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 杨
(长治学院 中文系,山西 长治 046000)
近年来,学者认为秦始皇“书同文字”的主要内容是废除东方六国文字系统中与秦文字不合的区域性异体字。[1]从实际情况来看,“书同文字”政策应包含对形体和字用两个方面的改革。学者往往重视“书同文字”在废除区域性异体字方面所取得的成绩,而“书同文字”在字用方面所发挥的作用却未能得到充分的肯定。
陈昭容对“书同文字”具有正用字功能的说法提出怀疑。[2]她的根据是:在出土的汉初文献材料中既看不出用字的规律和定式,也看不出其中的通假字与“罢其不与秦文合者”和“继承秦代”相吻合的现象。同时,她列举出几个具有秦代特色的字,如“也”“吾” “燕” “许”“赵”“骄”“戮”“动”等,这些都足以说明秦国“书同文字”在“正用字”方面和“统一书面语形态”上影响甚微。她指出,导致这个现象的原因可能是通假字的本质与语言、方言有关系,语言的时空因素具有决定性的作用,很难用行政力量作强势的规范。
徐莉莉根据马王堆帛书《阴阳十一脉灸经》的甲乙本多异文的现象,认为秦末汉初汉字音同音近字的通用既普遍而又较为随意。她说:
秦统一文字实行“书同文”的重点,不在于汉字书写用字规范,而主要致力于解决战国诸侯力征时期“文字异形”的问题。并且,由于秦王朝延续时日甚短,其文字政策无法得到彻底的贯彻,而汉初也未能使这种用字纷乱的状况得到有效的改观。[3]
黄珊根据银雀山汉简“无”“无”“毋”混用的例子,认为“这种文字混用现象,明确地告诉我们,秦汉时期在使用文字上严重缺乏社会规范。尽管秦始皇二十六年有“书同文”法令,但仍未能遏制这种混乱局面”[4]。
以上学者多是根据秦简、西汉早期简上多通假的现象来说明当时的文字使用缺乏规范性,这是不科学的。首先,秦、西汉前期文字通假的比例是比较低的,持此观点者主要有钱玄《秦汉帛书简牍中的通借字》[5]、赵立伟《<睡虎地秦墓竹简>通假字研究》[6]等。其次,秦、西汉早期的文字通假现象多是当时固定的用法,如张世超《战国秦汉时期用字现象举隅》列举“刑”和“邢”、“粱”和“梁”等例证说明文字用法固定的现象。[7]所以,不能仅仅凭借秦、西汉早期无规律的文字通假现象就说明当时的用字缺乏规范性,这样做是不够严谨的。
那么,秦始皇“书同文字”是否具有“正用字”的历史作用,即在字词关系上,秦国统一文字前纷繁复杂的用字现象是否在秦国统一后或汉初转变为相对统一的局面。如果有,“正用字”的功能是怎样发挥的?有必要对此问题进行研究。
张标首先提出“书同文”不是正字形,而是正用字。[8]他认为,“书同文”中的“文”应该理解为语言中的词和词的书面形式或词的书写符号,即“文”有双重含义:一是指语言中的一个词,二是指书写系统中的字,是字词的结合体。他把“书同文字”的含义理解为语言中某个特定的词用某个字形来记录是规范的,而用另外一个同音或音近的字形来记录则不合规范,即正用字。既而,他分别论证了秦权量诏版文字和《苍》《爰历》《博学》三篇字书都是“书同文字”正用字的典范和专书。张世超、张玉春的《汉语言书面形态初论》举了若干秦简例证,如埋藏的“埋”作“狸”、早暮的“早”作“蚤”、增加的“加”作“驾”、收藏的“藏”作“臧”等,用来说明这些字是当时书面语相应词义的合法代表,是被社会承认和接受的,自身具有约定俗成的约束力。《汉语言书面形态初论》还指出,在秦文字中有些词总是固定地用某些假借字来表示,并说:
这些字,或者从文字学角度看,属于假借,或者仅仅是从后代的角度看,是没有用应当用的字。实则他们各是当时书面语中相应词义的合法代表者。尽管其中一些所表达的意义与字的形态结构所反映的意义不合,却是为社会所承认和接受的。反之,则即使字所代表的意义与形体结构相合,也要造成交际上的困难,甚至混乱。他们与那些临时性的假借不同,自身带有约定俗成的制约力,在当时的书面语中,违背这种制约,就是错误的。[9]
刘又辛认为,“罢其不与秦文合者”还应当包括废除与秦文字不合的六国用字,他说:“所谓‘书同文字’,也绝不仅仅是字体的统一,而是以秦国通行的文字为规范,废除了六国文字中那些‘不与秦文合’的异体字、假借字。”[10]
秦国“书同文”政策在“正用字”上确实发挥过作用。《里耶秦简(一)》编号为8-461的木方上的一段文字记载着秦统一六国后规范语言文字的一些规定,这些规定如下:
〔叚如故更〕假人,……大如故更泰守,赏如故更偿责,吏如故更事,卿如故更乡……〔者〕如故更诸,酉如故更酒,法如故更废官,鼠如故更予人……以此为野。[11]
张春龙、龙京沙认为,木方上的文字是“将秦改制后的相关称谓汇于一牍以便记颂和查验,以免在抄写公文时触犯忌讳”[12]。胡平生说:“木方的制作者是一位担任了秦吏的楚人,他不光对统一后的秦朝制度、称谓不熟悉,对官方规定的语言词汇的正读也很不熟悉,需要‘恶补’,因而制作了这样一块木方。”[13]张世超认为,木方规定的语词变化并不一定是官方所为,其中的“诸官为秦尽更”表明这个在秦国任职的楚国故吏必须熟悉秦方言和遵循秦的职官称谓。[14]
陈侃理指出,上引木方文字中的“某如故,更某”的句式意在对书写用字进行规范。[15]确切地说,是分散多义字的职务。他认为,“书同文字”的方向是对既有秦文字字形和用法的规范,并且认为“正用字”的效果在秦代相当不错。陈侃理还具体探讨了木方上“吏”和“事”、“卿”和“乡”、“大”和“泰”、“赏”和“偿”、“者”和“诸”、“酉”和“酒”、“法”和“废”、“鼠”和“予”、“假”和“叚”、“泉”和“钱”在秦统一前后的用法,从混用到分化,形成鲜明对比,以此来说明“书同文字”在“正用字”方面的作用。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认为需要对秦始皇“书同文字”政策,特别是其在“正字形”方面所发挥的作用,应予以较高的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