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硕实 匡立里 钱国栋 李燕 张渊
[摘 要]油气生产收入损失保险(Loss of Production Income)是国际市场专门为油气上游企业开发的一种营业中断保险。文章从该险种的作用、保险责任、保额的确定、定价方式及除外责任等多方面探讨了该险种的运行方式及特征。目前,国际市场投保上述险种非常普遍,部分在国内进行上游开发的外资企业也有投保该险种的需求,但国内油企较少安排上述保险保障,文章面向未来国内市场需求做了前瞻性介绍及探讨。
[关键词]油气生产;收入损失;保险;营业中断
[DOI]10.13939/j.cnki.zgsc.2021.14.051
保险作为经济“减震器”和社会“稳定器”,近年来为实体经济稳定运行提供了越来越全面的风险保障。如果没有现代财产保险制度进行必要的风险管理,企业就必须为可能发生的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提留准备金,这将占用企业成本,降低运行效率,进而阻碍企业尝试研发并运用创新技术,最终甚至延缓社会发展进程。
有了现代保险制度,企业就可以在充分考虑企业的资本结构和资产分布等条件的情况下,通过安排妥善的保险方式,保证企业的生产能力与盈利计划不因损失的发生而受到严重的影响,维护经济发展和社会的稳定。
在一般的财产损失(Property Damage)及第三者责任(Third Party Liability)以外,营业中断(Business Interruption)可能对企业和社会造成更加不利的影响,因为企业遭受一次严重的事故会影响到顾客、供货人、债权人、税务部门以致整个社会的利益,从而使企业面临沉重的社会责任压力。因此,很多企业在保险安排时,会考虑在安排财产一揽子保险的同时,投保营业中断保险或利润损失保险。市场上一般认为该险种的作用如下:①保持经营结果稳定、平滑财务曲线;②保护项目资金池;③避免贷款违约;④保证投资人回报(稳定股价);⑤维护企业声誉(对客户的稳定供应)等。
油气生产收入损失保险(Loss of Production Income)是国际市场专门为油气上游企业开发的一种营业中断保险。从国际市场经验来看,大型石油公司抗风险能力相对较强,一般对该险种需求不高。中型石油公司生产收入对利润影响明显,经常在股东、债权人、贷款银行等第三方对于财务稳定的要求下,安排生产收入损失保险。
1 油气生产收入损失保险的保险责任
油气生产收入损失保险可以保障企业的油气生产设施由于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物质损失或井喷事故后,生产活动中断,进而导致的收入损失获得赔偿。此外,为降低油气生产收入损失或缩短停产时间而额外支出的费用(Increased Cost of Working),也可以在本保单下进行赔付。
需要注意的是,如被保险人主张营业中断,即油气生产收入损失赔偿,则必须发生了物质损失或井喷事故,此次营业中断必须是该起事故导致的。在保险实务中,也有可能出现物质损失金额或井喷控制费用金额虽未达到免赔额,未能触发物质损失及井控赔付,但由于物质损失或井喷导致了产油中断,进而影响了生产收入,触发了油气生产收入损失保单并获得赔付的情况。
2 连带营业中断的处理
在油气生产收入损失保险中,由于被保险区域内的设施停产而造成其上游或者下游其他关联设施的停产,比如上游的母平台和下游的管线、陆地接收站、油气处理厂或炼厂的停產,所造成的收入损失也可以被赔偿。但是这些上游和下游的设施必须在保单起期时在明细表中列明,且需要在一定的分项限额以内进行赔偿,该限额需要保险人及被保险人在保单起期时共同确定,如果未确定,则默认连带营业中断的限额为USD 2500000。这种保障称为连带营业中断的保障(Dependency Premises Coverage或Contingent BI)。连带营业中断,很可能造成承保人意料之外的损失,因此国际市场对该连带责任的承保非常慎重。
3 油气生产收入损失保险的保额确定
考虑到产量易于衡量,与一般营业中断保险使用毛利润来衡量保额的方式不同,油气生产收入损失保险保额是按约定生产收入价值与预估产量的乘积确定。生产收入价值一般由油气公司酌情确定并与保险人达成一致,由于该价值是保费计算基础,因此设定过高会占用较大保险预算。一般该价值略高于开采成本,但低于国际标准油价,但受国际油价影响较大。在保险实务中,如2020年年初国际油价大跌,不少上游石油企业纷纷要求调低油气生产收入损失保险的保额,如表1所示。
在国际市场保险实务中,一旦触发油气生产收入损失保险赔付,赔款金额往往超过同一事故造成的物质损失及井控险赔款,所以这一险种不属于大多数承保人的承保偏好。为在最大程度上规避风险,与一般保单设定免赔额与免赔率不同,油气生产收入损失保险往往设定了等待期(Waiting Period),等待期就是在赔偿期限上的免赔额,一般为45~60天。有的保单同时明确了等待期和免赔额,而且要求必须同时满足两个条件,才可申请索赔。
当发生保险事故并触发物质损失或井控险赔付后,有时并不是立即影响了油气产量,而是需要在油气产量开始被影响的当日开始计等待期,在等待期结束后,方可开始计恢复期(Recovery Period),若恢复期短于最大赔偿期(Maximum Indemnity Period),则以恢复期天数×每日生产营收计算应付赔款;若恢复期长于最大赔偿期,则以最大赔偿期×每日生产营收计算应付赔款。
此外,计划内或计划外的停产、由于被保险人财务、作业或所有权变更等各种因素影响也应考虑其中,从而计算出校正产量。校正产量与实际产量的差额即为产量损失。如图1所示。
4 油气收入损失保险的定价方式
在定价方面,油气生产收入损失保险的费率在相同保额下比物质损失类的保险明显更高,也是其风险程度的真实反映。承保人一般采取的费率厘定方式如下:如果上游油气公司计划为每天USD 100000生产营收投保最大赔偿期为18个月的油气生产收入损失保险,即总保额为USD 54750000,并设定为期60天的等待期,市场一般的开费水平为5天的赔偿限额,即USD 500000,计算得出费率为0.9132%。
在这一开费基准的基础上,油田技术风险程度及设施所处位置、周边环境、被保险人的风险管理水平及以往的赔付记录、当时的国际油价水平等都是最终费率的浮动调整因素。此外,等待期长短是决定油气生产收入损失保险费率水平的主要因素。
5 油气收入损失保险的除外责任
与其他营业中断类的保险一样,必须发生了物质损失或井喷事故,并由该物质损失或井喷事故导致的生产中断才可以触发油气收入损失保险的赔付。罢工、工潮、破产、被保险人放弃被保险区域之后的生产损失、因审批手续等问题导致的停业整顿、罚款、罚金、被保险人或其雇员的不忠、不诚实或欺诈行为、市场损失或合同损失、未完成井发生的产量损失(可通过批单回购)都是油气生产收入损失保险的除外责任。
2020年以来,由于全世界暴发新冠肺炎疫情,劳合社市场承保人组织(LMA)已经新发布了32种适用于各个险种的新冠肺炎Covid-19所造成损失除外的措辞文本。在实务中,油气上游保险Covid-19除外措辞一般使用JR2020-016-JRC Communicable Disease Endorsement。因此,因新冠肺炎等传染病导致的停产也不能在油气收入损失保险项下获得赔付。
6 结论
综上所述,油气生产收入损失保险是国际油气公司普遍投保的运营期险种,对油气生产设施发生物质损失或井喷事故后,生产活动中断,进而导致的财务损失进行赔偿。面对国际油价的急速变动和越发复杂的国际形势,国内无论是上游油气企业的风险管理人员还是上游保险从业者,均应做好未来该险种在国内深入发展的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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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唐硕实(1987—), 女, 汉族,辽宁辽阳人,经济师,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石油及新兴风险保险;通讯作者:匡立里(1990—),女,汉族,上海人,就职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师范大学在职研究生,研究方向:自然灾害风险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