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房盘点,这些争议有答案

2021-05-30 10:48简欢潘家永
家庭百事通 2021年2期
关键词:冯先生出租人李女士

简欢 潘家永

近期,我国一互联网租房企业蛋壳公寓因经营不善陷入风波,80万租户、业主受到影响。这类长租公寓一般一次性收取房客较长时间的房租,却按月向房东支付房租,一旦公司资金链出现问题,很容易引发危机。谈房无小事,线下的面对面租房交易不小心也会“踩雷”,那么,房屋出租的双方到底有哪些权利和义务呢?

承租人可否装修出租房?

近日,租户小高收到法院的传票,得知自己被原房东告了。事情的经过是这样的。2019年1月,小高在房东老刘处租下了一套两百平方米的高层住宅,双方签订合同,租期为两年,合同约定履约保障金为两个月租金,并在合同到期后退还给小高。承租期间,小高对住房的格局不满意,在没有告知房东老刘的情况下擅自拆除了原来的隔墙,并且重新装修。租房到期后,小高通知老刘收房并要求退还履约保障金。但老刘收房时看到该住房的格局跟两年前租出去时大不相同,无法接受,便要求小高自费将房屋恢复原样,否则将不退还履约保障金。小高无奈,只能将钥匙快递给老刘,心想作为保障金的两个月房租大不了不要了。但他没想到,自己还是被老刘告上了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小高装修承租房未经房东同意,应及时恢复房屋至原状。由于房屋在恢复原状前无法另行出租,会给房东造成一定的租金损失,小高应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合理的租金损失。

律师说法:我国《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五条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据此,承租人修改房内装修必须征得出租人的同意,如果擅自进行装饰装修,则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承租人可否转租?

张先生有一套商铺要出租,李女士觉得该商铺各方面都很合适,便于2014年与张先生签订了为期10年的《房屋租赁合同》,合同中并未明确标示李女士不能将该商铺进行转租。2016年,李女士将商铺的一部分转租给朋友刘女士经营水吧。2019年,张先生以李女士未经同意将商铺擅自转租为由,将李女士告上法庭,要求解除租房合同。李女士表示不能接受,因为张先生就住在商铺对面的小区。李女士经常看到张先生上下班路经此处,因此张先生也肯定能看到水吧醒目的标志,应该早就知道商铺被转租出去的事实,但是张先生一直没有对转租一事提出异议,而是在三年后把自己告上法庭。

法院经审理查明,李女士所述属实。应当推定,房东张先生知道或应当知道转租的事实,但在法定的6个月内并未行使自己的权利。因此,对于其以承租人未经同意为由请求解除合同或者认定转租合同无效,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李女士與张先生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仍有效。

律师说法:根据法律规定,承租人对租赁物进行转租的,应当经出租人同意,否则出租人可以主张解除租赁合同。但是,出租人默许的,也能发生认可的法律效果。我国《民法典》第七百一十八条规定:“出租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承租人转租,但是在六个月内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出租人同意转租。”据此,对于承租人擅自转租房屋的,出租人要想解除合同、收回房屋,务必尽快提出异议。

承租人何时享有优先承租权?

张老师是上海一培训学校的校长,一年前他从房东李先生处租了一套底层商铺作为培训场所。张老师与李先生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租期一年,房租每月1万元。转眼一年过去了,张老师接到房东的电话,说合同到期后便要收回商铺,并以1.5万元租给别人,要求他在到期时搬走。张老师和房东沟通表示,他愿意以同等的条件续租。但房东表示已经和下家承租者商量好承租事宜,而且商铺是他的,他想租给谁就租给谁。张老师无奈,只能将房东告上法庭。

法院经审理认为,我国《民法典》第七百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租赁期限届满,房屋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承租的权利”,张老师有继续承租的意愿,因此张老师作为合法承租人,可以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租赁该店面。

律师说法:承租人的优先承租权,是指出租人在租赁期限届满时继续出租该房屋时,承租人在与第三人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承租的权利。行使优先承租权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是享有优先承租权的主体仅限于原房屋租赁合同的承租人;二是以双方签订有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书面合同为前提条件,不定期租赁关系的承租人不享有优先承租权;三是出租人决定继续出租原租赁房屋;四是必须是在同等条件下行使,同等条件的内容通常包括租赁价格、租金支付方式与期限、租赁期限、违约责任等构成租赁合同的要素。

承租人行使优先承租权的重要条件是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关于通知期限,虽然法律无明确规定,但是出租人应当尽快通知承租人,如果不通知的,要承担法律责任。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时,可以约定行使优先承租权的期限。如果没有约定,承租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未明确表示继续承租的,视为其放弃优先承租权。

承租人可否要求出租人履行维修义务?

小许在房东冯先生处租了几间平房作为仓库使用,合同约定租期为两年,租金一季度一付。在下了几场小雨后,小许发现其中一间平房的房顶有漏雨的现象,好在漏雨处并没有给小许造成损失。小许联系房东冯先生,要求尽快进行修葺,否则以后因下雨造成损失就需要冯先生进行赔偿。但冯先生认为,小许承租时房子并没有漏雨的现象,现在漏雨应该由小许自行负责修葺。承租双方就修葺事宜不能达成一致,在一次大雨后,小许将冯先生告上法庭,要求冯先生立刻对该房屋进行修葺。

法院认为,就房屋漏雨的维修责任,双方在合同中并未约定,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二条规定“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在没有约定的情况下,房东冯先生有维修义务。因此,小许要求房东维修房屋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

律师说法: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二条、第七百一十三条和我国《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的规定,同时具备以下两个条件时,承租人可以要求房东对房屋进行维修:一是租赁合同中约定由出租人维修或者没有约定维修义务人;二是住房系自然损坏,即在正常使用过程中损坏。如果因承租人的过错致使房屋需要维修的,房东不承担维修义务,应当由承租人负责维修或者赔偿。另外,负有法定维修义务的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因维修房屋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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