荣杰
1935年4月间,《申报》等报纸陆续披露了一些庭审“内幕”。
综合所见,大体如下:初审驳回开明书店和柯氏后人对书报合作社有关“妨害著作权”的诉讼,驳回书报合作社总经理谭天对柯氏“诬告”的反诉;判定“谭天公然侮辱与诽谤二罪均已构成,处以罚金二百元”。很显然,判决结果对于开明书店和柯氏后人不利。不过戏剧性的是,提起上诉的居然不是开明书店或柯氏兄弟,而是被告书报合作社。谭天诉称,书报合作社此前见诸报端的所有文字没有构成对开明书店的任何“侮辱”与“诽谤”。经“审讯终结”裁定“原判决撤消(销)。谭天公然侮辱人,处罚金一百元,其余被诉诽谤部份(分)无罪”。谭无异议。
4月26日、5月1日,柯氏兄弟及谭天先后在《申报》刊登声明,有关庭审的表述存在差异,值得玩味。
柯氏称,“庭讯时据谭天辩称,自接得自诉人通知取得著作权之缄后,即停止发售预约。至一月廿八日之广告,乃广告员遗误未将新元史部分抽去,其实迄今不但未曾翻印发售,且于一月二十六日以后亦未发售该书预约云云。法院以渠欠缺犯罪之故意,故未予处刑。本人等不为已甚,故亦未声明上诉。”声明最后,柯氏又再一次强调将对今后侵犯《新元史》著作权的行为提起诉讼。
谭天的声明不仅针锋相对,而且再次爆料。声明坚称《新元史》既已“列为正史”则“实已无著作权可主”,又称“坊间亦有其他印本”,并以“商务印书馆万有文库弟二集列有该书”为证。声明说:“开明书店初以妨害著作权自诉本社,经法院驳回,柯昌泗等以妨害著作权自诉本社,法院亦以本社出售停售,均遵法律轨道,并無不合,宣告无罪,柯昌泗等亦知其所诉无理,无从上诉,而其所谓‘不为已甚,不过自为掩饰。”声明还透露了一个信息,合作社已经呈请内政部撤销开明书店此前所申请注册的著作权执照,声称“新元史有无著作权,本社能否印行,尚待内政部解决”。
这两份声明或可说是双方对簿公堂后的再一次对阵。不过,单从心态上说,谭天俨然已经以胜者自居了,柯氏兄弟则多少有点底气不足。
法院的这个判决显然是一个“避重就轻”的判决,争端的核心版权问题被搁置,只对侮辱行为罚款了事;这个判决还是一个“后患无穷”的判决,究竟合作社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因为判决的模棱两可变得似是而非,给著作权人保护版权带来了新的困难。柯氏兄弟之所以在声明中重申享有该书著作权,估计也是担心此案之后效仿者竞起翻印。
那么法院何以如此判决呢?《申报》1936年1月和5月先后登载了《开明书店覆内政部警政司函》和《司法院著作权法疑义解释》,从其内容或许可以找到一些线索。
根据记载,书报合作社确实向内政部提出了注销《新元史》版权注册的申请。理由除了其坚持的列入“正史”“已无著作权可主”之外,还声称《新元史》此前也有翻印出版。内政部遂致函司法院咨询有关著作权法条的解释。致函开明书店核查该书此前是否曾有翻印,开明书店旋又函致柯氏兄弟了解情况,回函称:“新元史除徐世昌以退耕堂名义翻印外,别处闻尚有翻印本一节,查确无此事。”由此看,此案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存在着以上不确定因素,而且据后来的报道称,“当诉讼进行时,颇有以谭天所持之理由为正当而寄与同情者。”法院因此而“模棱两可”,似乎也说得通。
如此看来,这个谭天确实有些“能量”,既同时惊动了行政、司法两大机关,而且争取了不少“同情者”。按照此前的一贯风格,借势炒作、爆料宣传,给自己制造更大的舆论优势似乎是谭天的必然选择,但令人意外的是,从5月1日声明发表之后,谭天的声音便消失了。直到8月,《申报》上才见到了谭天的消息。据称,因为某银行的倒闭,造成书报合作社“蒙莫大之损失”,出书计划亦告推迟。而谭天“即亲赴南洋筹集巨款”。转年上半年,即有书店登报称,去年十月间,书报合作社“即告收歇”,《二十六史》预约钱款无从追还,已经起诉;后又发出“悬赏拘捕”告示。原来,谭天跑了!
谭天已不知所踪了,但由他而起的这场争端依旧需要一个了断。
1936年3月间,司法院复函内政部对若干涉案条款作出了司法解释,其中明确“政府明令将历史著作物列为正史以广流传,原著作人之享有著作权,并不受其影响。”“著作人生前发行之著作物而未注册者,如未满《著作权法施行细则》第十条所定年限,其承继人自得呈请注册。”
至此,《新元史》版权之争尘埃落定。
这场争端发生在出版界竞相出版古籍的“古书年”之间。从出版史的角度说,既是一个很好的著作权争端案例,也为我们观察“古书潮”之下的出版界提供了一个独特的视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