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权力监督是国家廉政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提升国家治理效能的突破口。然而,由于信息不对称,监督不精准、监督滞后、监督信息孤岛等情况仍然存在,影响了公权力监督的效率。近年来,运用大数据技术推进廉政治理成为提升国家治理能力研究的重要领域,大数据的工具理性特点与公权力监督的价值契合,能破解公权力监督制约的难题。以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为切入点,通过构建大数据技术应用的监督框架,在防控数据风险的前提下打破信息壁垒、增强法律和制度约束力、强化精准预警功能,打通监督“最后一公里”,最终实现公权力的有效监督。
随着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推进,如何对公权力运行进行有效约束与监督成为党的建设的重中之重。党的十八大以来,我们党一直都在积极探索公权力运行的制约机制和监督体系建设,从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重点强调“构建权力运行体系”,到十九大报告提出构建“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监督体系”,再到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明确“坚持和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强化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可以说权力监督一直都是党和国家顶层设计中的重点内容。同时,习近平总书记也发表了一系列关于公权力监督的重要讲话,如“加强对一把手的监督”“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没有监督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公权力姓公,也必须为公。只要公权力存在,就必须有制约和监督”。从中我们可以看出,加强对领导干部的权力监督是全面从严治党的关键之举,完善公权力的监督体系已经成为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体现。
在探索和推进领导干部权力有效监督进程中,我国经历了1995年《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收入申报的规定》、2006年《关于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 的实施阶段。2010年,《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正式出台,进一步深化和具体化了制度内容,对申报对象、内容、方式等做了详细规定。2013年,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做好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工作的通知》,对个人有关事项报告的真实性、责任追究、抽查核实、汇总及规定的约束力等再次做了详细的安排。随着反腐败斗争常态化态势的形成,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的执行不断得到强化和改进。2017年,我国修订出台《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规定》,并同步出台了《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查核结果处理办法》,报告内容全面“升级”,突出了家事、家产情况,强化了“关键少数”监督的精准化,强调核查结果的处理,更加体现了领导干部管理监督的中国特色。[1](P61-63)实践表明,党的十八大以来,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成效明显,在公权力监督和制约以及预防腐败中发挥着积极作用。然而,我们也注意到,近年来,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在向社会公开通报领导干部违纪事实时,常常提及“巨额财产来源不明”“隐瞒不报个人有关事项”这样的事例,具体表现为有些领导干部抱有侥幸心理不按规定报告个人事项,瞒报家事、家产,漏报投资收益等情况,这给公权力监督带来了不小的阻力。例如,内蒙古自治区国防科工办原主任任文民在国内外拥有36套房产,但每年填报《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时都不如实填写,仅仅填写三四套房产以规避组织监督。[2]
伴随着大数据时代的到来,在理论研究中,大数据与廉政治理、政务管理、城市管理、环境治理、社会治理等方面的研究成为近几年研究的热点问题。大数据的核心功能是预测,它在腐败预防中发挥重要作用。大数据技术推动了科技反腐的应用[3](P2-9),通过领导干部廉政风险等级评估系统的监控,实时发出风险预警提醒[4](P22-27),可以揭示腐败规律[5](P21-27)。构建廉政大数据平台是推进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基础[6](P113-117),大数据反腐是信息技术和反腐制度的链接,可以提升权力监督绩效[7](P12-22)。近年来,大数据技术在廉政监督领域得到了广泛应用,青岛市“电子监察”、贵阳市“数据铁笼”、江西省全南县“廉政电子档案”、湖北省“大数据+大脚板”监督等实践构建了新时代的监督新格局。大数据已经打开了原有的官员运行权力的黑匣子[8](P41),给权力监督带来了新的思维方式和技术手段,为弥补制度执行中的漏洞提供了机会。同时,大数据技术是权力监督的一种“云治理”[9](P62-67),能精准地给权力运行过程“画像”,及时发现权力“出轨”的痕迹,实现“零距离监督”的新模式,[10]从而提高了公权力监督的成效。
目前,大数据推进公权力监督研究还相对不足,关于大数据与领导干部个人事项报告相契合的研究成果还很少,可以说理论研究仍滞后于实践创新。本研究正是着眼于大数据在公权力监督中的价值契合,深入剖析大数据在领导干部个人事项报告中的应用可行性框架,并提出大数据助推公权力监督的发展进路与建议,以期为大数据技术在公权力监督中的应用与推广提供理论依据。
契约理论指出,公权力的目的在于保护公民权利、维护公共秩序和谋求公共福利,监督和约束公权力是公权力自身的内在属性要求。公权力异化是腐败行为的本质,公权力监督的目的就在于通过监控权力运行背后隐藏的廉情变化,以强化对公权力的约束和监督,推动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实现社会公正。
一是公权力的来源要求权利监督权力。从逻辑上说,公权力是通过人民权利的让渡形成的,没有权利的让渡就没有公权力。公权力与权利存在一定的道德纽带,是从权利中派生出来的,必须忠于权利,任何违反人民权利的权力运行都违背了公权力的伦理。法国启蒙思想家孟德斯鸠有一句名言:“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有权力的人会运用权力一直遇到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11](P154)公权力的性质决定了公权力主体具有双重身份:一方面,领导干部是公权力的形式主体,拥有因具体职业或职位而产生的个人权力,但只有公权力的使用权而没有所有权,一旦个人离开工作岗位便不再拥有公权力;另一方面,人民是公权力的实质主体,领导干部只是公权力的代表,国家权力的本质属于人民。因此,为了划清权力的使用边界,以权利制约权力既维护了人民的权利,又实现了对权力的制约。
二是公权力的伦理价值要求权力体现社会公正。社会公正是基于关系结构形成的伦理价值和道德规范,社会公正的实现与公权力的运行情况密切相关。在多元的社会条件下,人民公平公正的需求强烈,公权力作为处理协调社会关系的根本手段,要处理好发展和公平的关系、权利与义务的关系,否则会引发不平等的争论。美国行为心理学家大卫·麦克利兰认为,权力需要是人的成就、社交需要之外的第三种社会性需要。权力渗透在人们需要体系的各个层面,产生权力需要的原因在于权力作为手段能给权力主体带来利益。在某种意义上说,权力常常作为“领导”的同义词而被用于所有的暗示给予和接受关系。[12](P5)公权力具有扩张延展性,有很强的支配经济、政治资源的特殊能力,一旦领导干部拥有了公权力,就代表着拥有政治经济上的特权。[13](P55)现实条件下,受等级观念和特权化思想的影响,人们普遍认为权力越大、官位越高的人就可以享有越多的隐性特权。隐性特权即指领导干部在行使公共权力、管理公共资源时拥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除了获取法定利益外,还可以利用特权优势出售影响力,享受各种隐性利益。这些做法都是不正当地行使公权力的行为,破坏了公权力的社会公正价值,必须接受人民的监督。
三是公权力的本质要求权力必须实现公共利益目标。公共性是公权力伦理价值的本质属性,领导干部要实现公共利益,就必须处理好个人利益和公共利益的关系。根据公共选择理论的解释,个体都有理性“经济人”的自利倾向,在大多数情况下,会把自身的利益放在优先位置。在市场经济背景下,当权力和资本搅和在一起时,领导干部则会成为权贵利益群体,既手握着权力,又掌握着资源,容易出现权力腐败的情况,灰色收入就是公权力和私人利益交易的产物。随着领导干部的职位不断升高,公权力辐射的范围就越来越远,获取灰色收入的数额就可能越发增多。[14]领导干部作为自然人,允许存在个人私利和隐私,然而,领导干部除了普通公民身份之外还具有特殊公务身份,他们是代表人民群众行使公权力,其言行举止、道德品质、生活作风都与社会公共利益息息相关。恩格斯曾指出:“当个人隐私与重要的公共利益发生联系时,就不是一般意义上的私事,而是属于政治的一部分。”因此,领导干部个人的权力并不属于个人,只是行使暂时的代理权和使用权。任何将公权力“私有化”处理的行为,都是对公权力代表的国家公共利益的否定。[15](P20-21)
一是监督权力运行的过程,防止以权谋私。公权力作用的发挥离不开权力主体的运用和操作,之所以出现公权力异化,关键在于公权力主体滥用权力。领导干部作为国家公权力的代理性主体,当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发生冲突时,在缺乏监督的情况下,容易将自己的形式主体当作实质主体,出现用公权力谋取私人利益的行为。[16](P85-88)在这种价值观的驱使下,权力运行的价值趋向就不再是公共利益而是个人利益,公权力会发生变异,从而极可能导致权力腐败。所以,一方面,通过随机抽查、“凡提必查”制度可以曝光领导干部因公权力形成的隐蔽财产和隐瞒事项,揭露其以权谋私的违法行为,防止领导干部利用公权力攫取隐蔽利益,实现对公权力运行的全过程监督;另一方面,借助反腐败的威慑力让领导干部定期向组织报告自己个人有关事项情况,抽查核实与结果问责机制会给被监督者带来一定的心理压力,对领导干部行使公权力行为产生警示作用,防止以权谋私,达到抑制和预防滥用公权力的目的。
二是监督制度实施的过程,防范制度虚化。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是一个有独特价值的腐败预防手段,它能监测和约束领导干部的权力行为,对揭露权力滥用行为具有特殊作用,使领导干部“寻租”趋利心理受到抑制。然而,在个人事项报告制度执行过程中,领导干部的灰色收益常常被有意隐匿、不被如实报告。权力的扩张性决定了权力影响具有较大的时空性,具体表现为一些领导干部退休后还能利用公权力的影响力交换利益、收取回报。某些领导干部甚至不用亲自出面,而是通过“递延”权力让其配偶、子女、亲属在市场中攫取暴利。这些灰色收入最显著的特点就是权力处在灰色区域,隐蔽性强、很难被发现,且表现形式多种多样,有时是披着合情、合理外衣的隐性福利和利益,比如项目投资的干股分红、有价证券、庆典礼金和贵重礼品等。马克斯·韦伯认为:“权力是一定社会关系中某一行动者处在尽管有反抗也要贯彻他自己意志的地位上的概率。”[17](P115)所以,公权力应当在一定条件下被视为监督客体,通过监管和约束,防止其成为个人谋取私利的工具。通过监管和约束制度实施的过程,监控个人事项尤其是财产数据背后隐藏的廉情变化,有利于查找、预防公权力滥用,从而推动领导干部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
三是监督腐败发生的过程,推动廉洁自律。公权力本身是不可以用来交换的物品,它是群体、国家或社会意志的表征。但是,公权力作为稀缺的资源,在权钱交易的市场易被当作一种商品进行利益的交换,这种公权力向商品转化的过程则为权力腐败的开始。正如塞缪尔·亨廷顿所说:“权力腐化的形式大多数涉及政治行为和经济财富之间的交易,用政治行为换取经济财富的腐化形式更为常见。”[18](P14)曝光领导干部腐败发生的过程,能增加领导干部进行权钱交易的难度和成本,极大地挤压腐败行为的存在空间。此外,对奉公守法的领导干部来说,如实报告个人事项考验了对党的忠诚,还可以使领导干部获得自证廉洁和自我保护的机会,对于克服自利性行为的心理动机,遏制腐败欲望、树立清廉形象,逐步形成廉洁自律的道德意识具有显著效果。廉洁政治要求干部清正、政府清廉和政治清明,让公权力为公共利益服务,使领导干部养成遵纪守法的行为习惯,强化个人事项核查结果的责任追究,可以防止领导干部堕入贪腐的泥潭,实现廉洁从政。
随着大数据时代的到来,大数据技术在公权力监督中的工具理性愈加受到重视,它的功能、应用价值与公权力监督作用发挥的条件相契合。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的具体内容本质上就是“数据”,这些信息数据在大数据技术下都可以被捕捉、存储、分析,最终形成系统的权力数据,成为公权力运行评估和监督的重要载体。
一是大数据的数据基础与公权力监督信息的完整性、真实性、及时性契合。海量数据是大数据的基础,也是大数据发挥功能的前提。在以云计算为主的现代信息技术下,大数据处理的数据类型多样化、碎片化,一段留言、一张照片、一段录音等都包含了大量数据信息,大量的碎片化信息集合在一起就能成为完整而又符合逻辑的有效信息。[19]公权力监督的具体内容从本质上而言都是“数据”,数据是现代管理的决策基础,是公权力运行评估的重要载体。公权力监督发挥作用的基础首先就在于数据的完整性、真实性、及时性,大数据可以收集和丰富信息,减少公权力监督过程中信息壁垒以及信息孤岛等问题,通过数据收集、数据挖掘分析等技术可以较容易地解决传统数据技术不足的困境。
二是大数据的应用价值与公权力监督的腐败预防价值契合。大数据的核心价值是预测,传统思维依赖小型、精确性数据,而大数据允许不精确、接受混杂数据。[20](P14)公权力监督的目的是发现权力运行背后隐藏的廉情变化,推进官员廉洁从政、为预防腐败的生成提供预警。大数据的预测价值契合了公权力监督的腐败预防价值。大数据技术通过收集处理分析领导干部显性和隐性事项方面的全面巨量数据,为识别腐败提供认识工具。个人财产信息等事项的不正常变化的背后,都蕴含了某种腐败行为和腐败过程密码。大数据因为拥有巨量数据的基础和技术条件,一旦发现财产等数据异常变化,通过及时挖掘数据技术可以从各种数据中发现关联物并找到相关关系,再利用相关关系形成有规律的、可靠的结论,进而对领导干部的各种廉政风险进行预警,其最终目的就是破译隐藏在腐败身后的真正原因,预防腐败的生成。
三是大数据的功能价值与公权力监督透明、公开的原则契合。由于主客观因素的制约,权力的隐蔽性表明权力运行的过程大多数时候是不公开的,这可能导致公权力成为少数人谋取私利的手段。公权力监督需要民主和透明化,并能及时评估和发现廉政风险点,对领导干部公权力实施有效的监督。胡鞍钢提出造成腐败的结构性根源是权力不对称和信息不对称[21],而大数据技术可以解决公权力监督中信息不对称的问题,运用大数据思维弥补人工核实过程中的漏洞,减少人为主观操作行为发生的机率。领导干部在工作和生活中的任何行为都会在网络平台留下痕迹,比如生活中个人消费和社会交往等行为都可以被互联网和大数据平台捕获和跟踪,大数据可以把看似毫无关联的碎片化的消费、财产数据通过相关分析、数据挖掘,形成一条个人收益等事项变动的轨迹和规律的曲线图。技术赋能的本质是通过信息供给、交互与应用的革新,促进信息流系统的开放、透明、共享。[22](P58-65)
领导干部个人事项包含两层:一层是显性事项,指的是能直接查证的,如领导干部个人及其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的收入、房产、投资等情况;另一层是隐性事项,如个人的婚姻变故、护照使用、投资型保险及附加险、社会兼职、家庭成员财产的不对称变化数据以及各种变相、伪名的资产收入等。目前,领导干部出现漏报、谎报以及瞒报个人隐性事项的情况尤为突出,这给监督核查工作带来了很大的负担。大数据技术通过数据收集、分析、相关关系挖掘以及应用的功能框架(见图1),可以改善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中存在的问题。
一是大数据收集技术丰富和完善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信息。在大数据时代,随着移动终端设备的普及,每个人每时每刻都在日常生活、生产和管理活动中产生数据信息并留下足迹,形成个人的数据大集合。目前,我国领导干部个人事项信息来源渠道比较单一,主要依靠个人主动申报的材料和单位保存的文字表格材料。大数据技术收集个人事项信息的渠道十分广泛,除了来源于政府部门,企业、社会组织和社会公众都能提供关于领导干部个人事项的相关信息。如图1所示,大数据具有多元化的信息来源,大数据技术既可以从银行系统、房管部门、税务机关、证券机构、国土部门、公安部门等部门获取领导干部的资金流水、名下房产、理财投资及出入境等相关事项信息,还可以通过百度、微博、微信、论坛、抖音等互联网、移动终端设备、物联网和各类电子设备及新媒体平台获取海量信息。此外,大数据收集到的信息类型也更加多样化。传统的数据多为结构化、平面化形态数据,大数据还可以收集半结构性和非结构性立体化数据,具体表现为显性事项和隐性事项的整合。非结构化数据可以拓宽领导干部个人事项所需信息的深度、宽度和广度,有利于从海量的数据中存储相关信息数据,解决过去信息孤岛的弊端。
二是大数据分析技术核实和跟踪个人事项的真实性和动态变化。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的方式为年度集中填报,领导干部本人在组织部门的统一安排下集中报告一次上一年度的有关事项,而组织部门对有关事项进行核实只有随机抽查和重点查核两种形式,每年随机抽查比例仅为10%。目前,我国政府在比对核实流程中,多依赖传统的人工输入信息,缺乏科学的数据比对和跟踪,数据的真实性容易受到质疑。大数据技术可以运用大数据思维弥补人工核实过程中的漏洞,减少人为主观操作行为发生的机率。大数据技术通过对数据进行分离、清洗、去噪、聚合、修正,产生新的有价值的信息线索。云计算技术是数据分析中的关键技术,通过对核查材料进行核实比照,以此分析、验证官员是否如实报告了个人事项。大数据能及时跟踪领导干部个人相关事项的动态变化,积聚有效反映变化的数据(如图1所示)。
图1 大数据技术应用于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的框架
三是大数据挖掘技术为预测公权力腐败提供现实证据。党的十八大以来,数据信息反腐败引起了党中央更多的关注,网络数据反腐也成为群众监督官员的新形式,公众通过网上举报领导干部个人事项信息的形式大大拓宽了获取腐败信息的渠道。海量数据犹如一个信息“蓄水池”,为领导干部的监督和权力约束提供了丰富的数据来源和先进的技术支撑。[23](P72-76)大数据正是在适应数据巨量背景下,从“总体”的方法出发研究分析事物的微观深层信息,为腐败治理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机遇。传统意义上,腐败研究很难用定量数据做实证研究。大数据挖掘技术不用通过抽样调查,而是通过“样本=总体”的全数据思维,从“总体”的方法出发研究分析事物的微观深层信息。另外,大数据挖掘技术还可以让领导干部故意隐匿、不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行为大白于天下,所以,试图将个人和家庭财产隐匿、转移等手段都将难以奏效。一旦发现个人事项相关数据异常变化,就可以借助大数据的相关关系分析方法与流程,能够非常准确地预测可能发生的事情,解释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异常变化的背后所蕴含的权力腐败的“密码”,从而实现预测、揭示腐败行为发生的真相(如图1所示)。
四是大数据应用技术提升公权力监督效能。应用大数据技术可以促进外部监督主体积极参与,有利于调动舆论媒体、公众和社会团体关注国家时政的积极性,提高对公权力监督的热情,推动外部监督机制的完善,实现内部和外部共同监督领导干部公权力行为。在大数据时代,公众的民主权利意识日益提高,对领导干部的监督越来越主动有力,公众在国家治理中的重要作用日益显现,已成为社会监督的重要主体。除了传统的制度化的监督方式外,公众更多地通过多元化、便捷化和准制度化(非制度化)的监督方式对领导干部进行监督。公众可以利用移动终端和电子设备全程跟踪和监督领导干部信息公开的程序和过程,政府也可以从庞大的社会化信息中获得信息反馈和补充。大数据监督的智能管理模式在纪检监察机关、检察机关等部门应用,可以有效提高监督信息化和智能化水平。[24](P26-30)个人事项数据平台随时收集信息、处理信息,及时修正和完善人工收集的数据,实时核查可疑人员,发现异常情况及时预警,预防领导干部在选人用人时出现“带病提拔”。大数据应用的核心价值在于能够提供预测,破解一些公权力监督领域,如“一把手”监督难、落实不到位的问题,进而完善新型公权力监督体系,提升监督效能。
大数据技术实现了数据的互联互通,打通横亘在部门之间的数据壁垒,这为公权力监督赋予了新的价值和功能,也为建设我国特色的领导干部个人事项报告制度提供了新的机会。与此同时,我们也不能回避大数据带来的挑战,最让人关心的是数据风险带来的伦理问题。因此,要更好地发挥大数据技术的工具理性,就需要加强技术+制度双重维度的建设,[25](P108-113)提升公权力监督的效能。
领导干部的任何行为,包括其工作和生活行为都会通过制度性的平台和非制度性的平台留下痕迹。在工作中,公权力的运行轨迹,权力背后的动机及行为,如决策、执行等都会留下数据;在生活中,个人的消费、投资和社会交往记录等也都会被互联网、物联网等捕获。领导干部显性数据一般都是能直接查证的硬性指标数据,如个人及家庭成员的基本身份信息,能够通过简单技术和方法获取并纳入数据统计分析当中。然而,普通技术方法难以捕捉到隐性事项数据,隐性数据与数据主体之间缺乏直接联系但却存在相关关系并且分散存储在各种载体中。这类数据通常隐藏在领导干部的权力运行、行为动机、工作生活轨迹中,获取难度很大,传统技术手段不足以抓取。然而,这些数据往往包含了腐败“密码”,数据的缺失和不足容易影响公权力监督的效能。十九届中央纪委四次全会对加强信息化监督平台建设提出了明确要求:“建立权力运行可查询、可追溯的反馈机制,加强信息化监督平台建设,以公开促公正、以透明保廉洁。”因此,拓宽监督渠道,构建本系统纪检机构和属地纪委监委、本单位组织部门与本地纪委监委部门共享信息资源的大数据库,可以实现数据资源的全面整合和有序共享,有利于打破信息孤岛、消除监督盲区,实现数据采集全覆盖。构建信息共享互通的大数据库,推动大数据信息与监督工作深度融合,能够实现公权力监督的问题线索、情况通报等信息共享,解决传统数据的先天不足,弥补单打独斗的短板,使得信息核查和日常监督工作协同化、常态化,从而极大地提高监督效率,节约监督资源。
经过世界各国的共同努力,2005年官员收入申报制度写进了联合国反腐败公约,成为世界公认的“阳光法案”。当前,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已经成为常态,但对于大数据信息安全管理还存在一定的担忧,担心大数据会引发个人隐私信息泄露,给人们正常的生活带来严重干扰。因此,领导干部在进行事项报告时会将这些数据以“隐私”为借口主动“屏蔽”掉,或者因实际发生了“贪腐”所得而被迫将其“隐匿”掉,这在很大程度上导致谎报、漏报和瞒报等不实报告事件不断发生。所以,要树立大数据伦理观念,在实现数据信息公共价值取向的同时,塑造科学技术的向善伦理,化解领导干部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阻力显得刻不容缓。对于领导干部而言要与时俱进,加强信息技术培训,从怀疑大数据走向尊重大数据,相信大数据技术与思维将会给现有的管理体制、机制带来巨大变革,强化自觉接受监督的意识。同时,负责数据收集、核查的组织管理部门,也应该树立大数据思维,改变传统单一的监管核查模式,采取有效的激励措施消除领导干部对数据采集的思想抵制,形成领导干部自证清廉的一种内化的激励机制。[26](P233-239)此外,在大数据技术下保护公民的隐私权和政府信息安全也显得尤为重要。我们必须建立相关安全保密规则和制度,科学设置权限,确定负责大数据工作研发的企业和拥有查询、管理权限的执行主体不滥用职权危及信息安全。渐进式推进大数据信息化,成立专门的大数据管理部门,加强网络平台的监管,不能让大数据成为滥用监督功能的工具,进而异化为侵犯个体权利的工具,丧失权力良知。[27](P52-58)
正如前文所述,利用大数据推动领导干部报告个人事项具有很好的可行性,但也涉及诸多的法律问题,当前最大的问题莫过于法律滞后。如何界定个人隐私保护与个人事项报告两者之间的边界,如何平衡数据使用和数据安全,确保公权力监督中产生的各类数据不会被篡改和泄露等情况,这些都成为人们十分关注的问题。大数据查询挖掘涉及多个部门的权力边界,能否获得足够的授权从各个部门获得相应数据也是急需解决的问题。我们可以借鉴国外先进的制度经验,有条件地恰当借鉴并移植到我国制度建设中来,推动大数据相关法律建设,增加其刚性约束力。与此同时,也要强化大数据法律体系顶层设计,推动大数据立法,构建“一网通办”的统一大数据格局,切实打破各部门间的信息孤岛,推动各部门之间数据信息的共享、共通与高速流动。比如大数据信息安全法就必不可少,由于大数据背景下个人事项数据量巨大并且变化快,一旦出现信息泄漏将会带来不可预估的后果,而这并不能单纯依靠公民或是管理者的道德自觉去实现。因此,建立健全大数据公权力监督的相关配套法律法规,确保数据安全可靠,保障信息不被窃取、破坏和滥用,是大数据发挥作用的关键之举。
确保领导干部报告的有关个人事项真实可靠是公权力监督的关键前提,而这在很大程度上离不开大数据技术的支撑。大数据研究方式强调数据的采集和新的计算技术,通过分析相关数据获得新的知识。随着数据技术不断发展革新,大数据的作用将更加突显,大数据的预测预警功能能够及时发现领导干部的廉政风险并提前做好防范。利用大数据挖掘信息获取成本低、时效性高的潜力,通过构建以领导干部为中心的多维度信息查询挖掘模型,从各个部门获取相关事项信息,最大程度实现其个人和家庭事项信息的验证与评估,确保所得信息真实可靠。要用好大数据预警功能,实现对领导干部存款、交易、负债、投资等实时在线监控。通过大数据技术收集领导干部的相关事项信息,建立廉政风险等级预警系统,设立不同的预警级别,并赋予相应的预警阀值和预警颜色,对不同级别的廉政风险发出不同颜色和等级的预警信号。比如,按照风险等级从轻到重依次设置V级(轻微)、Ⅳ级(一般)、Ⅲ级(较重)、Ⅱ级(严重)、Ⅰ级(特别严重),赋予绿色、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的预警信号,这样可以实现对领导干部廉政风险的精准评估、及早预警和及时干预。因此,通过建立廉政风险指标体系,重要领域、重点岗位的“一把手”和重点培养的领导干部一旦发生失常行为,纪检监委部门就能全面掌握廉政风险,快速地做出廉洁评价。
公权力监督是一项系统工程,一个完整的申报制度应该包括规定、申报、公开、监督和问责五个部分,要防止公私利益冲突,[28](P11-13)任何一个环节出现问题都无法取得预期效果。因此,在大数据背景下,需要不断完善并循序推进相关的配套制度和措施。一是完善金融实名制配套制度。大数据之所以能够进行深入挖掘预测分析,关键是个人信息真实且相关。因此,必须不断完善现有金融实名制,确保金融账户的真实性,减少金融隐蔽账户的存在。在金融实名制下,领导干部收入的来源更加透明,很难隐匿自己或家庭非法财产,使得腐败行为在透明的金融交易中难以遁形。[29](P31-34)同时,加快推进无现金网络支付的发展,构建实时可查的网络金融追溯系统,最大限度提供可靠、高效的金融数据信息。二是建立廉政信用机制。这是结合信用机制与廉政档案的一种综合机制[30](P72),信用档案记载着领导干部日常的各项经济社会生活类数据信息,廉政档案则记载已经发生的腐败行为。这使得反腐败工作可以找到可操作、可预测的信用信息载体,是大数据挖掘最重要的素材库。三是建立领导干部有关事项的电子会计档案,以家庭为单位记载具体包括资产类、费用类、负债类和权益类四类信息数据,减少领导干部的暗箱操作。
大数据技术既是新时代下的重要技术和方法,又是国家治理的重要战略资源。大数据相对成熟的技术优势和新的思维方式,有助于多维化、精准化地推进公权力监督,有利于完善我国特色的新型权力监督制度。大数据不仅可以实现自上而下的党内监督,还可以拓展自下而上的社会监督渠道,引进并扩大舆论监督和社会监督,推动监督向下延伸,凝聚监督合力,破解公权力监督难的问题。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是我国从严治党的重要举措,是实现公权力有效约束和监督的重要选择,它是反腐倡廉建设中的预防性制度,将公权力监督前置,构筑起严密的反腐防线,最终目的是帮助、指导和保护领导干部正确行使公权力,防止权力滥用。因此,结合大数据技术,在公权力监督实践中,还需要建立一套科学的、动态的且操作性强的监督测量和风险评估体系,监测、评估和监督约束领导干部的用权行为。用好大数据技术,努力实现主动监督、精准监督和全覆盖监督,确保公权力监督更加透明、公开、有力和有效,增强公权力监督制度的震慑力和权威性,真正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这是实现国家廉政治理体系创新和现代化的题中应有之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