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满意 薛玉梅
摘要:新时代中国正处在信息化高速发展的网络强国建设时期,网民的网络利他行为是建设社会新型文明和稳定网络空间秩序的重要保障。当前,网络利他行为的研究存在范畴狭窄、内容滞后等现实问题,网络利他行为作为一种网络社会空间系统中具备道德属性的实践活动,应重视其内涵在社会信息化背景下不断发生的新变化。围绕网络利他行为的基本概念,分析其生成的技术性、主体的交互性、内容的融合性、过程的超越性和效果的不确定性等主要特性,挖掘其在生成、固化、发展过程中的基本功能,有利于唤醒网民的行为自觉,从而实现以网民良性行为秩序带动网络社会新型文明发展的价值愿景。
关键词:网民;网络社会;网络利他行为;道德实践
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发布的第46次统计报告显示:“截至2020年6月,我国网民规模为9.40亿,较2020年3月增长3 625万,互联网普及率达到67.0%”[1]。互联网发展模式的创新、新技术的应用以及网民的增加,使得网络互动成为人们最普遍的生活方式之一。因而,网络一方面提供着满足个性化目标所需的高自由度的表达途径,另一方面也增加着网络公共生活因信息交流不畅甚至互动行为不良而带来的道德冷漠、身心失衡等社会风险。确保清朗的网络空间,打造向上向善的网络精神家园,需要广大网民培育和涵養网络利他行为。显然,无论从实践层面追问,还是从理论层面确证,这一问题的考量都极富价值。
一、网络利他行为基本涵义
一般来说,利他行为就是不带任何私利的帮助他人的自愿行为。学界关于网络利他行为的阐释,主要有以下几个维度:一是从行为动机分析,认为网络利他行为是符合他人和社会期望的、不带任何私利的网络助人行为;二是从行为结果分析,把网络利他行为界定为行为主体在网络空间中发生的、对他人有利而自身可能会有物质损失的行为;三是把网络利他行为的动机和结果相结合,即认为网络利他行为是在网络空间环境中呈现出来的支持、引导、分享等将使他人和群体获益,且不期望得到任何回报的自觉自愿行为。这些观点有合理之处,但也存在值得推敲的地方。首先,我们对网络利他行为概念的判定应突破以往单纯从伦理学或心理学范围探讨的狭窄视角,而应以网络互动的层级、依据网络社会关系的形成与发展的视角来加以规定。其次,网络利他行为既不是现实利他行为在网络空间中的简单复制和投影,也不单单是在网络社会空间形成的虚拟实践活动,而是在网络社会和现实社会高度融渗耦合的背景下生成,具有崭新的形式和内容。基于此,我们认为:网络利他行为是网民在网络社会生活中,借助主体间的交往互动,自愿自觉地去帮助他人、社会并实现自我价值认同的道德性信息共享活动。对这一概念的深层把握,需要从如下几个方面展开。
(一)前提是基于参与主体之间的深层互动
第一,双方参与利他交流互动的自愿性。网络利他行为是一种助人者发挥道德自律的内驱力去主动实施帮助、受助者为了自身实际需要而自觉接受帮助的行为活动,即实现了双方交流互动的自愿自觉性。特别是对于利他互动相关程度较高的助人者来说,其自主的利他动机排除了外在酬赏或压力对行为产生的影响,使得助人者不是为了某种物质回报或被逼迫才做的选择,而是以人的“高尚情操”为基础——出于仁爱之心帮助所有实在或者潜在的交往对象。显然,这种主体间的行为认知,无论在主观上还是在客观上,都能够使双方有效达成实质利他意义的深层沟通。
第二,双方利他互动关系建构过程的共情性。网络利他交往中,人们会将现实生活中的情感、情绪贯穿于网络社会实践中,没有情感就无所谓移情,网络利他行为的发生依赖于同情这种情感动力[2]。由于网络个体之间的相互同情,行为者能在社会关系不断建构的交往行为中保持着主体间性的承接,寻求情感的同质性因素,引发道德移情能力,并以心理位置互换形式体验受助者在特定情境下所承受的压力、痛苦、焦虑等情绪,逐次了解对方的精神世界,由此引发跨情境、跨群体的情感共鸣和心理共情。
第三,双方在利他实践活动中关系的同向性。网络利他行为作为一种互动愿景下的行为模式,表征的是网络主体借助互动实现文明友善、互利共融的网络文明形态的交往期许,这种期许源于行为主体个人信念导致的“内在整体心理”的共同追求特质[3]。在行为的深化发展中,利他主体呈现出对公共良善生活的应然追求,对这种“共同的利益和效用”的追求,使得双方在利他实践活动中,能以共享信息的形式实现共识共生共创共融,双方的利他互动关系表现出明显的同向性。
(二)内容是关照他人、社会的需要和实现自我认同的叠加
网络利他行为中的“他”指向的是他人和社会。网络利他的关键点在于,利他者能把合乎社会普遍道德期待的奉献精神融入网络行为的全过程。分享流动的网络信息是网民网络利他行为的基本方式。一方面,利他者借助网络与他人分享信息、知识和经验,帮助求助者解决现实问题;另一方面,利他者在网络上保持对国家大事、社会热点的高度关注,并通过网络社交媒介进行评说、转发和分享。比如,在发生火灾、地震等自然灾害后,网民在线上平台发起募捐活动并积极扩散募捐信息。显然,网络利他行为既涵盖对受助者的现实利益和需要的“个体关注”,也包含着服务国家和社会的“宏大视野”。
网络利他行为实质上实现的是“共利”。助人者在完成利他行为后,不是完全依照“代价报酬”的公式得到物质性收益,而是表现为情感性和精神性的满足,即在内心深处会产生自我奖赏,获得自我确认和自我认同。利他者从帮助他人、社会到自我认同的实现,展现的是一种非线性、有机叠加和系统推进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求助者和助人者实现了“共利”。对受助者来说,共享助人者的信息资源不仅能满足自身的实际交往需求,而且能消除其在不良网络环境中产生的消极情感,从而形成更加积极、健康、有力量的网络精神状态。对助人者来说,参与网络利他活动能实现自我展示的目的,并获得他人的感谢、尊敬和认同等反馈,在给自身带来正性感受和情感体验的同时,能增加其助人意愿,从而为网络社会提供更多有价值的行为参照。
(三)结果是信息共享和意义共生的有机统一
第一,呈现物质性和精神性信息的共享形式。“网络关系本质上是一种虚拟关系或纯信息关系”[4],网络主体通过互动交往,自愿地提供和共享信息是网络利他的基本行为呈现。相比于传统的物质共享,信息共享既包含物质性共享的信息,又包含精神安慰、网络引导、在线提醒等精神性共享的信息,这种信息是网民网络利他的载体以及存在的合理性前提。在网络空间中,多元、流动的信息分享逻辑降低了利他者对分享目标和分享方式的把控,潜在地扩大了利他信息共享的内容和范围,网络利他行为成为了网民表达群体情感、传递公众关怀、实现社会认同的一种崭新方式。
第二,实现最大多数人网络化生存的愿景。网络利他行为的价值意义,是借助互动达成信息、精神的共享共识,以保障网民之间基本信息资源获得的平等性,最终实现最大多数网民网络化生存的目的。利他行为主体内蕴的仁爱精神意味着其拥有从“关切自身利益”过渡到“关切普遍利益”的精神境界,行为的精髓不仅仅是网民个体网络善行的表达,更是以整个网络社会生活为视野,链接、传递有价值的内容,追求个体行为与交往对象需求程度的高度契合,以和谐网络利他行为建构的生态系统,实现最大多数人的网络共生共存共在与共享。即在互动中逐渐从信息知识的共享拓展升华到意义场域的共生。
二、网络利他行为的主要特性
作为现实社会的一种独特延伸,在网络社会中生成的网络利他行为有属于自己崭新的特性,具体表现为生成的技术性、主体的交互性、内容的融合性、过程的超越性和效果的不确定性。
(一)生成的技术性
强大的计算机网络系统赋予人的实践活动空前的技术力量,网民网络利他行为的生成呈现出显著的技术性。
其一,网络利他行为生成的场域具有技术性特征。网络利他行为所处场域是包含互联网技术、网络交互界面、网络社会空间环境等要素在内的整个网络系统,“正是诸多有形的硬件和无形的软件的统合,构成复杂的计算机网络系统的物质技术基础”[5],为网民的网络化生存提供了基础性条件。网络利他行为是在网络场域中进行的、网民之间的信息交往实践活动,没有此种场域的技术性,利他行为便失去了存在的合法性依据。
其二,网络利他行为生成的方式具有技术性特征。网络利他活动是一种“行为技术”的联合体。现今,信息技术不断更新,尤其是处在Web3.0系统等为代表的新技术发展阶段,利他信息的传播和共享方式也在相应改变,网民利用各种在线社交网络进行信息知识的传播和得到服务的诉求,得到了极大满足,人们获得了前所未有的利他主动权。利他行为的生成逻辑和计算机网络技术逻辑的契合,直接结果是利他行为超越了物理时空的阻隔和社会存在的自然制约,实现了自由建构,这种状态指向人与计算机网络深层的“意义共生”。伴随着利他行为生成方式的技术性改变,行为主体大部分旧的道德知识和思维体系被打碎,并以跳跃式、超链接的方式重新组合,其道德思维方式也负载着鲜明的技术价值意蕴。所以,网络利他行为作为一种新型行为能力,它的生成依赖于网络信息技术,并深深打上了网络信息技术烙印。
(二)主体的交互性
诚如马克思所说:“社会——不管其形式如何——究竟是什么呢,是人们交互作用的产物。”[6]网民在其现实性上是网络社会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以网民为主体的网络利他关系是基于“共在共存”基础上的人与人、人本身的交相作用关系,呈现鲜明的主体交互性。这种交互性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其一,网民之间交互形式的多样性。在网络社会生活中,網民之间的交互不再拘泥于点对点,只要拥有网络和移动设备,就能实现一对多、多对多的交互。在这种现代化的交互过程中,时空距离被压缩,整个利他活动呈现出非线性、非逻辑的交互状态,多维度交叉和非中心化状态的利他交互关系已然形成。网民个体不同程度地存在着互惠利他机制,通过信息发布、话题参与、议题表达等与其他网民发生着观念、行为的耦合与互动,同时展示着自我独特的网络价值。借助这种“群己”的良性互动,利他交往者的网络行为主体身份逐渐得到尊重和认同,利他信任关系得到强化,利他交往主体走向自由自觉的交互主体。
其二,在网络社会空间中完成网络主体自身的交互。网络社会空间是一个高度自治的空间,网民在网络空间环境中帮助他人或接受他人帮助时,个体内在的“知、行、意、信、行”也发生着交互,但是这种交互不是单纯的个体原初交互,而是一个经历了社会化实践的再生实践性交互。经过这种交互过程,利他主体自身实现了“内涵式”的发展与完善。因此,可以说,网络利他活动作为一种交往实践活动,利他主体因交互关系而结构,利他交往关系因交互而彰显特色。
(三)内容的融合性
网络利他行为作为一种在网络社会中生成的正义性、自愿性的技术实践活动,其内容有高度的融合性。
其一,网络利他行为生成的场域是网络社会,而网络社会是现实社会、网上社会深度交融的崭新形态呈现,显然,在此种社会形态中生成的网络利他行为包含了现实社会和网上社会生活的内容,是一个交织复合的共同体。马克思认为,人类的一切社会行为,都同他们的利益有关。网络利他行为以现实网络社会中“最大多数人”的利益为导向,展现的是一种旨在增加人类社会利益总量、满足人们对“美好生活”追求的公共道德精神,其发展的场域遍及整个人类社会,是现实社会与网上社会的融通。由此,网络利他行为内在契合了现实社会的理性追求与网上社会的互惠逻辑,表征着艺术性与技术性、自由性与规制性、主体性与共生性的深度融合。
其二,网民作为网络社会的个体或群体,同时拥有现实社会人和网络社会人的因素,这些因素交织融合、不可分割[7]。网民个体在追求美好网络生活的道路上,逐渐产生了一种能运用某种实践理性、将现实中的利他美德与网络生活融为一体的力量,网络利他行为就是这种道德精神力量的诗性创生。网络利他行为作为一种具有道德属性的奉献行为,体现了网民在网络空间中将求真扬善致美融为一体的虚拟化生存的至高境界。由此看来,网络利他实践行为内容的融合性,揭示了基于人与技术和谐发展之上的网络利他实践不断向着道德良性方向演化,以及网络利他关系的复杂性显著增强的趋势。
(四)过程的超越性
在网络场域中,由于社会性信息中介系统成为信息交流的根本性平台,网络主体在利他行为过程中,可以打破现实社会利他活动中各种交往实践工具与价值理性的制约,随时修正、规整自身活动的过程与内容,并形成有效的效果,具有显著的超越性特征。
其一,超现实性。从目前网络技术的发展状况来看,智能手机和移动网络的广泛使用使得网络连接可以随时随地进行。借助计算机网络和即时通信技术的虚拟功能,网民能突破现实社会设置的局限性,拥有更多机会和路径实施利他行为,分享经验、开展交流、提供信息服务等活动变得更加轻松便捷,助人实践能获得超越现实意义的效果。
其二,超标准性。一是利他活动双方在空间接近标准上的超越性。网络的匿名性使网民可以通过网络ID重构网络身份,降低了由旁观者产生的社会压力,巨量网络信息的可储存和可复制性降低了网络利他成本,及时便捷的信息流动方式提升着网民自我揭示频率和相互接触密度,网络利他行为的接近性标准远超现实社会中的利他交往。二是利他活动的在线体验及其评判标准的超越性。不断普及的区块链、云计算与物联网技术提升着网络个体的感知易用性,造就了人们“狂欢”式的网络社会性格特征,在交往双方展开的各种网络“求供”行为过程中,网络个体的在线情感和情绪体验、对利他内容的价值认知和评判标准远超在场体验。
(五)效果的不确定性
网络利他行为作为一种基于互动愿景下的行为模式,是一种应然的自主自愿行为,其行为效果充满着不确定性。
其一,从网民的心理层面讲,利他者在网络空间社会中的虚拟性、本我性和异质性等基本属性导致其具有鲜明的道德选择性,对道德行为的判断、选择乃至评价都是主观多样的,加之网民理性随着新媒体的快速增长被极大稀释,导致网络利他者具有较大的心理张力和行为张力。对于网络受助者来说,处在网络陌生人关系中的“他者”具有神秘和危险的特征,受助者可能会出现警惕、猜疑、疏远甚至拒绝受助的情况,利他行为不能被完整实施。此外,拥有不同文化背景、情绪心境、技术水平的网络个体对各种信息代码的理解力和解释力也不同,在不同程度上影响着网络利他行为实施的效果。
其二,从网民的行为层面讲,在个人注重视觉快感与行为极度自主的网络信息时代,网民自身的道德与言行在非理性的泛滥中失去依傍,呈现出价值谱系上的自由性与多中心性。网民在网上空间与网下空间的切换无比自如,即合则交、不合则去成为网络主体“脱域”交往活动中的常态。这种流动的网络空间和网络氛围极易造成利他行为的流动性,人可以自由选择帮扶对象、挑拣帮扶内容甚至控制帮扶效果,网民网络利他的意义是在动态交流中生成的,行为效果的不确定性极大。
三、网络利他行为的主要功能
网络利他行为的功能,是指网络利他行为作为互联网时代利他活动的新样态,从生成到固化、再到发展的整个阶段发挥的重要价值和功效,包含了认同功能、满足功能、导向功能和转化功能。
(一)认同功能
所谓认同功能,是指网络利他行为在运行过程中发挥的促使行为参与者体认、体味、体悟行为展示出的情感、价值和精神,并获得相应的人格和心理归属的作用。主要包括自我认同功能和社会认同功能。
其一,自我认同功能。网络利他行为反映着网民的网络生活和互动双方的思想态度,网民能通过对网络利他活动的评价进行自我感知、复现和反思,实现自我评价和定位。主要表现为:一是有助于自我意识的建构。作为一种人对自身的内在尺度,自我意识表征的是个体对自身的认知、评价、期望等问题的思考和觉察。参与网络利他行为的网民,在本质上是有情感、会思考的现实人。在网络利他交往中,互动双方会进行积极的自我反省和自我审视,包括“我是谁”“我在行为中扮演什么样的角色”“我有哪些行为交往期许”等,经过此种思考,行为主体的自我意识确立,并随着利他实践活动的不断深化而强化。二是有助于自我价值观的建构。网络利他行为作为网络行为样态中积极正面的主导,其折射的是行为主体奉献性、正义性的价值观念和心理,如“人不应该为了收获回报,而应该基于行为本身的意义进行赠与”“应给予自我和他者同等关注”等。互动双方在运用自身的资源和能力满足他人需求或接受他人帮助的同时,受到行为投射的价值观的影响,其心理机制逐渐改变,形成与行为环境相一致的价值意识,建构起新的价值认同。需要指出的是,网民主观的价值观念没有直接的对象和行动意义,会随着所处网络社会关系的不断变化而改变,网络利他行为对网民价值观念的正面牵引和建构并不是恒定地发挥作用,而是呈现出流动性和多变性的特性。
其二,社会认同功能。网民是“现实的人”,同时也是“社会的人”。社会认同作为一种集体观念,表征的是网民对网络利他群体的归属心理,这种心理源于通过自己所在的利他群体与其他群体相比较而获得的优越感和自尊感,并在行为反馈上积极融入该群体。网络利他行为的社会认同功能主要表现在:一是有助于形成群体凝聚力。反复的网络利他行为能形成稳定的利他交往格局,进而构成一个小的利他生态系统,同一场域的网络个体在这种生态系统中经历了一定的道德濡染后形成了相应的社会心理,进而坚定地维护共同的信念信仰,并转化为网民一致的行为追求。二是有助于形成紧密和谐的网络关系。网民的网络利他行为彰显的是团结、友善、奉献的交往理念,这是由网民的社会属性所决定的。因而,在这种交往心境和理念下,网民能打破自我中心主义的思维模式,纠正思想偏差,增进相互理解,以互利共赢的态度选择、内化、完善所处的网络社会关系,使人际关系联结得更加紧密和谐。
(二)满足功能
所谓满足功能,是指网络利他行为在行为主体交往过程中所发挥的满足网络个体和网络社会发展需要的效用和意义,包括本体性满足和工具性满足两种功能。
其一,本体性满足功能。即网络利他行为发挥的满足网络个体需要的积极作用。网络化、数据化、智能化的持续发展,以及网络资源多样化程度的逐渐升高,增加了网民利他的可能性。人作为一种有意识的存在物,意识和精神是人的生命存在的基本要素。网络利他者在幫助他人时,自身能获得某种情感需要的满足,如愉悦感、认同感、友谊增进感等,实现其心灵、精神的审美愉悦和对真、善、美的价值追求。网络求助者积极参与网络利他互动,也是缘于这种活动能满足其实际的物质性和精神性需要,或充实信息、或寻求娱乐、或情感慰藉,以此实现其社交欲望和网络化生存的诉求。所以,网络利他行为具有满足利他者和利他对象的本体需要的功能。
其二,工具性满足功能。即网络利他行为发挥的满足网络社会发展需要的积极作用。网络社会的整体发展要求每个网民都能摒弃极端利己主义,在关注自身利益的同时,也能重视他人和社会的利益。而网络利他行为本身彰显的就是团结友爱、奉献社会的网络文化,行为者能以“推己及人”“成人至仁”的利他人格形式来帮助他人和社会,实现社会整体利益的增加。随着利他实践活动的推扩与深入,它能培育网民的公共精神、健全网民的网络人格并调动网民的参与热情,从而通过改善网络主体这一决定性因素的状况来提振网络社会所需的道德精气神,“最终在全社会形成风清气正、崇德向善的浓厚氛围”[8]。
(三)导向功能
所谓网络利他行为的导向功能,就是指作为一种具备道德属性的实践活动,网络利他行为能通过暗示、感染的隐性教化方式,对网络个体的道德观念和道德行为进行倾向性引导。
其一,道德观念导向功能。利他者不论提供何种帮助,都不是纯粹的施助,而是在产生实际性帮扶效果的同时,传达着友爱、互助、信任、和谐等道德信息[9]。道德信息会随着利他行为的发生发展,渐次融入互动双方的精神生活中,让浸润在其中的网民能潜移默化地实现道德意识的承袭,并调整和强化其道德认知结构,进而直接带动行为主体道德评判标准的塑造、道德品质的完善和道德素养的提升。显然,网络利他行为对网民的道德观念具有牵引和导向作用。
其二,道德行为导向功能。行为导向功能是指网络利他行为为网民主体的道德行为活动提供方向和可供选择的方式。在利他实践中,互动双方通过共享道德观念,从心理层面实现自我定位,并以此调整自己的行为,选择有效行动。网络利他行为的引导作用表现为两种不同的形态:一是依从性引导,是没有经过道德价值观的深入熏陶引起的行为选择。网络个体在交往过程中,为了适应整体行为环境而做出的依从行为,如个体基于现实社会规则或网络社会空间中的某种要求的规定而产生的行为变化,这种行为不稳定,会随着外部环境的改变而变化;二是认同性引导,是指道德主体在行为发生过程中经历了情感思想和道德观念的内化,持久、稳定地保持与道德认同相一致的道德行为。
(四)转化功能
所谓转化功能,是指网络利他行为作为一种复杂的行为体系,在发展过程中受网民的内生环境和网络社会外生环境的影响,会发生各种转化。这里的转化指的是网络利他活动从生成到固化的整个阶段,是时间延续、情感叠加、行为深化的过程。
其一,正向转化功能。就目前网络社会的文化格局来看,崇德向善的价值文化占据着社会主流地位,在这种大环境下生成的网络利他行为具有良好的成长和发展趋势。对网民个体来说,在网络空间中“其自主情感演绎的前提是以深具‘利他精神的责任伦理为主要特征的”[10]。在利他道德行为的熏陶下,网民自我认知得到提升,能对自身和他人的行为进行准确的定位、判断和选择。随着网络利他活动的深入,具有较强的道德认同能力的网络个体能将个人零散的、无意识的、不成熟的行为转化为一种系统的、自觉的、稳定的道德实践。
其二,负向转化功能。从宏观社会环境来看,在网络社会虚拟环境的影响下,网民很容易脱离现实道德自我,从而导致网民网络价值判断和行为选择的极度自由化,基于此种情形产生的利他活动会打破现实空间的某些规制,向着不良方向转化。从具体利他过程来看,网民之间的“次属关系”次属关系是指在社会人际关系中发生的不密切的、不带情感色彩的、具有间接象征性的角色交往互动关系。会导致助人激情的退却,部分网民会从最初乐于奉献的积极状态转变为不温不火的冷淡状态,甚至于出现将利他当作一种期权式的投资,用预期的利益来衡量助人行为“值与不值”的异化状态[11]。负向转化会导致网络利他行为的价值大打折扣,不利于整个网络社会关系的良性运行。由此,我们应对网络利他行为加以引导,充分发挥网民利他秉性的积极作用,有效消除其产生的不良影响。
综上所述,网络利他行为是网民在网络社会生活中呈现出的崭新行为样式,是利他行为发展进入网络社会的新存在和新样态。因而,准确把握网络利他行为的内涵,明了其主要特征和功能,有助于我们进一步理顺网民的网络社会关系的形成与发展理路,“培育新型网络社会道德文化”[12],为净化网络空间奠定坚实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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