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芬
摘要: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是充分发挥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有力支撑。分析国家治理与政府治理的内在联系,从哲学伦理实体性分析国家治理的伦理性表现是全面认识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基础。为此,立足于国家治理的最高伦理价值目标,即实现“善治”,结合“格子—集团”文化理论中的“等级制文化”和“平等主义文化”,从培育政治认同意识、树立主体责任意识、重塑伦理权利意识以及探索公民社会中,多元治理主体实现“善治”的伦理途径。
关键词:国家治理 政府治理 等级制 平等主义 善治
引言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行政体制,构建职责明确、依法行政的政府治理体系”。地方政府作为国家多元治理的主体之一,其伦理层面的路径构建,对于新时期全面推进我国国家治理体系改革和提高国家治理效能具有重大和深远的意义。
一、国家治理与政府治理的内涵及关系
(一)国家治理的内涵
从治理主体来看,国家治理可以理解为由国家进行治理,对公共事务进行统治和管理过程;从治理客体来看,国家治理可以理解为对国家进行治理,是“多元共治”或“多中心治理”的一个治理中心,发挥主要的作用,但不是决定性作用。
(二)政府治理的内涵
在我国,“政府治理”是指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国家行政体制和治权体系遵循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规定性,基于党和人民根本利益一致性,维护社会秩序和安全,供给多种制度规则和基本公共服务,实现和发展公共利益的管理活动。
(三)国家治理与政府治理的内在联系
两者既是包含与被包含的关系,又存在差异性。一是,国家治理通过具体的行政、立法、司法体系来实现,政府治理是国家治理的具体实施和行政体现;二是,国家治理具体涉及政治、经济、文化、军事、生态建设等方面内容,政府治理表现为使用公共政策工具,实现制度治理和政府法治。
二、政府治理的伦理实体性分析
黑格尔认为,伦理实体要由家庭经过市民社会再到国家,家庭和市民社会都是“单个人”的“集合”,只有国家才是最优的伦理实体。政府作为国家行政权力运作的实际载体,理应对行政行为进行伦理考量。国家伦理特殊性的表现:
(一)国家是真实的自由
国家作为伦理实体消除了个别与整体、特殊与一般、个人与社会的对立,是一种普遍实现了的自由,是消除了个人任性的自由,“自由的理念中只有作为国家才是真实的”。
(二)国家是伦理精神
“国家是伦理理念的实现——是作为显示出来的、自知的实体性意志的伦理精神,完成一切它所知道的,而且只完成所知道的。”可见,国家体现的是一种普遍性的整体主义精神,是个人利益的普遍化。
(三)国家是伦理秩序
在国家伦理实体中,在抽象法和道德阶段所认定的权利与义务关系才能从主观变成客观、从偶然变成必然,集中体现为国家内在力量,所以国家的伦理秩序体现为权利与义务的统一。
三、政府治理伦理制度构建的必要性分析
人类社会发展至今,社会治理模式发生了实质性的变化,政府由“统治”向“治理”转变,从“善政”向“善治”升华。“善治的本质就在于它是政府与公民对公共生活的合作管理,是政治国家与公民社会的一种新型关系。”政府治理理应遵循善治的基本原则:
(一)认同性原则
政府权威和秩序体现为一种政治学意义上的合法性,公民体认的程度越高,合法性就越大,善治程度就越高。所以,政府是否是善治,首先要看管理机构和管理者在多大程度上使公共管理活动取得了公民的同意与认可。
(二)责任性原则
马克斯·韦伯曾在《作为职业的政治》的著名演讲中提出政治领域中“意图伦理”和“责任伦理”,前者不考虑后果,后者则要求行为者义无反顾地对后果负责任,政治家应当遵循的是责任伦理而不是意图伦理。责任性越大,善治程度就越高。
(三)法治性原则
法治“不是一种关注法律是什么的规则,而是一种关注法律应当是什么的规则”。法治体现民主自治的社会伦理要求,是善治的基本要求。
四、政府治理有效的伦理措施
政府治理中伦理秩序的形成,根植于地方文化之中,是“地方性伦理学知识”,如何将特殊性与普适性相结合,是需要考虑的基础性问题。
艾伦·威尔达夫斯基从多样的文化差异入手,以社会性的两个维度即“格子性”“集团性”为划分标准,绘制了“文化地图”。具体参见表1。
威尔达夫斯基依据文化类型及属性,在文化之间进行同盟和联盟组合,形成四种混合的政治制度。第一种,国家资本主义(由联盟A和B主导);第二种,极权主义(由联盟B和C主导);第三种,社会民主主义联盟(由联盟C和D主导);第四种,美国的个人主义(由联盟A和D主导)。
公民社会中,政府治理方式的现代化体现为伦理制度的建立,治理主体的多元化、多中心化。立足于我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结合文化类型,从政府和公民两个视角分析政府治理的伦理途径成为“善治”的基础考虑。
(一)培育政治认同意识
在“格子—集團”文化理论中,“集团性”即在社会生活中个人对集团的归属程度,表现为个人生活因集团而维持和被社会整合的程度。“格子性”以“人的行为被社会所规定”的假设为基础,表现为个人行为根据外部的规范而被界定的程度。
由此可见,在政府治理过程中,公民对政府的政治认同,表现为“集团性”程度的加强。政府保障公民在制度范围内,有效参与民主政治,表达政治意愿,则表现为公民行为的“格子性”。民主治理程度越高,“格子性”程度则相对越弱。
(二)树立主体责任意识
我国的政治制度介于“等级制文化”和“平等主义文化”之间,“等级制文化”建立在政治权威基础之上,以程序来划分等级、责任以及义务。“平等主义文化”则表现为问责制,倾向于“结果的同等”。
在政府治理过程中,一方面,从政府主体出发,完善制度体系,发挥国家的引导作用,鼓励自组织、民间组织的平等加入,促进多元共治。规范行政人员的伦理责任,协调主客观责任,加强伦理制度建设。另一方面,培养公民的主体责任意识,在制度规范内,维护自己的合法利益,并积极参与社会政治生活。
(三)重塑伦理权利意识
在当代政治语境中,公共领域的本质就是权利社会。法律和伦理是维护社会秩序,規范公民行为的两条主要路径。
在我国政府治理过程中,“平等主义文化”要维护多元社会单元的参与权利,创造开放式的参与机会,同时,降低社会成员的准入门槛,提高多元社会单元的参与能力。
社会自治是政府治理的有利补充,在公共领域,多元参与主体的“格子性”程度比较低,体现为主体的自主性程度。基于目前的治理环境,社会自治更需要政府的支持。坚持“集团性”的政府有效引导,确保基本社会秩序,是我国社会自治健康发展、防止导向无政府主义的思想意识基石。
五、总结
基于政府多元治理的现实需求,从“格子—集团”文化理论出发,剖析制度与伦理的深层关系,通过培育政治认同意识、树立主体责任意识以及重塑伦理权利意识,逐步实现伦理实体主观的应然与客观的实然的辩证统一,推进多元治理与社会自治的公民社会的形成。
基金项目: 2018年度太原工业学院院级科学基金项目“基于伦理互动的地方政府公信力构建——以太原市为例”(2018RW02) 之阶段性成果。
参考文献:
[1]《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来源:http://www.gov.cn/zhengce/2019-11/05/content_5449023.htm,2019-11-05
[2]黑格尔.法哲学原理[M].范扬,张企泰,译.北京:商务印刷馆,2009:65.
[3]黑格尔.法哲学原理[M].范扬,张企泰,译.北京:商务印刷馆,2009:253.
[4]俞和平.治理与善治[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5-6
[5]哈耶克.自由秩序原理(上卷)[M].邓正来,译.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7:261.
[6]周谨平.国家治理与社会伦理[M].湖南大学出版社,2018: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