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俊杰
改革开放至1995年《商业银行法》颁布之前,我国银行业一直实行的是混业经营模式,五大国有银行都开办了证券、信托、租赁、房地产、投资等业务。1995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开始实施,其中第四十三条明确规定:“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股票业务,不得投资于非自用不动产”,“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得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这样,就从政策和法律上明确作出了商业银行实施分业经营的规定。但随着金融自由化和经济全球化的发展,混业经营已经成为了未来发展的方向,特别是1999年11月4日美国《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正式生效,标志混业经营体制将成为世界金融业发展的趋势。特别是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面对世界银行业混业经营的趋势,为了应对国内外银行间的激烈竞争,重新实施混业经营制度势在必行。
一、引言
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及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各国经济之间的联系日益紧密,尤其是在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金融的自由化和全球化对我国银行业分业经营制度造成了严重的冲击,银行业作为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柱,但随着全球混业经营发展的大趋势、利率市场化进程的推进和互联网金融的快速发展,金融行业之间的竞争愈加激烈,我国银行业面临着来自国际与国内方面的巨大压力。一方面,外资银行将进入中国从事全方位的金融业务活动,中国单方面的实行商业银行分业经营制度将面临着严重的不公平竞争。另一方面,我国商业银行将进入全球的金融市场,在国际金融市场上直接与外国银行进行竞争。而全能的外国银行能给客户提供全方位的服务,与客户建立紧密的联系,从而使仍实行分业经营的国内商业银行处于不利地位。
二、我国银行业混业经营的必要性分析
(一)加入WTO 后增强我国商业银行国际竞争力的要求
2001年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要求我们必须以世界贸易组织的规则来把握我国金融的相关制度和法律法规,在 2006 年底保护期结束后我国就已全面开放了金融市场,如今已经过去将近15年了,外资银行等金融机构陆续进入我国金融市场,截止到2017 年年底,外资银行总资产在我国银行业总资产中僅占1.32%,而不论在英、美等发达金融市场还是在俄罗斯、印度、南非、巴西等其他金砖国家,外资银行资产份额均超过10%,这说明我国仍存在制约外资银行在国内发展的体制因素,截至2017年末,共有外资银行业营业性机构209家,以强势姿态抢占国内市场份额。李克强总理在2005年签署了《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的决定》,进一步放宽了外资银行准入条件,为外资银行在华经营提供更为宽松的环境。而早在1999年西方国家就开始实施混业经营,经过这20多年的发展,西方国家积累了大量高素质的金融人才,而我国实施银行、证券、保险分业经营的金融制度削弱了我国金融机构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并且阻碍了金融产品的创新和新业务的开发,这必将降低我国金融机构在国际市场上与西方国家竞争的实力,使我国的商业银行在国际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不利于增强我国金融业在国际市场的综合实力。因此,在当今世界经济全球化、金融一体化高速发展融合的形势下,面对加入WTO后与国际接轨带来的日益激烈的国际竞争,我国银行业需要根据形势变化积极地调整经营策略,由分业经营向混业经营转变,以增强自身的综合实力,提高自身在国际金融市场上的竞争力。
(二)增强银行业在市场经济中的稳定性
一直以来,我国商业银行在金融市场占据着主体地位,在金融市场中获得了巨大的利润。但随着市场竞争日益激烈,金融市场中出现了越来越多的金融机构,银行昔日以“存款、贷款”剪刀差来获得巨额利润的比例在逐年下降,所占比重也越来越小,商业银行也被迫不断升级转型以面对日趋激烈的市场竞争。虽然商业银行在国内金融市场仍然占据着主体地位,但在分业经营制度的限制下,商业银行受到业务限制,无法应对金融市场上来自同业以及证券、保险等行业的激烈竞争,并且随着证券业、保险业等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快速发展,居民逐渐减少储蓄的比例而选择投资债券、股票、基金等,在这种情况下,保险公司、证券公司等都成为了商业银行负债业务有力的竞争对手。证券市场的迅速发展,让更多有资金需求的企业不再单一通过银行去融资从而获得了更多的融资渠道,金融市场逐渐产生了“金融脱媒”现象,商业银行作为传统的金融媒介作用降低,使商业银行传统业务市场份额进一步下降,银行利润减少,并且分业经营不利于商业银行的规模经营。所以,作为金融行业主体的商业银行迫切需要通过混业经营提供多元化金融服务来增强自身的竞争力,从而增强自身在现代市场经济中的稳定性。
(三)是我国金融市场发展的必然结果
当前,我国金融市场还处于低水平发展阶段,证券业和保险业刚刚起步发展,在分业经营制度的限制下,不仅商业银行的发展受到了限制,而且保险业的业务范围受到了限制,证券业的资金来源也受到了限制,业务发展受到阻碍,对我国金融市场的发展完善造成了影响,并且金融资源也难以实现合理有效的运用。这不仅降低了我国金融业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而且使得我国加入WTO后的获利受到了折扣。如果银行业发展混业经营,允许商业银行从事综合性的金融服务,其资金不仅能进入金融市场自由流通,为有资金需求者提供帮助,而且还能促进证券业和保险业的快速发展壮大,形成快捷、统一、高效的资金流通市场,这必将进一步促进我国金融市场的发展壮大,并且大大增强我国金融业在国际金融市场上的综合竞争力。
三、我国商业银行实行混业经营的对策措施
(一)建立完善现代公司治理体系,推进公司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为提升商业银行混业经营的核心竞争力,必须推进商业银行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因为现代公司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是现代商业银行在波云诡谲的激烈市场竞争中的核心和基础。目前,虽然我国商业银行大多建立了现代公司治理体系,但与西方发达国家的综合银行相比还有很大的差距。要想实现商业银行混业经营的目标,首要的任务就是进一步完善商业银行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二)制定统一的法律规范,明确混业经营模式的选择
当前,我国金融机构内部业务管理部门虽然都在拓宽本行业的业务范围,但都带有各行其是的色彩,甚至业务之间相互交叉容易引发矛盾与冲突。现阶段虽然我国已对一些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修改完善,但仍然无法改变我国金融机构实行分业经营制度的现实。我国立法部门应当注意到未来金融混业经营的浪潮,尽快修改完善我国关于商业银行经营的法律法规,建立符合国际惯例和中国国情的关于混业经
营的金融法律体系,以法律来明确和规范商业银行混业经营关于组织模式的选择,这会大大促进我国商业银行混业经营模式的发展。如果不提前出台相关法律法律,等混业经营发展到更大规模和更深层次时再去规范,这无疑会增加爆发金融系统风险的潜在因素,增加治理系统性金融风险的成本。
(三)坚持商业银行均衡发展,避免大银行垄断的发生
虽然我国银行业目前是国有银行、中小型股份制银行和村镇银行共同发展,打破了過去国有银行一统天下的单一格局,但我国目前金融组织体系的所有制结构仍然比较单一,公有制金融机构和集体合作金融机构仍然占有绝对的统治地位,所以在实行商业银行混业经营的时候,可以选择一些股份制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一起加以培育和发展,避免金融资源的过度集中造成金融风险无法分散,并且金融资源的过度集中也容易产生垄断,增加社会治理成本,降低市场经济的活力。
(四)积极培养适合混业经营的高素质人才
随着商业银行混业经营的实现,金融业务将呈现综合化、多样化、复杂化和科技化等特征,这无疑对人才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为推进我国商业银行实现混业经营,应对入市后带来的国内和国际金融市场挑战,我国的银行业首先应积极引进国外先进的管理经验,提高经营管理能力和水平,改革经营机制,加快结构调整,防范金融风险,化解不良资产。其次我国商业银行应大力培养熟悉证券、保险和投资等业务的综合型高素质人才,增强员工的创新和服务意识,提高综合能力,为我国的全能型金融集团在国际金融市场上与外资银行竞争打下坚实的让人才基础。
(五)健全信息披露机制,完善内部监控体系和外部监管体系
商业银行实行混业经营后,经营业务变得比以往更加综合化和复杂化,因此不利于金融监管机构对其加强监管和投资者对其充分的了解,因此实行混业经营后商业银行应该建立健全信息披露机制。并且在商业银行经营模式转化的过程中,防范金融风险变得尤为重要,所以我国的商业银行应该增强风险防范意识,建立和完善相关的监管体系,建立内部控制机制,增强自我约束能力,完善会计和审计制度,增强自身抵御金融风险的能力。同时,商业银行应该及时向社会公布年度财务报告,加强社会对其的监督,充分发挥外部监管体系的作用。
(作者单位: 中共许昌市委党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