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大
【摘要】在整体法律制度当中,相应的无权处分以及善意取得是《合同法》以及《物权法》中的两种法律制度,在具体的应用过程中,无权处分是善意取得得以有效开展的前提,然而相应的物权取得并不能够必然导致善意取得发生,因此,二者在具体的应用过程中存在一定程度的内在联系,但又有着本质上的区别,在具体应用过程中,需要对二者的关系及内在联系进行有效的探究,进而使相应的法律在使用过程中能够获得较为优质的理论基础。在具体的研究过程中,应当充分使用公信的原则,而根据相应的公信力原则,在具体的应用过程中,传统意义上的善意取得既能够适用于相应的不动产交易,而不动产其公示方式以登记为主,相应的登记同样可以产生有效的公信力。此外,善意取得在其制度建议的过程中,其真正前提并不为公信力。而取决于无权处分现象的发生。由此,在相应的不动产交易过程中,同样存在无权处分。相应的无权处分同样适用于善意取得,在对二者进行试用过程中,需要对适用原则及物权优先原则进行有效的区分,并且对善意取得制度予以优先性的使用。
【关键词】不动产交易;无权处分;善意取得
1、无权处分及善意取得所具有的相互关系
1.1二者所存在的內在联系
无权处分就其自身制度而言,是无权处分人私自对他人财产进行处分,并在此之后,仅有经权利人责任或者相应的无权处分人依照相应的法律,对相应财产进行处分权予以取得时,该处分合同可以具有法律效力,该制度是我国合同法中的重要制度之一。而善意取得,在应用过程中,是指无处分权人擅自对他人财产进行处理,而第三人善意受让,并且对相应的财产予以实际性获得,则按照相应的法律即时获取相应的财产权。该制度是我国物权法当中的重要制度之一。上述两项法律在具体的应用而言,具有较为突出的内在联系,其所存在的共性主要表现为,二者的实际落脚点均在对无权处分所产生的物权问题进行有效的解决,由此,对二者所存在的密切关系进行有效的探索,是对现行法律有效适用的重要前提。
首先,无权处分是善意取得得以实施的必要前提,相应的无权处分制度,预约善意取得制度所存在的内在联系主要表现为,善意取得是需要以无权处分为依托才可实施。由此,只有当无权处分问题予以发生,相应的善意取得问题才可以产生。在具体的实践过程中,如果出让人是有权处分人则相应的善意取得并不存在。
第二,无权处分并非一定会导致善意取得,虽然在具体的实践过程中,相应的无权处分是善意取得得以实践的重要依托,而具体的应用过程中,善意取得却仅仅为无权处分的可能导致后果之一,而并非必然性后果。其原因主要为相应的无权处分在发生之后,可能产生诸多现实性的法律后果,而如果相应的受让人为善意,并且已经在实际上获得了相应的受让财产,则无论双方所存在的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益。依照我国《物权法》,均会产生相应的善意取得后果,而如果受让人为恶意,或者相应的受让人为善意,但从实际而言并未对相应的财产予以获得,则依照相应的法律,并不会产生善意取得后果。而法律在履行过程中,之所以对相应的善意取得进行条件约束。其目的是在于无权处分仅仅为与处分合同效力相关的一种制度,而善意取得在应用过程中则与物权归属具有一定程度的必然联系,因此,在具体的应用过程中,需要对无权处分所产生的各类风险问题进行详细的探究。
1.2无权处分与善意取得所存在的区别
首先,二者在立法目的上具有一定程度的差异性特征,在各国进行立法实践过程中相应的无权处分与善意取得制度均存在一定程度的现实差异,并且二者的制度价值有着极大的差异性特征。无权处分制度的主要的立法目的在于对无权处分所导致的诸多合同效率问题进行有效的解决,对何种情况下合同有效,或何种情况下合同无效进行有效的探究。而善于取得在具体的应用过程中,则对无权处分所产生的各类物权归属问题进行有效的解决。其主要目的在于对何种情况下,可以让何人对相应的财产予以善意取得进行探析。因此就其立法目的而言,二者有着极为突出的差异性变化。
第三,二者所存在的价值追求有着极为突出的差异性特征。无权处分在应用中,其价值追求在于对合同法中的合同自由予以有效的体现,并且对私法自治的精神进行有效的强调。而善意取得在具体的应用过程中,其主要的立法追求价值在于对相应的财产权予以明确,并且在于对相应的交易安全予以保障。由此,在各个国家进行善意取得制度的制定过程中,相应的受让人在基于善意的情况下,对实际财产予以获得,并可依照相应的法律获得相应财产所具有的财产权。由此可见,相应的善意获取制度在具体的落实过程中,其主要的制度追求在于相应的合同自由,并且是在特定的情况之下对相应的社会公共利益予以有效的保障,并且对相应的交易安全进行有效的保护。
2、对无权处分与善意取得的法律适用进行探析
首先,需要对区分适用原则予以有效的遵守,从其性质而言,二者属于截然不同的两种法律制度,并且在适用度上需要进行严格的区别,具体而言,应当对相应的物权处分行为进行探究。当对合同效力进行认同时,需要根据合同法相应的规定,对转让合同的效力予以有效的认定。如果相应的处分人不能够获得授权,或者通过其他方式对相应的处分权与有效的获得,则其所签署的合同为无效合同。然而在具体的物权归属确定过程中,则需要充分对《物权法》予以有效的考量,由此当相应的受害人,在受伤过程中如果出于善意,并且相应的财产已经被实际获得,则可对相应的物权法与依据,如若在具体的涉案过程中为非善意表现,或者在具体的财务获取过程中并未直接性地获得相应财产,则按照相应法律不能够获得相应的物权。
参考文献:
[1]冉克平.论冒名处分不动产的私法效果[J].中国法学,2015(01):169-186.
[2]刘贵祥论无权处分和善意取得的冲突和协调——以私卖夫妻共有房屋时买受人的保护为中心[J].法学家,2011(05):99-113+178.
[3]鲁春雅.论不动产登记簿公信力和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的区分[J].当代法学,2012,26(01):112-1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