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海丽
有限责任公司是我国企业实行公司制的重要组织形式,公司内部机构设计灵活,股东之间需要在信任的基础上合作,共同创立公司,股东既是独立个体,之间又存在密切联系。随着社会经济不断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也随之发展,但在发展过程中出现了很多的股权转让的法律问题,股权转让存在很多形式,设计的法律纠纷问题也相对较多。本文将从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基本原则,限制类型以及存在的问题等方面进行简要探讨,并提出相关对策。以供参考。
股权转让在一定程度上能够维护股东自身利益,这种方式能够减少股东的利益损失。根据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东股权转让方式主要分为两种,一种是内部股权转让,另一种是外部股权转让。公司股东内部之间进行股权转让,对公司内部结构具有一定影响。而外部股权转让,是指公司股东将持有股权转让给股东以外的投资者,这种转让方式需要通过多种步骤才能完成,过程相对复杂。但是在实际转让过程中,由于受多种因素影响,不论哪种转让方式,都会存在很多问题或不足,从而影响了股权转让效果。这就要求相关人们在进行股权转让之前,需要协调股权转让前后的各种相关事项以及人员,采取有效措施解决股权转让中存在的法律纠纷问题。
一、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基本原则
(一)自由转让原则
股权转让自由是我国有限责任公司在发展过程中的重要制度。由于有限责任公司性质,要求股权转让必须遵循自由原则,在一定程度上能够促进公司发展。如果某些公司存在股权转让限制度,则需要根据该公司的制度进行股权转让。
(二)遵循对外转让法定限制度
在我国有限责任公司发展过程中,按照现有法律规定,如果公司有明确的规定,在股东转让过程中,只需股东之间进行协商即可。股权对外转让中,需要遵循限制性原则,当第三人与股东之间进行股权转让时,必须按照相关法律规定,遵循限制性原则,从而保障股权转让的时效性。
二、股权的优先购买权问题
股权的优先购买问题也是股权转让过程中需要考虑的问题,在股权转让过程中,其他股东要想优先购买,只能在同等条件下,才享有这种权利。而所说的同等条件,法律并没有对其内容进行具体规定,主要包括股权转让数量、价格,履行期限以及付款方式等相关内容,其中,股权转让价格是核心内容,除此之外,还需注意其他事项。股东如果向第三人转让股权,首先,应向公司汇报受转让人的基本信息、股权转让比例以及价格等内容,召开股东大会,对其进行表决,如果超过一半人数同意这项决策,则可以行使优先购买权进行股权转让。但是如果有股东对这一决策提出不同意见,认为不合理,针对这一现象,转让权利的股东也拒绝进行重新定价时,那么就需要采取拒绝转让,或者申请有关部门重新鉴定股权价值。如果在这个过程中,公司已经明确规定股权转让方式,只要在法律允许下,就可以按照公司的相关制度进行股权转让。
三、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存在问题
(一)规定不全面
我国有限责任公司在股权转让过程中,在制度方面存在很多不完善之处,由于有限责任公司内部设置具有很大的灵活性,这既是优点,也是缺点,在内部股权转让过程中相对自由,只对外部股权转让进行严格规定。虽然这种程序具有一定优点,也就是在股权转让过程中,征得其他股东意见时司法程序会比较简单,书面通知即可,并且转让股权过程中的股东表决权并不包含在内。但其不足之处就在于,如果股东要向第三人转让股权时,既需要通过股东之间表决,又需要一半以上的人数同意才能进行股权转让,而且表决权的过半数是以股东的人数计算表决权利,在这个方面体现了有限责任公司在发展过程中的人合性,但是过多的人合性会导致缺失资合性。
(二)实践方面存在较多困难
在股权转让过程中,司法方面还存在一定的问题,每个国家在股权转让制度中都有不同之处。根据我国法律详情看,在股权转让行为的司法实践中存在较多困难,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如果持股较多,那么享有权利也相对较多。这就说明,如果大股东在公司发展过程中出现不妥行为,持有股权较少的股东就没有反抗权利,所以并不能有效的维护自己合法权益,即使通过一定救济方式,维护自己权益,但是也要按照一定的法律规定,并且采取的救济方式法院通常以证据不足为由,拒绝支持这项行为。
(三)存在继承和遗赠行为
继承和遗赠行为属于股权转让过程中的特殊形式,这属于一种法律关系。受让人是否有权利直接取得原股东在公司的合法地位,是股权转让过程中最关注问题,如果公司没有特殊规章制度外,应按照《公司法》规定,使得受让人可以取得原有的股东地位;但是如果公司有特殊的规章制度,那么受让人必须取得全体股东同意,才能获得相应股东地位。如果出现全体股东都不同意股权转让的情况,那么受让人就可以对股权进行自由支配。但如果受让人不愿意取代原有股东资格,应采取普通股权转让形式,并且原有股东依然享有股权优先购买权。
(四)存在法院强制行为
法院强制行为也属于特殊股权转让行为。如果法院强制执行,使得自身财产无法偿还,所以法院可以通过强制执行进行股权转让,从而维护原有债权人的合法权益。通常情况下,通过强制抽回资金,或者是解散公司,虽然能够维护原有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但是却不影响公司长久健康发展,同时违背了相应司法原则。所以,在股权转让实践过程中,强制行为会对其他股东产生不利影响,需要其他股东的购买权利,还需非股东人员的加入,所以,公司在发展过程中,其他股东有权要求合理考虑时间。
四、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法律问题解决措施
(一)完善内部股权转让
根据《公司法》规定,在内部进行股权转让过程中,必须召开公司股东大会,通告全體股东,公司其他股东如果有意愿也可以进行购买。针对于现有股东,在购买股权过程中没有优先购买权利,多个股东可以采取协商方式,按照出资比例多少进行股权购买,有利于分散股权,保障小股东们的合法权益。如果在这个过程中,股权归属于一人,就应采取法律手段,解决“一人公司”的存续问题,与此同时,还应该设置“指定受让”限制,防止出现恶意反对股权转让的现象。如果存在其他股东反对股权转让或者不购买行为,那么就会损害股权转让人的合法权益,可以采取一定措施,让全体股东来制定一位第三人承受该股权。与此同时,还应明确股权和人数都过半,保持股权转让的公平公正性。
(二)完善外部股权转让
外部股权转让涉及到的法律问题,应对两人以上的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召开股东大会,从而进行表决,应对其进行明确的股权转让书面记录等,要想有效防止外部股权转让出现法律问题,应进行两次股权转让通知,一是通知其他股东股权转让事实与对象,然后询问其他股东意见,是否同意引入第三方投资者,征得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二是告知其他股东股权转让的重要事项条例,使得其他股东实现知晓股权转让事项,让其他股东决定是否使用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没有达到半数以上同意,但是也没有股东愿意购买股权,则视为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如果涉及到优先购买权问题,首先,应该明确“同等条件”的确定标准,促使与第三人达到同等条件;其次,学术界在某些方面存在争议,如股东是否能够部分行使优先购买权,有的人认为享有优先购买权的股东,可以行使部分权利。在《公司法》规定下,通过现有股东与优先权决定购买比例,防止出现股权集中于一人的现象,同时,还能够避免外来投资人员侵犯公司权益或股东权益。最后,应明确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法定期间,有利于避免股东处于被动状态中出现行使权利的行为。根据《公司法》规定中,如果相关公司规章制度中没有明确规定,那么优先购买权的期限为30天。如果享有优先购买权的股东在法定期限中没有行使权利,过期后,权利也随之失效。
(三)分割股权财产权与人身权
财产权与人身权在公司股权转让过程中需要注意的两个问题。在行使这两种权利时,需要进行细致分割,有利于明确公司股权转让相关内容,让相关人员更加清晰了解相关事项。这种方式在一定程度上打破了传统分割方式,更加注重人身权利,有利于有限责任公司的长远发展,产生相关效益。但是随着社会不断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也会随之发展,相关内容也会随着发展有所改变,因此,这种分割方式无法满足现代有限责任公司的发展,在未来发展过程中,需要不断探索与创新,与时俱进。
(四)采用综合评价方法科学合理确定股权转让价格
在股权转让过程中,需要采取科学合理的方式确定股权转让价格,综合评估方法就是一种非常有效的确定股权价格的方式。首先,在股权转让时,促使受让方与转让方评估公司资产与负债,首先确认转让基准价格,然后在进行多方协商,确定股权转让价格。如果出现法院强制要求的现象,还需要通过审计进行评估,从而确定股权转让价格。其次,应引入市场机制,当股权基准价格确认后,可以根据自治原则,让受让方与转让方采取协商形式,最终确定转让价格,并且协商结构受法律保护。当股权转让之后,还可以通过变卖方式进行二次股权转让。
五、结语
综上所述,股权转让在有限責任公司发展过程中不可避免的,但在具体转让过程中,会出现一系列的法律纠纷问题,因此,应明确目前存在的问题,通过合法途径,采取有效方式解决股权转让的法律问题,从而促进我国有限公司的健康发展。
(作者单位:惠州信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