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新静
山东省滨州市邹平市魏桥镇人民政府
随着国民经济发展,工业与第三产业发展后来居上,从产值角度来看,农业产业产值被其他产业远远抛在了身后,以我国目前国民经济构成比重来看,农业经济仅占2%,但从其他方面来看,农业经济仍然在国民经济发展过程中拥有着基础性的地位。农业为国民经济发展提供原料,能够占到全国原料消耗一半左右;农业历来是国内生产资料与生活资料产出与销售的主要阵地;农业还为国民解决了五分之一以上的就业。因此在新形势下农业经济发展同样要提上日程,作为国民经济发展的重点来看待。
不同于其他产业发展,即便是在工业化、信息化如此发达的今天,农业经济发展依然无法完全摆脱“看天吃饭”的局限性,以至于农业经济在发展过程中或多或少会出现一些棘手的问题。首先,农业生产与大自然的气候、水文因素息息相关,生产占地规模大,跨越地形种类多,涉及多种气候带,且农作物的生产和收获周期长,随机因素众多自然带来了收益的不稳定,风险要明显大于其他产业;其次,市场经济条件下,农业经济发展存在一定的盲目性,且由于生产和收获周期长,带来的经济风险和经济波动更加明显,农业生产处于低迷期或者危机期时,农产品供大于求,便会造成大量的农产品堆积,引发价格下跌,直接影响农民收入,进而挫伤农民生产积极性,不利于来年农业经济发展,乃至影响到社会的安定与和谐。
从当前国内市场经济发展环境来看,政府干预行为需要从宏观角度来把控,做到干预有目的、干预有实效,总体而言,政府干预行为主要可以概括为三种。
政府干预行为,需要在法律允许的框架内行事,换言之政府干预行为需要合法,没有法律授权,政府便不能随意下达政策或者执行对应的改革。在经过长期调研和论证后,如果政府觉得有必要,便需要通过人代会(国会)提出对应的法律提案,待提案通过后正式成为法律,政府才能依据法律规定出台各项政策与行动。此外,当相应的法律条文落实后,政府层面需要遵循法律办事,无论是政策的制定还是执行均要谨守法律这条准绳,不能有逾越之举。
关于这一点,世界上的国家大同小异。无论是美国还是我国,针对农业的支持或者干预政策,需要在法律允许的框架内施为。以美国政府对农业经济的干预行为为例,美国基本上四五年左右会更新一次《农业法》,在此期间也会制定对应的单项法与专门法。介入法律手段干预农业经济发展,优势在于可以降低政府干预行为的随意性与盲目性。如果缺乏法律的监督和管控,政府随意对农业经济发展进行干预,强化主体意识,忽略了客观科学性,会对农业经济发展的市场经济规律造成严重破坏,造成一系列负面影响。通过相关法律的建设和完善,实际上是政府广泛听取社会各方主体意见后,与各方达成的一种利益相关性的妥协与谈判。得到大众许可后,政府方能在框架范围内制定对应的政策。因此我们日常所见的与农业经济相关的政府政策,基本都符合法律要求,且与政府服务宗旨吻合。不过通过法律手段来干预农业经济发展,弊端也比较明显,一部全新法律的制定或者完善,需要进行广泛的民调,在此基础上形成决议,上报到人代会上由诸多部门、代表审议是否通过,这一过程往往需要花费1年乃至数年之久,时效性较差,而在这期间政府无法跳出现行法律框架要求出台新的政策来干预农业经济发展。
经济手段是目前市场经济体制下的国家干预农业经济发展的一种常规手段。市场经济条件下,个人与私企的农业经济经营自负盈亏,政府无法通过直接介入的方式干扰农业经济发展,为确保本国农业经济能向着良性轨道发展,提升利润或者避免损失,因此本国政府运用的经济手段不具备强制性,且具有指导性与参考性。例如世界上诸多国家通过对国际市场调研以及趋势判断,为本国农业经济相关从业者发布农产品供求趋势,并基于此针对某项具体的农产品或者行业出台一系列优惠政策,通过这种形式来引导农业经济向着优势方向发展,农业经济利益相关者则在国家公布的一系列信息指引下,选择下一阶段的种植计划,而具体在未来是否能盈利,则政府没有兜底责任。
这里的行政手段与计划经济体制背景下的国家出台的行政手段有明显区别,即便是在市场经济体制下的国家,也有通过行政手段来干预农业经济发展的必要。通常而言,行政手段是市场经济国家在比较特定的环境或者阶段下的特殊安排,例如世界大战期间英美基于支持战争的需要,发布一系列行政命令要求加强、加快农业生产。除了战时特殊环境,在和平年代市场经济国家也会基于某种需求颁布行政命令,直接干预经济活动发展,例如在经济粗放型发展过程中,农业经济发展破坏了当地生态环境,政府为了治理或控制农业生产引发的一系列污染问题,便需要通过行政手段来制定政策以及保障其落地执行。
结语:我国历来是农业大国,建国后我国经历了由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的变革,目前我国发展正处于变革期,国民经济增速放缓,产业供给侧改革升级,对农业经济发展提出更多要求,因此我国政府需要基于国情与时代背景,结合农业经济发展特点,通过政府干预的方式,从宏观层面有效调控农业经济向着良性方向前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