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族共同体思想的政治哲学探析

2021-05-29 17:57晏扩明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研究 2021年1期
关键词:中华民族共同体民族主义马克思主义

[内容提要] 党的十九大为中华民族共同体的当代建设吹响号角。从政治哲学的角度出发,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展开对中华民族共同体概念的探析:其一,以近代以来的民族主义观之,中华民族共同体有其自身的民族内涵与主权限定;其二,以共同体主义的当代进路来看,中华民族共同体有着自身团结一致的情感旨归、文化要素和伦理观念;其三,从马克思主义的政治哲学出发,中华民族共同体的提出符合中国共产党在当下历史阶段领导全国各民族进行平等协作、自由发展、团结进步的实践要求,能够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实践和历史发展提供有力的政治支撑。综合来看,中华民族作为广义的国族概念,既不能单纯以民族主义的政治哲学来进行简单划定,也不能单纯以共同体主义的政治哲学来展开抽象分析,而是必须在马克思主义政治哲学的指导下进行具体的、结合中国现实实践的分析。中华民族共同体是建构我国多元一体民族观念的思想基础和理论基石,从根本上来说它是符合中国政治实践和历史要求的政治共同体,体现了中华民族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作为一个整体而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的目标和愿望。

[关键词] 中华民族共同体;马克思主义;民族主义;共同体主义;学理渊源

[作者简介] 晏扩明,哲学博士,清华大学高校德育研究中心助理研究员。

中华民族共同体思想作为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要内容,是中国共产党团结带领各族人民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重要指导思想,党的十九大更是将“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写入《中国共产党章程》。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就要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把民族团结进步事业作为基础性事业抓紧抓好。认清中华民族共同体,就是要认识到我们辽阔的疆域是各民族共同开拓的、我们悠久的历史是各民族共同书写的、我们灿烂的文化是各民族共同创造的、我们伟大的精神是各民族共同培育的。习近平总书记在2019年全国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上指出:“我们要全面贯彻党的民族理论和民族政策,坚持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促进各民族像石榴籽一样紧紧拥抱在一起,推动中华民族走向包容性更强、凝聚力更大的命运共同体。”[1]

一、 中华民族共同体的学理渊源

中华民族共同体概念有着深刻的学理渊源。在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过程中,中华民族共同体思想逐渐形成了自身特有的理论特色与现实关怀,其当代建构不断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道路探索合二为一,并最终造就了其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进而付诸实践的理论底色,形成了一种具有中国特色的政治共同体主张。

自鸦片战争以来,近代中国在危机之下开启的民族解放运动和争取国家主权独立的过程,就体现为中华民族共同体的政治自觉和文化自觉之路。在国家、民族危亡的历史条件下,中国的有识之士开始逐渐凝聚中华民族意识,华夏文明几千年来的历史积淀开始在国家政治共同体的团结奋进中焕发光彩。在中国的近代知识启蒙和革命实践中,梁启超于《论中国学术思想变迁之大势》中最先提出了“中华民族”[2]概念。梁启超将中国疆域内各族人民统一到中华民族这一国族意识之下,并以民族主义的现代建国精神为依托,为争取中国国家主权的独立和完整寻求理论源泉。孙中山于《三民主义》中指出:“民族主义就是国族主义。”[3]虽然在旧三民主义中,孙中山还将国族拘泥于汉族,但是他很快意识到这一观念的局限性,因而在之后的《临时大总统宣言书》中强调:要“合汉满蒙回藏诸地为一国,即合汉满蒙回藏诸族为一人,是曰民族之统一”[4],并进一步提出要以“中华民族”为主体建立现代意义的主权中国。

马克思主义传入中国后,其民族思想被高度结合到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救亡图存运动和政治实践中。马克思恩格斯主张“不恢复每个民族的独立和统一,那就既不可能有无产阶级的国际联合,也不可能有各民族为达到共同目的而必须实行的和睦的与自觉的合作”[5]26。列宁认为,“社会主义的目的不只是要消灭人类分为许多小国的现象,消灭一切民族隔绝状态,不只是要使各民族接近,而且要使各民族融合”[6]。前者侧重于强调建立独立主权之现代民族国家的重要意义,后者侧重于强调现代主权国家内部形成多民族融合的重要内容。对此,毛泽东提出,要以“具体的马克思主义,就是通过民族形式的马克思主义”[7]来指导中国的革命实践。值得一提的是,在这里“民族形式的马克思主义”并非强调民族主义的马克思主义,而是在强调马克思主义必须以民族形式运用于中国,强调马克思主义的民族形式和民族特点。[8]这无疑为以马克思主义指导中华民族共同体理论的当代建构提供了思想先例。此后,邓小平着眼于“社会主义新型民族关系”,正式构建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族理论,第一次强调把民族平等作为对待和处理我国社会主义民族问题的基本立场和出发点,进而“争取整个中华民族的大團结”。江泽民提出了“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第一次明确概括了民族问题的内涵和特点。胡锦涛进一步丰富和发展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族理论,第一次明确将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作为民族工作“两个共同”的主题,夯实了共同体思想在民族工作中的意识引领作用。2014年中央民族工作会议后,特别是党的十九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站在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历史高度和战略高度,提出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开启了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族理论的全新建构。

纵观中华民族共同体思想的发展历程,中华民族共同体思想的提出和建构为凝聚民族共识、破除各民族之间的意识分歧、实现国家的团结进步提供了坚实的着力点。

二、 民族主义的政治意蕴

进入21世纪后,经济全球化的进一步加深和世界范围内的民族主义浪潮再次引发了种族主义和民族分裂主义等现代性问题。现代国家是否是对民族共同体的想象和拟制产物,以及民族国家如何自证其伦理正当性等问题,已然成为当今世界上各个现代民族国家尤其是多民族国家必须要直面的意识形态问题。

中国自古以来便有“民群”“族”“族类”等具有“民族”识别特征的思想观念,但是单纯就概念而言,民族(nation)一词在中国的普遍使用,是在1903年中国近代学者梁启超把瑞士—德国的政治理论家、法学家J.K.布伦奇利的民族概念介绍到中国以后才开始的。[9]因而也可以说,中华民族概念的现代促成在一定程度上也受到了世界范围内民族主义思潮的影响。

现代世界范围内的民族主义思潮产生于欧洲启蒙运动以后。在民族主义(nationalism)出现以前,欧洲的国家形态经历了一个漫长的发展和演变过程。罗马帝国解体以后,欧洲各地地方主义盛行,大小邦国各自为政,人们只知道效忠于领主、城市或地方,而不知道何为主权国家。随着基督教在欧洲大陆的进一步发展,宗教体系与国家政治紧密结合起来,逐渐“把整个封建的西欧联合为一个大的政治体系”[10],神权和王权取得了暂时的历史平衡。然而,资本主义的出现和发展使得原本稳定的政教关系变得紧张起来,欧洲各地君主纷纷开始依托新兴的资本主义经济以及在其基础之上发展起来的市民力量,建立自己的专制国家,这便为此后的文艺复兴奠定了社会政治基础。在文艺复兴时期,欧洲不同地域的民族语言和文化运动发展起来,并逐渐形成了各具特色的民族文化,多样性的民族共同体开始孕育成型。到启蒙运动以后,民族主义作为一种政治上的意识形态开始凸显出来,其本质上是要求每个民族都应当组成一个主权国家。在这种意识形态之下,世界范围内先后掀起了四波大规模的民族国家运动。“第一波民族国家运动造就了英、法等老牌西欧国家,开启了近世以民族国家作为主要政治和文化单元的世界格局的先河。19世纪至20世纪前后,意、德、日、俄、中等国作为民族国家涌现,为第二波。二战后亚非拉的非殖民化运动导源于并造就了民族的集体认同,形成民族国家的勃兴,为第三波。冷战结束后再度兴起的民族国家运动,诸如苏联各加盟共和国的纷纷独立、巴尔干的重新组合以及东帝汶摆脱印尼组成新兴国家等,为第四波。”参见:许润章.论现代民族国家是一个法律共同体[M]//民族主义与国家建构.北京:法律出版社,2008:26.可以说,正是民族主义的兴起,在政治上促成了现代国家的主权建构。因此,在政治思想的主流认知当中,民族主义的出现往往意味着民族与国家之间实现政治统一性融合的开端,它将民族认同与国家主权的合法性疆域牢牢捆绑在一起。一方面,作为一条政治原则,民族主义者认为政治的和民族的单位应该是一致的[11]1,因而国家主权必须体现出必要的民族性特征;另一方面,民族主义又通过国家权力来建立民族“认同”,从而基于某些特定的条件来营造社会融合。[12]

正是由于上述原因,民族主义所具有的政治原则对于现代民族国家(national or nation state)具有十分普遍的影响,它往往作为国家共同体的合法性来源为其公民提供对于国家主体的身份认同,其意识形态作

用也因而得以上升为维护一国主权独立的法理工具。从某种意义上说,当前的人类社会和国际格局“基本上是以民族国家的方式进行治理的。跨国治理和全球治理,也基于民族国家之间的合作”[13]。然而,随着多民族国家(the state of nationalities)在现代的不断涌现,民族概念的意涵也相应地发生了变化,传统民族主义框架下的民族观念开始显得并不适用于一些民族国家的现代格局。中华民族共同体概念的生成便是其中一例。

从历史的发展来看,中国作为拥有主权的现代国家,同样有其民族主义的政治渊源。中华民族共同体观念的逐渐形成,也与近代以来中国人民的民族自觉有着不可分割的内在联系。但是,传统民族主义者的“民族”概念与中华民族共同体中的“中华民族”概念实际上并不具有一致性,甚至在价值指涉上存在较大差别。不论是之后发展出来的公民民族主义(civic nationalism)还是族裔民族主义(ethnic nationalism),它们所持有的民族概念本质上是以欧洲经典民族主义理论家的观点为依据的,都是“一个人民、一个民族、一個国家”(one people,one nation,one state)的狭义的民族观念。二者的区别在于,公民民族主义主张在民族概念之外要增设公民概念,进而以公民的国家认同替代民族的族裔认同,从而达到多民族国家内部实现自身政治团结的目的。族裔民族主义则拒绝这种替代和归化,而更多地是追求一种多元文化主义的民族关系。然而,此二者都没有从民族概念本身入手来改变民族主义与国家认同之间的张力,这就导致民族主义的民族观念很容易回归到传统欧洲民族主义兴起时期的初始状态,即希望一切作为政治共同体的主权国家都应当是片面地由单一民族所组成的政治单元,从而使一切民族国家都具有十分鲜明的排他性特征。确切地说,这“表示一种多少有目的的努力,要在较广大较人为的规模上把原始的部落主义复兴起来”[14]。然而随着时代的发展和大规模现代民族国家融合的进程,多民族国家则往往更倾向于构建一种具有政治统一性的国族目前“国族”一词所对应的英文仍然与“民族”(nation)相同,只是不同学术语境中的阐述方式有所区别,这也表明国族概念是对民族概念的扩充,而不是在民族概念之外另起炉灶。因此有些学者认为公民民族与国族是“异名同指”,实则不然。公民民族主义侧重于以法律同化国家内部各民族之间的差别,将民族身份替代为公民身份,试图以公民(citizen)概念逐渐祛除民族(nation)概念,这并没有从根本上解除民族主义对于“一个民族,一个国家”的政治影响;国族概念则是从民族概念中生长出来的,是以广义的民族性替代狭义的民族性,从根本上解决民族主义的狭隘性。观念,并以此作为实现国家认同的民族主体,中华民族便属于后者。前者往往表现出一种狭义的民族观念,其理论内容表现为“一个有名称的人类聚居形式,它有共同的神话和记忆,有共同的大众公共文化,有既定的祖国,具有经济统一性,所有成员享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15],它与斯大林所说的民族四大特征斯大林认为:“民族是人们在历史上形成的一个有共同语言、共同地域、共同经济生活以及表现在共同文化上的共同心理素质的稳定的共同体。”参见:斯大林选集(上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9:64.极其相似。后者则一般被认为是民族概念的广义形式,是指“具有或某种程度具有民族特征的包括两个狭义民族以上的多个狭义民族的人们共同体”[16],它往往体现出多民族国家公民对于国家共同体的身份认同,因而具备了一种更加宽容的政治团结特征以及更加广泛的包容性特点。

综合来看,民族主义促进了现代民族国家的逐步形成,同时它也是构成当今国际

政治秩序的重要元素之一。毋庸置疑,现代中国的主权建构也在这一浪潮中得以完成,而中华民族共同体作为一种“民族”形式的概念设定,其必然涉及民族主义的理论渊源。但是,当我们从民族主义的理论视角来理解中华民族共同体时,显然不能拘泥于传统民族主义对于民族概念的狭义规定。事实上,民族主义者对于民族主体的刻板印象和僵化认知,时常鼓励那些狭义上的民族主体将自身的政治义务超越于其所属的主权国家之上,这种观念在当下的国际政治情境中(尤其是对那些多民族主权国家而言)已然演变为一种极具社会破坏力的不安定因子,甚至成为制造民族分裂主义乃至民粹主义的主要症结。民族主义的极端化、片面化给今天的国际社会带来了巨大的政治风险,有些国家和地区甚至因此发生战乱。对此,广义的民族概念必须超越狭义的民族概念而建构起来,国族观念越来越成为现代多民族的主权国家建构自身政治共同体以及形成自身国民身份认同的必然诉求。如此一来,即便是面对民族主义者仍然要追求“政治的和民族的单位应该是一致的”[11]1这一政治原则,那么这种一致性也应当体现在广义的民族概念之上。中华民族正是这种广义的民族,而中华民族共同体则进一步彰显了中华民族作为国族的政治团结性。

三、 共同体主义的团结特性

除了对民族主义之民族概念的意义扩展之外,中华民族共同体还十分重视共同体的理论面向。作为一个政治共同体,中华民族共同体有着自身团结一致的情感旨归、文化要素和伦理价值。在这一点上,它与共同体主义有关共同体概念的政治哲学探究具有相似性和契合点,但又在最终的规范意义上有所超越。

共同体主义(communitarianism)一般也被称作社群主义,是20世纪70年代以来兴起的一股政治哲学思潮。虽然其以系统的思想流派形式出现的时间较晚,但是其理论渊源却十分久远。政治上不同的哲学家如亚里士多德、大卫·休谟、埃德蒙·柏克和卡尔·马克思都可以被认为,至少在回顾历史的意义上,推动了这种共同体主义传统。[17]同时,就共同体主义者最为关心的政治哲学主题——共同体而言,几乎所有在18世纪至19世纪的历史上出现过的伟大的意识形态——社会主义、保守主义、自由主义、民族主义以及共和主义,都曾对此有所涉及。[18]264第二次世界大战后,西方主流学界在一段时期之内似乎不再重视共同体概念,其中的很大一部分原因是这一时期占据了西方学界主导地位的自由主义“不包含任何独立的共同体原则”[18]264。这种自由主义的肆意生长引发了许多社会问题,其中之一便是催生了极端个人主义以及伴随而来的公民个人社会责任感的日渐丧失。对此,共同体主义者对自由主义展开了强烈的批判,他们希望将共同体的价值意义凸显出来并以“共同善”作为共同体所追求的价值目标,从而唤醒人们对于集体的归属感和责任感。其核心观点在于:“就算不把对共同体的考虑置于自由与平等之间,也有必要给予同等程度的重视。”[18]265在共同体主义者看来,自由主义根本没有充分考虑到共同体对道德和政治理论以及人们对于当今世界的价值判断的重要性。[19]

虽然迄今为止学界并未对共同体概念作出清晰明确的定义,甚至认为它是“政治理论中使用十分普遍、然而又欠缺明确的术语之一”[20]101-102,但是共同体主义者却至少提供了三种一般性的共同体特征:第一,共同体成员之间存在情感的联系;第二,共同

体成员之间具有共享的信念;第三,共同体对于共同体的成员是构成性的。[21]14与共同体主义相一致的是,中华民族共同体的提出正是出于对共同体价值的充分考量,意在将中华民族凝聚在一个具有共同价值追求的共同体当中。而共同体主义者对共同体三种特征的描述,恰好能够在某种程度上帮助我们揭示中华民族共同体所蕴含的意义范畴。

首先,中华民族共同体诉诸一种超越于公民个人之间私情的爱国主义(patriotism)情感,它本质上与国家认同密切相关。这种情感往往表现为共同体成员对于自身所处的共同体之生活方式的广泛认同,即“对共同身份和历史的共享感”[22]174。在某种程度上说,爱國主义情感是维系中华民族共同体的情感纽带。在共同体主义者查尔斯·泰勒看来,这种情感“介于友谊或家庭与利他主义的奉献之间”[22]166,它是公民美德的一种本质体现。王泽应等人则认为,爱国情感与国家认同一道,都是由文化认同与政治认同一起构筑起来的。[23]因此,中华民族共同体基于爱国主义使中华民族的全体成员之间凝结了深厚的情感联系。

其次,中华民族共同体具有多重维度的共享信念。经过历史的不断融合和不断发展,中华民族作为一个整体,不仅仅在地理空间和历史文明的进程中有着深厚的共享基础,而且还在经济上共享国家的发展成果,在政治上共享国家的主权权益,切实实现各民族平等、团结、互相尊重,以多元一体为出发点,真正实现了文化、语言上的融合共享。就语言这一文明社会必不可少的文化符号而言,在宪法保障各族群使用自己语言文字权利的同时,“汉语已逐渐成为共同的通用语言”[24]。

最后,中华民族共同体是中华民族近百年来为寻求自身民族独立、维护国家主权权益、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而自觉建构起来的政治共同体。正如桑德尔所说:“共同体不仅表明了他们作为其成员拥有什么,而且也表明了他们是什么;不仅表明了他们所选择的关系,而且也表明了他们所发现的联系;不仅表明了他们的身份的性质,而且也表明了他们的身份的构成因素。”[25]就此而言,中华民族共同体中的每一个成员都共同拥有统一的公民身份,履行共同的权利义务,彼此之间有着共同的经济利益、政治利益、文化利益、社会利益乃至生态环境利益。中华民族共同体中的每一位成员,都与这一共同体本身的前途和命运息息相关,都是该共同体内部实现政治团结的重要组成力量。

然而,只要深入梳理共同体主义自身的发展脉络,就会发现上述中华民族共同体所彰显出来的共同体性质,虽然一方面契合了共同体主义者关于共同体特征的一般设定,但是另一方面却超出了大多数共同体主义者关于理想共同体的论述范围。其原因就在于中华民族共同体作为一个大型政治共同体,并不符合共同体主义者在通常语境下对于小共同体的追求和预设。事实上,“一些社群主义者(如麦金泰尔)始终都把社群主义(即共同体主义)的理想诉诸小共同体。虽然有些社群主义者(如桑德尔)曾试图把国家变为社群主义的共同体,但是最终也只能依赖小共同体”[21]15。如麦金泰尔就认为,只有小共同体才能满足理想共同体的政治要求,因为任何一个共同体都有很多事情需要作出决定,在理想的情况下,决定应该是其所有成员共同作出的。[26]也就是说,所有人都参与共同体内部事务的审议,而没有任何人被排除在外。因此,共同体主义者在一般情况下所诉诸的只能是小型共同体和社区共同体,而不是民族国家式的政治共同体。[21]16即便是讨论到政治共同体,也往往是在古典城邦的意义上进行的。这就使得共同体主义者只能以一种“最低限度的”

共同体定义,即“必须体现出团结的观念,并赋予个人以意义感”[20]103,来理解中华民族共同体作为共同体形式所具有的一般性特点,而无法为后者展示出任何有效的规范性原则和具体要求。

四、 马克思主义的政治实践

近代以来,中华民族共同体经历了从民族意识觉醒到政治共同体建构的实践过程,而在此过程中真正指导其走向现实的正是马克思主义。

对于马克思主义者而言,民族是一个历史的范畴,在不同历史阶段其表现出来的历史形态有所不同。经典马克思主义者认为,随着人类社会生产力的不断发展,人类社会“从部落中产生了民族和国家”[27]。对于这一点,国内学界的相关研究已经十分广泛且深入。在综合以往的研究成果之后,宋培军认为,应当把马克思恩格斯的经典民族观念区分为“古代民族”和“现代民族”两条历史演进路线:就“古代民族”而言,它是“部落(stamm或nations)—部落联盟(natio)—部落联合或部族(vlkerschaften或vlkchen)—民族(nation)”的发展脉络;就“现代民族”而言,其历史进程表现为“部落—部落联盟—部落联合或部族(modernen nationalitaten)—现代民族(modernen nation)”。而无论是二者中的哪一条,“都体现为民族学研究对象的五形态演进:氏族—部落—部落联盟—部族—民族”。[28]由此观之,马克思主义的历史唯物主义思想已然贯彻到其民族理论当中,并且只有那些具有现代意义的民族,才能够相应地建立起现代意义的政治国家。值得注意的是,早在1857年,恩格斯便提出了一个有关“中华民族”的集体观念。他曾在《纽约每日论坛报》第5032号上发表的一篇关于第二次鸦片战争的文章中激烈地批评了当时英国军队在中国的暴行,并将中国人民的反抗称为“维护中华民族生存的人民战争”[29]65。通过审视这场战争,恩格斯高瞻远瞩地指出:“旧中国的死亡时刻正在迅速临近……过不了多少年,我们就会亲眼看到世界上最古老的帝国的垂死挣扎,看到整个亚洲新纪元的曙光。”[29]66

正如斯大林所说:“民族问题不能认为是什么独立自在的、一成不变的问题。民族问题只是改造现存制度总问题的一部分,它完全是由社会环境的条件、国家政权的性质并且总的来说是由社会发展的全部进程决定的。”[30]马克思主义传入中国以后,其民族思想与中国的社会历史条件相结合,深刻影响了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华民族进行革命和建设的实践工作。总体来看,在中华民族共同体的形成和建构方面,马克思主义的民族理论大体上产生了如下三种重要影响:第一,将民族融合视为历史发展的必然趋势,从而指导中国各少数民族团结一致,最终融合一体,形成中华民族;第二,指出民族压迫产生的根源是私有制,从而将无产阶级革命与民族解放运动结合起来,为我国最终确立以无产阶级政党为领导的政权提出诉求;第三,提出马克思主义的民族平等观,将民族平等视为社会主义中国的必然要求,为中国实施切实可行的民族团结政策指引方向。

就第一点而言,马克思曾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明确指出:“随着工业生产以及与之相适应的生活条件的趋于一致,各国人民之间的民族分隔和对立日益消失。”[5]50事实上,中国的马克思主义者们正是以这种民族融合的大历史观来指导中国的民族解放运动的。在这种思想背景下,毛泽东不止一次地以“四万万五千万人的中华民族”可参见毛泽东的《中国共产党致中国国民党书》《目前的时局和方针》《在抗大应当学习什么》《妇女们团结起来》《一二九运动的伟大意义》等著作。来指代全体中国人民,并指出“没有把全民族绝大多数人都团结在民族统一战线中,胜利就是不可能的”[31]。关于第二点,马克思恩格斯曾谈道:“要使各民族真正团结起来,他们就必须有共同的利益。要使他们的利益一致,就必须消灭现存的所有制关系。”[32]因此,“民族革命的成败也就要依无产阶级革命的成败而定”[5]104。列宁认为:“无产阶级把资本主义改造成社会主义之后,就会造成完全铲除民族压迫的可能……只有在这个基础上,才能在实际上消除民族间的任何细微的摩擦和不信任,加速民族的接近和融合。”[33]基于此,毛泽东在延安时期就提出:“我们现在需要造就一大批为民族解放而斗争到底的先锋队,要他们去领导群众,组织群众,来完成这历史的任务。”[34]42历史证明,中国共产党不但是无产阶级的先锋队,“同时又是最彻底的民族解放的先锋队”[34]42。只有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才有真正实现的可能性。至于第三点,列宁曾旗帜鲜明地指出:“我们要求国内各民族绝对平等,并无条件地保护一切少数民族的权利。”[35]这一原则最终不仅演变为中华民族共同体内部各民族一律平等的价值原则,还形成了一系列切实可行的政策法规。马克思主义的民族平等观从抗日战争时期开始便已经深入中国共产党的民族政策当中,早在1938年中共六届六中全会上,毛泽东就提出:“允许蒙、回、藏、苗、瑶、夷、番各民族与汉族有平等权利……同时与汉族联合建立统一的国家。”[36]在1941年《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中,毛泽东又指出,要“依据民族平等原则,实行蒙、回民族与汉族在政治经济文化上的平等权利,建立蒙、回民族的自治区,尊重蒙、回民族的宗教信仰与风俗习惯”[34]337。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我国将各民族一律平等写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同时出台了包括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等一系列切实保障和促进民族平等的相关政策和法律法规,确保民族平等落到实处。可以说,正是马克思主义的民族平等观为中华民族共同体的政治团结创造了合力,并最终奠定了牢固的制度基础。

除民族思想之外,马克思主义的共同体思想也对中华民族共同体的形成起到了历史定位和价值规范性作用。总体来看,马克思主义的共同体观念具有认知性和规范性双重维度。

在认知性维度上,马克思主义以其唯物史观为基础对共同体的历史发展脉络作出总结,指出人类社会中出现的共同体形态由“自然的共同体”“虚幻的共同体”最终发展为“真正的共同体”的历史过程。按照马克思主义对共同体形态的历史分期来分析,当前中华民族共同体尚处于由“虚幻的共同体”向“真正的共同体”发展的过渡阶段。其形成的政治基础是初级阶段的社会主义中国,本质上是一种具有广义民族性的政治共同体。一方面,它得以形成的现实基础并非传统意义上存在阶级压迫和民族压迫的资本主义国家(虚幻的共同体),而是一种消除民族之间阶级压迫的社會主义中国;另一方面,当今中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尚无法摆脱马克思在《哥达纲领批判》中所提及的诸多“弊病”参见: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2:364.,因而中华民族共同体也并没有达到“真正的共同体”的存在状态。

在规范性维度上,马克思主义认为共同体是追寻和实现的人的本质价值的固有形式,真正的共同体是人的全面发展和真正自由的组成部分。同时,坚持共同体与个人之间的价值统一性是马克思主义政治哲学的突出特点。马克思指出:“只有在共同体中,个人才能获得全面发展其才能的手段,也就是说,只有在共同体中才可能有个人自由。”[37]这是因为,“共同体是实体,而个人则只不过是实体的偶然因素,或者是实体的纯粹自然形成的组成部分”[38]。因此,构建中华民族共同体是实现和促进中华民族每一个成员实现自身权益和追求个体自由的现实路径,同时也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必经之路。一方面,中华民族的每一个成员只有回归到中华民族共同体当中,才能更好地实现自身的价值追求;另一方面,也只有中华民族共同体才能够将中华民族的每一个成员都紧密地团结在一起,从而更好地为实现中华民族全体成员的自由和全面发展服务。

综合来看,中华民族共同体概念由“中华民族”和“共同体”两部分组成,因而对其理论的基础溯源,虽然最直接地可以从民族主义和共同体主义两种政治哲学当中汲取营养,但是,由于二者的思想背景、诉说对象和论述方式又都有着各自的理论局限性,因而无论是民族主义还是共同体主义,都无法孤立、完整地表达出中华民族共同体的价值内涵和理念外延,这也使得中华民族共同体概念的最终生成必须落脚于马克思主义政治哲学的有力指导。马克思主义在政治上不同于民族主义对民族与国家之间关系的狭义规定,而是主张现代民族国家应当采取单一而不可分的共和国的形式,以更加广义的国族概念来组建政治国家,并且认为民主共和国应该成为无产阶级实现民族平等和民族自决的政治组织形式。[39]马克思主义在价值规范性上也不同于共同体主义,它将共同体的可行性范围扩展到大型政治共同体层面,并以爱国主义、民族平等、消灭剥削等一系列价值规范作为共同体内部成员的价值原则,从而引导个人之间实现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等诸方面的利益共享,进而走向政治团结。

五、 余论

习近平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指出:“深化民族团结进步教育,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加强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促进各民族像石榴籽一样紧紧抱在一起,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40]建构中华民族共同体理论,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是中国共产党在新时代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提出的重要理论创新。中华民族共同体概念对于增进我国各民族之间的共同意识、民族友谊,促进全国各族人民在多元一体的民族架构下进一步实现民族融合,起到了重要的作用,有着深刻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面对民族主义这一“迄今为止世界上最强有力的意识形态”[20]397,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有益于从根本上解决由传统民族概念所导致的民粹主义和民族分裂主义等极端意识形态问题,彰显中华民族作为现代国族的团结进步和价值共识。面对共同体主义的规范性局限,中华民族共同体概念能够表明,一种民族国家式的大型政治共同体能够以广义的民族概念为依托,形成自身的价值规范和身份认同,同时具有超越实践共同体和道德共同体的政治团结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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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张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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