蒋雪琴
(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城北畜牧兽医站,四川 广安 638017)
自2012年四川提出“政府购买村级动物防疫服务”要求以来,各地都进行了一些有益的探索和实践,并取得一定成效,但存在单兵突进、推广受阻、保障乏力等突出问题。为此,笔者结合对广安市的调查研究,提出几点建议。
鉴于当下乡镇畜牧兽医站“以县为主”和“以乡镇为主”两种管理体制并存的客观实际,建议村级动物防疫服务的购买主体为乡镇人民政府,实施主体为乡镇畜牧兽医站(中心),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管理部门予以指导,村民委员会参与配合。
村级动物防疫具有技术专业性、地域特异性、实体本土性等特点,建议由所在乡镇辖区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作为承接主体,乡村兽医、执业兽医、村级动物防疫人员参加承接实施,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向其购买村级动物防疫服务。
按照“先易后难、循序渐进”原则,结合村级动物防疫工作实际,建议将强制免疫、养殖区域外环境消毒、疫情监测排查、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四类政府服务性事项,作为当下村级动物防疫服务的首选购买内容,以后再根据实际逐步增加动物产地检疫协助、流行病学调查、疫情溯源等购买内容,以不断适应和满足村级动物防疫工作需要。
结合村级动物防疫特点,建议当前采取单一来源或协商委托的方式,由政府购买村级动物防疫服务,并签订规范的政府购买服务合同。实行协商委托的,可由县级畜牧兽医管理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报请县级主管政府购买服务的财政部门批准同意。条件成熟的,应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制度规定的方式,购买村级动物防疫服务。
村级动物防疫是政府公共服务事项,应当遵循预算约束、以事定费、讲求绩效和养事不养人的原则,纳入政府购买服务目录,与中期财政规划相衔接,建议购买经费由县级财政统筹预算安排。有购买经费标准的,按现有标准执行;现有标准不合理的,可作合理调整;没有标准的,可结合购买服务种类、建制村大小、农户规模和免疫动物病种、动物数量、频次等相关因素,测算确定购买经费标准。
建立健全财政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服务对象监督相结合的村级动物防疫购买服务监督管理机制,推行单项与综合、定期与不定期的绩效考评机制,确保有制度、能落实、管到位、见真效,改善和提升村级动物防疫公共服务供给质量和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