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职企业陷入破产困境,劳动者用不用申报债权?哪些项目属于职工债权?企业欠付的工资报酬最终能否拿到手?“人民法院审理破产案件,应当依法保障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企业破产法》奠定了破产程序充分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原则思想。
* 职工债权无需申报,由管理人主动核查
破产程序中,无论是有财产担保的债权、税款债权,亦或是普通债权,均需要由债权人向管理人进行申报,并提交相关证据证明债权存在。考虑到劳动者的弱势地位,以及相关证明劳动债权数额的证据大多由破产企业控制等因素,《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不必申报,由管理人调查后列出清单并予以公示。
* 职工债权的范围包括哪些内容?
(1)工资;(2)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3)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值得注意的是,《企业破产法》对应当优先清偿的职工债权范围以列举方式进行明确,企业向职工的借款以及不列入工资总额的职工福利费用等项目,不属于职工债权,应按普通债权向管理人申报。
* 职工债权清偿顺序优先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职工债权优先于社保债权、税款债权和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法律制度的根本目的在于平衡各方利益,在公平正義及社会效率的博弈中找到维护社会整体利益的最佳平衡点,实现真正的市场化、法治化破产。
作者:辽宁鑫利律师事务所 蒋明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