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 晔,王晓平
(海南师范大学 音乐学院,海南 海口 571158)
在开发海南3000多年的历史长河中,黎族创造了具有明显特色的南国海岛文化。在其文化体系中,不论是物质文化还是精神文化,都以其独特的形式呈现在世人的面前,成为海南地域文化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1)林日举:《海南民族概论》,海口:海南出版社,2008年,第2页。和许多兄弟民族一样,黎族也是一个有语言而无文字的民族。在无文字的社会中,音乐是表达内心世界的重要手段,也是沟通内心世界和外部现实社会的一座桥梁。(2)杨曦帆:《一种新的视角:文化认同与少数民族音乐研究—— 以川西高原“铠甲舞”为例》,《中国音乐》2018年第1期。在这里,“艺术家”和“观众”之间没有严格的区分,上至天文地理、时政世态,下至婚恋情思、行为规范,人们通过音乐释放出无法通过其它方式表达的思想和观念。(3)[美]艾伦·帕·梅里亚姆:《音乐人类学》,穆谦译,北京:人民音乐出版社,2010年,第220-236页。自2006年以来,黎族“三月三”节、黎族民歌、黎族竹木器乐均已陆续被列入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成为中华民族文化宝库中一颗耀眼的明珠。然而,历史总是在矛盾辩证中发展。自改革开放以来,海南社会生态发生了巨大变迁,根植于海南本土的黎族音乐文化渐渐地失去了滋养与发展的生态条件,心口相传这种“体悟式”的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传承”丧失了自然传承的温床,直接引发了“传承人”危机,音乐生态严重失衡。基于此,本文从黎族传统音乐的传承困境谈起,探索以传承人为核心的黎族音乐类非遗传承运行机制,并对传承梯队的创建提出针对性建议与措施。
我们面前呈现着这样一个事实:随着改革开放、特别是1988年海南建省以来,海南从一个封闭落后的边陲海岛一跃发展成为中国改革开放的前沿阵地,随之而来的是海南的经济环境、自然环境、人文社会环境发生了前所未有的变化。经济的快速发展导致音乐文化生态发生了巨大变迁,传统音乐受众面急剧萎缩,本土性和民族性逐渐流失。信息时代的乡村文化语境中,黎族年轻一代有着与先辈不同的人生观、价值观,娱乐方式日益多元化,呈现出中西杂糅、新旧并举、城乡渗透交融等特点。如今的黎族村寨早已小楼林立,青壮年选择进城务工,留守人员以妇幼和老人为主,传统音乐失去了“代际承袭”的对象,“活态传承”的现实极为严峻。
就传承人而言,仅有的几位国家级与省级代表性传承人中一位已经过世,50岁以上的2位,60岁与70岁以上的各一位(见表1)。严峻的现实是,代表性传承人大部分年事已高,新的接班人没有形成梯队,传承齿轮生锈、链条断裂,音乐生态严重失衡。比如,被誉为海南黎族歌后、也是被中国文联命名为“中国民间艺术杰出传承人”的王妚大女士已于2018年谢世,这对黎族传统音乐的传承而言,损失是难以估量的。王妚大女士可以演唱上千首黎族民歌,熟记三十多种不同的黎歌歌调,虽然部分作品已经录像、录音,但更多的独门绝活、心口相传的民歌经典则是歌随人逝,留下的只是人们记忆中的千古绝唱。所以说,若不能从制度上、源头上解决后备传承人的来源及质量保障问题,传承和发展依然是一句空话。
表1 海南省国家级与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传统音乐)代表性传承人名录
黎族传统音乐的传承困境也引起了学者们的关注,并取得了一些研究成果:李清资从民族志角度调研了海南琼中黎族民歌的保护现状,提出要形成“以乐养乐”的运行机制,以增加“造血功能”的建议;(4)李清资:《海南少数民族音乐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论略》,《人民音乐》2010年第6期。罗晓海从教育传承视角提出自己的见解,呼吁将黎族音乐作为海南地方音乐教材在海南中小学音乐课堂予以推行;(5)罗晓海:《黎族音乐传承现状与策略研究》,《音乐时空》2013年第10期。蔡华明则建议政府对代表性传承人应视为国宝、高薪聘养,让其安心传承。(6)蔡华明:《海南黎族民歌传承探究》,《琼州学院学报》2013年第1期。前期的研究成果确实为后来者的研究提供了大量的可参资料,但不俗的研究成果中,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运行机制与梯队建设方面进行挖掘、并从“技术层面”予以研究的成果,仍属空白。
从田野调查看:海南省各级政府主管部门对各类传承活动确实能按政策要求发挥其机构职能而且尽职尽责,但实际工作中存在两方面的问题:第一,缺乏一整套层次分明、路由清晰、有据可循的“非遗传承运行机制”,以致工作中抓不住着力点,对社会资源的配置不能快捷而准确地进行管理,致使一些政策难以落地,客观上形成一种“重申报、轻管理”的现象。第二,“传承梯队”没有形成,就无法确保后备传承人才的持续供给。因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工作不仅仅是保存文本、图像、作品原创物等资料,更应该注重对民间音乐类非遗传承人的培养和扶持,建立梯队合理、结构完善、层次分明的传承人队伍,并逐步向活态化、年轻化、专业化转变。(7)周雨城、史红玲:《湖北民间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路径研究》,《三峡大学学报》 2016年第5期。也就是说,“原生性”民间音乐是由于某些构成部分的稳固遗传基因所起的作用,才使传统音乐保持住基本特征而承袭下去,并使其具有较强的稳定性和顽强的生命力,否则无法保留浓郁的民族风格和地方色彩。若遗传过程中不加入新鲜血液,有源无流,传统音乐就会失去生存的营养而自行消亡。(8)杨红:《中国传统音乐引论》,北京:中国文联出版,1999年,第6-7页。所以,通过传承梯队建设让更多相关群体中的年富力强的传承人群加入到非遗传承大军,无疑是推进非遗保护与传承的有效路径。
机制,“泛指一个工作系统的组织或部分之间相互作用的过程和方式”。(9)《现代汉语词典》第7版,北京:商务印书馆,2018年,第600页。非遗传承运行机制是指传习活动有规律的运行中,影响运行的各要素之间的结构、功能、节点、互动关系,以及这些要素发挥功能的作用原理及运行方式。它是一个开放的、有规划、有组织的、具有负反馈调节运行机制的控制系统。应该讲,从传承运行机制的视角介入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研究,是坚持活态传承的“技术性”实践,具有生态意义上的可持续性。课题组经过前期调研,围绕传承人这个核心支点,结合黎族音乐类非遗传习活动运行的实际情况,设计出一幅“非遗传承运行机制图”(见图一)。图中明确了“质量跟踪环节” “反馈环节” “传帮带制度”,以及“破格提拔” “考核认定” “人才输送”等要素的实施节点,并首次引入了“代表性传承人” “候补传承人” “潜在传承人”三级传承梯队的概念,以及各传承人之间的逻辑关系,建立了人才选拔通道和代表性传承人的输送路径。
(一)关于保护人:图一中的“保护人”既是法规制定的参与者,也是选拔传承人的认定人,具有强劲的话语权。2020年3月1日起施行的《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非遗函〔2020〕16号(下称“办法1”)第十二条,以及海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琼文发〔2009〕2号(下称“办法2”)第五条规定:“组织专家评审组和评审委员会,对推荐认定为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的人选进行初评和审议;省级文化行政部门组织不少于5人的专家组对申请人进行审核、评议,专家组提出推荐名单和推荐意见。”显然,这里的“专家”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我们认为,需要从文化认同、民族认同等方面对“专家”进行认定。民族认同是指某一民族共同体的成员将自己和他人认同为同一民族,对这一民族的物质文化和精神文化持接近态度;(10)[美]迈尔威利·斯徒沃德:《当代西方宗教哲学》,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1年,第86-93 页。而文化认同是“人类社会生活中一个涉及族群情感、历史文化以及个人身份认同的话题,包含着人们对自身社会生活价值的判断,对于人们的社会行为有着潜在但却是根本的影响。”(11)杨曦帆:《一种新的视角:文化认同与少数民族音乐研究——以川西高原“铠甲舞”为例》,《中国音乐》2018年第1期。比如德国人类学家史图博(H.Stubel)曾于1931年与1932年两次深入海南黎族地区进行田野调查,出版了《海南民族志》一书,该书是最早采用民族学研究方法研究黎族社会文化的专著,在学术界有着深远的影响;再如获得“云南文学艺术卓越贡献奖”的北京音乐家田丰,他以音乐家的敏感和卓识,意识到云南民族文化的珍贵和独特性,于1985年只身来到云南,用生命的最后16年,创作了《云南风情》《爱的足迹》《红土情》等音乐力作,开办了云南民族文化传习馆,为挖掘、保护、传承云南少数民族原生态文化鞠躬尽瘁,死而后已。这里,我们不去评价田丰的“云南模式”,只想说:田丰没走,他对民族音乐文化的认同与痴迷之情已化为一团云朵,停驻在七彩云南的明净蓝天。(12)“才村老李”微信公众号:才村老李:《往事并不如烟——音乐家田丰在云南》,2019月10月25日。
(二)传承机制的运转:正常的传习活动由代表性传承人进行并接受保护人的管理、指导与质量跟踪检查(图一中的“正常传习通道”)。代表性传承人在开展传习活动的同时,必须对候补传承人进行“传帮带”,这是一项不可回避的责任与义务。一旦正常的传习活动发生异常,候补传承人要及时替补并接受保护人的管理与质量跟踪检查(图一中的“常备传习通道”),以保证传习活动的不间断运行。
(三)重要环节建立“质量跟踪”“考核认定”多级监管机制。必须明确责任主体和工作重点,这些制度的实施要建立档案,一切以数据说话,并在年度考核成绩中占一定的比例,使监管落到实处。
(四)三级传承梯队:创建一支层次分明、年轻化、专业化的传承人队伍,即代表性传承人、候补传承人、潜在传承人三级传承梯队。梯队的人才结构呈金字塔形,其目的就是做好人才储备,确保后备传承人才连绵不绝。代表性传承人与候补传承人的人员比例为1∶3,候补传承人与潜在传承人之比为 1∶3~1∶5为宜。
(五)建立反馈运行机制:所谓反馈,就是系统的输出成为输入的一部分,反过来作用于系统本身。反馈有正、负反馈之分,负反馈控制可以纠偏、使得系统保持稳定,正反馈则使系统偏离加剧。我们通过负反馈控制,强化对政策执行过程的督察,接受社会的监督与反馈意见,通过不同维度的综合建议与评价,以全面反映非遗传习活动的状况和成果,从制度上力保传习活动不走样。可以在机关、学校、协会、民间团体认定一批社会责任心强、具有一定音乐水准、执着、朴实的信息反馈员(督察员),发放证书,使其凭证书参加各类与非遗传承相关的社会活动。
要建立三级传承梯队,首先需要了解黎族年轻人是否愿意“代际承袭”的原因。一方面由于黎族聚居地的多数年轻人选择在外打工,出于经济和个人前途的考虑,不愿意子承父业。另外,传承人“担忧的” “想要得到的” “政策范围内可以给予的”也是问题的核心。著名社会心理学家马斯洛(Abraham H.Maslow)曾经提出人类需要层次理论,认为人类的活动和行为往往都有一定的原因,在心理学上叫做“动机”与 “驱力”,而动机又是由需要引起的。一般而言,人类的要求可以分为5个层次:生理需要→安全需要→社会交往需要→尊重需要→自我实现(自我成就)需要,并由低层次向高层次逐渐发展。对于代表性传承人、尤其是年轻一代的非遗传承后备军而言,安全需要(收入稳定的期待心理和法律保护、劳动保险、医疗保险的要求),尊重需要(希望别人尊重自己人格、尊重自己的能力和成绩并得到赞赏),自我实现的需要(希望充分发挥自己的价值,做一番有意义的事业)是他们最为看重的,也是直接影响年轻人学习传统音乐的驱力。所以,提高传承人的社会地位,出台相应的政策和激励措施,进而不间断地培养出一支合格的非遗传承后备军,已经是一个不容回避的问题。对无经济收入来源、生活确有困难的传承人,如果能够从“养老、劳保、医疗、生活补贴”这一块在政策上“网开一面”,则足以消除其后顾之忧。
非遗函〔2020〕16号文件较为详尽地制定了代表性传承人的认定、管理,以及取消资格的程序与办法。在此基础上,本文提出以下几点针对性建议。
1.琼文发〔2009〕2号第八条第四款,要求代表性传承人要“认真开展传承工作,无保留地传授技艺,培养后继人才”。这种概念性的词汇,界定范畴较为模糊,衡量尺度又过宽泛。课题组认为,在“办法2”第八条第四款的基础上,应该强调代表性传承人在开展传习活动的同时,对候补传承人进行“传帮带”是一项不可回避的责任与义务。一个代表性传承人须同时带2~3个徒弟,出徒时间可暂定为2年,以政府管理部门与专家考核作为标准,“要责成专人、小组定期督促、检查。开始时要举行拜师典礼,并需每半年在一定场合进行汇报,最后举行出师仪式。”(13)乔建中:《论中国传统音乐语境下“非遗”传人的认定与保护》,《艺术学研究》2019年第1期。师徒之间要签订“师徒合同”,合同中需要“列明协议期内授徒、传艺、宣传和交流、项目实践、项目资料收集、整理、研究和保存等方面的传习计划和具体目标任务。”(14)《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非遗函〔2020〕16号。合同还需增补的内容是,徒弟从学徒之日开始算起,5年内所参加的与传习有关的社会互动、经贸交流、演示等有偿活动,其所获报酬的30%~35%要敬献给师傅。为什么是30%~35%的比例?多点或者少点是否可行?课题组经测算认为该比例是恰当的。如果低于30%,不足以体现师傅带徒弟的辛苦及充分调动师傅无保留地传授技艺的积极性。高于35%,徒弟难免会产生“消极情绪”,进而影响师徒感情。而30%~35%的比例既可调动师徒双方“传授”与“习得”的积极性,也极易拉近师徒之间的情感距离。这方面,日本的一些做法值得我们借鉴,日本的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起步较早,自1950 年颁布实施《文化财产保护法》并历经数十年的实践和反复修订后已形成了一套严密的文化遗产保护法制。其中,重要无形文化遗产保持者(非遗传承人)一经正式认定就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定责任和义务。例如,不得对“技能”采取密不授人的态度,有责任和义务积极地公开自己的绝活和成果,并记录其活动。根据情况对其传承活动(如收徒授业等活动)进行必要的“建议”和“劝告”。(15)周超:《中日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认定制度比较研究》,《民族艺术》2009 年第 2 期。
2.传习过程中的“质量跟踪”“信息反馈”“年度考核”需要建立书面(电子)档案,对出现的问题及时跟踪解决。就课题组这些年接触过的非遗传承人来看,由于文化水平有限及普通话的障碍,在一些传习活动时存在心余力绌的困窘,传承场所的改变也使得传承活动过于程式化。所以,对代表性传承人年度考核内容要更新、增强,以“帮助非遗传承人群强基础、拓眼界、增学养,增强文化自信。”(16)《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群研修研习培训计划实施方案(2018-2020)》,文旅非遗发〔2018〕4号
根据“图一”的运行原理,候补传承人起着承上启下的骨干作用。当正常的传习通道出现故障(如代表性传承人因故不能参与传习活动)时,候补传承人应及时替补。换一种说法,当需要增补或者新增代表性传承人时,原则上应从第二梯队遴选。候补传承人的选拔也应参照“办法1”的内容适度降低标准、择优认定。
1.热爱民族音乐文化,身体健康,爱国敬业,遵纪守法,民间口碑好、公众认可度高。
2.会讲海南话,懂黎语,具备较高的地方知识修养。
海南话属于汉藏语系汉语闽南方言,黎话属汉藏语系壮侗语族黎语支,黎族内部又有哈、杞、润、赛、美孚五大方言之分,语音构成极为复杂。而传统黎歌需用黎族方言土语演唱,歌调古朴粗犷,韵律十分独特。“汉化黎歌”则是用海南方言演唱,歌词鲜明浅近、极具民族特色。所有这些,是其他语言难以诠释的。
3.传承谱系或师承脉络清晰,具有学习与实践经历,掌握该项目一定的特殊技能。
非遗传承人必须要有清晰的传承谱系,师承关系痕迹确凿,以认定其掌握技艺的真实性和权威性。如出生在被誉为“黎族民歌博物馆”的琼中作雅村的王取荣,就是跟随已故国家级黎族民歌传承人王妚大女士学习,他因喜歌、唱歌,以歌为媒与黎族歌手林玉英喜结良缘,婚后两人互帮互学、刻苦钻研黎族民歌的各种曲调、举办黎歌培训班,目前夫妻二人均已成为黎族民歌省级代表性传承人;再如保亭什玲镇什磨村人黄照安,10岁开始跟祖父和父亲学习演奏、制作黎族口弓、鼻箫、哩咧等乐器,现为国家级黎族竹木器乐传承人;黎族民间乐器有40种以上,列入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就有:叮咚、独木鼓、鼻箫、灼吧、口弓、口拜、哔哒、哩咧(民间称八大件)。黎族民歌更是曲调形式多样,数量不计其数。所以,对于第二梯队的候补传承人掌握黎族民歌的数量、熟记的不同曲调、唱奏技巧、即兴创造能力等,都要有一个“量”与“质”的综合考评。
4.基于在现代化、城镇化、流行文化等多重语境下,候补传承人要有明显的开展传承活动的潜在能力,能够辅导“潜在传承人”黎族传统音乐文化知识与技艺的学习。
作为梯队建设的基础,潜在传承人就是整个梯队的预备役队伍。要从基层、乡俗活动、文艺汇演、学校等多方面不拘一格地选拔人才,破除论资排辈之观念,只要是好苗子,一经考核合格及时入选。潜在传承人原则上由政府主管部门直接管理,也可以由政府指定的高等院校或行业协会代管。潜在传承人需要注册登记,发放证书,给予适当的生活补贴,参加与非遗传承相关的系列活动,定期培训,每半年或者不定期举办集中汇报展演,以掌握队伍的学习状况。潜在传承人实行考察、选拔、淘汰机制,以保证人才动态发展且符合下列规定。
1.热爱民族音乐文化,爱国敬业,遵纪守法,身体健康,德艺双馨,无不良记录。
2.具有清晰的师承脉络、学习与实践经历,同等条件下,音乐类专业的毕业生优先。
3.会讲海南话,愿意学习黎语,具备一定的地方知识修养。
4.兼顾知识和年龄结构的优化,在社区和群体有一定认可度。
如果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传承比喻为一项浩大工程,而工程质量就是其赖以生存的坚固大堤。坚固的质量大堤可以给人们带来幸福、给企业带来发展,同样也能给“非遗”的传承与发展带来繁荣并奠定坚实的基础。对“非遗”而言,质量之源始于何处呢?质量之源始于传承人。因为非遗的“保护”靠的是“活态传承”,传承人又是“非遗”绵延赓续的唯一载体。所以,通过细化、完善传承制度的质量管理体系,通过梯队建设,由阅历丰富的“代表性传承人”领军,有年富力强的“候补传承人”做骨干,有敢闯、敢干、敢做、有激情的“潜在传承人”做后备,已经失衡的黎族音乐生态系统必能在人为有益的干预下构建一个适应其生存发展的新的平衡,以期达到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通过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国际公约》所指出的那样:“各个群体和团体随着其所处环境、与自然界的相互关系和历史条件的变化不断使这种代代相传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得到创新,同时使他们自己具有一种认同感和历史感,从而促进了文化多样性和人类的创造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