派出所民警如何调解打架纠纷

2021-06-24 16:12杨荣刘长煌
派出所工作 2021年5期
关键词:伤情纠纷当事人

杨荣 刘长煌

调解打架纠纷是基层公安民警特别是派出所民警必备的基本功。不少民警办理刑事案件比较顺手,遇上打架纠纷却疲于应付,因为打架纠纷往往纠缠不清、没完没了,耗时耗力。

笔者在基层派出所工作十多年,多次调处打架纠纷,略有心得体会,归纳起来有以下两个方面:“六不”和“程序当先、三理贯穿、六法兼用”。

一、“六不”

1.不听一面之词。打架双方据理力争,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这就要求我们民警学会“兼听”,公正客观地作出判断。

2.不轻易下结论。情况不明,一知半解,急于下结论,很容易限于被动,造成双方不服。民警需要多作记录、多倾听,不动声色,深思熟虑再下结论。

3.不纠缠事发过程。抓大放小、不过多纠结于细枝末节、陷入无休止的争吵,而是要梳理出梗概,制定调解方向。

4.不火上浇油。不能口无遮拦,口不择言,情绪波动。实践中有极少数民警在调处过程中因控制不好情绪与打架纠纷的当事人发生言语冲突,惹火上身。

5.不拖延。对明显不构成轻伤、不需要伤情鉴定的治安案件,应当在受理案件的3个工作日完成调解;对需要伤情鉴定的,应当在伤情鉴定文书出具后的3个工作日完成调解。要讲效率,当断则断,能不过夜解决的就不过夜,以免有人掺和,事情生变。

6.不偏离目标。调解打架纠纷的目的是化解矛盾,减少不稳定因素,达到双方比较满意或基本满意。

二、“程序当先、三理贯穿、六法兼用”

調解打架纠纷一定要按照法律程序走,做好相关的调查取证等工作,为后续工作打基础做铺垫,规避风险。所谓“程序当先”,就是不管工作多忙,该走的程序一定要走,该做的笔录一定要做,该固定的证据一定要固定,该调取的录像视频一定要搞定。

所谓“三理贯穿”是指:一是申明法理,即讲透法律法规。二是摆清事理,积极引导利弊分析,就事论事,换位思考。三是说透情理,循循善诱,动之以情,晓之以理,解开心结,化解争议。

“三理贯穿”,其实是民警语言艺术的展现:言之有物、言之有理。

所谓“六法兼用”,即是在调解纠纷过程中,针对不同的对象和情节,应该采取不同的方法,归纳起来有但不限于以下六种方法。

一是顺水推舟自行协商调处法。针对起因简单、事发突然、情节后果都不严重的纠纷矛盾,民警及时受理,主动开展工作,当面对质,还原过程真相,让双方自行协商,速战速决,可避免横生枝节、日久生变。

二是把握时机“搭梯子”调处法。由一些鸡毛蒜皮的小事引起的矛盾纠纷,很难说清谁是谁非,很多时候主要是因面子下不来,谁都不愿作出让步。在调解中,民警及时掌握此种心态,适时隔离双方当事人,制造“梯子”让他们下台阶,给足“面子”,促成双方握手言和。

三是缓冲降温调处法。针对当事双方激烈冲突,处于不理智状态,不宜趁热打铁、急于求成,而应避其锋芒,冷处理,情绪稳定后再开展调解工作。

四是借助外力突破调处法。很多打架纠纷发生后,不少人喜欢通过各种关系找民警说情,这种外力正好为民警借用,向关系人讲清事实真相,说清是非曲直,分清责任大小,然后由关系人向当事人进行解释和说教,往往能起到四两拨千斤的作用,从而平息纠纷。也可邀请村(居)委、社区干部参加,共商共议,共同化解。

五是刚柔并济高压调处法。针对一些疑难纠纷,双方认死理、认歪理、不听劝导,在多方工作无果的情况下,适时地唱黑脸,以办理殴打他人、故意伤害案件的形式介入,做笔录、采指纹血样并进行信息采集和寻找旁证、调取视频等工作,变柔为刚,使当事人心理紧张,转而接受调解。

六是区别对待轮番调处法。对于复杂的纠纷,特别是涉及少数民族和残疾人、语言沟通困难的当事人等特殊当事人的纠纷,需要派出所集体参与,各尽所能,轮番上阵,形成合力。

总之,民警应该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参照《人民调解工作的若干规定》,主持并促使打架双方达成协议,协商解决,维护社会稳定。

(作者杨荣系江西省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西湖派出所民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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