的多维审视[J].湖南师范大学教育科学学报,2019,18(6):40-46.
(作者单位:江西科技师范大学教育学部)
[责任编辑:苑聪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