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孝君(副教授)(安徽工商职业学院 安徽合肥 231131)
金融作为推动经济发展的一大要素,与精准扶贫战略的结合,能有效促进扶贫目标的实现、保证扶贫对象的持续增收致富、遏制脱贫后的再返贫,巩固扶贫成果,当然,金融精准扶贫也存在着一些问题,因参与主体的多元化、贷款人的特定性、扶贫项目的复杂性等原因,其监管和效用有待改善和提高。探究其中深层次的原因,不是扶贫资金没有监管,也不是扶贫项目没有审计,而是传统的监管和审计因一些因素的制约和错配没有发挥出真正的作用,没有将审计职能贯穿于乡村振兴战略与金融精准扶贫工作之中。比如,在贷款资金审计过程中,审计兼顾财务监督和扶贫开发两大任务的同时,出现了机制失灵的问题,在金融机构、扶贫部门、审计部门三者间形成了“结”,难以实现扶贫资金的透明化和扶贫项目的效益最大化。可见,加大梳理金融精准扶贫机制中的错配因素,更好地发挥审计监督作用,激发出金融和审计的联动作用,客观准确地评价金融扶贫贷款的使用效益,已成为当务之急。
国内金融精准扶贫研究主要集中在以下几方面:关于金融精准扶贫的内涵和作用方面,么晓颖、王剑(2016)认为实现金融扶贫资金的合理配置是金融精准扶贫的实质;祝树民(2015)认为金融精准扶贫在放大政府信用、促进经济增长等方面具有特别优势,是消灭贫困的有效方式之一。关于金融精准扶贫存在的问题和解决措施方面,李保伟(2020)通过实证发现扶贫领域重大违纪违法、扶贫资金绩效以及扶贫项目建设运营等问题出现的频率较高,其对减贫成效的危害也较大;伍洪(2018)发现扶贫信贷风险大、金融成本高、不良资产多,提出完善信贷风险补偿机制、贴息方式等建议;钟成春(2016)针对金融精准扶贫,提出新型的“互联网+”模式,即从互联网角度出发,完善经济落后地区的金融供给体系。关于金融精准扶贫的创新方向,尤圣光(2016)创造性地将普惠金融与金融精准扶贫二者有机融合,以提高精准扶贫成效的可持续性;林欣欣、庄怀虎(2018)在解决金融精准扶贫信息不对称问题时,建议从完善农村征信体系入手,减少交易信息的不对称性,降低交易成本。
对金融精准扶贫的研究,国际上尚缺乏成熟的研究成果,有部分国外学者对亚洲的金融扶贫模式进行研究,Debajit Palit,Akanksha Chaurey(2013)认为亚洲金融机构可以在操作、政策、激励等方面提高效率,进而优化金融扶贫模式。Efrem Garedew,Mats Sandewall,Soder berg(2012)对印度金融扶贫模式展开研究,认为可以从提高金融信息利用率和引入社会资本等方式入手,解决印度金融机构由于信息不充分导致的成本昂贵问题。
国内对金融精准扶贫审计机制的研究大多将重点放在实际操作层面。我国审计在介入扶贫方面有需要进一步改进的地方,比如将财务收支审计作为重点而忽视了绩效审计,同时在审计介入时机上要改变滞后的现象(王善平、申志仁,2010)。与常规贷款资金审计相比,金融精准扶贫的贷款资金审计更侧重于扶贫贷款资金发放的真实合规性,忽视金融扶贫贷款的效益性,也没有考虑金融资源的风险性(王毓秀,2020)。在扶贫开发过程中要充分重视扶贫资金、项目方向等,这是扶贫成功与否的关键环节。李婷(2017)以某省精准扶贫政策实施结果为研究对象,认为缺少配套资源、缺少顶层设计指引、缺少协调联动机制是金融扶贫审计过程中发现的主要问题。李松林(2019)认为要重视金融精准扶贫过程中各要素、资源、主体之间的结构关系和运行方式,例如政府协调机制、审计监督机制等。针对扶贫审计机制中存在的问题,也有学者提出了改进建议。杨红兵(2008)建议要因地制宜地实施帮扶,根据地区特点和资金管理方式,重点关注金融扶贫项目管理。王海洪(2020)从大数据扶贫审计效率和效益的平衡问题入手,提出借助贫困对象监督保障审计有效和规范大数据平台操作等措施,以此实现金融精准扶贫。
综上,国内学者基于金融精准扶贫的内涵、作用界定和存在问题,提出了解决金融精准扶贫现存问题的对策建议,但对制约金融精准扶贫审计发挥作用的错配因素认识不够,更缺少基于制约因素的金融精准扶贫审计创新机制的研究。本文对以上问题作进一步探讨。
由于扶贫资金和贷款均需通过不同部门和机构的严格审批,多头管理造成管理时机迟滞;贷款发放程序复杂,造成扶贫资金链过长,以上不足导致了扶贫流程工作的过于分散和低效,贷款环节和项目进度难以被有关部门及时了解和掌握,可见,应对审计资源进行科学合理分配,深抓重点环节,增强扶贫审计监管力度。然而在实践中,由于地方审计部门对资金的审查大多集中在本地区或本层级内,对外界的信息和资源掌控不够,出现贷款具体流向审计不严、扶贫资金分配存在问题和审计部门管理失效、扶贫贷款落实出现偏差等问题,因此解决审计管理的集中性与扶贫流程的分散性之间的矛盾是当务之急。
疫情发生以来,我国各地区、各金融机构结合区域和业务特点,不断丰富创新金融精准扶贫产品和服务,金融机构、企业主体和政府部门共同出力,积极联合多方健全金融精准扶贫新机制,搭建新型培育发展扶贫平台,探索创新“精准扶贫+涉农供应链”“银行+保险+期货”等多种帮扶模式,现阶段我国除了以个人小额信贷为主的金融扶贫贷款以外,还出现了企业基础建设贷款、扶贫助学贷款、康复扶贫贷款、抵押贷款等新型金融贷款模式,积极对接贫困地区的需求。但是现阶段我国金融扶贫审计的审计范围仅局限于常规的财账导向审计,主要针对小额贷款资金的完整性和合理性以及扶贫贷款程序的规范性,而以企业基础建设贷款为主的新型金融精准扶贫形式并没有得到审计监管工作的足够关注,这是由于贷款的长期性、复杂性、间接性且不便于量化评价造成的。可见,审计定位和范围的受限,已难以满足现实扶贫工作的监管需求,必须解决审计定位局限性与扶贫供给多元性之间的错配问题。
我国金融精准扶贫工作机制建设复杂,金融政策落实困难,地区普惠金融发展受限,在货币政策的引导下容易发生各类扶贫风险。金融精准扶贫审计要扩大审计对象的覆盖面,包括贫困群体、地方政府、人民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等。注重扶贫贷款执行后的预期结果,基于成本效益原则,综合评价金融精准扶贫工作在效率性、效果性和经济性方面的表现。这就对审计人员提出了挑战和更高的要求。我国现阶段从事金融扶贫贷款资金审计人员的知识结构单一,缺乏系统性的专业知识体系,对大数据技术和新型金融扶贫手段知识欠缺;在具体审计工作中,不熟悉工作流程与工作环节。显然,审计队伍弱质性与扶贫任务综合性存在错配。
扶贫贷款具有政策倾向性、优惠扶持性等特点,因此财政贴息政策有别于其他一般贷款。但同时精准扶贫政策的发展和变化又要求重点关注金融扶贫资金的效益性,即贷款的投入产出比,在耗费等量资源的情况下实现产出大于投入。这种扶贫贷款的复杂性要求审计方法的多元和有效,但我国常规扶贫审计的主要方法是财务审计,只是利用基本的财务资料,必要时才会结合外延审计调查,对资金管理实施事后监督。虽然财务审计与金融精准扶贫审计有相似之处,但在具体的审计程序、审计方式、审计模式上还是存在差异,在新发展格局下必须解决审计方法单一性与扶贫贷款复杂性的错配问题。
扶贫工作监督体系要构建扶贫审计和政府监督的双向联动机制,进而增强扶贫贪腐问题的透明度以及对扶贫项目问题的整改力度。扶贫审计人员可以在审计工作准备阶段与政府监督的相关部门多进行意见交流,将政府关注的监督重点纳入审计工作的考察范围;同时审计人员也可将具有广泛监管意义的审计结果同政府监督部门共享,实现审计结果的充分利用。扶贫审计与政府督查之间的双向互动,能充分利用各自的优势,实现信息共享,提高工作针对性,实现效率、效益的双提升。建议审计人员根据政府监督部门提供的重点扶贫项目贪腐信息,制定有的放矢的审计计划,对存在重大错报风险的环节进行重点审计,从而实现风险可控前提下的高效审计。同时建议政府监督部门对审计结果进行深度挖掘利用,对扶贫工作中存在的贪腐问题进行严厉整改,对扶贫工作效率低下的原因进行深度剖析,进而使扶贫工作在政府监管下有序高效进行。
在大数据时代背景下,金融精准扶贫审计人员应顺应时代发展和要求,在实地调研过程中积极创新扶贫审计工作方法,利用大数据审计提升扶贫审计效率。审计人员应将职业判断与大数据审计方法相结合,创建金融精准扶贫贷款资金审计数据库。审计人员可在熟悉金融精准扶贫贷款流程的基础上利用职业判断确定审计重点和创建审计思路,并由信息技术人员根据金融精准扶贫审计的重点和思路将相关审计资料创建成为金融精准扶贫审计数据库,以方便审计人员共享审计信息和交流审计意见。审计人员要在扶贫审计过程中对扶贫对象进行量化分析,丰富完善金融精准扶贫审计数据库,在大数据应用的基础上加强扶贫工作监管,进而有效地推动我国扶贫工作的开展和加强扶贫体系的完备性。同时,利用金融精准扶贫审计数据库还可实现扶贫审计从传统的事后审计演变发展为全过程审计,可建立起事前评估审计的机制,对金融扶贫贷款发放的合理性进行充分评估;利用金融精准扶贫数据库,可建立事中跟踪审计机制,对精准扶贫过程中发现的信用问题、贪腐问题可及时阻断贷款发放;利用金融精准扶贫数据库,可建立金融事后评价审计机制,对金融扶贫项目的扶贫成效和扶贫人员的工作绩效进行合理评价。
相关部门应将纳入统筹整合申请范围的涉农项目的审批权限下放至贫困县,鼓励贫困县有针对性地使用贷款资金解决突出问题。审计时可将分散在各部门的多项助农贷款资金按项目整合进行统筹审计,以此提高扶贫审计工作效率,做到“多统筹”。传统单项扶农审计存在审计效率低下、审计定位不明确、审计监督欠缺等问题,因此要总结各地经验,审计部门全程监督进行扶贫的同时,联合政府扶农监督部门和行业协会、慈善机构等,做到“多协同”。利用云计算、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技术,实现审计技术方法的创新,保证高质量的金融精准扶贫审计,做到“多手段”。另外为了增加金融精准扶贫贷款资金审计的审计结果说服力,在搜集审计证据时应注意审计证据形式的多样性,必要时还要利用外部信息对内部审计证据的真伪性进行验证。考虑到贫困地区专业水平的局限性,要对贫困户进行实地调研,将调研资料与审计资料对比,将财务信息与非财务信息结合,以获取差异、发现问题,并采取有效审计措施解决问题。
审计人员队伍除了要全面掌握财务会计、管理、审计方面的专业知识以外,还应提高对金融学、统计学、经济学的深刻认识。面对新时期新变化,审计人员应积极掌握新型的、前沿的国内外金融扶贫审计技术、手段和动态,提高应对新问题、新漏洞的专业能力,使得自身的专业素养与国家乃至国际金融扶贫审计要求相匹配,为提高审计质量和效益打好基础。审计人员应从自身做起,严格遵守审计制度规范,加强自我审计、自我监督,明确部门和自身的权利与义务,坚决不越红线。审计人员应总结审计经验,建立全面的扶贫审计追责制度,同时审计机关和部门应聘请多样化专业人才,以适应金融、法律、信贷、计算机等不同管理部门的需求,提高审计队伍风险意识,实现审计工作和审计队伍质量的双双提升,加强队伍廉政建设,严肃财经纪律。
图1 金融精准扶贫审计与扶贫工作错配因素及其创新机制
本文在对金融精准扶贫及其审计理论与实践研究成果进行回顾的基础上,进一步探讨了制约我国金融精准扶贫审计发挥作用的错配因素。针对以上问题提出四个方面的创新加以解决:扶贫审计与政府监督联动机制创新;金融精准扶贫审计数据库创建;高素质审计人才队伍建设创新;多统筹、多协同、多手段,完善扶贫审计监督机制。研究结论对完善我国金融精准扶贫审计工作、提高金融扶贫资金的监督水平有参考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