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傲涵
【摘 要】国际经济一体化是当代世界经济发展的趋势。国家间贸易往来日趋频繁,国际货物进出口规模有增无已,使外贸企业的发展适逢其会,但同时进出口贸易的风险随之并存。长期以来,我国在国际货物进口贸易过程中由于风险防范意识不强而造成的经济损失不计其数,所以有效预见风险,提前采取风险防范规避措施至关重要。本文拟将结合国际货物进口贸易的风险原因,针对贸易合同签订履行、运输保险、风险转移和结算支付等各环节,浅谈国际货物在进口贸易中的风险防范措施,以期促进国际贸易向好发展。
【关键词】国际货物进口贸易;合同履行支付;根本违约;风险防控
1.国际货物进口贸易的风险原因
1.1合同风险
国际贸易所处的经营环境复杂,周期长,合同订立经历的环节较多,因而国际贸易中订立的合同与一般合同相比面临更大风险,主要分为订立风险与履行风险。其中,订立风险包括没有重视合同双方对有关事项进行谈判、磋商时, 提供的大量与合同标的相关的信息。这些信息可以成为合同的一部分,也是具有法律效力的资料。其次一些企业由于没有重视法律条款的选用或者不熟悉适用的外国条款而造成法律适用条款风险;此外还包括合同当事人因忽略贸易术语的不同而产生纠纷而造成的合同风险以及违约责任条款风险和争议解决方式条款风险。
1.2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一般包括合同签署双方的诚信度,以及银行和投资商的信用度。总括起来主要指资金方面的风险, 表现形式有合同条例签署不明确、合同双方不按照合同要求履行任务、违约现象、银行贷款不稳定等一系列因素的影响加大了进口贸易的风险等级,从而不利于贸易企业的正常发展,造成贸易企业承担着巨大的经济风险。
除此之外还包括政策风险、价格风险等,关税税率不稳,外汇汇率波动,都会严重影响贸易进口额,并伴有巨大的潜在风险,造成较为严重的经济损失。
2.国际货物进口贸易的风险防范
针对进口企业的国际货物贸易,在合同签订前应注意防范风险;合同签订后的履行阶段应注意控制风险;若进口合同履行出现争议,则应运用恰当的手段,化解合同风险。下文拟从进口货物贸易的工作流程出发,针对交易前风险、签订合同风险与履行合同风险三个方面,重点阐述进口货物贸易的风险防范、控制以及化解。
2.1对合同交易主体的审查
(1)资信情况审查。
国际贸易活动中,对方当事人的资信情况关系其有无履行合同及承担债务责任的能力。因此,贸易主体应当在签订合同前尽可能通过专业的资信调查机构对贸易对方进行调查。一般应调查对方是否具有合法的主体资格,是否拥有从事国际贸易的经营实力,是否具有良好的信誉以及其所在国或地区政府对某项贸易有特别的规定,是否能取得所在国或地区政府的许可等。调查的途径包括:通过银行、国外的工商团体,如商会、同业公会、贸易协会等进行调查,或通过中国驻外机构及在实际业务活动中对贸易对象进行实地考察等。
(2)主体资格审查。
在签订合同之前,首先要明确合作的主体是否具有进出口经营权, 这是企业能够从事相关行业的资质,如果没有该经营权,即使签订了合同,也不具备法律效力。
在对方以法人或非法人经济组织身份出现的情况下,应审查其提交的相关证明文件。如合伙协议、登记注册证件、法人证书、贸易主体章程等文件,以确定其订约资格。
(3)签约人资格审查。
确认合同签订双方主体合格后,仍需审查对方签约人的资格。对于法定代表人,应审查能够证明对方身份和地位的各种法律文书,以核实其法人代表身份。对于委托代理人,还应审查其有无授權委托书以及授权委托书是否适格。
2.2合同签订风险防范
国际贸易合同通常是由于条款不明或法律不同而导致法律风险,交易双方属于跨国交易,不同国家的交易习惯和法律规定不甚相同,很容易发生纠纷与冲突。而国际交易一般订单较大,双方投入很高,一旦合同在施行过程中存在问题,对双方均会造成极大的财产损失。因此, 在签订合同的过程中,充分了解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隐患,并针对这些隐患做好防范措施,可以有效降低纠纷的发生概率,提高合同的成功率。
(1)关于合同标的物的描述及规范。
完整规范地表述货物的品名规格在购货合同中至关重要,应力求货物品名、型号、规格等级明确、具体,以防止不必要的误解和纠纷,避免出现报关、征税等方面的纠纷或不便。
关于货物的质量条款,它是当事人提出索赔的依据,如果卖方所交货物的品质与合同不符,进口方有权拒收并可提出索赔。在质量条款中应当对货物规格、型号、颜色、材质等进行明确具体且操作性强的约定,并订明所遵循的是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抑或企业标准。同时应当规定实际交货时的质量,如果与合同规定存在明确许可的差异时,价格是否进行相应调整以及如何调整。凭样成交的要封存样品,妥善保管,作为验收的最终依据。
(2)货物运输保险条款。
进出口货物需要跨国界运输,从而产生了国内贸易所没有的复杂情况,并引起特有的风险、责任和费用。因此利用国际贸易术语,可以有效简化当事人的贸易谈判缔约过程,确定买卖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而在进口贸易活动中,不同贸易术语相对买方的风险点划分各有不同,根据交易的具体情况,审慎、合理地选择国际贸易术语,可以使进口商有效地防范和降低由贸易术语本身的局限性或出口商利用贸易术语进行欺诈带来的风险。
目前在我国公司进口贸易业务的实际操作中,主要使用的贸易术语是 FOB、FCA、CIF和CIP。虽然它们的交货地点各异,适应的运输方式也有差别,但都是指卖方必须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期内在指定地点将货物交给买方,卖方要支付将货物按照常规航线和习惯方式运至约定地点所需的通常运输费用,而买方将承担之后发生的货物灭失、损坏、延误的风险以及在货物以适当方式交付运输之后发生意外而导致的额外费用。
对比F组、C组两组贸易术语,虽然交货方式雷同,但之于买方的风险大小却是有差别的。FOB和CIF分别是这两组中最常用的贸易术语,尤其在我国的对外贸易中使用十分普遍。由于FOB条件下货物承运人由买方选择,而CIF条件下货物承运人由卖方选择。在CIF条件下就很容易发生卖方和承运人串通利用伪造提单或有瑕疵的提单欺诈买方,给买方带来较大风险。因而在贸易术语的选择上,进口合同应尽量争取采用FOB术语,进口商掌握租船订舱的主动权,慎重选择船公司,杜绝卖方与船务公司勾结诈骗的情况。如果货物在运输途中遭受了损失,也可以根据自己的保险合同向保险贸易主体索赔,合理转移贸易风险,规避货款两空的局面。
(3)货物结算支付条款。
国际进口贸易的结算方式主要有:信用证结算方式、汇付和托收结算方式等。不同结算方式下,进口商面临的商业信用风险是不一样的。货到付款或采用O/A方式交易,对买方来说比较安全。理论而言,采用D/P托收、信用证、预先付款结算,买方立场收货风险逐渐凸现,但实践中难以避免双方的利益博弈。针对这一问题,个人认为在签订合同时,如果双方当事人是初次交易,可以使用信用证。因为信用证较好地实现了卖方获得付款与买方获得合同要求的货物这两种对立需求之间的平衡,若贸易双方不是互相了解可使用信用证。但是如果合同双方当事人是频繁交易的贸易伙伴,对对方的资信、企业生产能力相对了解则可以选择托收的方式。因为信用证的开证、交单、审单等流程繁多,操作复杂而且费用高,极其容易发生纠纷,并非有十足的保障。
(4)制定恰当的法律适用条款和合理的索赔条款。
进口货物买卖合同所涉及的适用法律,一般允许运用合同意思自治原则,由双方当事人自行确定,除非法律有强制性规定。进口商应当争取在合同中适用我国法律,特别是进口货物是我方所需重要物资时,一旦发生争议,有利于获得合理解决。
目前国际上用于调整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实体法律规范中最重要的国际公约是《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但实践中存在着公约与国内法优先适用的问题。举例说明:按《民法典合同编》规定,双方约定了交付地点且货物已交付到该地点,而买方未收取货物的,风险自货交第一承运人时转移至买方,而公约的69条第二款并未明确指出风险的转移时间点,但是实践中通常应在跨国承运人卸货时发生转移,所以在签订合同时,应该在合同中予以明确, 防止纠纷发生。
目前公约中对于损害赔偿的时间、地点、非金钱损失赔偿、损益相抵原则规定并不明确,若适用公约制定损害赔偿条款,则应选择对自身有利的法律来规定,并在合同中对于公约未规定的重要事项予以明确规定。签订合同违约金条款时也应注意对方的履约能力、履约期限以及对于利用违约金欺诈的行为有所防范。
2.3合同履行风险防范—以违约救济时存在的法律风险及防范为重点论述
违约救济时存在的法律风险隐患主要包括解除合同方面和免责条款方面。在解除合同方面,由于国内要求与国际要求不同国内并无对根本违约的明确定义。导致在出现根本违约时,合作双方对其概念认定出现差异,或没有正确进行合同解除通知。比如,在适用国际法的时候,如果双方对其产生争议,我方的企业很难给出有效的法律条款来辩护,导致我方陷入被动。抑或,在通知合作方接触合同时,需要通过书面的形式方便留证。如果只通过口头形式进行通知,合作方可能当作不知继续生产货物,最后甚至会要求买方赔偿卖方为履行合同的费用。因此,在解除合同时,需要通过书面形式进行通知,并要求对方回复签收信息用以日后查证。
在免责条款方面的风险主要是受不可抗力的一方在通知和提供材料时存在的一些问题。比如,其通知的方式不当,当企业面临不可抗力时,通常是一些较为紧急的时候,此时多使用电话等方式来通知合同另一方,难以留下有效的证据,举证较为困难。应对此类风险,企业可在后续补发一份函件,以此作为证明。
3.结语
国际货物贸易合同是交易双方最重要的一項凭证和保障。跨国性质的交易和各国法律条款的差异,使得合作双方在交易前、签订合同过程中与履行合同时均存在较多的法律风险隐患。于流程中每个环节细致入微,针对可能发生的法律风险精确防范,事为之制、曲为之防、礼文尤具,方可降低合同发生纠纷的概率,有效保障双方财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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