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笙清
近日,笔者在旧书市场淘到一批上世纪七八十年代出版的书籍,其中一本书中夹着一张印制于1953年的选民证。从这张泛黄的纸片上,可以窥见新中国成立后全国各族人民当家作主人的民主化进程。
这张选民证为纸质,暗黄色,保存完好。长10.8厘米,宽8.2厘米,繁体字铅印。在黑边框内,文字格式有横排、竖排,最上面的“选民证”横向排列,下面的具体事项从右至左依次排列。中部填写选民姓名“杜均”和性别“男”、年龄“三十九岁”,均为毛笔书写,盖有“江陵县贺市乡选举委员会印”红色方形大印;右边为注意事项:一、凭证参加选举;二、只准本人使用。左边印有“江陵县××乡(镇)选举委员会发”,以及时间“一九五三年×月×日”字样,其中具体时间和乡镇名称没有填写。
1953年2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举行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选举法起草委员会拟定的《选举法》(草案)。同年3月1日,中央人民政府主席毛泽东签署“中央人民政府命令”,新中国第一部选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正式颁布施行。从1953年3月到1954年8月,我国逐步建立健全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全国各地的民主选举逐步展开,纷纷成立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委员会,开展选民登记,着手进行新中国成立后的第一次规模空前的选举。
江陵县位于湖北省中南部,隶属于湖北省荆州市。当时为了配合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选举工作,江陵县成立了各级选举委员会,加强民主选举的社会宣传,让广大人民群众了解作为公民拥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并根据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及所辖区选民数量,印制了一批选民证,加盖新雕刻的各级选举委员会印章,作为选民參与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民主选举的有效凭证,这张选民证,就是江陵县乡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的见证之物。“人民代表人民选,人大代表为人民。”这张选民证,既反映了新中国人民代表选举产生的神圣庄严,又体现了选民权利,以及人民群众参政议政的基层民主化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