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木
2014年11月7日傍晚,时年68岁的郝德顺刚推开家门,便听见大闺女痛彻心扉地哭喊声:“大弟,咱爸回来了,你快睁睁眼……你不能撇下我们啊!”老郝踉跄地走到儿子郝斌床前,用力摇晃儿子的身体,可郝斌已无任何反应。他满眼噙泪悲愤地哭吼着:“Y医院,你赔我儿子……”
就在9天前,郝德顺陪郝斌去邢台Y医院看病。那天上午,穿白大褂的女医生一番询问后,在郝斌的病历本上记下:“患者有长期精神疾病史、神志恍惚;查体不合作,进食减少20余天,原因尚不明确。初步诊断,急性胃炎、肝功能损伤、精神病。”
郝德顺视力和听力均有障碍,妻子患有精神疾病。多年来,老两口靠“低保”维持生活。老郝拿出借来的2000元缴纳了住院费,陪护在郝斌的床前。下午医生查房时,老郝表达了内心的不满:“我看到主治医生猛压我儿子的腹部,郝斌当场昏厥过去……动作如此粗暴,我都不忍看,我们要转院。”
郝德顺立刻去联系其他医院,可半小时后,无医院愿意接收郝斌。老郝无奈,只得继续留在Y医院为儿子治疗。傍晚时分,郝斌不再发烧,精神状况也有所改观。
第二天下午,心电图、血脂、肝功等各项检测结果出来后,医生指着腹平片分析说:“患者腹部的肠管积气扩张,有多个高低不等的气液平面,这是肠梗阻症状。患者腹腔已感染……”
郝德顺虽听不懂这些医学术语,可他觉得医生的诊断有问题:“这不是肠梗阻。昨晚郝斌排了大便且出血很多……医生,你这样治疗会治死人的。”
据卷宗《病程记录》显示:“患者父亲坚持拒绝肠胃减压治疗,反复劝说无效。患者出现黄疸,原因不明,已进行肝功及腹部B超检查。”
郝斌很快陷入昏迷状态,生命垂危。据老郝回忆:“住院第三天上午,我刚到家准备取医疗费,突然接到医生‘郝斌病危速回的电话。”
惊慌失措的郝德顺急匆匆赶回医院时,病床上的郝斌昏迷不醒大小便失禁。老郝与护士又因更换被褥之事发生争执。接下来几天,老郝称“自己是在担惊受怕中煎熬度过的”。而Y医院也是满腹委屈:郝斌已拖欠7000多元医药费,但我们医院仍为其进行抗感染、抑酸等对症治疗。可是,郝斌的精神病复发,拒绝腹平片等检查,还不让护士输液。于是,主治医生建议把患者转入桥东区精神疾病医院治疗。
本案终止鉴定报告书
郝斌的死亡由转院引起,可是对于那天患者转院时的情形,郝德顺与Y医院各说其词、相互指责。老郝告诉检察官:“Y医院以转院之名强行将我和儿子拉出医院,但并未送至其他医院……后来,Y医院将郝斌送到了我的小儿子家中,便匆匆离去。”
而Y医院提供的转院《情况汇报》是这样描述的:“经过医护人员精心治疗,患者病情好转可出院。患者精神疾病复发已威胁到其他患者安全,由保卫科的工作人员协调医护人员一起乘坐救护车将患者送往精神疾病医院救治。途中,患者要求将其送回家。于是,我们将郝斌送到家,并托付其弟弟照顾后,才返回了医院。”
患者究竟是自愿回家,还是被医院强行送回家?谁该为死去的郝斌承担责任呢?老郝忍受着丧子之痛,来到桥东区公安局举报Y医院的“恶行”:“Y医院连救死扶伤起码的医德也没有。哪有医院以转院为名把生命垂危的病人送回家呢?这是故意杀人行为!”
2015年6月,邢台市桥东区公安局经过缜密调查,认为这是一起医患纠纷,达不到刑事立案条件。随后,郝德顺将Y医院告上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其赔偿丧葬费等各类损失40万元。
接到桥东区法院送达的应诉通知书,Y医院答辩称:“郝斌是在家中死亡,与我院无关。我院医疗行为合理合规、没有过错,是郝斌精神疾病复发,亲属不配合治疗,要求转院回家的……”
郝德顺因拿不出确凿的证据,很快在首次庭审较量中处于不利局面。2017年春节刚过,老郝委托法院对郝斌死因进行医疗过错司法鉴定。孰料,鉴定机构遇上了“瓶颈”。北京法源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终止鉴定报告书》结论显示:“因患者住院期间出现精神疾病症状,超出本机构技术条件及鉴定能力。”
这样一来,原本棘手的医疗纠纷处理起来难上加难。最终,一审合议庭结合庭审情况,讨论后认为:患者出院时病情并未平稳,Y医院应当预知其脱离治疗的后果,但Y医院却以“患者为精神病人无法约束,患者家属不配合治疗”为由,将患者交由医院保卫人员护送回家,医院未穷尽一切治疗措施,过早让患者脱离治疗,有不妥之处。
2018年1月22日,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Y医院补偿郝德顺5万元。宣判后,郝德顺和Y医院均不服,各自提起上诉。2018年4月17日,二审法院开庭审理后,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争议的脚步远远没有停止。2019年4月,郝德顺向邢台市人民检察院递交了申诉材料。
这起医患纠纷难以解决的症结究竟在哪里?法院审理程序有瑕疵吗?办案检察官杨建军反复审阅卷宗、调查核实相关证据后,指出了此案的问题:鉴定机构出具《终止鉴定报告书》后,一审法院依据法律规定,应向郝斌的亲属解释原因、充分征询当事人是否重新选择有鉴定能力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还要告知《终止鉴定报告书》引起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本案一审法院并未告知郝德顺是否拥有申请重新鉴定的权利,直接判令郝德顺承担举证不能的败诉责任,显然侵害了其合法权利,二审法院也未纠正这一错误,显然有悖法律的公平原则。杨检察官认为:患者的生命重于一切,Y医院应穷尽一切措施救治患者,可本案证据显示,郝斌未痊愈便被Y医院送回家,医院存在过错。
2019年7月30日,河北省人民检察院支持邢台市人民检察院抗诉意见。郝德顺闻讯,喜极而泣。半年后,法院的再审大门终于开启。庭审中,郝德顺唯一的请求是:重新委托一家鉴定机构对郝斌死因进行鉴定。其实,老郝的想法与检察官不谋而合。不过,郝斌患有精神疾病,此类鉴定技术、设备要求颇高。尽管检察官、法官同郝德顺一起联系过多家有资质的鉴定机构,最终还是因种种原因,这些鉴定机构均表示“不能鉴定”。
2020年11月5日,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三次开庭审理此案。法庭上,面对郝斌死因无鉴定机构能做鉴定的难题,法官诚恳征求郝德顺的意见。此刻,郝老汉和家人商量后,提议以调解方式解决难题。主办检察官和法官经过多次商量、讨论,又一趟趟驱车百里赶到郝德顺家里,动之以情、晓之以理讲解法律。2020年11月30日,Y医院拿出2.6万元补偿郝斌亲属,郝德顺终于在《和解协议》上摁下手印,一起长达6年之久的医患纠纷案终于尘埃落定。
(文中當事人系化名)
编辑:黄灵 yeshzhwu@foxmail.com
我国《民法典》第1218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有过错的,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司法实践中,通常把医疗过错司法鉴定作为医疗机构是否存在过错的依据使用。本案的做法,对于办理无法进行医疗过错司法鉴定的医患纠纷案件具有积极的借鉴作用。
需要提醒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问题》第27条规定了当事人对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可以申请重新鉴定的四种情形。因此,在鉴定机构出具《终止鉴定报告书》等结论后,法院应征询当事人意见,切莫忽视程序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