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肖艳所著《多重证据法的运用与深化——中国音乐史学史证范式研究》一书,是近几年来围绕中国音乐史学研究“范式”这一主题进行讨论的著作。该书具有以“范式”证“范式”的主要特点。从音乐史学学科范式与系统视野、中西并置的研究范式与世界视野、跨学科研究范式与关联视野以及共时性历时性研究范式与宏观视野四个维度讨论该书的价值。
关键词:中国音乐史学;范式与视野;多重证据法
中图分类号: J609.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 - 2172(2021)01 - 0132 - 07
DOI:10.15929/j.cnki.1004 - 2172.2021.01.014
《多重证据法的运用与深化——中国音乐史学史证范式研究》(下文简称《多重证据法的运用與深化》)一书,是肖艳在中国艺术研究院攻读博士期间,由秦序老师指导完成的博士毕业论文,后在北京市社会科学理论著作出版基金资助下,由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于2018年出版。肖艳过往的一系列学术成果,都体现出其对“多重证据法”的深入研究,如论文《试论黄翔鹏音乐史学研究中“多重证据法”的运用》《李纯一与中国音乐史学 “史证范式”的建立——以“多重证据法”为例》,以及《王光祈中国音乐史研究方法与理念探析》等文章。因此,作为博士论文的《多重证据法的运用与深化》一书,是其研究成果的高度凝聚。
范式(paradigm,亦译“范型”),即“一种公认的模型或模式”①,是科学家集团所共同接受的一组假说、理论、准则和方法的总和,这些东西在心理上形成科学家的共同信念。该书始终围绕着中国音乐史学史证范式——多重证据法,对学科成立的重要性以及这种范式的概念进行论证。首先,作者就强调了在音乐史学学科建立的必备条件中范式的重要地位——“必须有自己的研究对象和研究领域,必须有代表性的研究成果,以及相应的由研究者组成的承认共同学术规则的‘学术共同体。其核心则是必须建立相应的科学‘范式”②。在她看来,“多重证据法”就是中国音乐史学学科建立及研究的科学“范式”之一。该书中,作者分别从证据法则在哲学与史学的地位、清代以来中国思想家史学家对证据法的认知、史证法则在西方的形成与发展、近百年中国音乐史学史证范式的形成及多重证据法的初期运用、“多重证据法”在中国音乐史学研究中的成功范例以及中国音乐史研究史证范式的深化与发展等多个角度进行研究。纵观学界内与之相关的或类似的研究视角及内容少之又少。在以往的研究中,将“多重证据法”单纯作为方法论得以运用者很多,但真正将其作为研究对象、研究主题进行追溯,并进行系统化的研究者甚少。因此,可以说该书具有一定的开创意义。本文中,笔者选择从侧面的角度考察该书的价值,注意到此书在叙述逻辑上具有特色,其整体架构呈现的是“系统视野—世界视野—关联视野—宏观视野”四个维度的面貌,“多重证据法”作为史学范式在上述四个维度里得到较充分的考察。从表面看,这四个维度之间似乎是互相分离的,但其实是内在论证需要,使其从内在逻辑看是缺一不可的。
一、音乐史学学科范式与系统视野
“系统”一词指同类事物按一定的关系联合起来,成为一个有组织的整体。因此将“系统”一词置于中国音乐史的语境中,则指的是在整体的学科环境视域下讨论中国音乐史这个部分的存在。众所周知,“音乐学”是一门科学,历史学也是科学,而“音乐史学作为音乐学的一个分支学科,是音乐学与历史学相互渗透、交叉结合而成的新学科”①。所以,研究中国音乐史的范式既要从音乐学的角度讨论,也要从历史学的维度挖掘。
该书第一章和第二章从历史学系统层面讨论了“证据法则”在中国传统哲学、史学以及思想界的发展脉络。证据法则从前期处于意识中到中期立足学问,并最终形成独立的方法准则,揭示了“证据法则”作为中国音乐史学研究的“范式”,在中国传统哲学和史学中的地位及发展。
对证据的重视可以追溯到先秦时期,纷扰的社会以及动荡的环境,使得“人才辈出”,一大批诸如孔子、荀子、韩非子等在内的哲学家、史学家以及思想家们对“证据”一词各抒己见,这体现出,此时对文献的考究与运用在编撰过程中已经达到一定的追求和规范。显然,上述哲学家、史学家以及思想家们个人的努力是不足以推动证据法的形成和巩固的,因此,作者将视线转移到了中国古代的史官制度以及史官们的治史态度上。随着社会的稳定及政治的需要,古代官吏中有了专门负责记录国家大政及帝王言行的职位——史官。可以说历代史官们能掌握大量的史料,且动用政府力量撰写历史,他们的主要目的是保存历史的真相,当然,著史中存在的主观性问题一直是备受争议的②。但不可否认的是,史官制度的存在为中国历史留存了大量文献资料,这对于后世的研究具有无法磨灭的意义。
如果将上述阶段作为证据法的肇始,也就是处于萌芽与意识阶段,那么它的真正发展和兴盛则是以宋代的“金石学”和清代的“乾嘉学派”为标志。书中尤其以王国维的“二重证据法”以及顾颉刚、陈寅恪等人对“多重证据法”的运用为例论述了清代以后证据法则的发展状况。由此可见,古代学者们对“证据”始终持以严谨的态度。从本书的论述逻辑来看,证据法的发展呈现出从单纯依附文献到结合文献以外的其他证据用以佐证的历程,而“金石学”“考据学”作为新的学问,对“二重证据法”的运用,为史学增添了更为丰富的“证据”资料,是对证据法的重要价值的最好证明。
该书第一、二章在写作过程中运用了“系统视野”,将中国音乐史学学科“范式”置于传统史学研究中,证明“证据法则”这一“范式”与中国传统史学之间存在内在一致性。中国音乐史学的发端比传统史学要晚很多,其在学科关系上隶属于历史学,在思想认识和研究方法上都对历史学有所借鉴。并且,证据法则在音乐史学研究中的作用及意义是对历史学的继承与发展,音乐史学研究离不开历史学学科这一宏观学术背景,“多重证据法”在音乐史学中的产生及运用,应该从历史学科说起。作者将这一部分置于学科大环境里进行论述,主要是对中国音乐史学的学科性质进行清晰的定位,反映了该书严谨的写作逻辑以及系统的学术见解,为后文的论证提供土壤与方向。
二、中西并置的研究范式与世界视野
作为读者,笔者在阅读该书过程中,一直对第三章“略述史证法则在西方的形成与发展”抱持着疑惑。对中国音乐学研究中多重证据法的论述,何以与西方史学有关?这是笔者期待被回应的问题。通过阅读,笔者发现此部分不仅与其他章节形成了中西并置的格局,也从世界视野的角度强调了“多重证据法”是无学术边界的重要范式。
该书第三章先是讨论了早期西方哲学、史学对证据的认识,并对西方的“历史”及“科学”的定义、萌芽与发展进行了论述。作者对西方“科学”的发端进行探寻,列举了古希腊学者阿基米德用水位变化测王冠的黄金含量的例子、泰勒斯与米利都学派以及毕氏神秘教派等等,用以表明从此时起,西方便开始用“证据与科学”证明某些问题。接着该书论述了证据法则在近代西方发展的背景。书中提到:“18世纪前后,西方近代史学继承与发扬了人文主义史学的成就,在新的时代条件影响下,把西方史学又推到一个新的水平上。”①实际上,18世纪开始许多历史上零散的成果之间的联系及其必然性才被揭示。
随后,该书从西方现代思想学术视野下的证据法则新发展——客观主义史学与实证主义史学的发展进行论述。客观主义指的是:“历史学的对象(所谓历史事实界)是客观的即存在于认识主体之外并不以其意志为转移的实际,是以某种方式保存下来而传至今日(尽管是以被反映的形式)的历史现实”②。客观主义的史料考证原则为重视证据的来源与运用。为了确保史料的准确性,要运用“内证”与“外证”相结合的方法。其中“外证”为,“参比不同国家、地区的相关史料,不同历史学家的相关著作,以及同时代其他的相关记录等,以确定历史事实”;而“内证”则指,“依据著作内部的相关情况,并结合作者的身世、性格、心理以及所处的立场等,来鉴别史料的真伪。”③实证主义史学指的是将自然科学的研究方法用于历史研究中去探寻客观史实背后的规律与必然性。与客观主义相比较,实证主义更强调依据材料找出历史发展的连续性、继承性和规律。最后,该书通过列举培根、穆勒、巴克尔泰纳等西方学者对证据法则的运用,论述了西方史学家对证据法则的重视。
通过列举“证据法则”在西方的普遍运用,以达到说明“证据法则”在西方成为史学研究“范式”的过程及其缘由的目的。这一部分内容是将“史证法则”置于世界视野中,并对其在西方的形成与发展进行略述。从该书整体布局来看,这一章节的设计十分精妙,既与其他论述证据法则在中国的运用与发展的章节以共时性的研究视角出发,从而形成中西并置的关系,但又不至于喧宾夺主;不仅体现了该书在整体框架的设计上极强的逻辑性,还体现了肖艳横贯中西的广阔视野、多元的研究方法以及极强的学术研究能力。
但是,笔者在阅读过程中仍感遗憾,对此部分的期待更在于中西方史学对证据法运用的对比研究。比如,清代是中国“证据法则”发展兴盛的时期,是立足于“金石学”“考据学”等学问的,而此时的西方,也在现代思想学术视野下形成了客观主义与实证主义两种主要的史学观念。因此,从共时性的角度以及世界视野来看,这一时期,“证据法则”对于中西方而言,均属于向更为高级的层面迈进的时期。这些内容均为笔者对该书的总结提炼,但作者却未在该章节中予以明确的对比研究,仅仅介绍了西方史学中的“证据法则”。从全书结构及内容来看,该章节的出现,似乎有点突兀。因此,如果作者能在该章节回答读者,关于中西方史学在证据法运用上究竟有何异同、原因为何、影响为何、等问题,将会为此部分增色不少。
三、跨学科研究范式与关联视野
该书的核心词汇——“多重证据法”的概念实际上已经暗含跨学科意义,如书中引言部分,将此术语与科学学和司法学的相关概念进行梳理,就是对此主题含义最好的回应。音乐在历史发展过程中与众多学科发生了密切的联系,因此音乐的研究离不开相关联的其他学科的支持。同时,拥有开阔的视野以及深厚的文化底蕴是学术研究者必需的学术素养。因此,“跨学科”的研究范式已为音乐学研究的一大潮流。该书也毫不例外地在关联视野下运用了跨学科的研究范式进行论述。
全书整体围绕“证据法则”进行探讨,借鉴了历史学对科学学的运用。马克思、恩格斯认为:“我们仅仅知道一门唯一的科学,即历史科学。”①因此科学学与历史学的“跨学科”研究是自然而发的。科学学这一学科,主要指的是:“研究科学技术自身以及科学技术同经济、社会相互关系的客观运动规律的科学,研究如何利用这种客观规律以促进科技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应用原理、原则和方法的科学。科学学把科学技术作为一种社会现象并从社会的角度进行研究,所以科学学是为发展自然科学服务的社会科学,但它交叉融合了自然科学和其他社会科学内容。”②上述阐述表明,科学学与中国音乐史学并非毫无联系,中国音乐史学作为历史学和音乐学的交叉学科,自然也是科学,其与科學学之间有千丝万缕的联系。肖艳能够关注到科学学并将中国音乐史学“范式”与之相扣,说明其学术视野十分开阔,能够熟练地运用关联视野看待问题。书中对科学学的探讨主要是为了辩证地说明,音乐史学是科学,在研究中应该与自然科学和人文科学一样注重“实证主义”的研究方法,因此也就要讲求“证据”。
同时,该书在研究过程中,还参考了司法界“证据法”中,关于证据的内涵、种类、收集、审查以及运用等方面的内容。作者在引言中将“证据”纳为多重证据法的一大原则,并对“证据”一词在《汉语大辞典》以及《辞海》中的含义加以论述,目的在于对“多重证据法”的内涵与概念进行多维的剖析,以期厘清“证据法”在司法界的含义,更有利于介绍中国音乐史学中“多重证据法”的定义及其范畴。③
由此可以看出,肖艳对科学学以及司法界“证据法”的跨学科论述,主要是为了介绍“多重证据法”在中国音乐史学中的价值与意义。她在该书中所使用的跨学科研究范式与关联视野,是“多重证据法”作为中国音乐史学的学科“范式”的性质决定的,是自发且适度的。跨学科研究范式的运用体现了肖艳对中国音乐史学及其相关学科的学科性质的深入认识。跨学科的研究范式和关联视野注重对术语的来源与出处的探讨。
四、共时性、历时性研究范式与宏观视野
中国音乐史学的宏观视野指的是:“从音乐存在的宏观时空视野做整体观察研究、对音乐历史作过往与未来极长视野的研究。”①由此可见,中国音乐史学研究必须具有共时性与历时性的视角,以宏观的视野进行研究。肖艳在书中充分地运用了共时性与历时性的双重视角,从纵横两个维度深入讨论了中国音乐史学研究的范式。共时性的特点在中西并置与世界视野部分已经加以叙述,而历时性的特点是贯穿全书的,肖艳在引言部分便提出“温故”而“知新”的观点,即通过反思总结学科的过往发展成果来展望未来。
(一)温故
该书对“证据法则”在中国音乐史学中的发展进行了追溯。在西方音乐学术文化和20世纪初中国新史学思潮的影响下,20世纪30年代以来,先后出现了叶伯和、郑觐文、王光祈等人撰写的中国音乐史著作。一般来说,叶伯和的《中国音乐史》是近代意义上科学的中国音乐史研究诞生的标志。经过几代学者的不断探索,逐渐形成了科学的“学术共同体”。音乐史的研究方式也逐渐丰富,从关注文献史料到音乐考古实物再到传统音乐中的“活材料”等,音乐史的研究成功地运用了“二重证据法”“三重证据法”等。“多重证据法则”的成功运用使得中国音乐史学更为“科学”,而科学的中国音乐史研究会进一步促进“多重证据法”的运用,二者相辅相成、相互促进。
该书第四章是围绕近百年来中国音乐史学史证范式的形成及多重证据法初期运用阶段“中国音乐史”的诞生、建立、历史背景、发展概况以及相关例证几个方面展开的。第一节是“中国音乐史学的研究传统”,论述了近代音乐史学的诞生与发展。作者认为:“如果说20世纪20年代以叶伯和为代表的中国音乐史学家,是以其崭新的艺术史观、进化史观而确立了其近代的、科学的音乐史家地位,那么20世纪30年代的王光祈,则以其新的研究视角,影响到相关史料的收集研究,也不能不引起高度关注。”②此后,王光祈③、杨荫浏④、李纯一⑤、黄翔鹏⑥等学者将王国维的二重证据法主动引入中国音乐史的研究中,从而推进了“多重证据法”在中国音乐史学中的运用与发展。该书作者在第二节“中国音乐史学的建立”中试图对“中国音乐史”的形成进行回望。然而笔者在读完该节之后,并没有直观地感受到“建立”这样一种让某种事物从无到有的过程,有的仅仅是对“中国音乐史学”概念与范畴的论述。第三节“近现代音乐史学家学术观念形成的历史背景”这一部分所提到的“学术观念”指的是洋务运动以后中国学术界形成的“中西结合”的观念;第四节“音乐研究中‘多重证据法的发展概况”从“音乐文献学”“音乐考古学”“民族音乐学”等学科的建立、发展、运用及其对“音乐史学”所提供的“多重证据”的重大意义几个方面加以论述。第五节,该书作者以叶伯和、王光祈为例对“多重证据法”在音乐史学界的初期运用进行了详细论述。紧接着,该书第五章深入探讨了杨荫浏、李纯一、黄翔鹏、项阳几位学者在中国音乐史学研究中对“多重证据法”的熟练运用。
无论是作为后辈对前辈研究成果和经验的总结与借鉴,还是学科自身的自我批判、自我反思都离不开“温故”这一过程。中国音乐史学要不断发展与更新就需要加强学科的整体反思总结,因此,“温故”在学术研究中具有重要的价值。该书则在“温故”方面花费了大量的笔墨,体现了肖艳对学科发展历史的深入把握。
(二)知新
音乐史研究除了要追寻过往,还要展望未来。该书第六章为“中国音乐史研究史证范式的深化与发展”。在这一篇章中,作者对“多重证据法”在中国音乐史研究中的深化运用提出了建议与展望,而“多重证据法”在音乐史学中的深化则是“科学证伪”。这里作者主要介绍了卡尔·波普尔(Sir Karl Raimund Popper)的“证伪标准论”(theory of falsification criterion),提到:“进行科学检验的真正企图,就是对理论进行证伪。”①
波普尔通过对“逻辑实证主义”的经验证实原则的批判, 合理吸收伟大科学家爱因斯坦的科学批判思想与康德的唯理主义的主要成分, 独创性地把它们糅合在一起, 提出“证伪原则”和划界标准相统一的“证伪主义学说”。波普尔的“证伪主义学说”划清了“科学”与“经验”之间的界限,科学就是证伪,对科学的一切检验都是对错误理论的过滤,而过滤的手段则是“证伪”。其目的是通过发现某一理论的弱点,从而否定它并对其进行“证伪”。而当某一理论能够经得起“证伪”时,便可以判断其为真理。
“逻辑实证主义”指的是“20世纪30 —50年代在西方流行的一种哲学思潮”②。与老实证主义一样,逻辑实证主义的主要任务也是“反对”或“拒斥形而上学”;而不同之处在于,它“拒斥形而上学”,采取的是逻辑分析的方法。它并非简单地宣布形而上学错误,而是通过一系列的哲学分析和论证,宣布它的命题全都是无意义的、似是而非的假命题。逻辑实证主义“拒斥形而上学”的主要手段是依据其可证实原则。所谓可证实原则就是要求:一个句子或陈述,唯有直接或间接地在经验上是可证实的,才是有意义的。实际上这是旧的经验论原则的花样翻新。③因此,逻辑实证主义亦称逻辑经验主义,其并未摆脱老经验论的局限。波普爾认识到了逻辑实证主义理论核心是经验证实原则,从而批判性地提出了“科学证伪”理论。
该书作者通过列举具体事例,说明中国音乐史学研究中的“证伪”的运用。其中包括对唐俗乐二十八调、曾侯乙编钟及古代“钟律”是否是“复合律制”、音乐史的分期与断层问题的探讨。从而证明,任何理论的提出都会被其他学者“证伪”,通过不断“证伪”这一理论会不断趋于完善,成为能经得起“证伪”的真理。对“多重证据法”的深化与发展不再只是通过多种形式的“证据”去正面证明某一理论观点的正确性,而是从反面去看到这一研究的漏洞,并从多方面去进行“证伪”,从而使这一理论成为无法撼动的科学真理。
中国音乐史学发展到新的阶段,新的研究视角与方法应运而生,因此我们在“温故”的同时,一定要将眼光看向未来,了解学科发展的趋势,才能为今后的研究打下坚实的基础。《多重证据法的运用与深化》一书则不仅对学科的过往进行了全面深入的剖析,还对学科的未来发展趋势进行了论述,反映了肖艳极强的学术前瞻性。该书标题中的“运用”与“深化”两个词,就已经暗含其主要写作方法是历时性的,从内容上看,历时性与共时性的研究范式和宏观视野是该书的核心特点。这一部分是在运用了系统视野、中西并置的世界视野以及跨学科的关联视野为全书提供了学科定位和术语界定的基础上形成的。
结 语
在学术繁荣的当下,客观、全面地揭示中国音乐史学的发展现状,为学科未来的发展打下基础显得极为重要。方法论专项研究是极有挑战性的,因为它十分考验学者对方法论概念的厘清、学科定位的把握以及对学术界成果的总结。所以,作为博士论文,该书通过环环相扣的四个特点,体现了该研究在中国音乐史方法论研究方面的深度和价值。该书为读者厘清的是多重证据法整体的流变沿革及其运用,是值得重视的一部学术性专著,将对后人以“多重证据法”介入中国音乐史研究,提供重要的理论依据。肖艳以多元的研究视野谨慎阐述了“多重证据法”在中国音乐史学中的运用与深化,为中国音乐史学史证范式研究提供了重要的学术参考,不但总结回顾了过往中国音乐史学研究的方法,还分析了未来的发展动向,为学科大方向的发展奠定了基础。
该书最为突出的是在四个视野下以“范式”证“范式”特点,即用中西并置、历时性与共时性以及跨学科的写作范式,论证“多重证据法”这一范式的运用与深化。其结构布局精妙合理,总体上是以历时性论述证据法则从中国传统史学界到中国音乐史学中的运用及深化,以共时性探讨西方“证据法则”的形成与发展。除此之外,作者还大量地研读总结前辈们的作品,并分析其对“多重证据法”的使用情况,用以佐证“多重证据法”是中国音乐史学界公认的“范式”。这不仅体现了作者史学思维的凝聚力,更充分体现了其畅达的写作思路。不论是在内容上还是思想内涵上,都彰显出作者的学术积累和对中国音乐史学研究的宏观把握。
但是,白璧微瑕,该书之所以稍显难于把握,主要是由于其理论特点造成的。由于该书做的是“多重证据法”这一范式的研究,并且涉及跨学科至司法学和科学学等学科,相关的术语书中虽做了解释与界定,但稍显晦涩难懂。因此,若拜读该书之前对相关的术语界定有更深的理解,那么对于此书的阅读、理解和评判或许会更为合理和有效。
指导老师:包德述教授
获奖情况:第九届“上音院社杯”音乐书评比赛硕士组二等奖;四川音乐学院第二届“音乐学杯”音乐评论征文比赛硕士组二等奖。
◎本篇责任编辑 何莲子
参考文献:
[1]郑锦扬.中国音乐史学发展的四种重要视野[J].中国音乐,2019(4):67-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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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于润洋.关于音乐学研究的若干问题思考[J].人民音乐,2009(1):5-11+95.
收稿日期:2020-12-05
作者简介:周琳琳(1995—),女,四川音乐学院音乐学系2019级硕士研究生(四川成都610021)。
① 美国著名科学哲学家托马斯·库恩(Thomas Kuhn) 提出并在《科学革命的结构》(The Structure of Scientific Revolutions)(1962)中系统阐述。
② 肖艳:《多重证据法的运用与深化——中国音乐史学史证范式研究》,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18,第12页。
① 肖艳:《多重证据法的运用与深化——中国音乐史学史证范式研究》,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18,第11页。
② 章太炎先生曾批判“以官定为准”的正史,他认为官方只能代表官方的立场和主见,缺乏客观真实性。而汪荣祖先生则认为传统中国几乎没有与史官理念不同的私人史家,许多私人史家也是士人,其观点并不一定与史官相悖,私修虽然偶有正史没有记录的内容,但整体而言其史料真假杂糅,因而没有正史可信,更没有正史全面。
① 肖艳:《多重证据法的运用与深化——中国音乐史学史证范式研究》,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18,第113页。
② [苏]巴尔格:《历史学的范畴和方法》,莫润先、陈桂荣译,华夏出版社,1989,第145页。
③ 肖艳:《多重证据法的运用与深化——中国音乐史学史证范式研究》,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18,第118页。
① 中共中央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著作编译局翻译: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5,第20页。
② 郑家亨主编《统计大辞典》,中国统计出版社,1995,第1011页。
③ 肖艳:《多重证据法的运用与深化——中国音乐史学史证范式研究》,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18,第32页。
① 郑锦扬:《中国音乐史学发展的四种重要视野》,《中国音乐》2019年第4期,第67~78页。
② 肖艳:《多重证据法的运用与深化——中国音乐史学史证范式研究》,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18,第130页。
③ 比较音乐学的代表人物,其著作《中国音乐史》中“研究古代历史当以‘实物为重,‘典籍次之,‘推类又次之。”的观点体现了其在音乐史学研究中对多种方法的运用,对“多种证据法”的运用起到很好的示范带头作用。
④ 杨荫浏先生是在观念、方法和证据运用方面对中国古代音乐研究和民族音乐研究贡献和影响最大学者,从他的《中国音乐史纲》和《中国音乐史稿》可看出他在研究中注重运用活的音乐资料,以弥补史籍中资料的不足。
⑤ 李纯一先生不仅具有很深的文献学造诣,还在音乐史研究中引入考古学研究,其著作有《先秦音乐史》等。
⑥ 黄翔鹏主张结合文献、历史、语言音韵等学科,对传统民族音乐中的古谱进行考订,对我国古谱学的建立具有积极的意义。
① 肖艳:《多重证据法的运用与深化——中国音乐史学史證范式研究》,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18,第330页。
② 卢之超主编《马克思主义大辞典》,中国和平出版社,1993。
③ 卢之超主编《马克思主义大辞典》,中国和平出版社,199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