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压实父母责任是制度设计的难点

2021-06-20 14:43
云南教育·视界(综合) 2021年2期
关键词:宁宁保护法监护

日前,网上有这样一则新闻。广东佛山南海警方接到一位母亲报警称,7岁女儿在商场偷了东西。一开始无论女孩妈妈和店员怎么问,小女孩就是不肯承认。于是,妈妈选择报警,希望以此给女儿一个教训。在民警劝说教育下,小女孩终于承认,自己一时没忍住偷拿了几个小玩具。事后,女孩妈妈按商品原价进行了赔偿。

对此,上万网友吵翻了天。有認可的、有反对的、有担心给小女孩留下心理阴影的……“这一话题收到热议再次证明,推广和普及科学的家庭教育变得愈发紧迫,制定家庭教育法以加强对家庭教育的指导和保障变得愈发重要。”全国人大代表、长江教育研究院院长周洪宇说。

“在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家庭教育作为监护的核心组成部分,需要通过专门立法的方式进行明确,对怎样实施家庭教育、国家怎样进行支持和干预等内容作出规定。制定家庭教育法,既是构建未成年人法律制度体系的要求,也是坚持问题导向、回应社会关切的立法举措。”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苑宁宁说。

很多家长“重知轻德”

在苑宁宁看来,制定家庭教育法有两个目的:构建未成年人法律制度体系的需要;解决“养而不教”问题的需要。

苑宁宁认为,构建未成年人法律制度体系,需要以未成年人保护法为统领、未成年人单行立法为核心支柱的思路推进。在未成年人保护法“家庭保护”专章中,核心问题是监护,而监护的核心问题是家庭教育。通过单行立法的方式,对家庭教育作出制度设计,是构建未成年人法律制度体系的应有之义。

“在监护问题上,未成年人保护法主要针对的是‘生而不养的问题,而家庭教育立法主要解决的是‘养而不教的问题。实践当中,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养而不教的问题比较突出,要么缺乏家庭教育的知识、能力、意识,要么故意不履行家庭教育的职责,这些问题都需要法律来进行规范。”苑宁宁说。

周洪宇表示,他在调研时注意到,大多数公众在家庭教育认知等方面还存在着不少问题。很多家长“重知轻德”,过度娇惯、保护、放任,忽视对孩子良好个性品质和行为习惯的培养,青少年违法犯罪案件呈上升趋势,且向低龄化发展;不少家长缺乏教育子女的经验,特别是在引导孩子的心理健康上没有良好的办法……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家庭教育不断出现新情况、新问题。

“尤其是在疫情影响下,很多家长在家中带孩子时发现,自己真的是应付不来、教育不了,这是今年的一个特殊背景。在这种情况下,尽快制定出台家庭教育法,有很强的针对性和现实性。”周洪宇说。

让父母履行家庭教育职责

为解决问题而制定的家庭教育法,要作出怎样的制度设计,才能不辜负公众的期望?

苑宁宁认为,要做到这一点,需要解决一个热点难点问题——压实父母责任。

“毫无疑问,在家庭教育中,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是责任主体。因此,家庭教育立法应当聚焦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对未成年人的引导和影响,进而围绕这一核心问题进行制度设计,包括如何指导、如何促进、如何干预等。”苑宁宁说。

“之所以说压实父母责任是难点,原因在于家庭教育具有自主性、私密性的特征,这就要求政府、学校、社会在促进和干预时,需要把握好尺度,既要起到促进的作用,又不能过度干预。”苑宁宁说。

除了把握好尺度外,“压实父母责任”的另一个难点,是如何作出有层次、有递进、系统性的制度设计。

“如果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在实施家庭教育过程中出现了问题,相关单位和部门在采取一系列干预措施之后,仍然存在拒不实施家庭教育或者家庭教育实施不当的行为,这个时候,如何通过追究法律责任的形式,让父母正常履行家庭教育的职责,成为本法的难点。”苑宁宁说。

苑宁宁认为,对于父母或其他监护人采取警告、罚款等措施,是不得已时才动用的手段。而且,惩罚不是目的,目的是通过这些措施让监护人知错就改,能够更好地履行监护职责,从而实现立法的初衷。

“需要指出的是,对家庭教育进行国家干预,不是要控制家庭,而是要立足于为家庭提供系统专业科学的指导和全面充分多元的保障,为家庭特别是留守儿童家庭等特殊家庭提供未成年人接受教育的必要支持,用法律手段规范家长和教育服务机构的行为,进一步提高家长素质。”周洪宇说。

必要时国家应进行干预

在家庭教育中,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是实施家庭教育的责任主体,这一点毋庸置疑。但与此同时,政府、学校、社会也要提供相应的支持和保障,国家还要在家庭教育出现问题时及时干预。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实现家庭教育的高质量发展。

“一方面,家庭教育是家庭内部的事务,具有很强的私密性,应当尊重监护人的自主性,并且为家庭教育提供必要的支持和保障,以提升父母和其他监护人家庭教育的水平;另一方面,家庭教育培养的是未来的建设者,如果培养不好,可能会影响到社会的发展和利益,甚至还会危害社会,因此,这就要求国家在家庭教育出现严重问题时,用强制性手段介入。”苑宁宁说。

苑宁宁认为,考虑到家庭教育具有私密性和公共性的双重特征,家庭教育立法应当确定这样的法律关系——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是实施家庭教育的责任主体。政府、学校、社会为家庭教育提供支持,促进家庭教育。必要时,国家对家庭教育进行干预。

周洪宇同样认为,家庭教育法在明确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责任的同时,要明确政府、学校等相关主体的责任,从而确保法律更具可操作性。

“明确家长在家庭教育中的第一责任人的地位与作用,规定家庭教育主体的权利、责任和义务。强化政府在促进家庭教育事业发展中的责任。应对农村地区的家庭教育给予更多的支持与投入;对于留守流动儿童、残疾儿童等家庭教育问题,应有专门的条款对其给予特殊关照。”周洪宇说。

(来源:《法制日报》 蒲晓磊/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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