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建立健全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提出,针对生态产品价值实现的不同路径,探索构建行政区域单元生态产品总值和特定地域单元生态产品价值评价体系。在严格保护生态环境前提下,鼓励采取多样化模式和路径,科学合理推动生态产品价值实现。
《意见》提出,到2025年,生态产品价值实现的制度框架初步形成,比较科学的生态产品价值核算体系初步建立,生态保护补偿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政策制度逐步完善,生态产品价值实现的政府考核评估机制初步形成,生态产品“难度量、难抵押、难交易、难变现”等问题得到有效解决,保护生态环境的利益导向机制基本形成,生态优势转化为经济优势的能力明显增强。
到2035年,完善的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全面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生态文明建设新模式全面形成,广泛形成绿色生产生活方式,为基本实现美丽中国建设目标提供有力支撑。
《意见》要求,考虑不同类型生态系统功能属性,体现生态产品数量和质量,建立覆盖各级行政区域的生态产品总值统计制度。探索将生态产品价值核算基础数据纳入国民经济核算体系。
《意见》明确,依托不同地区独特的自然禀赋,采取人放天养、自繁自养等原生态种养模式,提高生态产品价值。科学运用先进技术实施精深加工,拓展延伸生态产品产业链和价值链。依托洁净水源、清洁空气、适宜气候等自然本底条件,适度发展数字经济、洁净医药、电子元器件等环境敏感型产业,推动生态优势转化为产业优势。依托优美自然风光、历史文化遗存,引进专业设计、运营团队,在最大限度减少人为扰动前提下,打造旅游与康养休闲融合发展的生态旅游开发模式。加快培育生态产品市场经营开发主体,鼓励盘活废弃矿山、工业遗址、古旧村落等存量资源,推进相关资源权益集中流转经营,通过统筹实施生态环境系统整治和配套设施建设,提升教育文化旅游开发价值。
《意见》提出,鼓励通过政府管控或设定限额,探索绿化增量责任指标交易、清水增量责任指标交易等方式,合法合规开展森林覆盖率等资源权益指标交易。健全碳排放权交易机制,探索碳汇权益交易试点。健全排污权有偿使用制度,拓展排污权交易的污染物交易种类和交易地区。探索建立用能权交易机制。探索在长江、黄河等重点流域创新完善水权交易机制。
《意见》还提出,鼓励企业和个人依法依规开展水权和林权等使用权抵押、产品订单抵押等绿色信贷业务,探索“生态资产权益抵押+项目贷”模式,支持区域内生态环境提升及绿色产业发展。在具备条件的地区探索古屋贷等金融产品创新,以收储、托管等形式进行资本融资,用于周边生态环境系统整治、古屋拯救改造及乡村休闲旅游开发等。
据工业和信息化部5月6日消息,为适应钢铁行业发展新形势,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更好地推动高质量发展,按照钢铁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和脱困发展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安排,工信部对原产能置换实施办法进行修订,出台了《钢铁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21年6月1日起实施。
《办法》明确哪些项目建设须实施置换是开展产能置换工作的前提。为避免个别项目打政策擦边球,坚决杜绝新增钢铁产能,无论建设项目属新建、改建、扩建还是“异地大修”等何种性质,只要建设内容涉及炼铁、炼钢冶炼设备地点、型号、规模等任一变化的,须实施产能置换,简言之,即“动设备、须置换”。需要注意的是,按照《关于完善钢铁产能置换和项目备案工作的通知》(发改电〔2020〕19号),2020年1月24日之前未履行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公示或公示后有异议的产能置换方案,须按照本办法规定制定产能置换方案。
2016年各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国资委向国务院报备的去产能实施方案中,列明了本地区现有钢铁企业冶炼设备清单及对应产能(以下简称“备案清单”)。备案清单是指导我们开展去产能工作的基础,在备案清单内的产能、2016年及以后建成的合法合规产能均可用于置换,不在备案清单内的产能,不得用于置换。同时,对于不可用于置换的产能范围,在原来“1个必须,6个不得”(即用于产能置换的冶炼设备必须在备案清单内,6种不得用于置换的情形)的基础上,将“未重组或未清算的‘僵尸企业’产能”和“铁合金产能”纳入不能用于置换的产能范围。
产能核定涉及退出和新建两个方面,是推动科学置换、公平置换的重要工作。新办法中已有明确的核定标准。对于备案清单中出现的诸多冶炼装备仅有1个产能数据问题,按照企业能容比(能容比=总产能/总炉容)计算,即按照炉容占比分配每台冶炼设备的产能。涉及“十三五”钢铁去产能任务的,需在产能总量中先行扣除已用于完成去产能任务的产能,再进行分配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