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国有企业改革的深入,如何建立健全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做实国有企业监事会,充分发挥监事会监督职能实现监督全覆盖,是国有企业监事会改革需要解决的问题。本文从某公司制国企法人治理角度,就推进现代企业制度发挥国有企业监事会监督职能作初步探讨。
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如何建立健全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做实国有企业监事会,充分发挥监事会监督职能实现监督全覆盖,是国有企业监事会改革需要解决的问题。本文从某公司制国企法人治理角度,就推进现代企业制度发挥国有企业监事会监督职能作初步探讨。
我国的公司治理结构是二元制的结构,公司在股东大会下设董事会和监事会两个平行的机构。监事会的权力既不像德国监事会,也无法像英美独立董事那样拥有接近公司的优势条件。
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监事会是公司专职监督职能的机构。监事会对股东会负责,以出资人代表的身份行使监督权,监督企业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在法人治理结构中,监事会对董事会监督,是一种层次更高、独立性更强的再监督,对董事会建立与实施内部控制进行监督。
一段时期以来,国有企业监事会实际上出现了两种性质的“监事会”,一种是按法人治理结构建立的“内部”监事会,另外一种是国资委以行权的“外部”监事会。但从现行《公司法》的角度,监事会一定是企业的监事会,而不是国资委的监事会,尽管监事(职工监事除外)由国资委委派,如何进一步通过相关法条和监事会的改造来实现统一,还监事会以真正的身份,是继续推进现代企业制度所必须解决的问题。
按现行《公司法》规定,公司监事会成员由国资委委派,就存在监事会到底是企业自己的监事会还是各级国资委派驻重点大型企业监事会的问题。如果是前者,那么《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就得废止,新的管理办法就得重新出台。
现行《公司法》中第57条规定,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行使职权所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而按照《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第20条规定:监事会开展监督检查工作所需费用由国家行政拨付,由监事会管理机构统一列支。由此推断,现行《公司法》的监事会与《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中的监事会不应是同一概念。
监事会在现行《公司法》里被赋予了更多更大的权力。但面对殊重的权力,监事会如何有效运作?需要建立一套工作机制,以便对监事会议事规则、表决方式、表决程序等事项有具体规定。同时,由于现行《公司法》第56条规定: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可能会出现“运动员”给“裁判”制定“比赛规则”的情形,所以还需要国资委尽快出台新的管理文件,来规范国有企业监事运作机制。
在我国,独立董事与监事会共存。我国引入独立董事制度,并使其与监事会制度共同存在,是为了弥补监事会制度的缺陷,使两者共同发挥降低代理成本的作用。围绕独立董事与监事会的关系,主要观点有“互补说”和“不容说”。
互补说认为,独立董事直接参与董事会会议,针对董事会的决议有投票权,故监督更侧重于事前、事中监督;监事会只能列席董事会会议,侧重事后监督。因此可实现监督全过程的互补。
独立董事与监事会在制度构成上是不容的,在功能上是重叠的,会造成两者的重叠和冲突。独立董事与监事会职能上存在的冲突,实质上是由独立董事主导的审计委员会与监事会的监督实质上应该是不同的。审计委员会属于董事会的内部控制机制,而监事会是与董事会平行的机构。
为了适应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许多国有企业完成了股份制改制。监事会怎么能够在“监事会面临尴尬境地”的今天做实监事会,充分发挥监事会职能,实现监督全覆盖的效果。笔者现将某公司制国企监事会运行及职能发挥的情况进行交流。
在不断深化企业改革进程中,根据《公司法》、国资委国有企业监事会改革制度,不断修订完善《公司章程》《监事会议事规则》,着力健全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充分发挥监事会在法人治理结构中的作用。做好公司重大事项、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的监督和服务。
依据《公司法》《公司章程》认真履行工作职责,按期召开监事会,参加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及公司管理层的各项重要会议,重点监督公司重大事项决策的合规合法性。监督董事会、经营层落实股东会、董事会决议情况,通过审阅会计报表、查看相关资料、座谈、调研等方式,了解经营层完成董事会确定的经营目标情况,如实向股东大会报告。
根据现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公司重要经营管理活动进行监督。
一是关注公司发展目标的落实情况。监督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及公司发展方案落实情况。分析影响资产负债率和效益的各项经营指标,向股东报告公司发展进展情况和经济运行情况。
二是关注公司持续发展的质量。持续对公司及所属单位、分子公司经济运营的基本情况开展调查,帮助和督促公司充分认识存在的差距与不足,不断提高企业的可持续发展能力。
三是关注公司经营风险。高度关注并监控公司的价格风险、投资风险、盈利能力风险等重大风险。通过监督和督促公司各风险归口管理部门研究制定风险防控措施,对标风险管理目标,实施风险动态管理与报告。
四是关注重大事项。对公司投资、建设等重大事项进行监督跟踪,及时掌握重大事项的进展,向集团公司管理层进行风险提示,督促问题的整改落实。
根据健全母子公司管控要求,重点监督子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完善与制度建设,对子公司规范运行进行监督并提供服务,促进子公司依法合规运行。
一是监督子公司完善章程和建立法人治理结构运行的制度体系。重点监督子公司《公司章程》等法人治理结构运行的配套的制度体系建设情况。
二是关注子公司经营情况,督促子公司落实经营发展目标。建立《委派监事履职报告台账》《子公司重大事项报告台账》等监督报告机制,跟踪委派监事履职情况,及时掌握子公司情况,监督子公司经营。
三是客观对委派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考核评价,督促董监高切实履职。充分运用公司的绩效考核机制,重点从经营决策、重大事项决策、经营业绩等层面对集团公司委派董监高人员履职情况进行年度考核,督促子公司董监高人员切实履行起决策、监督职能。
随着国有企业改革的深入,以上通过对某公司制国企监事会在国有企业改革中的工作实践,从公司法人治理,推进现代企业制度完善,发挥国有企业监事会监督职能,进行了初步探讨。希望能对大家理解国有企业改革,完善企业法人治理,实现现代企业制度有所启发和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