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少惠 崔吉磊
(1.兰州大学管理学院 甘肃兰州 730000)
2006年9月,《国家“十一五”时期文化发展规划纲要》中提出了加强公共文化服务建设的指导意见和具体规划,将公共文化服务具体纳入政府基本公共服务职能范围内,自此“公共文化服务”成为我国文化建设的“公共话语”与核心理念逐渐渗透到政府决策和社会生活之中。在国家角色转变与主动变革制度框架中,为了有效满足公众日益增长的多元化和高质量公共文化服务需求,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文化服务的作用日益凸显。2010年11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关于加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中提出了“坚持以政府为主导、鼓励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的政策要求。由此,我国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中呈现出坚持政府主导和社会力量参与的整体形态,兼具制度化与法治化。政府与社会力量的互动成为常态,其互动关系亦成为提升公共文化服务效能的重要因素。
相较于以往传统的文化事业发展模式,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作为具有中国特色的文化发展战略在政府与社会力量互动关系中存在着明显的差异。传统的文化事业体系以政府全能主义为基本遵循,形成了以“政府—文化单位”为中心的内向型管理系统。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则突破了资源体制内循环的制度局限,鼓励和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其中关键在于明确了政府主导地位基础上扩大社会参与,实现政府与社会力量的有效互动。
当前,实现政府与社会力量的良性互动已成为推动我国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的重要战略选择,但在具体实践中还存在诸多挑战,如结构失衡、行政权力过度渗透、运转机制僵硬等。同时,在社会力量发育尚不成熟的条件下,多元主体互动“碎片化”、协调合作缺乏、社会资源投入分散等现象,影响着公共文化服务供给的有效性,特别是在公共文化服务具有精神引领以及文化认同等正外部性效应下,政府与社会力量之间引导与规范、培育与监管等张力愈加凸显,严重影响公共文化服务效能的提升。为此,需要在“国家—市场—社会”关系转型的整体制度框架内去理性思考政府与社会力量在我国公共文化服务供给中的互动机理,以提升公共文化服务效能。具体而言,政府与社会力量是怎样实现互动的?不同主体的互动策略有哪些?如何实现有效互动?对于此类问题的回答是未来我国建成文化强国战略所需关注的现实问题。
基于以上思考,本文选择GS省Z市“乡村舞台”建设这一典型案例,重点观察我国公共文化服务供给中既体现政府主导又融合社会力量参与的实践,聚焦微观层面公共文化服务多元主体的互动行为和实现过程,以期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背景下为我国公共文化服务政策的制定和构建适宜国情的以政府为主导的多元公共文化服务供给结构提供借鉴参考。
从公共文化服务研究的理论渊源看,学界主要基于公共服务的理论框架将公共文化服务作为一般性公共服务展开研究。因此,关于我国公共文化服务供给中政府与社会力量互动关系的研究多集中于合理划分政府与社会力量的职责、厘清两者的边界等内容,在此基础上建构相应的供给模式。陈世香和苏建健认为,区别于中国传统的文化事业发展模式,面对公共文化服务利益主体多元化、需求多样化、服务功能与制度环境建构等因素影响,公共文化服务供给模式需要创新。根据公共文化服务供给中政府与不同主体职能的发挥,在立足政府主导地位的同时探索建立多元化的供给体制与机制,主张应把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和市场配置的多元参与模式视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的理想模式,建立包括由政府“权威型供给”、市场“商业型供给”及第三部门“志愿型供给”所构成的多元化供给模式。同时,公共文化服务供给中要扩大公众参与,建立“以需定供”的模式。胡守勇认为由于文化产品的公共产品特征与私人产品之间的界限并非一成不变,公共文化服务供应模式需要适当选择,而毛少莹认为以政府为主要供给者的“权威”+“多中心”型供给模式最为理想。颜玉凡和叶南客也提出由于体制性弊病存在“非制度化文化工程自建”“非社会化文化机构自转”“非民主化文化绩效自拟”以及公众离散性参与等突出问题,在政府与社会力量互动中,面临着社会组织发育不足、市场力量缺乏动力、协商成本高、行动效率低下、责任模糊和参与意愿降低等内在的困境,解决的方式在于由“权力操纵”向“契约运行”转型,加快公共文化服务社会化、市场化及政府购买公共文化服务的探索与实践,建立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多元共建机制。
随着治理理论的兴起和发展,诸多学者从治理的视角切入政府与社会力量的互动研究中,特别是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战略目标提出后,开始关注公共文化服务多元主体互动机制。依据经典治理理论,治理是纵向与横向交错的互动过程,治理主体在互动网络中通过协商、合作以及伙伴关系等方式实现对公共事务的管理,需要治理主体建立一种彼此信任和基于规则的互动模式,倡导基层政府、企业、民众等多元主体合作来共同治理区域公共事务,可以使用协议、兼并和契约等方式与社会建立灵活的互动合作网络。笔者认为要克服政府单一主体供给模式的缺陷,探索公共文化服务多元主体的治理模式,正确处理在文化事务领域内政府、市场和社会的关系,提升公共文化治理能力,建立法人治理结构,推动公共文化管理向公共文化治理转变,实现公共文化体制机制变革,走向全新的服务型公共文化治理模式。通过政府引导,培育和引入社会力量,加强群众主体性建构,建立公共文化服务“自主—引导—互动”的协同治理模式,并逐步从传统科层管理模式走向网络治理模式,其中利益多元的行动者通过动态的互动以达成共同目标实现互动式治理成为重要的机制选择。
学界无论是“主体”讨论下的供给模式还是“治理”语境下的动态治理,公共文化服务供给中政府与社会力量的互动关系已基本达成共识:鉴于公共文化服务作为“普惠性”的制度设计以及意识形态前置的政治功能,我国公共文化服务供给中应坚持政府主导,鼓励并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凸显公众主体地位和强调以公众需求为导向,实现政府与社会力量的有效互动。公共文化服务供给中政府与社会力量的互动形态表现为:一是纵向上的自上而下的行政行为与自下而上的社会行为同横向上的市场行为共同组成了作用域;二是政府与社会力量在双赢的前提下不断扩张自己的空间,沿着各自的路径不断强化,国家的行政主导力和掌控力不断高效化、精细化,社会力量参与力和自治力得到不断增强;三是公共文化服务供给效能的提升在于内在制度创新的动力和能力,通过借助国家强制性的制度变迁,激发起内生的社会力量实现制度创新,这其中的关键在于以国家行政力量为主导的制度创新主体注重正式约束和非正式约束的相容性问题,实现国家行政主导力量合力地“嵌入”。因此,我国公共文化服务供给中政府与社会力量的互动有别于西方主流语境中关于公共事务治理理论的形成,既不同于政府的全能主义又区别于西方国家无政府主义,可以与西方公共治理范式进行对话,用中国公共文化服务的治理情境对既有治理范式进行反思和补充。
总之,以上关于公共文化服务领域政府与社会力量互动的论述,为后续的研究提供了理论基础。然而既有文献对于公共文化服务供给中政府与社会力量互动关系的讨论大多是从宏观层面进行的,涉及政府与社会力量互动的重要性和意义、供给主体和模式以及互动中信任机制和沟通机制等内容,虽然也认识到政府与社会力量之间并非是一种简单的线性关系而是充满了复杂的动态博弈过程,但缺少微观层面对这一具体过程变迁的关照。就公共文化服务供给中政府与社会力量互动的实现过程而言,需要在理论与实践层面理清多元互动的主体有哪些?为什么互动?何时产生互动以及产生什么样的结果等问题,这有利于全面审视我国基层公共文化服务多元供给中政府与社会力量互动的现实图景,能够在坚持政府主导与社会力量参与的实践中辨清不同主体的互动机理,认识政府与社会力量互动的丰富面和动态演变过程。
本文研究以“政府—市场—社会”关系为基本视角,认为我国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的重要导向是坚持政府主导和社会力量参与相结合。从我国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实践来看,各地通过简政放权、政府购买以及开展志愿服务等各种方式对政府与社会力量的互动进行了有效地探索,多元主体互动供给体系已初具雏形,呈现出协同共治的发展趋势。但是,政府调动其他主体共同参与公共文化服务并不是一蹴而就的,而是逐步实现的过程。本文通过对Z市“乡村舞台”建设的发展过程进行跟踪回溯,发现当地在坚持政府主导,积极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文化服务供给时,政府与社会力量的互动主要发生在三个阶段(见图1):互动促成阶段、互动运行阶段以及互动深化阶段。同时,在不同机制作用下,互动具有不同的表现形态。政府在公共文化服务多元主体互动实现中具有主导性,在互动的不同阶段,各个主体的角色功能以及相互间关系都有着不同表现。
图1 公共文化服务供给中政府与社会力量互动的分析框架
在研究方法上,本文聚焦我国公共文化服务多元供给中政府与社会力量互动的现实形态和内在机理,属于理论审视和建构的需要。选取案例的标准是该案例能够说明和扩展研究的命题。
Z市是典型的西部农业大市,截至2019年末,辖1个区、5个县,总面积3.86万平方公里,常住人口123.76万,城镇人口60.08万。2014年1月,Z市按照《全省“乡村舞台”建设方案》的工作要求,结合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创建工作开展“乡村舞台”建设工作。重点围绕基层文化资源统筹,坚持“整合资源、综合利用、统一管理、服务群众”原则,整合当地各部门文化资源,形成了“有组织、有队伍、有场地、有设施、有活动”的综合文化服务平台,保障了公共文化服务持续发展的基础条件,促进了农村基层文化活动内容与功能的富集性与便捷化。2015年10月,按照《关于推进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建设的指导意见》,Z市以“乡村舞台”建设为基础推进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建设。
选取Z市“乡村舞台”建设作为研究个案的原因在于:一是该案例能够体现我国公共文化服务供给中政府与社会力量互动实现的特征和机理,具有一定典型性。Z市“乡村舞台”建设大致经历了“乡村舞台”的创建期、运行完成期,现在已进入推进基层综合文化服务中心建设的完善期。在不同发展阶段,各级政府、社会组织、市场力量、社区组织以及公民个体等多个主体围绕“乡村舞台”建设的不同内容均有所参与,但每个主体发挥作用却不同,同时在政府与社会力量互动实现过程中采取了不同的互动策略和实现方式;二是该案例在国家基层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中具有典型性和推广性。2013年10月,Z市入选第二批国家公共文化服务示范区创建资格,为此,该市将创建国家公共文化服务示范区和“乡村舞台”建设有机融合,推进区域内基层社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已于2016年顺利完成国家公共文化服务示范区的验收并被授牌;三是Z市“乡村舞台”从建设启动到当前推进基层综合文化服务活动中心的过程中,笔者多次进入Z市的五县一区进行深度调研,能够对不同主体的行为和互动关系的具体情况进行客观地描述与分析,为本研究提供了必要条件。
3.2.1 促成阶段的政府动员
在我国公共文化服务供给实践中,缘于国家层面的顶层设计,政府与社会力量的互动表现出坚持政府主导与社会力量参与的结构特征,这与我国“国家主导下的社会治理”理念相契合。国家层面积极推动我国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政府主导构成了我国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的推动力量。在这种背景下,我国公共文化服务供给中政府与社会力量互动的促成更多是制度和政策形塑的结果,主要的推动力和方式是政府动员与权威推动,其具体的实现机制在于国家政策导向、地方政府行政推动以及基层机构的资源整合。
(1)以中央政府的政策导向为基本导向。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要建立健全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中央及地方各级政府部门集中出台了一系列促进公共文化服务发展的政策,其中“简政放权”“政府购买公共文化服务”以及“积极培育和引导群众文化需求”等政策要求和标准成为促进政府与社会力量在公共文化服务供给中实现互动的重要导向。正是在这一导向下,地方政府在推进实施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中明确将政府购买公共文化服务、培育和促进文化消费、减少行政审批项目以及培育和规范文化类组织等促进政府与社会力量互动的内容作为重点工作推进。因此,公共文化服务中政府与社会力量互动关系的形成是对国家政策的直接回应的结果,体现出较强的“政策驱动”色彩。自2014年1月起,根据全省“乡村舞台”建设统一要求,Z市全面开展了“乡村舞台”建设工作。在文化社团组织方面,截止项目结束,通过自发式、输送式等方式共成立了300多支民间艺术团;在社会资本引入方面,国家层面积极推进项目补贴、企业资助以及税收减免等措施,为此Z市通过财政支持、项目安排、社会筹措以及个人集资的方式,将社会资本引入“乡村舞台”建设。另外,文化志愿者、“乡村舞台”管理人员等社会力量也作为相应的工作要求和考核标准被纳入“乡村舞台”制度建设。可以说,在Z市“乡村舞台”建设过程中,无论是群众自办文化还是社会资本引入以及文化志愿者与管理人员的制度规范,这些社会力量参与的主要动因是国家层面的政策导向和要求的结果。
(2)以地方政府的行政推动为直接因素。我国基层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中,各地政府积极探索政府与社会力量的互动实践,不论是基于科层制的行政压力还是各地对公共文化服务的补贴和财政支持以及激励举措都能体现出行政推动的特征。2013年11月,G省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乡村舞台”建设,为保证该项目顺利实施,G省下发了《全省“乡村舞台”建设方案》和《全省“乡村舞台”建设的实施意见》,做到从上到下标准化和规范化,防止下级政府政策执行“走形”“变样”,同时还制定了监督手段,对“乡村舞台”建设具体工作设计了一系列评估考核指标。如在《全省乡村舞台建设管理细则》中要求组建村级民间自办文化社团,并将这一要求作为基础条件进行考核,民间自办文化团超过50人以上的获得最高分,10人以下的不计分,如果自办社团成员受到奖励的,还可以按照级别进行加分,这样通过政府行政性的推动组建村级民间自办文化社团并纳入“乡村舞台”建设。Z市为使“乡村舞台”建设更加具体化,各县区也相应制定了《“乡村舞台”建设标准和管理办法》,严格对接上级所要求的工作标准和内容,形成了统一规划和管理的机制,从而保证从上到下政策要求皆能得到贯彻执行。在资金投入方面,市、县区把“乡村舞台”建设纳入政府为民办实事项目之一,通过加大政府投入以及确定项目等方式吸引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文化服务供给中。在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方面,通过政策倾斜、资金补助、精神激励以及品牌提升等激励举措提升社会力量参与的积极性。可以说,正是通过地方政府的行政性推动实现了政府与社会力量在“乡村舞台”层面的互动。
(3)以基层机构的资源整合为组织基础。在政府与社会力量互动中,政府自身“条块”结构中的权力划分、职责分配以及运行效率是影响与其他主体互动的重要变量,直接关涉政府与其他主体互动的实现。Z市“乡村舞台”建设按照《全省“乡村舞台”建设管理细则》中“以县为责任主体,以乡为实施主体,各相关部门各负其责、各司其职”的总体要求,进一步明确职责,通过建立垂直化集中的管理机构和管理服务网络,基本形成了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责任覆盖的组织结构。一是建设形成了垂直集中的管理机构,进一步协调组织、宣传、科教文卫等相关部门抓好设施、队伍、服务、保障等各项工作,确保分工明确;二是在“乡村舞台”总协调小组的领导下,注重发挥文化部门对“乡村舞台”的综合协调作用,对下级文化部门实行垂直行政管理。考虑到“乡村舞台”建设还有相关部门参与,因此主要采用的是行业监督指导管理。对乡镇综合文化站一级的机构编制和人员编制予以明确,将乡镇综合文化站的人、财、物、事等由县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协调,加强对乡镇文化设施建设统筹和规划;三是明确县、乡两级党委政府在“乡村舞台”建设中的工作责任。各县级党委政府在省、市“乡村舞台”建设总体要求下提供有效的政策导向,合理统筹县域的资源安排,组织好“乡村舞台”的基础设施建设和文化产品供应;明确各乡镇党委政府是所在辖区内公共文化体系建设的责任主体和实施主体,把“乡村舞台”管理纳入本乡镇党委政府每年文化建设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并根据自身财力提供部分文化产品,扶植和策划文化活动。Z市“乡村舞台”建设,正是通过政府自身“条块”层面的一系列治理变革,确立了政府在公共文化服务多元主体互动中主导地位,明确了政府在公共文化服务中的职责与功能,从而为实现政府与其他社会力量互动奠定了基础。
3.2.2 运行阶段的合作化供给
Z市“乡村舞台”建设经过初期的政府动员与权威推动,在运行和实施阶段中政府明确主导和支持地位,社会力量积极参与,承担具体事务,建构起初步的合作关系。政府主要采取项目制的方式,一方面培育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到“乡村舞台”建设中,另一方面又通过规范监管保证社会力量在相应的框架内有序参与,政府与社会力量之间各自的资源配置优势逐步实现。
(1)以互补增强为合作基础。随着公众的文化需求日益多元化,仅依靠政府单一主体的公共文化服务供给已经无法有效满足公众差异化和多层次的文化需求,鼓励引导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公共文化服务供给成为必然趋势。对社会力量来说,在公共文化服务供给过程中,政府通过服务外包、购买、委托等方式为社会力量提供资源支持,最重要的是基层政府的支持能够为社会力量扎根地方不断发展壮大创造良好的条件。在政府主导下,社会力量可以凭借其灵活性及服务本土化的优势贴近公众的文化期待,根据自身的能力,在服务的内容、供给的具体方式以及文化的生产等议题参与公共文化服务供给,对形塑健康向上的农村公共文化生活发挥着有益补充,政府在服务水平要求不断提高的背景下也逐渐形成了对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文化服务供给的路径依赖。Z市“乡村舞台”实践中,政府与社会力量之间在日常管理与运营中建构起初步的合作关系。政府通过成立“乡村舞台”运行管理领导小组,统一指导“乡村舞台”运行管理工作。同时,支持和鼓励各乡镇通过文化中心户、业余演出队以及文化协会等积极组建村级民间自办文艺演出社团,特别是文化协会,如成立文化产业协会,吸收有根雕、剪纸、珠编、刺绣等有特长的人才加入,回应公众的本土文化需求,提升他们的文化获得感,同时也提升了政府的公共文化服务满意度。民间文艺团体、文化协会等社会组织则通过参与“乡村舞台”建设工作获得了体制认可和发展空间,对于组织的规范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由此可见,通过引导培育的方式,政府和社会力量之间初步建立了合作关系,实现了不同主体和资源的有效互动,公共文化服务效能不断得到提升。
(2)以项目制运营为互动方式。公共文化服务项目购买的方式成为政府与社会力量实现互动的重要手段。项目制是分税改革后财权逐渐上收而公共事务治理和公共产品供给重心依然在地方背景下,中央通过转移支付来分担地方财政压力,并指明资金特定用途,结合项目管理的一整套方法和技术对项目实施过程予以控制的一种治理手段或公共产品供给方式。项目制作为政府与社会力量互动的重要方式,极大地影响了政府和社会力量互动的行为模式。项目制通过嵌入科层完善了科层制的制度并相应规定了科层任务,而嵌入到社会则实现了社会力量的规范化发展,催生了多元主体互动格局的建立。Z市“乡村舞台”实践中以项目制的形式进行申报,实行资源整合和项目支撑,采取集中投入的方法,统筹规划项目,严格筛选承接组织,所配备设施均由市级政府统一进行招标、采购、配置。同时,在“乡村舞台”的运营和管理中引入社会组织、事业单位以及企业等社会力量,如县级层面按照“十个有”标准,探索推广了农村社区文化大院建设,并实施了“12345”家庭文化示范户活动(1个书柜、2份报纸、30本图书、4幅字画、读5本好书)。可以看出,Z市“乡村舞台”建设正是通过项目制将优质的社会力量引入“乡村舞台”建设中,促进了市场组织、社会组织以及群众自发力量的整合,实现了政府与社会力量的互动。
(3)以监督规范为基本保障。政府购买公共文化服务是在政府职能转变以及市场化改革的推动下,为回应日益广泛且多元的公共文化需求而实施的一种“政府出资、定向购买、契约管理、评估兑现”的公共文化服务供给方式。在这个过程中,政府部门作为购买主体,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将公共文化服务供给业务转移给社会力量,实现了由直接提供者(生产者)到间接监管者的转变,社会力量则负责具体公共文化服务供给,这样能够有效平衡政府服务与社会需求的张力,提高公共文化服务的质量和效能。在政府与社会力量合作过程中,为了确保政府预期目标的实现,避免社会力量在参与过程中走偏,保障政府与社会力量互动的有效运行,对社会力量进行监管和规范成为重要的环节。Z市“乡村舞台”建设中对社会力量参与进行了有效的监督和管理,采取的主要方式包括:法律监督、行政监督、合同监督和社会监督等方式确保供给的质量。同时严格绩效评价,在购买流程、质量控制以及评价机制等对社会力量进行考核。在规范社会组织方面,制定并完善社会组织年检制度和信息公开制度,保证对社会组织的依法监管。
3.2.3 深化阶段的协同共治
当前,Z市将“乡村舞台”建设与国家推动的“基层综合文化服务中心”建设融为一体,随着政府主导力量的优化以及社会力量专业化和规范化的发展,在协同合作的策略下,政府与社会力量的互动不断完善。
(1)以优化环境推动社会化发展。公共文化服务社会化建设管理模式是政府简政放权、优化职能的重要体现,是在社会力量的专业化和规范化进一步提升基础上推动政府与社会力量实现更高层次互动的有效手段。一方面,政府通过清单制、放管服、政府购买等方式的变革,为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文化服务供给创造了宽松的政策环境;另一方面,政府作为购买者和出资方为社会力量购置硬件设备、组织文化活动以及开展人才队伍培训等提供资金支持。社会力量在获得发展的同时改变以往“依附”的关系,开始转向积极主动与政府谋求合作。这也就意味着政府与社会力量的互动关系逐步由以往“强控制”的策略开始向“强支持”转变,不断创新公共文化服务内容与形式,丰富内容供给,推动公共文化服务实现品质化发展,实现公共文化资源的共建共享。在Z市“乡村舞台”实践中,发挥政府主导作用、打破体制壁垒、优化社会力量参与的外部环境和配套措施,通过孵化培育优质的社会服务主体,并对文化类社会组织进行规范,从而保障社会力量有序参与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在具体路径上包括:一是在规范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基础上,不断优化公共文化服务购买目录,在基础设施建设与管理运营以及文化活动开展等方面按照一定的方式和程序向社会力量开放;二是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文化志愿服务。制定志愿者服务标准化制度,建立健全各级各类文化志愿服务组织的招募、管理和激励机制,建立健全文化志愿者与村“结对子、种文化”工作机制,为建成“乡村舞台”的行政村举办知识讲座,开展书画、美术培训等服务活动。截至目前有3500多名文化志愿者服务于基层公共文化服务活动中;三是拓宽社会捐赠途径。鼓励社会力量通过承办、协办等多种方式参与公共文化服务,包括广泛开展特色文化汇演、民族传统文化保护和摄影展览等群众文化活动以及其他不以商业盈利为目的的文艺活动等;四是在发挥市场配置文化资源灵活性基础上,建立以市场资源配置的管理体制,营造社会资本进入公共文化服务的良好环境,在市场准入、审批等方面创造宽松的条件,市场企业开始直接参与公共文化服务供给。
(2)以回应需求激发群众自主参与。随着公众主体意识的提高,以往以群体的文化消费代替个体的文化消费,或是以文化的教育、政治和社会功能代替审美和娱乐功能,面对公众自主化的公共文化服务需求造成了巨大的错位。社区群众在公共文化服务中“用脚投票”的现象大量显现,如农家书屋的“门可罗雀”、群众公共文化服务的被动性参与等,反观一些贴近群众自主化需求的农村剧场、民间艺术团体等却“人满为患”,其重要的原因在于通过社区自主性发展,有效满足了社区群众公共文化服务的需求,带动了政府与社会其他力量的参与,这也是社区公共文化服务持续性发展的基础。Z市“乡村舞台”转型升级中,推行公众“参与式”管理模式,建立各利益群体有效的需求表达机制,实现供给过程中精准式供给。同时,基层社区党组织和居委会的作用不断显现,在公共文化服务设施的运行管理、社区文化活动的开展以及民间文化保护和传承等都发挥了积极作用。面对民间自办文化社团松散薄弱的现实,以公众需求为导向组建民间自办文化社团,实现了群众在“乡村舞台”中“组织化”参与。可以说,正是立足于群众文化需求,社区群众开始从以往的被动接受和弱参与等向积极主动的自我服务和自我管理演变。
本文聚焦于公共文化服务供给过程中政府与社会力量的互动机理研究。在研究方法上,采用微观和中观相结合方法来研究政府与社会力量互动过程而不是静态描述其宏观的结构模式,建构了“互动促成—互动运行—互动深化”的分析框架,从具体个案切入,分析了政府与社会力量在互动的促成、运行以及深化阶段不同的行动策略。这在理论上做到了在关注微观互动的内在机理的同时也能够关注中观层面的政策设计和制度环境,揭示了政府与社会力量互动的复杂关系。
本文以Z市“乡村舞台”建设为例,研究发现:在公共文化服务供给中政府与社会力量的互动关系并不是一蹴而就的,而是呈现出阶段性的特征,即在促成阶段主要源于政府动员,具体以政策引导、行政推动与资源整合为实现机制;互动运行阶段的合作化供给以互补增强为基础、以项目制运营为方式、以监督规范为保障;深化阶段的协同共治主要通过社会化发展,激发群众自主参与,政府与社会力量的互动走向成熟。政府主导角色的明晰和职能履行以及社会力量有效参与共同推动了政府与社会力量互动的形成。公共文化服务多元主体互动中,随着政府进一步简政放权、优化自身职能,在进一步提升社会力量的专业化和规范化基础上推动政府与社会力量实现更高层次互动成为可能。
从Z市“乡村舞台”建设实践来看,我国公共文化服务供给中政府主导下多元主体互动格局初步建立,市场(企业)组织、社会志愿组织、群众自发性组织以及居民个体等参与到基层公共文化服务供给中,但当前一个重要的经验判断:在政府主导之外,其他主体仍然没有很好地融入到公共文化服务供给中,诸如完善的沟通机制、信任机制和协商机制等机制尚未建立,使得政府与社会力量的有效互动具有“脆弱性”。社区内部公共文化类组织的形成和发展还是更多依赖于对资源的行政化利用,在社区内部缺乏政府组织与市场组织以及其他文化类组织之间更广泛、更高水平的横向与纵向的深度合作。特别是一些文化非营利组织发育不成熟、分类不合理、资源难汲取,与政府、市场主体相比有较大差距,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当前基层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发展结构性失衡。另外,基层民间文化社团发展动力不足。由于民间文化社团的“草根”性质,使得民间文化社团缺少探索民间文化良性发展的动力机制。因此,从政府与社会力量互动的发展趋势看,Z市“乡村舞台”建设如果单纯地是从外部简单的输入与汇聚,“忽视”群众内部内生性和自主性建设,那么这种发展只能沦为一种组织的扩展或者管制的手段,出现传统公共文化管理部门自身的“社区化”,相应的社区(村)居委会管理运行机制和群众需求表达机制也可能出现“形式化”运作。
我国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是一个制度转型的过程,同时也是不断创造多元主体的过程。当前,在坚持政府主导和社会力量参与相结合的发展模式下,政府与社会力量互动虽然具备了网络化的结构以及协同合作等关键要素,但是政府与社会力量的良性互动并未真正成型。未来如何实现政府与社会力量之间的良性互动,进而在“政府主导有效”和“社会力量参与有效”基础上实现“治理有效”,实现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的共建、共治和共享仍有待继续深入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