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梅
【摘要】民间借贷案件执行难问题具有独特性和复杂性,需要协同治理。法院立案、审判、执行各阶段要加强衔接配合,强化执行措施和管理监督,强化诉前保全、事实查明、判项和调解协议条款的可执行性以及关联案件的统筹处理。法院可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司法行政、宣传部门以及基层组织强化协作配合,推动形成规范和保护合法民间借贷、深化诉源治理、打击违法犯罪行为的共治合力。
【关键词】民间借贷 资金借贷 治理机制
【中图分类号】D922.28 【文献标识码】A
民间借贷本来是个人之间为满足生活需要而发生的资金借贷现象。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民间财富逐步积累、产业资本向金融资本转化等,民间借贷逐渐突破了个人之间为满足生活需要而发生的借贷关系,扩展成为满足生产需要而发生的借贷关系。由于民间借贷不规范、借款人不诚信以及偿还能力不足甚至涉嫌犯罪等问题,引发的诉讼案件较多,许多民间借贷案件最终进入了执行程序,但却难以得到实质性解决。解决民间借贷案件执行难问题,需要标本兼治,综合施策。
民间借贷案件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加大财产查控力度,对其房屋、车辆、股权、到期债权、工资账户、公积金账户依法予以查控和执行,防止遗漏。深化与银行、住建、国土等部门的联网查询工作,争取在线上实现对被执行人的全方位查控,同时,加强与其他部门的配合,加大线下执行力度。对于房屋、车辆等,可充分利用网上司法拍卖等方式,提高溢价率,确保零佣金,最大限度地减少执行成本对执行到位数额的影响。对于拍卖流拍的,可采用抵顶的方式。被执行人难找是执行难的突出表现之一,有的法院在解决这一难题过程中,采取了凌晨执行、夜间执行以及开发应用执行app地图等方式,提高了被执行人找到的几率。基层社会治理创新为解决执行难问题带来了助力,可加强工作机制对接,充分运用“全科大网格”等最新成果,委托公安民警、网格员协助查找被执行人,并建立民警、网格员协助查找被执行人奖励制度。对于那些本来难以找到,又经法院千方百计找到的被执行人,依法确认其逃避执行的行为,采取司法拘留等措施。严格实施“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制度,向被执行人发出报告财产令,对被执行人报告的财产情况予以核查,对逾期报告、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被执行人或者相关人员,依法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启动刑事责任追究程序。加大失信惩戒力度,把失信被执行人一律纳入失信惩戒名单,做到网上可查询,同时运用各种平台加大对“老赖”的曝光力度。
对于所欠数额不多,比如十万元以下,自身不具备偿还能力的被执行人,可鼓励其亲友代为偿还,同时引导申请执行人给予一部分减免,促使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对于暂无偿还能力、态度诚恳、有良好发展预期和持续履行能力的被执行人,积极做好当事人的思想工作,探索“放水养鱼”“活查封”等方式,促使当事人在自愿的基础上,暂缓采取强制措施,实施分期执行,或待被执行人获得一定的收益后再予以执行。一些民间借贷执行案件确实因无可供执行财产而执行不能,实际上是市场经济风险在案件执行阶段的必然反映,对此应正确对待,不能让案件既长期不能执行,又无最后终结的出路。
信息化技术为执行工作的管理、调度、监督提供了有力支撑。民间借贷执行案件作为比较特殊的一类案件,可以在执行案件管理系统内进行专门标识、专项统计,从而实施专项管理,以期实现集约化、高效化。在专项标识中,可以填写具有民间借贷案件独特特征的信息,比如是否属于不特定当事人案件等,还可以根据执行人员的专长,予以分配此类执行案件,将关联案件分配给同一执行团队,统一协调执行。
民间借贷案件执行难问题与执行程序不规范甚至错误执行相关。为此,可加强对民间借贷执行的监督,纠正违法查扣案外人账户、违法拍卖、超标的查封、错误分配财产、变相变更裁判结果等突出问题;加强执行案款管理,严格实施“一案一账户”,防止执行案件久拖不过付或乱过付;严格监督“终结本次执行”案件,促进依法穷尽执行手段,防止程序性结案、久拖不决。严厉查处执行过程中的司法腐败和司法作风等问题,以全面整肃执行队伍为契机,推动解决执行难工作向更高水平迈进,进而更加有力地解决民间借贷案件执行难问题。可加强与纪检监察机关联动,严格落实“三个规定”,规范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的行为,防范行政人员对民间借贷案件执行工作的不当干预。
诉前保全是民间借贷能够执行的关键所在,凡是诉前实现保全财产的案件,一般都能得到稳妥执行,调解结案的可能性也较大。因此,对于民间借贷案件,特别是那些虽约定抵押但未办理抵押登记的情形,在立案之时就应当提示当事人是否申请诉讼保全。一些民间借贷案件比较复杂,款项往来比较频繁,偿还的现金是本金还是利息很难区分,担保人和共同借款人也可能因为当时约定不明很难区分,此类案件往往容易导致再审,进而影响案件的执行,甚至导致执行回转。因此,对于比较复杂的民间借贷案件,要审慎处理,在查清事实上下功夫,防止案件因再审而“翻烧饼”,进而使执行工作出现反复,造成被动。结合本地民间高利借贷交易惯例,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独立进行判断,合理分配举证责任,适度强化出借人的举证责任,并采用单独、交叉询问等方式对当事人或者证人等进行审查,必要时依职权调查收集证据。
部分民间借贷案件利息畸高,出借的本金与借据上的金额名不副实,借据中常约定复利、逾期利息、违约金以及预扣“砍头息”等。要严格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决定》,准确适用“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之规定,支持合法利息,制裁高利盘剥,减轻因利息过高而导致的执行压力。民间借贷案件在判项中要把利息计算方式予以明确,确保有确定性和唯一性的利息计算结果,防止对执行程序中利息的执行带来不利影响。多笔借款分别发生的,在判项中要逐一列出,逐一计算利息。民间借贷案件调解工作,要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进行调解,调解协议的条款务必约定明确,确保不在执行阶段因事实问题或调解协议约定不明再发生其他次生纠纷。为了防止民间借贷案件进入执行程序的比例过高,应当在民间借贷案件调解协议中增加惩罚性条款,如约定若不按照协议履行的,案件按照实际借款本金数额和利息履行。在审理因民间借贷债务而引发的企业破产案件時,对于具有挽救价值和希望的中小企业,要积极适用重整、和解程序,尽快实现企业再生;对于没有挽救希望、必须通过破产清算退出市场的企业,要制定综合措施,切实将企业退市引发的不良影响降到最低。对于民间借贷案件执行阶段发现适合执行转破产的,应当及时启动破产程序,防止债务人采取隐匿、转移财产等方式逃避执行,公平维护债权人的利益,妥善化解执行积案。
对于发现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嫌疑案件,以及出现不特定多数出借人的案件,要积极主动予以甄别,防止仅作为普遍民间借贷案件受理而导致工作上的被动,这种工作上的被动亦包括执行程序在处理上的被动。可加强法院与仲裁委的联合摸排,强化信息共享和共同监管,共同制定“职业放贷人名录”,便于法院、仲裁委对职业放贷人进行精准识别、监测和约束。加强法院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联动打击,形成对虚假诉讼等违法犯罪的高压态势。强化对民间借贷客观事实和证据的审查力度,对涉嫌违法犯罪行为,坚决依法从重处理;对虚假诉讼当事人处以拘留,并处罚款。
加大违法借贷行为规制力度,倡导诚信诉讼,维护司法权威。当事人涉及民间借贷案件一定数量以上的,要予以登记备案并建立重点关注名册,明确该类案件一般不适用诉讼费减、缓、免,对名册内的当事人以及采用格式化文本签订的借款合同,并且出借人有职业放贷嫌疑等异常情况,应予以重点审查。在立案环节应该严格审查原告签订诚信诉讼保证书,提供被告详细联系方式,对其制作立案询问笔录并规范撤诉程序,保留证据材料备查,防止滥诉。在审理阶段要严格审查借贷发生的原因、时间地点、款项来源、交付方式等因素,综合判断是否属于虚假诉讼或民间高利借贷。对审理阶段查明出借人向法院提交的借条、借据等借款凭证所记载的出借资金金额明显高于实际交付的出借金额,并且不能作合理说明、虚假陈述事实的情形,在执行阶段经调查确认为高利借贷且申请执行人隐瞒部分事实的,对其依法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移送有关部门追究刑事责任。法院在审判、执行中发现涉嫌虚假诉讼等犯罪线索的,应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并将移送函抄送检察院,移送时要提供移送函、移送清单、回执、起诉状、答辩状、相关证据、庭审笔录、调查笔录等相关材料。检察院发现因恶意诉讼导致法院的生效裁判、调解书确有错误的,可以向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
加强法院与司法、金融等部门及行业组织的多方协作,在诉调对接环节推进民间借贷诉源治理。法院可与司法行政、金融办、银行业协会等部门和行业组织建立诉调对接机制,设立律师调解工作室,律师常驻轮值参与调解工作,力求在诉前调解处理一部分民间借贷案件。民间借贷案件执行过程中容易引发群体性社会问题,法院可与政府相关部门加强协调联动,做好社会矛盾疏导和社会救助等工作,实现司法工作与行政工作的相互配合,更好地保障支撑案件执行。对民间借贷案件审理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可通过联席会议、司法建议等方式,与有关部门沟通协调,预警和防范民间借贷可能引发的风险。加强法院、司法行政、宣传部门、基层乡镇等联合普法宣传,通过示范案例引导教育群众远离非法借贷活动。依托巡回法庭,深入乡镇、社区、企业等民间借贷纠纷高发、易发区域,开展民间借贷协同治理。
除此之外,还可引导社区群众在民间借贷活动中,订立书面格式规范标准、內容具体全面的民间借贷合同,明确约定双方姓名、本金、利息、还款时间、用途,详细考察债务人的财产状况,有保证人或担保的,要记载明确,对到期借款,及时催要,取得催要证据。强化示范案例打造,选取套路贷、高利放贷典型案例,通过微信公众号、官方网站、发放宣传手册等形式进行宣传警示,提高群众甄别能力和守法意识。
(作者为榆林学院政法学院副教授)
【注:本文系榆林市科技局项目“榆林市民间借贷危机背景下‘执行难问题研究及解决对策”(项目编号:2016CXY-10)的阶段性成果】
【参考文献】
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决定》,《人民法院报》,2020年8月21日。
责编/银冰瑶 美编/李祥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