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前改制净资产折股的涉税处理

2021-06-20 06:27方敬春俞银琪
中国注册会计师 2021年6期
关键词:股本国家税务总局股息

方敬春 俞银琪

在企业上市重组过程中,经常会碰到净资产折股的问题。虽然目前的税收政策已经比较明确,但还存在一些理解上的歧义,导致各地税务机关处理方式存在差异。本文全面梳理了净资产折股的概念,并以科创板审核案例为基础,进一步总结分析不同纳税主体在净资产折股方面的涉税处理,便于企业防范相关涉税风险。

一、净资产折股的概念

净资产折股是有限责任公司将其所有者权益,包括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等,作为出资额折算为等额股份,发起成立股份公司的行为。

1.动机。根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发行人的组织形式必须是股份有限公司。所以有限责任公司如果打算上市,其组织形式必须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净资产折股系有限责任公司进入资本市场第一步操作。

2.操作方式。净资产折股需要按照经审计后的账面净资产额计算折股,不能采取评估值。因为按经审计后的账面净资产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经营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而采取经评估的净资产额计算折股不能连续计算业绩。折合的实收股本总额不得高于有限责任公司的账面净资产额。

3.净资产的内涵。净资产即所得者权益。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规定,所有者权益包含实收资本或者股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其来源包括所有者投入的资本、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利得和损失、留存收益等。

4.资本公积、留存收益转增股本的限制。资本公积是指企业在经营过程中由于股本溢价、接受捐赠等原因所形成的公积金。根据资本公积的不同来源,分为可转增资本的资本公积和不可转增资本的资本公积。可转增资本的资本公积包括资本(或股本)溢价、接受现金捐赠、拨款转入、外币资本折算差额和其他资本公积等;不可以直接用于转增资本的资本公积包括接受捐赠非现金资产准备等。

留存收益包括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是指企业按照规定从净利润中提取的累积资金,其又分为两种,第一是法定盈余公积,必须按照税后利润的10%提取,累积提取金额到达注册资本的50%后可不再提取;第二种是任意盈余公积,按照企业股东大会规定,可由企业自行决定提取比例,它和未分配利润一起共同构成了所有者权益里的留存收益。需要注意的是,法定盈余公积转增资本(或股本)受到公司法的限制,转增后留存的盈余公积不得少于注册资本的25%。

二、以留存收益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所得税处理

(一)以留存收益转增股本的所得税处理

被投资企业以留存收益转增股本,相当于先分配股息,然后股东追加投资。在所得税处理上视同分配股息和再投资。

1.股东为居民企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企业权益性投资取得股息、红利等收入,应以被投资企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作出利润分配或转股决定的日期,确定收入的实现。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及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第八十三条的规定,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属于免税收入。

对于居民纳税人,以留存收益转增股本,以转股决定的日期确定收入的实现,既可以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同时又可以增加长期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

2.股东为非居民企业。对于非居民企业,从中国取得的股息收入,实行源泉扣缴,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7号),非居民企业取得应源泉扣缴的所得为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的,相关应纳税款扣缴义务发生之日为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实际支付之日,履行扣缴义务,适用10%的预提所得税税率。另外,如果与非居民企业所在国家存在相关的税收协定的,可以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5号)的规定申请享受优惠税率。

3.股东为居民个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股份制企业用盈余公积金派发红股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红股数额,应作为个人所得征税。按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个人股东从被投资企业取得股息、红利所得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适用20%的税率。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号),自2016年1月1日起,全国范围内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时,个人股东一次缴纳个人所得税确有困难的,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分期缴税计划,在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并将有关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奖励和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0号)规定,非上市及未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并符合财税〔2015〕116号文件有关规定的,纳税人可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非上市及未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其他企业转增股本,应及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上市公司或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企业转增股本(不含以股票发行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按现行有关股息红利差别化政策执行。

综上所述,对于个人股东取得留存收益转增股本时,视被投资企业的类型适用不同的税收政策。归纳如表1所示。

4.股东为非居民个人。根据税法的收入来源地原则,从中国境内的公司、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不论支付地点是否在中国境内,均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应当在中国境内计算缴纳“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个人所得税。符合享受税收协定利息条款规定待遇条件的,可在自行纳税申报时,或通过扣缴义务人在扣缴申报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5号自行享受协定待遇,并接受税务机关的后续管理。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20号)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持有中国境内上市公司股票所取得的股息有关税收问题的函》(国税函发[1994]440号)的规定,以下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外籍人员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对持有B股或海外股(包括H股)的外籍人员,从发行该B股或海外股的中国境内企业所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

表1 个人股东以留存收益转增股本的税收规定

表2 留存收益转增股本的税收处理

表3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税收处理

除上述两项以外,外籍人员因拥有债权、股权而取得的来自中国境内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5.股东为合伙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第159号)的相关规定,合伙企业以每一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规定,由合伙人分别缴纳所得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同时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具体政策则适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1]84号)。根据国税函[2001]84号第二条,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按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以合伙企业名义对外投资分回利息或者股息、红利的,应按《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法规》(财税[2000]91号)附件规定的第五条精神确定各个投资者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分别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财税[2000]91号附件第五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者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为应纳税所得额;合伙企业的投资者按照合伙企业的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合伙协议没有约定分配比例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合伙人数量平均计算每个投资者的应纳税所得额。前款所称生产经营所得,包括企业分配给投资者个人的所得和企业当年留存的所得(利润)。

在确定好各个投资者的股息、红利所得以后,按照上述原则,进行对应的税收处理。以下举二例作解。

【案例1】联测科技:合伙企业应就整体变更中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实收资本及资本公积的情况代扣代缴自然人合伙人个人所得税或者自然人合伙人承诺自行申报个人所得税。

联测科技系由联通测器于2017年6月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就此事项,公司被交易所问询要求说明其整体变更时相关股东个人所得税的缴纳情况,是否符合税收法律法规规定。从公司答复发现,其自然人股东已经就本次整体变更中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实收资本及资本公积的情况缴纳个人所得税。其中股东有限合伙企业久联投资已经就本次整体变更中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实收资本及资本公积的情况代扣代缴自然人合伙人个人所得税;股东有限合伙企业慧锦投资承诺上层自然人合伙人将依法向税务机关申报并缴纳联通测器整体变更设立联测科技过程中相应的个人所得税,如慧锦投资上层自然人合伙人未依法缴纳前述所得税,日后税收征管机关、相关监管部门认定或要求慧锦投资上层自然人合伙人缴纳或补缴相应税款及相关费用(如滞纳金、罚款等)时,慧锦投资将全额承担本企业上层自然人合伙人应缴纳或补缴的税款及因此所产生的所有相关费用(如滞纳金、罚款等),以避免给联测科技或联测科技其他股东造成损失或影响;如届时因前述所得税事宜导致联测科技承担责任或遭受损失,慧锦投资将及时足额地向联测科技补偿联测科技所发生的与此有关的所有损失。就此事项,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启东市税务局2020年3月20日出具的《证明》,发行人“自2017年1月1日以来,截至本证明出具之日,暂未发现税务违法违章记录”,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启东市税务局2020年7月20日出具的《证明》,发行人“自2020年1月1日至查询之日,暂未发现重大违法违规和行政处罚行为”。

【案例2】鼎阳科技:合伙企业自然人合伙人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

鼎阳科技就整体变更时股东的税收缴纳情况受到交易所问询,根据公司答复,其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自然人股东已申请缴纳个人所得税,并根据《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41号)申请在5个公历年度内分期缴纳。公司已取得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确认的《个人所得税分期缴纳备案表(转增股本)》,备案编号为20191440306288353,公司自然人股东及通过鼎力向阳、众力扛鼎和博时同裕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股东将按照《个人所得税分期缴纳备案表(转增股本)》计划的缴税时间和金额履行股改纳税义务。

综上所述,以留存收益转增股本的,以投资人身份的不同,税收处理如表2。

(二)以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1.股东为法人(包括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对于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只是所有者权益内部的变化,并没有给被投资企业和股东带来收益。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被投资企业将股权(票)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转为股本的,不作为股东企业的股息、红利收入,股东企业也不得增加该项长期投资的计税基础。

2.股东为个人。现行政策的争议点主要是,对于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个人股东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转增股本数额,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根据国税函[1998]28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中“资本公积金”是指股份制企业股票溢价发行收入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金。将此转增股本由个人取得的数额,不作为应税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而与此不相符合的其他资本公积金分配个人所得部分,应当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10]54号),对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和除股票溢价发行外的其他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和股本的,要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依据现行政策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

那么对于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实务涉税处理如何?以下列举几个案例。

【案例3】霍莱沃电子系统:由资本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个人股东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霍莱沃电子系统被交易所问询,要求说明其历次股权转让及增资过程中的税款缴纳情况。根据公司答复,其自然人股东在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时,已申报相应的个人所得税,并进行了个人所得税分期缴纳备案,缴纳个人所得税分5年缴纳完毕。

【案例4】诺禾致源科技:由资本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诺禾致源科技在2016年12月发行人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68.6274323股,合计转增314214453股。关于此事项,交易所问询股东相关税费是否已按规定足额缴纳,如未缴纳,要求向主管机关的税务申报和沟通情况,是否取得主管机关的相关确认文件。就此事项,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咨询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该平台回复,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转增股本数额,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该资本公积金是指股份制企业股票溢价发行收入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金。将此转增股本由个人取得的数额,不作为应税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因此,此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行为不涉及自然人股东需要缴纳所得税的事项。

综合上述政策文件的规定和对于特殊规定优于一般规定的法理理解,以及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的回复,对于股份制企业股票溢价发行收入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金,将此转增股本由个人取得的数额,不作为应税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案例5】无锡市尚沃医疗:由资本(股本)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除资本(股本)溢价外所形成的资本公积,个人股东履行纳税义务。

无锡市尚沃医疗分别在2017年8月份发行人资本公积转增股本、2019年资本公积及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就此事项,公司被交易所问询要求说明两次转增股本的事宜,相关股东是否存在纳税义务。根据公司的答复,其 2017年8月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系由2017年2月定向增发时形成的股本溢价转增,股东不涉及纳税义务。2019年资本公积及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事宜,股东存在纳税义务:其中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部分系股改时形成,公司股东已履行纳税义务。

结合上述案例及政策,笔者认为以资本(股票)溢价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于个人取得的转增股本数额,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除资本(股票)溢价外的其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需要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依据现行政策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

综上所述,以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不同的投资主体的税收处理如表3。

(三)以留存收益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计税依据的确定

由于净资产折股是将原有限责任公司的所有者权益(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等)作为出资额发起成立股份公司,因此无论在折股时具体折了多少股,均应按照原来有限责任公司全部的留存收益、除资本(股本)溢价外的其他资本公积作为计征所得税的依据。如果此时不征所得税,未来资本公积再转增股本时,可能会遗漏这部分税款。

假设净资产折股前后,实收资本没有发生变动,资本公积、留存收益全部转入资本公积科目,对于转入资本公积科目的留存收益、除资本(股本)溢价外的其他资本公积的金额是否计征所得税?笔者认为可以先不予征收,在净资产折股时,仅就留存收益、除资本溢价外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部分作为计税依据,并据以计算税款。待未来这部分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时,再通过对其资本公积的来源进行分析,对于除资本溢价外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部分再进行计税。以下例作解。

【案例6】邦彦技术:净资产折股前后注册资本未发生变化,不涉及个人所得税。

邦彦技术改制前注册资本为8666.6667万元,改制时公司将截至2015年4月30日止经审计的净资产人民币131728051.76元,按1:0.6579的比例折合股份总额8666.6667万股,每股面值1元,共计股本人民币8666.6667万元,大于股本部分45061384.76元计入资本公积,改制后公司注册资本仍为8666.6667万元未发生变化。就整体变更时股东的税收缴纳情况受到交易所问询。公司答复,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10]54号)的规定,“加强企业转增注册资本和股本管理,对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和除股票溢价发行外的其他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和股本的,要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依据现行政策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发行人整体改制前后注册资本未发生变化,不涉及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和除股票溢价发行外的其他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和股本的情形,因此不涉及自然人股东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的问题。

三、以留存收益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印花税处理

根据印花税法规定,资金账簿的印花税按照“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的合计数的万分之五(2018年5月1日起减半征收)。如果“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的合计数有增加的,就其增加部分补贴花。以留存收益转增股本,会造成合计数的增加,应该就增加的部分贴花;以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没有造成合计数的增加,无须缴纳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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