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新冠疫情仍然对全球的国际工程承包项目产生着负面影响,并增加了国际工程承包保函的基础交易违约风险、收到不延期即付款请求的风险、恶意索赔风险及适用法律的风险。银行应加强基础交易合同的审核、注重开立时的保函条款设置、及时了解基础交易的状况、合理运用保函条款和司法途径、关注各国防疫政策及司法动态,以更好地防控风险。
关键词:新冠疫情;国际工程承包保函;FIDIC;风险防控
近年来,“一带一路”建设的深入和“国际产能合作”的开展为我国国际工程承包行业的发展带来了新的机遇。而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大多基础设施落后,可以与我国工程承包行业的优势富余产能进行合作,形成互利共赢的局面。在进行国际工程承包的过程中,包括投标保函、预付款保函、履约保函等在内的各种类型的国际工程承包保函发挥了重要作用,是银行助力企业“走出去”的重要途径。
一、 新冠疫情对基础交易合同履约的影响分析
一般而言,国际工程承包合同中都有关于处理特殊情况的方法和程序的条款,由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简称FIDIC)编写的FIDIC 系列合同条件应用最为广泛。因此,对其中相关条款进行分析,有助于客观地认识新冠疫情对基础交易的影响和可能导致的违约风险。
(一) FIDIC系列合同条件中与新冠疫情相关的条款分析
2020年4月,FIDIC针对此次的新冠疫情发布了相关条款使用的指引备忘录,国际工程承包商可据此行动从而避免出现违约。下面以FIDIC系列合同条件中的施工合同条件(简称为“红皮书”)为例,分析与新冠疫情相关的条款。
1.2017版“红皮书”的4.8条“健康与安全义务”和6.7条“健康与安全”。该条款规定了承包商的一项重要义务,即承包商须保护好施工现场人员的健康和安全,其中还提到了要“防止流行病的发生”。这意味着承包商有义务采取措施(例如控制现场工作人员人数)来减缓某种流行病在工程现场的传播,其结果很可能是工程进度的放缓。如果承包商履行了其健康义务,却无法按照正常进度如期完工,是否必然会导致其违约?答案是否定的。“红皮书”的8.5条“竣工时间的延长”中的d款规定,对于“由流行病或政府当局的原因导致的无法预见的人员或物品的短缺”造成的工期延误,承包商有权要求业主延长工期,进而避免由此导致的违约。该条不仅适用于承包商履行健康义务造成的延误,还适用于传染病带来的承包商物料短缺导致的延误。
2.2017版“红皮书”的8.5条“竣工时间的延长”。除了传染病直接导致国际工程承包项目延误的情况外,项目所在地的有权当局为控制传染病所采取的某些措施(例如在现场进行更严格的健康与安全检查)也会造成延误,但根据该条款,在此情况下,如果承包商满足了一定的条件,即积极遵守了当局指定的程序、当局干扰了承包商的工作且该延误是无法预见的,那么承包商也可以要求业主延长工期。
3.2017版“红皮书”的13.6条“因法律变动而调整”。为抗击疫情,许多国家政府颁布了紧急法令(如社交隔离)来限制病毒传播,但也使承包商不得不对工程实施进行调整,进而影响到工程进度。这种情况下,承包商可以按照该条款的规定从业主处获得工期顺延。
4.2017版“红皮书”第18条“特别事件”(1999版中称为“不可抗力”)。如果疫情特别严重或当局的防疫措施力度很大,导致工程完全停工,那么承包商除了可以按照前述条款获得工期顺延之外,还可以考虑按照该条款的规定判断该情况是否属于“特别事件”,进而根据该条款获得工期顺延,甚至是终止合同。
(二) 新冠疫情下国际工程承包商违约风险分析
不论新冠疫情是否構成不可抗力,由此引发的停工并不必然由承包商承担责任。根据合同条件中的规定,在新冠疫情还不构成不可抗力时,承包商也可以向业主索赔工期;而在新冠疫情影响特别严重时,则可以根据不可抗力条款终止合同。只要承包商严格按照合同的约定行事,在一定程度上是能够得到合同关系的保护并避免违约的,相应的国际工程承包保函也不会被索赔。
然而在承包商试图获得合同条款保护的过程中,依然存在着无法顺延工期或终止合同的风险:首先,承包商须要按照合同要求的程序行事,比如前述工期顺延的获取需要承包商按照合同的索赔程序在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业主提出索赔,否则会失去一切索赔权利;再比如,发生“特别事件”之后,承包商有义务在14天内通知业主,这样才能及时免除相应的履约义务;其次,涉及抗疫相关法律的问题,须要获得专业的法律建议来判断是否属于合同中关于法律法规的约定,并适用相关条款;最后,FIDIC的“红皮书”中对承包商索赔工期的规定比较宽松,因此该合同范本也常常被称为是“亲承包商的”,但如果国际工程承包合同使用了其他的对承包商不太友好的合同范本,或者虽然采用了FIDIC的合同条件但修改、删除了对承包商有利的条款,那么承包商要想获得相应的工期顺延或终止合同的权利就会变得更加困难,违约风险也会更大。
二、 新冠疫情下的国际工程承包保函风险分析
(一) 受益人提出不延期即付款请求的风险
如前所述,按照国际工程承包合同,承包商通常可以因新冠疫情而对项目工期进行顺延,这种情况下,受益人(业主)很有可能要求承包商对相应的银行保函进行延期,甚至通过向担保行发出“不延期即付款”的要求,来迫使银行保函的有效期得到延长。
通常情况下受益人的延期请求并没有强制性,担保行仅按照申请人的指示,在申请人满足了相应的信贷要求后再做出延期修改。但在一些情况下,受益人会发出“不延期即付款”的请求,要求担保行延长保函有效期,否则就应付款。如果保函适用国际商会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URDG758),那么担保行在收到“不延期即付款”请求时,可以按照URDG758第23条“展期或付款”的规定,首先审核单据判断该请求是否包含相符索赔,然后再选择下一步的行动——若没有相符索赔,则可以拒付;若有相符索赔,则可在收到该请求后的三十个日历日内暂停付款,并通知承包商决定最终选择延期还是付款。然而,如果保函文本中包含了“不延期即付款”条款,即类似“担保行承诺按照受益人要求对保函延期,否则就须向受益人支付所担保的款项,而无需提交其他索赔”的规定,那么担保行就会失去通过审核交单进行拒付的权利,且无法得到URDG758中30个日历日暂停付款的缓冲时间,不得不在较短时间内做出延期还是付款的决定。
无论何种情况,承包商和担保行如果按照受益人的要求对保函进行了延期,就意味着担保行将继续承担保函项下的担保责任,并持续面临潜在的恶意索赔风险。
(二) 受益人恶意索赔的风险
正常情况下,国际工程承包保函的受益人只会在被担保人出现违约时才发起索赔,要求担保行履行赔付的义务。如果被担保人并未违约,但受益人依然进行索赔,则属于恶意索赔。在新冠疫情使国际工程承包项目发生延缓或中止时,承包商和业主可以选择按照合同中的相关条款延长工期,甚至终止合同,如此便不会出现违约的情形,而是按照合同的约定分担损失。但为了弥补新冠疫情造成的损失,部分业主作为国际工程承包保函的受益人可能存在投机心理,在工期已延长的情况下,仍然会以承包商违约为由向开立保函的银行发起索赔。对于见索即付保函而言,由于担保行的担保责任是独立于基础交易合同的履约情况的, 只要业主在保函有效期之内按照保函条款的规定提交索赔单据,并且只需在单据中声明承包商有违约行为, 那么不论事实上的违约行为是否发生,担保行都不得不承担赔付责任,因此,一旦出现受益人恶意索赔,担保行将承担本不该有的损失。
担保行尤其应注意,保函的索赔条款如果设置不当可能会增加恶意索赔的风险。一种情况是,保函中规定“担保行承诺在收到书面索赔后,无条件地向受益人赔付不超过担保金额的索赔金额,不需任何证实,且不受任何一方反对的影响”,该条款既未对索赔书的内容做任何规定,也没有要求提交载明被担保人违约及在哪些方面违约的受益人声明,受益人仅凭载明索赔金额的索赔书即可获得赔付,这类条款无法对受益人的索赔行为产生任何约束。另一种情况是,保函虽然适用URDG758,但是排除了其中的第15条a款和b款,那么受益人在索赔时也无需提交受益人声明并表明被担保人在哪些方面违约,担保行也就无法得知是否有违约行为发生。在这两种情况中,虽然承包商可以以欺诈为由向法院申请对恶意索赔进行止付,或采取仲裁等司法途径争取追索保函已付款项, 但往往会遇到阻碍及拖延,同时担保行也可能会承担垫付的风险。
(三) 法律风险
当发生了恶意索赔,并需要通过司法途径解决时,银行就不得不考虑适用不同法律带来的风险。
1.不可抗力的认定。无论是国际工程承包合同还是国际工程承包保函,其条款都会受到所适用法律的约束。虽然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都有关于不可抗力或类似不可抗力的规定,但各国的具体法律规定可能隐含实质性的差异。对此,国际商会给出的意见是,是否能将新冠疫情认定为不可抗力,最终将由有管辖权的法院或特殊法庭、政府或监管机构来决定。FIDIC也提醒其合同用户在新冠疫情下注意适用法律的影响,例如某些大陆法司法管辖区中法律上不可抗力的定义可能与1999版FIDIC系列合同条件中的定义有所不同。
2.法院止付的依据和判决尺度。各国法院通常会严格遵循保函的独立性原则,对独立保函的止付通常格外谨慎。即使法院认为新冠疫情属于不可抗力,能否止付还取决于止付的标准和对因果关系的判定。印度法院在新冠疫情爆发后的下述两个判例比较能说明此问题。
在H公司诉V公司一案中,双方签订了钻井工程合同并开立了银行保函,但在该工程即将完工时,项目所在地遭遇了新冠疫情的爆发。由于政府采取的严格封锁措施造成了工程延误,业主H公司便根据保函向银行索赔,而承包商则向法院申请了止付。虽然法院认为该案不属于“欺诈”例外的情形,但考虑到新冠疫情这一前所未有的特殊事件,支持该案适用另一种叫做“特殊衡平(special equities)”的例外情形——即在無可参考判例的情况下,由法官根据公平和正义的原则来进行审理。由于承包商V公司在受到封锁措施干扰前一直在积极履行合同,最终法院认为对保函进行止付是更加公平、正义的。而在另一个I公司诉印度政府(UOI)的案例中,申请止付令的I公司自2018年以来一直没有遵守项目里程碑,尽管合同延长了12个月,但I公司仍然未履行合同。因此,法院认为新冠疫情导致的封锁只是I公司阻止保函赔付的一个借口,不适用于“特殊衡平”的例外,最终并没有同意其止付申请。可见,法院的止付依据可能存在差别,例如印度法律中就存在比较特别的“特殊衡平”例外。此外,疫情与无法履约的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和原因力大小也是一个决定因素。
三、 新冠疫情下的国际工程承包保函风险防控建议
(一) 加强基础交易合同的审核
虽然见索即付保函与基础合同之间是独立的,银行通常也不愿陷入基础合同各方的纠纷中,但银行担保责任的大小最终还是取决于基础合同的履行情况。尤其是在新冠疫情下,受益人恶意索赔的潜在风险增大,银行在开立国际工程承包保函前有必要加强对国际工程承包合同及各参与方的了解。首先,在审核基础交易合同时应重点关注合同中对疫情等特殊情况处理方式的规定,判断这些规定是否对保函申请人有利。例如,当新冠疫情导致工期出现延误时,如果申请人能够依照合同获得工期的延长,那么申请人就能避免合同违约,银行的赔付风险就相对较小。其次,银行还应结合申请人处理国际工程承包合同纠纷的经验和能力,科学评估申请人在合同纠纷出现时化解潜在风险的能力,并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应的反担保,以降低银行的风险。最后,见索即付保函项下的恶意索赔行为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受益人的信用,银行还应尽量调查受益人是否有过恶意索赔的行为。
(二) 注重开立时的保函条款设置
实务中由于业主方的要求,开往国外的国际工程承包保函大部分都需要当地银行转开,保函文本使用的大多是由业主或当地银行提供的范本,较国内银行经常使用的范本更加复杂,因此需注意以下条款设置问题:
首先是索赔条款的设置。担保行应明确规定索赔需提交的单据及内容,例如要求索赔单据中表明被担保人违约及在哪些方面违约,避免非单据化的索赔条件。虽然担保行只处理单据而无需核实单据背后的违约事实,但在遇到恶意索赔的情况时,受益人的违约声明可以作为申请人向法院主张欺诈止付的依据。若保函文本没有类似条款,或者对URDG758第15条a款或b款进行了排除,则需提醒申请人相应的风险。另外,保函条款还须规定清楚交单方式及赔付期限。
其次是保函失效条款的设置。通常国际工程承包保函会规定多个失效事件,并以其中最早发生者为失效日,此处需要注意三个问题:一是失效事件应单据化,避免出现“保函在投标函到期后再加35天失效”或类似的银行自身无法确认的失效事件;二是要在规定失效事件的同时设定一个最晚的失效日,从而避免出现有效期敞口;三是要避免出现自动延期条款,即担保行承诺按照受益人的要求不断延期的条款。
最后是“不延期即付款”条款的设置。若保函中要加入“不延期即付款”条款,一定要明确受益人的非延期即付请求必须以同时提交相符索赔为前提,担保行应尽量避免承諾对保函无条件延期或赔付,从而使得保函的索赔条款与有效期条款名存实亡。
(三) 及时了解基础交易状况
对于基础交易已受到新冠疫情影响的国际工程承包保函,银行应通过客户掌握国际工程承包工程项目的状况,了解项目进度及出现超过合同规定的工期或其他违约行为的可能性;同时协助客户分析其具体影响和应对措施,并建议申请人及时与业主协商延长工期,或者按照合同向业主提出相应的请求以获得工期的延长,从而避免出现违约。若最终合同被终止,则应提示申请人进行保函后续处理,解除银行的担保责任。
(四) 合理运用保函条款和司法途径
在遭遇恶意索赔之后,担保行应合理利用保函条款保护自身及申请人的利益:一是审核单据在表面上是否相符。不仅要注意单据的表面一致性,还要注意交单方式、交单日期是否符合保函条款的要求,尝试以合理的方式进行拒付;二是利用保函中规定的仲裁止付的条款中止付款。一些保函中会对基础交易双方出现纠纷并进行仲裁时的处理方式进行约定,例如保函中规定了类似“如遇仲裁,担保行可中止付款,直到仲裁结果颁布”的条款,则担保行可在收到申请人相应单据后中止付款,并关注最终的仲裁进展,视仲裁结果再确定下一步的处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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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常云博(1988—),男,金融学博士,中国农业银行总行国际结算单证中心高级产品经理、经济师;研究方向:国际结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