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合作社参与大宗农产品电子交易方式研究

2021-06-18 09:25敏,何
关键词:交易市场交易农产品

刘 敏,何 彪

(1.安徽财经大学 国际经济贸易学院,安徽 蚌埠 233000;2.中国人民银行蚌埠市中心支行,安徽 蚌埠 233000)

大宗农产品交易与其他大宗商品交易的不同之处主要体现在农产品的特性上,农产品具有生鲜易腐的特性,产品上市有季节性,且流通和仓储过程中容易变质,流通半径小,而与农产品供给相对应的需求市场却是非常稳定的,相对稳定的需求和十分不稳定的供给导致了农产品价格呈现发散型的动态波动趋势,市场均衡很难达到,加之农业生产受自然因素影响巨大,再加上曾经出现的大宗商品交易市场价格操纵因素,使得农产品价格波动更加频繁,波动幅度也更大。

而市场似乎总是把最不利的一面转嫁给了农民,无论是增收还是欠收,无论消费者需求偏好如何变化,无论农产品价格上升还是下降,大宗农产品价格频繁大幅波动并没有使得农民的收益出现和价格一致的大幅波动。问题的答案可以从两个方面来看:一是从生产的角度,二是从交易的角度。从生产的角度来看,是农产品生产本身具有的高风险性。从交易的角度来看,是广为人知的“小生产与大市场”的矛盾。在现有的流通体制下,发挥农民合作社的组织功能,培育农民合作社在大宗农产品电子交易市场中的交易主体地位,不失为解决上述问题的有效方法。

一、大宗农产品电子交易市场的经济特征

大宗农产品电子交易市场一般是由成功的批发市场逐步发展而成的平台企业,这个平台企业是集信息发布、仓储物流、现货交割于一体的重要的农产品交易市场,其交易形式可以分为现货交易和中远期交易。以上海大宗农产品市场(CCBOT)为例,其交易形式分为“竞价拍卖、挂牌交易、专场交易和中远期交易”四种,四种交易方式各自具有不同的作用。简单来说,“挂牌交易”是“拍卖交易”的常态化交易形式,两种交易形式的交货期均在一周至一个月以内;“专场交易”以订单的方式,将农产品在投入生产时就销售出去,交货期一般为某种农产品的一个生产周期;“中远期交易”主要对那些交易规模比较大且价格波动频繁的大宗农产品,交易平台按照各项国家有关规定,拟定标准化合约,电子撮合交易,一般交货期在六个月以内,现货交易与中远期交易的主要区别见表1。

表1 大宗农产品电子交易市场现货交易与中远期交易的主要区别

“中远期交易”模式是大宗农产品电子交易发展的高一级形式,对“拍卖交易、挂牌交易和专场交易”等现货电子交易方式而言,更有利于规避“拍卖交易”和“挂牌交易”中的农作物生产期与交换期不同导致的价格波动风险,以及“专场交易”中订单的违约风险。

大宗农产品中远期交易采用了期货市场的某些交易规则,也有别于期货交易,期货交易是在期货交易所内进行的标准化的大宗商品交易,由于期货合约可以转让,衍生出期货市场对期货仓单价格的投机交易,事实上,期货市场的参与者绝大部分是投机者,只有极少部分参与期货交易的交易者以到期实物交割的方式了结合约。

由于大宗农产品中远期电子交易对合约标的物的商品要求比较灵活,买卖双方可以就所交易的商品的合约细则进行协商修改,因此,大宗农产品电子交易市场所交易的商品种类远远大于期货市场交易的商品种类,交易双方除了对所交易商品的特征进行协商外,还可以对商品交割地点、交割时间和交割的方式进行修改,包括实物交割时的价格决定方式。

近期商务部审议并原则通过的《商品现货市场交易特别规定》中提到,所有参与大宗商品电子交易的企业或组织必须进行现货交易,这个规定从制度上划清了大宗商品中远期电子交易市场和期货市场的区别,抑制了大宗商品中远期电子交易市场的投机行为,杜绝了大宗商品交易市场的投机风险,保证了参与现货交易的买卖双方的利益,这对以现货交易为目的农民合作社来说,无疑是十分有利的。

二、农民合作社参与大宗农产品电子交易的方式

大宗农产品电子交易市场规定,不论是参与大宗农产品电子交易中的现货交易还是中远期交易,交易者必须获得当地政府部门的身份认证,农民合作社也不例外。以上海大宗农产品市场为例,市场交易者是当地政府认可的农民合作社或龙头企业,这种交易者身份认证的方法,一方面可以杜绝以投机为目的的交易行为,另一方面也保护了本地特色农业发展。

(一)农民合作社参与大宗农产品电子交易的身份

大宗农产品电子交易市场的参与者类型可以分为三种:生产者、批发商和加工商,就现阶段而言,在各个大宗商品电子交易市场中,农民合作社主要以生产者的身份参与大宗农产品电子交易(如农民合作社在上海大宗农产品市场(CCBOT)上的交易),而很少以批发商和加工商的身份参与大宗农产品交易。对于中远期交易模式而言,农民合作社几乎不参与(如图1中虚线所示),甚至某些综合性的大宗商品交易平台(例如渤海商品交易所(BOCE)),尚未将农民合作社列入现货交易的客户范围,其大宗农产品交易客户仅为龙头企业。

农民合作社以生产者身份参与大宗农产品电子交易责无旁贷,对于市场内各种即期现货交易形式而言,农民合作社作为卖方,在市场上挂牌销售当地特色农产品,其它交易者只能作为买方参与竞买。但这种电子现货交易模式只解决了农产品交易的渠道问题,却没有解决农产品交易的风险问题,在市场价格变化超出预期的情况下,很多交易商(包括农民合作社本身)即使签订了合约,也难以履行合约。

针对农产品交易的履约风险问题,农民合作社可以采取大宗农产品电子交易市场提供的中远期交易的形式来规避。例如,在中远期交易中,农民合作社可以与加工商约定:未来农产品交易的价格以交易当天的期货价格或中远期价格为交易基准价,并在基准价的基础上约定一定幅度的升贴水。这种灵活的定价方式大幅度降低了交易各方的履约风险。

因此,各地政府对农民合作社参与交易的身份认证需多样化,有条件的农民合作社可以脱离生产者属性,专注于专业技术要求较高的农产品贸易领域,或资金和技术要求较高的农产品加工领域,农民合作社能够以多种身份加入大宗农产品电子交易市场(如图1所示),对规避现货交易中的违约风险,以及增加农产品附加值,还利益于农民,具有重要意义。

(二)农民合作社作为生产者参与大宗农产品电子交易

为了应对农产品价格波动,保护农民生产积极性,保证企业经营效益,必须运用现代化的技术手段,使得农产品的供给与需求相匹配,形成科学高效的交易模式。作为生产者而言,农民合作社采用大宗农产品电子交易的模式,可以保证供给与需求的科学匹配。

农民合作社一方面通过生产合作将农户的分散生产的产品形成一定规模,提高了在市场上的谈判力量,另一方面通过电子交易平台,将区域化的农产品推向省内大市场或全国市场,甚至在有可能在平台的国际化发展背景下,在全球寻找买家。通过计算机的即时交易系统,大宗农产品电子交易合约可以在几秒钟完成。由于摆脱了流通半径的限制,也解决了农产品在不同市场上同质不同价的问题,合约的价格也会相应提高,这也无疑会提高农民的收益。

交易模式对与产品而言,在市场竞争中更具有重要地位。管理大师彼得·德鲁克认为,企业之间的竞争并非完全是产品之间的竞争,而是商业模式之间的竞争。从商业模式发展来看,企业采用某种商业模式并不意味着必定能够成功,企业的成功与否,关键还要看如何运用这种商业模式。大宗农产品电子交易市场的交易模式,利用网络的电子交易撮合系统,实现了农产品生产和需求的科学、高效匹配,处在农产品电子交易市场一端的生产者,通过合作社组织提供的技术保障和人才支持,即时发布本地农产品供应信息,和另一端的加工企业或批发企业可以达到近乎完美的结合,这是保证农业生产者以及农产品批发企业或加工企业获得成功的关键。

(三)农民合作社作为批发商参与大宗农产品电子交易

农民合作社在产业链竞争的环境下,也必须与上、下游企业建立更紧密的贸易关系,农民合作社可以作为农产品的批发贸易商,以大宗农产品电子交易市场为平台,与农产品产业链上的上、下游企业建立广泛而紧密的贸易关系。

大宗农产品电子交易市场可以看作一个交易平台,这个平台是从批发市场演变而来,并成功地运用信息技术系统,实现即时交易匹配,参与交易的各方必须是现货批发商、生产商或加工商,围绕大宗农产品电子交易平台,这些企业或组织构成了产业链的核心环节,通过大宗农产品电子交易平台的信息发布系统,参与交易的各方打破了原来的时空界限,在全国范围内建立寻找贸易伙伴,通过信息共享、信任合作、集合竞价的方式,大宗农产品电子交易市场各个参与者的信息流汇聚到一起,通过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将信息转化为权威的仓单价格,农民合作社作为批发贸易商,参与到这个无形的电子市场中,无疑将获得更广泛的贸易机会。

在众多买者和卖者集合竞价、公平竞争的交易机制下,如果交易数量足够多的话,大宗农产品电子交易市场可以发现农产品市场的均衡价格,这个价格避免了层层盘剥的流通市场,真正反映了农产品生产、加工和消费领域里各方面的利益,农民合作社作为批发商,即使没有真正进入交易环节,也可把大宗农产品电子交易市场实时发布的这个代表市场均衡时的仓单价格作为现货交易的价格基准,从而避免农业生产的违约风险。举例来说,农民合作社在小麦播种时,与批发商签订合约,合约约定6月小麦交货时的价格:以某大宗农产品电子交易市场发布的仓单价格为基准,并上浮10%。这种交易模式(即点价交易)不仅规避了农产品价格波动的市场风险,也规避了订单农业模式中,因价格变动超出预期所导致的单方面违约风险。

(四)农民合作社作为加工商参与大宗农产品电子交易

在需求市场萎缩的情况下(例如,国际农产品市场竞争带来出口下降),农产品加工企业多数会退出加工领域,这对农产品生产者来说将导致供给过剩,或者由于当年产量增加,也有可能导致供给过剩,这将引发农产品价格过低,甚至难以销售的严重后果,为了应对这种农产品销售渠道危机,传统的农民合作社可以考虑通过缜密的市场调研,通过参股或直接投资的方式,将合作领域扩展到农产品加工,不仅解决了销售渠道的问题,也可以提高农产品附加值,增加农民收益。

根据市场交换产品的不同,产业链上各环节联系的方式和联系的密切程度也有所不同,Williamson(1985)将交易的方式分为三种:市场交易模式、契约交易模式和垂直一体化模式,在这三种方式之间,还存在许多中间形式,其连接的紧密程度介于市场交易模式和垂直一体化模式之间,交易的中间形式还包括合作社、战略联盟、准一体化等,按照协作的紧密程度,可以将农产品产业链各环节协作方式按图2所示进行分类,由图2可以看出,“合作社模式”较“市场交易模式”而言,协作更紧密,但基本上仍然属于比较松散的协作方式。国际上很多发达国家的先进农民合作组织,都以“合作社模式”逐步开展农产品加工业务,这种新型合作社被称为“新一代”合作社,“新一代”合作社通过合作的方式开展纵向一体化,避免了其它更紧密的协作方式之间的管理成本和合同约束,并将市场利润在最大程度上返还给农业生产者。

农民与农民合作社处在农业产业链的上游,合作社是农民进入市场的重要依托,在我国,农民与农民合作社之间的协作方式仍处在调整和探索阶段,而从合作社的功能来看,农民合作社不仅可以在生产和销售领域开展合作,还可以通过投资企业,从事农产品价值增值活动,从而在时机成熟的环境下建立集生产、销售、加工于一体的新型合作社,进一步发挥合作社的企业职能。因此,从长期发展来看,通过成立“新一代”农民合作社,开展农产品产业链后向一体化协作,农民合作社以“加工商”的身份加入到大宗农产品电子交易市场中,在更广泛的地域范围内采购原材料,不仅可以降低采购成本,提高农产品附加价值,提高农民收益,更能够发挥农民合作社在农业产业链上的核心作用,提高农产品市场效率,带动农业发展。

三、农民合作社应成为大宗农产品电子交易市场主体

近年来,在消费市场上,农产品销售终端越来越集中化,人们购买农产品的主要场所逐渐转变为大型卖场、连锁超市或某垄断平台,而农产品的生产仍然是以家庭为单位,分散且规模小,伴随着农业的小规模生产与大规模市场的矛盾正越来越尖锐,农民通过参加合作社的方式加入到市场竞争中,以农民合作社为中介,扩大生产环节的集中化程度,并逐步以合作社为依托,将农产品生产环节与交换环节、加工环节紧密联系在一起,使得农民合作社在农产品产业链中处于核心地位,这种以农民合作社为核心的合作生产与合作交换的方式,保证了农业生产者的根本利益,正越来越成为我国农产品市场发展的新趋势。

诚然,大宗农产品电子交易市场的交易主体,不仅仅包括农民合作社,还包括产业链上的各类企业。曾有不少学者提出,大宗农产品电子交易市场的交易模式,采用“农户+农民合作社+龙头企业”的做法,这种模式弱化了农民合作社的功能,也忽视了农民合作社在市场上的主动性和创造性。如前文所述,农民合作社的合作领域,不应仅仅局限在农产品的生产领域,在批发和加工领域开展合作经营,是未来中国农民合作社发展的大势所趋。

更重要的是,农民合作社在市场上获得的利润,将按照合作社的组织约定,绝大部分返还给合作社成员,这种保护农业生产者利益的利润分配方式,弥补了农业生产者所承担的巨大市场风险,更适合发挥农业生产者积极性,提高农业生产者在产业链竞争中的主动性和竞争力。

农民合作社作为农民参与市场的重要组织载体,完全可以利用大宗农产品电子交易市场,既可以有效解决销售渠道问题,又可以规避订单农业生产模式中的不利因素。因此,无论从农民合作社在大宗农产品电子交易市场的身份角色来看,还是从农民合作社的组织原则和以农民为本的组织理念来看,农民合作社都理应成为大宗农产品电子交易市场的交易主体。

从交易平台利润最大化的角度考虑,农民合作社规模过小,交易的产品数量过少,是导致交易平台忽略农民合作社的主要原因。但从合作社自身来看,除了农民合作社本身的确存在合作规模过小的情况以外,农民合作社缺乏主动参与的意识,直接导致了大宗农产品交易市场缺少农民合作社这一重要的角色,大多数农民合作社社员知识水平不高,对商品流通的知识有限,对新型农产品贸易形式缺乏认知。

2019年中央一号文件指出,要“大力支持发展多种形式的新型农民合作组织”,以及“提高农产品流通效率”,“培育具有国内外影响力的农产品价格形成和交易中心”,“大力培育现代流通方式和新型流通业态,发展农产品网上交易”,可见,农民合作社与大宗农产品电子交易市场是加快发展现代农业的相互依托的两个方面,培育农民合作社在大宗农产品电子交易市场中的主体地位,更是创新农业生产经营体制,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的必然选择。

因此,必须从扩大合作社类型和规模,提高合作社市场竞争能力两方面着手,培育农民合作社在大宗农产品电子交易市场中的主体地位,政府和交易平台应共同提供各类贸易措施和扶持政策,引导农民利用中远期交易机制完善农产品贸易形式。从平台管理的角度来说,不仅要允许农民合作社作为生产者参与大宗农产品平台提供交易对象,也要进一步确认合作社的加工企业或贸易商的身份。从政府的角度来说,可采用为农民合作社提供专业培训、健全网络交易环境、交易信息透明化等各种方式,鼓励和扶持农民合作社以不同身份加入中远期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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