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展
【摘 要】 养老保险是城镇企业退休职工老年收入的重要来源,能够满足基本生活。为进一步提升老年生活水平,在当前多支柱养老保障体系建立存在困难,而人均寿命不断延长和老年身体状况不断改善的情况下,通过退休老年人再就业以增加养老收入具有可行性。然而,当前我国老年人再就业的机会提供尚不充分。同属亚洲国家,具有相似的文化传统,日本在退休老人再就业上有较为完备的措施。本文借鉴日本经验,提出完善我国退休老年人再就业的相关措施。
【关键词】 养老金;城镇企业职工;再就业
【中图分类号】 F840.61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2096-4102(2021)03-0068-03
基本养老保险是当前我国大部分退休老人的主要收入来源,承担着影响老年生活水平的重要责任。为防止“老年贫困”发生,自2005年以来,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已经经历了16连涨。然而,由于当前我国尚未建立体制化和机制化的待遇调整方式,随意化的上涨比例并没有给退休老年群体的养老金收入带来根本变化,却在当前日益深化的老龄化背景下给养老保险基金的可持续性造成了风险。事实上,制度设计的“保基本”的初衷已经基本达成,而为了应对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所产生的更高水平的养老需求,需要扩大老年人养老的收入来源。
一、文献综述
提倡退休老年人再就业具有广泛的社会基础。首先,我国老年群体的数量庞大。据《中国统计年鉴2020》显示,截至2019年底,我国65岁以上老年人为1.7603亿,占比12.6%。2050年之后,60岁以上人口占比将基本不变,维持在总人口的三分之一左右。其次,低龄老年人的再就业意愿较强。《老龄蓝皮书:中国城乡老年人生活状况调查报告(2018)》显示,我国低龄老年人(60-69岁)具有较强的再就业意愿。最后,在我国城镇老年人中,有相当多的人身体条件允许,但是没有继续工作。
二、我国城镇企业职工养老金水平和再就业状况
(一)城镇企业职工养老金水平(见表1)
现有很多研究都已证明,提升经济水平是老年再就业的一个重要因素。近十年,我国城镇职工人均养老金增长率高于CPI增长率。根据发达国家养老金待遇调整的经验,CPI增长率往往代表着较低的待遇水平,说明我国当前的养老保险待遇能够满足退休群体的基本养老生活。养老保险替代率基本保持在45%,低于第一支柱60%的目标替代率,同国際上规定的70%的标准也存在一定差距。尽管不同替代率计算方法的结果存在差异,但是大量学者的研究都已证明,我国养老金待遇仍然较低,老年人没有充分共享经济发展的成果。
(二)老年再就业现状
尽管退休再就业是城镇企业职工弥补较低的养老保险替代率的重要途径,但是我国老年人再就业的机会提供尚不充分。
1. 老年再就业人数(见表2)
由第五次人口普查和第六次人口普查对比,能够发现在十年之间,男性老人和女性老人在各个年龄段就业的绝对数量都在不断增多,这可能是由于经济发展为老年人再就业创造了更多机会,以及老年观念的改善,老年群体开始寻求获得更多个人价值。但是老年人的总体就业率在下降,无论是老年男性就业率还是女性就业率也都呈现下降的趋势,一定程度上说明了老龄化程度的不断加深,尽管老年就业人数有所增加,但是老年群体的数量增加更为迅速。为更加充分地满足老年人的再就业需求,需要进一步完善老年再就业的机会提供。
2. 老年再就业行业(见表3)
在八类行业中,农林牧渔业老年人最多,该行业从业人员没有真正意义上的退休,城镇企业职工退休后也较少能够从事该行业。大部分老年人的就业集中在重工业、批发零售贸易和餐饮业。这类行业主要以劳动输出为主,技术门槛较低,也反映出我国再就业的老年人大多不具备技术能力。此外,社会服务业也是老年人较为集中的行业,这一结果印证了我国当前就业市场上普遍存在的“年龄歧视”现象。总的来看,我国当前尚未形成正式的老年人再就业机制,老年群体多从事的是技术含量较低、依赖体力输出的工作,工资收入相对于工作量来讲较低,对于老年人实际生活水平的改善效果有限。
三、研究结论及完善措施
我国的养老保险制度已经满足了制度设计“保基本”的初衷。然而,为满足老年人更加有尊严的老年生活,合理利用老年人口健康寿命延长这一红利,本文认为退休职工再就业具有现实意义。借鉴日本经验,提出以下完善措施。
(一)更新传统养老观念
传统观念往往将老年人看作社会的弱势群体,事实上,刚退休的低龄老年人具备较好的身体素质。与此同时,长期的工作经历也使得老年人积累了丰富的工作经验,具备网络资本和关系资本优势,仍旧具有可开发利用的价值,这种价值不会随着退休而消失。因此,应重新定义“老年人”的概念,利用舆论引导全社会正确认识老年人的社会价值,消除对老年人年龄和能力的歧视。
(二)发挥政府主导功能
各级政府可以联合职业中介机构共同建立老年人才信息库,搭建老年人再就业平台,实现对老年人的职业介绍,同时,加强职业培训,提升退休老年人的再就业技能。政府也可以对民间组织等社会组织进行一定的政策扶植和资金支持,鼓励其积极吸纳老年人。此外,可以鼓励部分有条件的老年人积极创业,如低龄老年人一般具有身体状况良好、头脑清晰、就业意愿较强的特征,是再就业群体的核心组成部分,以其创业带动更多能力和水平相当的老年人就业。
(三)调动用人单位积极性
年龄往往与活力挂钩,而年长通常意味着缺乏工作活力。我国就业市场普遍存在年龄歧视,一些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和私有企业对三十岁以上的劳动者都存在排斥,更不用说退休劳动者。因此,在当前强制退休的背景下,除了具有较高技术水平的劳动者能受到返聘外,大部分劳动者在退休之后难以被继续雇佣。为在利用老年劳动力优势的同时不加重企业负担,可以给予雇佣老年人的企业一定的补助和奖励,激励企业雇佣退休劳动者,为有意愿继续在本行业或者其他行业外工作的劳动者提供就业机会。
(四)完善法律体系
我国并没有关于保障老年人再就业权利的详细法律。《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将退休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者再就业时,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关系被简单地视为劳务关系。在当前我国确定劳动关系才能获得倾斜保护的情况下,难免滋生损害退休劳动者权益的事件。因此,未来应进一步完善老年人再就业的法律制度,维护老年人再就业方面的相关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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