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经济法的价值

2021-06-15 18:27孙艺桓
企业科技与发展 2021年3期
关键词:经济法秩序价值

孙艺桓

【摘 要】经济法的价值问题研究作为经济法的基础性问题,是构建经济法体系的前提,因此需对经济法的价值进行深入研究。研究经济法的价值在一定程度上需要对法的价值这一基本问题进行相关分析和研究,经济法的核心价值具体涵盖公平和效率、社会整体利益、自由和正义及秩序。

【关键词】经济法;秩序;价值

【中图分类号】DF4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0688(2021)03-0126-03

0 引言

经济法的价值具有多元性,能够满足经济法相关主体的不同需求[1]。经济法的价值离不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经济法的价值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特定时期内社会发展的意识形态。

1 法的价值

法的价值是伴随着法的产生不断产生和发展的,对于良好法律制度的构建具有重要的意义。关于法的价值这一重点研究领域,以杨震教授为代表的学者的观点是法的价值反映的是人与法二者之间的关系。作为主体的人或者组织对于作为客体的法产生了一定程度的需求,由此产生了法的价值。

2 经济法的价值

从一般意义上来看,法的价值主要包括自由、平等、公平、秩序、效率、正义等内容,任何一部部门法都会或多或少地体现上述中法的价值。经济法与其他法相比较而言,不仅有着相同的价值,更有其自身特殊的价值。经济法的价值具有现实性,并不是一成不变,会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和变化而不断变化和更新[2]。

顾耕耘教授对经济法的价值相关问题进行研究[3]。通过对促进社会整体效益最大化及可持续性发展进行的相关分析,明确了社会整体效益最大化发挥着构建促进社会秩序稳定和发展的关键作用。最终得出了社会整体效益最大化在一定程度上是市场运行客观规律的体现,并对帶动不同行业经济发展、激发个体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具有重要意义的结论。李昌麒教授在关于经济法的价值的研究问题上深入探讨,形成以关注经济民生和社会公平价值为核心的理论体系[4]。他认为这两个价值是其他价值的前提和基础,社会公平应该包括分配公平、竞争公平及不同情况下的差别对待。经济民生具体包括宏观和微观两个方面,即宏观上要关注民意,强调程序;微观上要坚持使民众能够通过制度化的途径介入企业的决策形成过程,听取公众的意见。

经济法的价值具体涵盖公平和效率、秩序、自由和正义及社会整体利益。

2.1 秩序

秩序是一种稳定的状态。秩序作为法律的基础,无疑不能脱离法律而发展,同时法律的发展也离不开秩序。秩序与法律在一定程度上密切相关,二者相互促进。一方面,通过法律发挥一定的功能保障社会秩序的稳定运行;另一方面,通过良好秩序的运转,渗透法律的基础性作用。秩序是人的本质,是法的评价标准。秩序价值作为经济法的价值之一,强调保障社会和经济发展的整体秩序。通过发挥秩序价值的作用,实现社会的稳定运转,经济的高效发展。

一方面,经济法的秩序价值能够有效规制政府宏观调控行为,促进市场经济发展。另一方面,经济法的秩序价值能够有效维护市场秩序,避免出现市场失灵。正是由于市场失灵会导致政府干预,一旦商品交换发生大规模变化,各个主体间出现信息差异,商品和劳务便无法得到有效的分配及市场资源,引发市场失灵。公共产品缺失、信息不对称、外部性、垄断是市场失灵的集中体现。垄断也称不完全竞争或竞争失效,如果对自由竞争不加以限制,必然会引起垄断,破坏竞争的公平性。垄断状态并不为法律所规制,法律所禁止的是相关主体在一定程度上通过滥用垄断优势等手段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导致市场运行失序;外部性主要是指他人或社会所受到的其他个体具体行为的外部影响;公众在一定程度上对公共产品的需求与私人主体对公共产品的保留,这两者之间的冲突导致了公共产品缺失的现象;信息不对称具体是指主体所需相关信息的充分与否对主体进行理性分析和判断产生的影响,也称为信息不完全[5]。因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是市场经济获得有效的资源配置的前提,这就离不开经济法的秩序价值。同时,维护消费者及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保障市场的正常运行也需要经济法的秩序价值发挥作用。

2.2 社会整体效益

社会整体效益通过保障大多数人的利益,促进其效益增加,从而实现社会整体效益增加的目的。社会整体效益并非仅仅是简单综合个体效益。社会整体效益是一个综合性概念,经济效益、政治效益、社会效益等都属于社会整体效益领域。经济法既追求社会利益,也兼顾个体利益。强调在个体利益与社会整体利益二者之间寻求平衡,促进经济和社会的有序发展。经济法作为独立的部门法,以社会整体利益为出发点。经济法立足于维护社会整体利益对经济关系进行调整,并通过引导和规范个体间的行为,追求社会公共利益,从而实现保障全体社会成员利益的总体目标。

2.3 公平和效率

经济法作为独立的部门法,蕴含着众多理念,比如经济法的价值、经济法的属性及责任等。其中,经济法的公平价值相较于民商法而言,更注重社会总体层面的价值。在市场经济发展和运行的过程中,应追求公平、公正,同时兼顾过程和结果公正。通过公平价值保障有序的竞争,从而规避垄断行为及不正当竞争行为等现象。但是市场并不是万能的,经济法的产生离不开市场失灵。以市场失灵为基础,使国家职能发生转变,从而引起法律结构变动,产生了经济法。因此,需要国家之手进行矫正,提供公平的环境。通过国家干预或管理,规制经济之法,达到对经济生活的矫正的目的。事物在发展的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出现某些问题,如果单纯地依靠自身调节,可能会花费巨大的成本,甚至无法有效地解决的这些问题,所以需要依靠外在的力量发挥作用,以追求更高的效率,实现最终目的,但应建立在合法、有效地发挥外在力量的基础上,使它达到理想的效果。从此角度出发,可以理解为国家干预作为一种外在力量,能够发挥解决市场机制运行过程中效率低下的问题及克服自身固有缺陷的作用。因此,国家干预是经济法作为独立的法律部门的主要特征之一。同时,应该意识到对经济法进行研究不能仅停留在分析国家干预理论层面,更需要不断改善立法,深入研究经济法的相关理念。

经济法的效率价值意味着需要市场之手进行调节。如果效率得到提高,会在一定程度上解决资源稀缺的问题。正如市场不是万能的,政府也不是万能的,国家通过行政手段过分干预采取计划经济会阻碍市场机制的有效运转,浪费资源。因此,需要市场发挥调节作用,经济法的效率价值就在此过程中得到了体现,要把经济法的公平和效率价值有机统一起来,实现公平和效率协调发展。

2.4 自由和正义

经济法所追求的自由价值同民商法相比存在本质的区别,经济法所追求的自由价值是整体的自由,而民商法所追求的自由价值是个体之间的自由。

正义作为法的价值之一,是法的评价标准。正义主要表现为平等及所有人都平等地享有各项权利,履行各项义务;平衡即照顾弱势一方的利益,限制强势一方的利益;差别即需要按贡献程度分配各项利益。经济法的正义价值同民法的正义价值相比,有着本质的区别。经济法所追求的正义价值是实质正义,而民法所追求的正义价值是形式正义。

3 将宏观与微观统一于经济法理念中

宏观与微观统一于经济法的理念之中是指宏观经济安全与微观经济自由的相互结合,将二者统一于经济法的理念之中。其中,经济全球化起着决定性因素。经济全球化是经济领域中重要的经济现象,对经济、社会发展产生了重要的影响。在经济全球化趋势下,资源在全球范围内得到了有效的配置,经济不断增长,生产力得到了发展,全球福利得到了提升;与此同时,经济全球化也会带来挑战[6]。因此,我们需要在法律层面趋利避害,兼顾宏观经济安全和微观经济自由。

3.1 宏观经济安全

经济学上的宏观经济以国民经济的整体运行为焦点,追求物价稳定、经济增长、充分就业及国际收支平衡4个方面。政府需要实施相应的宏观调控措施加强对市场的监管,维护宏观经济的稳定。同时,政府需要維护本国的经济主权。宏观经济安全应该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3.1.1 经济主权安全

经济主权安全强调经济主权的独立性。我们要贯彻经济法的理念,充分利用经济法提供稳定高效的法律保障体系,维护我国经济利益和经济主权,而不是弱化和放弃。

3.1.2 金融安全

金融安全作为保障经济和社会的发展重要因素,是经济法所不能忽视的问题。在金融安全与金融自由的关系问题上,经济法要兼顾二者。在保障金融安全的同时,也不能忽视维护金融自由,二者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在当前经济全球化与金融国际化的趋势下,需要构建有效的金融安全法律保障体系。通过发挥法律的监督作用,强化外部监管与内部控制,从而规避监管体系中存在的问题,明确金融机构之间的边界。因此,需通过经济法构建能够适应金融国际化水平的严密的法律监管体系,避免监管真空现象泛滥。

3.2 微观经济自由

经济学上,微观经济与宏观经济相对应。在经济学的价值上,微观经济自由与宏观经济安全相对应。微观经济自由注重市场,强调通过发挥市场的基础性作用促进经济发展。微观经济自由与经济全球化密不可分,二者都是以经济自由主义理论为思想基础。以亚当·斯密为代表的古典经济自由主义理论[7]、以凯恩斯为代表的新经济自由主义理论是经济自由主义理论的典型代表[8]。古典经济自由主义主张经济自由,强调国家不应该干预经济,追求自由贸易,其理论基础是经济人假设,即假设社会中的每一个人都是经济人,精于计算,擅长盘算,衡量成本与收益,谋求利益最大化[9]。经济人假设强调对个人利益的追求,在使个人财富得到增加的过程中,社会财富也会得到增加。以经济人为基础,逐步实现个人利益的最大化,最终实现国家财富的最大化。以凯恩斯为代表的新经济自由主义则主张国家干预经济。微观经济自由具体涵盖以下几个方面。

3.2.1 竞争自由

竞争自由是在市场中经济主体可以自由选择竞争对手、竞争手段及其他与竞争相关的方面。竞争在一定程度上以自由为前提,如果失去了自由,竞争也难以得到保障。在微观经济领域中,各类市场主体在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过程中会发生一定的关系,而竞争就是其中的一个重要体现。通过各个经济主体的竞争,资源能够有效配置,从而促进经济增长。

3.2.2 生产和经营自由

生产自由强调自由选择和使用生产要素,是关于经济主体选择生产什么商品、如何生产商品及其他相关事项的自由。经营自由是关于经济主体经营对象、方式、范围及其他与经营有关方面的自由。生产和经营自由能够使市场主体有效配置资源,调动市场主体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市场经济运行。

宏观经济安全与微观经济自由契合经济法产生的基础,是经济法理念的集中反映和体现。宏观经济安全与微观经济自由都应立足于社会整体效益,共同促进社会整体经济发展。坚持宏观经济安全与微观经济自由相统一,实现经济法的协调发展。在保障宏观经济整体安全运行的基础上,维护相关经济主体的微观经济自由。

4 结论

具体而言,社会整体效益、公平和效率、自由和正义作为经济法的核心价值,是完善经济法体系及促进经济有序发展的关键因素。

参 考 文 献

[1]郑鈜.经济法价值理念研究二十年:一个文献综述[J].经济法论坛,2014(1):20-32.

[2]李昌麟.经济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0.

[3]顾耕耘.经济法教程[M].第3版.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13.

[4]李昌麟,王怀勇,王后春.经济法[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12.

[5]张守文.经济法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4.

[6]曹胜亮.经济法价值目标实现理路重构的诱因、基础及取向[J].政法论丛,2014(3):30-38.

[7]周中林.论亚当·斯密的“经济人”与“道德人”思想——从《国富论》到《道德情操论》[J].商场现代化,2005(12):70-73.

[8]李仁君.凯恩斯主义经济学的发展和演变[J].云南财贸学院学报,2000(5):4-8.

[9]杨紫烜.经济法[M].第3版.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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