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基层“征信乱象”问题的调查与思考

2021-06-30 13:16从宝辉
银行家 2021年5期
关键词:信用主体机构

从宝辉

近年来,随着征信行业公信力的不断提升,越来越多的科技手段运用到征信领域,征信业产品创新持续提速、业态演变显著加快、应用场景逐步丰富。与此同时,“征信乱象”也层出不穷,如“国内最权威的征信平台”“与央行征信系统直连”等虚假宣传屡见报端,并且承诺能够“洗白征信”,骗取高额洗白费用,极易导致社会公众对征信业产生误解,危害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影响征信业健康稳定发展。

基层“征信乱象”的主要表现

网络舆情监测显示,当前所谓征信代办机构、维权机构依然大行其道。近期,XC征信太湖办事处在五千年文博园风景区入口处设置巨幅广告牌宣传其主营业务——信用修复,并承诺严格按照征信相关法规和制度要求,与征信机构开展专业沟通交流,争取15~90天内合法合情合理完成“信用修复”。为博人眼球、承揽业务,诱导信息主体办理所谓信用修复,该办事处还随意夸大不良记录作用,导致社会公众产生恐慌情绪。在人流量较大的风景区、车站等场所公然兜售所谓“信用修复”“征信修复”业务并非个案。综合分析发现,当前基层“征信乱象”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舆论信用泛化问题仍较为普遍。随着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推进,信用的概念有被无限放大和滥用的倾向。当前,很多法律、行政、道德领域的问题,被简单归咎于信用问题,似乎信用是万能的。这类问题的代表性逻辑是,通过信用建设可以改变长期以来因制度不完善、监管不到位导致企业和个人违法违规成本过低,进而常犯、惯犯的现实。这种本末倒置的做法,是信用的泛化。信用建设可以帮助社会治理,但不能代替行政执法,更不能替代公德教育。

金融業发展催生“第二征信”。金融业的快速发展对数据信息产生了强烈的需求,大量数据公司、科技公司应运而生。通过对信息主体的信用行为、身份特征、硬件设备等信息的分析,为P2P等网络借贷平台提供身份认证、反欺诈等服务,防范借款人多头借贷、过度负债风险。就其业务本身而言,无论是采集信息类型、保存加工方式,还是产品和服务特质、应用场景等,都与传统征信业务存在较大差异,暂未纳入征信监管范畴,亦无明确的监管部门。此类机构俨然是规制外的“第二征信”,如何规范非负债信息在金融领域的应用,目前尚无定论。

接入机构违规开展异议处理。一方面,为达成信用卡和贷款欠款催收等目的,少数征信系统接入机构未严格遵循“信息确有错误、遗漏”判定标准开展征信异议处理,违规修改信息主体不良信用记录。另一方面,“征信修复”代办机构通过合法途径无法达到目的后,便会唆使信息主体反复拨打投诉热线,胁迫接入机构修改数据。在这种情况下,为避免事态扩大导致出现负面舆情,接入机构为不符合规定的信息主体删除不良信用信息。代办成功后,代办机构便会把其作为典型案例和业绩进一步开展不实宣传,诱使更多信息主体参与办理“征信修复”业务。

第三方信息数据质量不稳定。当前,除中国人民银行企业和个人征信系统外,金融机构越来越注重“第三方信息”在信贷决策中的应用。但是,“第三方信息”应用仍面临着诸多亟待解决的难题,突出表现为信息源稳定性和准确性较差、数据质量难以得到有效保障、征信权益保障机制不健全等。比如,金融机构利用“第三方信息”中的法院执行信息在业务系统中设置客户准入“黑名单”进行直接资格判定,对存在被强制执行记录的贷款者直接拒贷。目前,我国“第三方信息”服务机构中有相当一部分并非征信机构,《征信业管理条例》等征信相关法规制度对其并不适用,导致信息主体权益受损后“投诉无门”,给不法分子留下了可乘之机。

基层“征信乱象”的成因分析

征信修复相关概念不够清晰。“信用修复”起源于国外信用信贷行业,近年来被广泛用于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域。“修复”一词被定义为修整使物品恢复原样,从此定义看,“修复”本身并不具有褒贬之分。但是,加上定语“信用”“征信”后,极易产生歧义,误导社会公众认为“信用”记录可以随意修改。此外,为了优化区域信用环境,提升社会公众信用意识,不少地方政府部门制定出台了所谓“信用修复”管理政策。不法分子利用社会公众对“信用修复”“征信修复”的误解和地方政府政策支持,大肆利用微信、短信、微视频等多种方式交叉宣传,利用社会公众急于消除不良信用记录的迫切心理需求,实施诈骗等各种违法行为。

征信业法律制度不完善。2013年,《征信业管理条例》颁布实施以来,我国征信业快速发展,征信新的业态不断涌现。与此同时,数据公司和科技平台未严格按照“最少”“必要”原则采集个人信息,存在一次授权、无穷采集、无限使用问题,信息加工处理流程不透明,自动化决策机制缺乏客观公正性,信息主体的知情权、同意权、异议权无法得到充分保障。与个人信息保护、个人权益保护相关的法律制度仅散落地分布在《民法典》《网络安全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由于缺乏明确的征信业务规则和完善的法律制度体系,导致征信边界不清晰、信息主体权益保护措施不到位等问题。

征信市场管理机制不健全。根据《征信业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是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发布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0年版)》的禁止准入类中“禁止违规开展金融相关经营活动”明确规定:非金融机构、不从事金融活动的企业在注册名称和经营范围中不得使用“征信”等与金融相关的字样。可见,征信市场治理涉及人民银行、发改委、商务部、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目前,征信市场管理长效机制尚未形成,无法实现对征信机构进行事前、事中、事后全流程管理。登录主管部门官网发现,在企业注册成立登记许可时,无须取得前置许可即可随意添加经营范围。在天眼查中搜索“征信修复”关键词,有超过800家公司的经营范围包括“代办不良征信申诉及征信修复”。

金融营销宣传监管不到位。当前,金融营销宣传监管立法相对薄弱,对各类金融广告(尤其是非持牌机构)的监管存在实际困难。随着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大数据被广泛运用于金融领域,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经营者在运用大数据开展金融营销宣传过程中涉及的违法违规行为逐渐增多。非法金融广告具有传播快、涉及范围广、违法成本低的特点,一些非法机构和平台借助金融广告夸大宣传,打制度法规的“擦边球”,侵害消费者权益的案例屡屡发生。比如,一些机构通过爬虫技术、盗号、黑市买卖等方式非法获取信息主体信息,打着“征信”的幌子开展不实宣传和欺诈活动。根据信息主体逾期信息类型和严重程度,“征信修复”代办机构从中牟取数百至数千元不等的“洗白”费用。此外,不少机构还利用虚假广告将自己包装成权威部门发布“企业信用证书”,打包低价售卖各类“信用等级证书”。

进一步规范征信业发展的若干思考

细化完善顶层设计。完善修订《征信业管理条例》,尽快出台“个人信息保护法”和“征信业务管理办法”,围绕信用信息概念、信用信息采集、整理、保存、加工、使用、安全和跨境流动等方面作出具体规范,完善数据资源确权、开放、流通、交易相关制度。健全侵犯个人信息的民事责任法律制度,明确侵犯信息主体权益应承担的财产损失赔偿责任和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确保追究侵权责任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强化行业合规监管。建立健全征信市场监管常态化机制,联合发改委、市场监管等部门深入开展“征信乱象”治理专项行动,严厉打击以牟利为目的、有组织的所谓征信维权代办机构。进一步加强征信合规监管,引导传统金融机构和大型互联网金融平台树立和践行“负责任金融”理念,加大行政处罚力度,严肃处理内外勾结、牟取非法利益的“征信洗白”行为,提高违法成本。

拓宽权益保护渠道。信息主体权益救济和保护不仅包括事前预防和事中监管,而且应该包括事后救济机制。在事后权益救济方面,应当借鉴境外成熟经验,建立特殊群体征信权益救济渠道,构建机构与信息主体间多元化纠纷解决方式。除了完善诉讼机制外,要更加重视非诉解决方式的作用,采取措施降低信息主体诉讼成本,提高诉讼效率,消除诉讼障碍,确保信息主体的合理诉求快速有效解决。

规范金融营销行为。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金融广告市场准入清单、禁止发布负面清单和依法设立金融广告发布事前审查制度,树立“负责任”金融营销宣传理念。加强对非持牌机构金融营销宣传行为的监管力度,密切关注非持牌机构利用新媒体渠道宣传行为的合规性,及时清理、重点打击其发布的违规广告和违法宣传行为。此外,多渠道开展金融知识宣传,提醒社会公众警惕“征信修复”骗局,做到“一谨记”“两及时”“四不信”,切实保护个人征信合法权益。

作者单位:中国人民银行安庆市中心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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