葛绪锋, 陈 涵
(淮阴师范学院 历史文化旅游学院, 江苏 淮安 223001)
湿地保护区是我国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载体,也是开展湿地生态旅游活动的重要依托。湿地保护区发展生态旅游已成为全球普遍趋势,也被证明是促进社区发展的有效途径[1]。社区居民是湿地旅游发展的重要利益相关者。湿地旅游的发展在扩大就业和居民创收方面具有积极作用,但也带来了湿地资源占用、湿地生态破坏、利益分配不均等方面的矛盾冲突[2]。因此,制定和完善湿地旅游生态补偿政策对于保护湿地和发展旅游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国外学者侧重从受益者付费角度研究旅游生态补偿标准核算[3]、补偿支付条件[4]以及补偿支付意愿[5]等问题。也有学者从生态系统服务价值核算角度分析旅游背景下的生态补偿标准问题[6]。国内学者倾向于从生态补偿整体视角,探索旅游领域生态补偿机制构建的理论、方法、途径等问题,主要涉及旅游生态补偿的机制构建[7]、政策路径[8]、补偿标准[9]、补偿意愿[10]等。其中补偿标准和补偿意愿是旅游生态补偿政策实施的核心内容。有的学者从生态服务提供的机会成本角度,衡量旅游生态补偿标准,认为旅游生态补偿标准的下限为退耕还林所造成的农牧民直接损失,上限为旅游所带来的资源游憩功能价值的提升[11]。也有学者从生态系统服务价值角度,对旅游生态服务的支付意愿和接受意愿进行研究。例如,以云南省丽江市玉龙县为例,运用生态足迹效率测算方法,对土地价值进行核算,系统确定旅游地生态补偿的最低标准、合理标准及最高标准[12]。
旅游生态补偿标准和补偿意愿的衡量主要采用生态足迹与生态承载力测算[11-13]、条件价值法[14]等方法,主要应用于国家公园[14]、森林公园[15]、世界遗产[16]等领域。上述方法尽管在测算旅游生态补偿标准和支付意愿方面贡献突出,但是对于居民个体差异和接受偏好的微观观察不够。尤其是,现有研究方法并没有充分考虑湿地旅游生态补偿内容属性及其组合方案的差异性。选择实验法可以通过设计不同湿地旅游生态补偿属性及水平实现对受访者选择偏好的排序,分析不同属性组合构成的方案所带来的变化差异,用以判定湿地旅游生态补偿标准和接受意愿。该方法能够克服湿地旅游生态补偿方案选择的单一性问题,有助于湿地管理者根据居民诉求,灵活调整湿地旅游生态补偿政策。目前,选择实验法已经应用于不同类型的环境和生态系统服务价值评估,考察利益相关者对不同属性组合方案选择差异和接受意愿[17-18]。
国内外相关研究大多是从旅游生态补偿主体的视角展开,主要涉及旅游生态补偿机制建构、补偿对象确定、补偿手段、补偿方式,以及补偿标准测算和支付意愿等内容。但是,从居民微观主体的视角,专门关注湿地旅游生态补偿政策选择认知和接受意愿的异质性及主要影响因素的研究,尚不多见。居民湿地旅游生态补偿政策认知偏好和接受意愿对湿地生态保护和社区居民生计的影响作用并未引起足够重视。本文以洪泽湖湿地保护区276名居民的调查抽样数据为分析样本,利用选择实验法,分析居民对不同湿地旅游生态补偿方案的选择偏好和接受意愿,实证探究居民社会经济特征对不同湿地旅游生态补偿政策方案接受意愿的影响,旨在促进湿地生态保护和居民生计发展的协调,为制定和优化湿地旅游生态补偿政策提供理论依据。
洪泽湖湿地自然保护区位于江苏省宿迁市泗洪县东南部,地处南暖温带与北亚热带的过渡地带,总面积约4.94万公顷,主要保护对象是内陆淡水生态系统、国家重要保护鸟类和其他野生动植物,是具有典型代表性的淡水湖泊湿地生态系统(1)资料来源:江苏生态环境厅网站,http://hbt.jiangsu.gov.cn/art/2013/5/12/art_1623_4063986.html,访问日期:2021年2月20日。。洪泽湖湿地景区是洪泽湖湿地自然保护区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集观光旅游、生态休闲、科普教育、度假养生等为一体的国家4A级景区。洪泽湖湿地景区是江苏省最具代表性的湿地生态旅游景点,经过十多年的发展,在带动地方经济发展、促进生态保护方面,作用显著。然而,湿地旅游开发建设以来,受土地征用、生态环保监管等因素影响,当地居民以渔业、农耕为主的生计方式受到限制。居民传统资源利用权利被剥夺,可持续生计问题严峻。而当地居民长期生活在湿地保护区内,其理应成为湿地旅游生态补偿的受偿对象和参与主体。本文以洪泽湖湿地自然保护区作为研究案例,从居民微观主体视角,了解居民对湿地旅游生态补偿政策的真实态度,探索适合于湿地旅游生态补偿的政策方案,为促进湿地生态保护和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激发内生动力。
课题组于2019年9月5日—12日对洪泽湖湿地自然保护区内6个村庄进行了湿地旅游生态补偿方案及受偿意愿等问题的实地入户调研。入户调查的村庄有小倪台、迎湖村、南周台、汴南村、溧河村、小台子。研究者对上述6个村庄进行随机抽样调查,每个村庄样本量为50户,共发放问卷300份,收回问卷300份,剔除无效问卷24份,得到有效问卷276份。调研结束后,研究者与各村村委会、泗洪自然保护区管理处等负责人员进行复核,确定受访居民均在洪泽湖湿地保护区特定范围内,受访样本能真实反映居民对湿地旅游生态补偿方案选择和接受意愿的实际情况。问卷调查包括三部分内容:1.居民个人和家庭基本信息,包括受访居民的性别、年龄、受教育程度、家庭人数、家庭收入、土地面积等;2.居民对湿地保护和旅游发展的认知态度,包括对湿地保护重要性的认知、对政府和保护区保护政策的态度,以及对湿地旅游发展的支持情况等;3.居民对不同湿地旅游生态补偿方案的选择。在分析的基础上,提炼出湿地旅游生态补偿方案的四个关键方面:方案实施年限、土地参与比例、补偿方式选择、补偿额度水平。
本课题研究主要采用选择实验法。选择实验法以属性价值理论和随机效用理论为基础,认为消费效用程度受到商品属性水平的影响,消费者会根据自身特征进行效用最大化的选择[19]。选择实验法通过识别评估对象构建不同属性及相应水平的选择集,允许行为主体根据效用最大化原则选择集合中的最优方案,以随机效用模型为计量手段,估计受访者选择相关属性的模型参数。
基于效用最大化假设的随机效用模型可以表示为:
Uin=Vin+ɛin
(1)
式(1)中Uin是指行为者n选择i项属性水平带来的总效用,Vin是指行为者选择i项属性时带来的可测量的效用部分,该部分由行为者选择xi属性及水平和个人特征si决定;而ɛin是指行为者选择i项属性时带来的不可测量的效用部分,也可称为随机扰动项。
对于行为者来说,选择方案i而不选择方案j的概率模型估计可以表述为:
Prob(i)=Prob(Uin>Ujn, ∀i≠j)=Prob[(Vin+εin)>(Vjn+εjn), ∀i≠j]
(2)
式(2)中Prob(i)表述的是行为者选择方案i的概率,Uin和Ujn分别表示选择方案i和方案j带来的总效用,Vin和Vjn分别表示选择方案i和j带来的可测量效用,εin和εjn分别表示选择方案i和j带来的不可测量效用。在具体分析中可以将可测量效用Vin转化为:
(3)
式(3)中C表示常数项,β′表示效用参数矩阵,Xi表示为方案选择集中的属性及水平指标矩阵。
1.属性及其水平设定
本课题研究的目标:一是要厘清湿地保护区居民对湿地旅游生态补偿政策方案的预期偏好;二是要掌握湿地保护区居民对湿地旅游生态补偿政策受偿意愿的强烈程度;三是为管理部门实施和优化湿地旅游生态补偿政策提供政策建议。
为识别湿地旅游生态补偿政策方案中的关键属性,本课题成员深入保护区开展实地调研,对保护区管理处工作人员、行政村干部和周边居民进行了深度访谈,并结合相关文献和专家咨询意见确定了洪泽湖湿地自然保护区湿地旅游生态补偿的4个关键属性。按照属性水平设置的清晰性和逻辑层次性原则,将本实验的当前(基准)状态设置为:方案实施年限1年、土地参与比例为25%、补偿方式为发放补偿金、补偿额度为150元。具体指标水平设置如表1所示。
表1 选择实验法属性及状态水平设定表
2.选择集设定
依据完全要素设计原则及湿地旅游生态补偿属性水平,对表1中的4个属性及其水平进行组合,共产生81种不同的政策方案组合。为避免属性之间的多重共线问题所导致的问卷缺乏合理性与可操作性,本文根据正交试验设计方法,在不考虑不同属性之间交互影响的前提下,使用L9(34)正交表得到9个选择方案,包括1个基准方案和8个改善方案。根据当地居民对湿地旅游和生态保护认知的情况,设定每一选择集包括1个基准方案和2个改善方案,共得到4个随机组合的选择集。选择集示例如表2所示。在实地调查中,受访者可以结合其个人和家庭情况,随机选择集中的不同方案。
表2 湿地旅游生态补偿的选择集示例表
3.模型构建
在选择实验法应用中,研究者通常使用的模型是条件对数模型和混合对数模型。相较于条件对数模型而言,混合对数模型对独立同分布假设没有严格限制,允许具有相同社会经济特征的受访者个人对属性选择偏好存在异质性,能够实现对偏好差异分析的无偏估计。为了对受访者偏好异质性进行模型构建,本课题研究采用混合对数模型进行估计。
受访者n在t方案中有i个属性可以选择,用下列函数模型来表示:
(4)
式(4)中,βn′表示受访者n从选择集中选择某一方案属性变量i带来的可观测效用待估参数,Xnti表示受访者n从选择集K中选择方案t中的属性变量和个人社会特征变量,εnti为随机误差项。受访者n在t方案中选择属性i的概率可表示为:
为了揭示受访者对湿地旅游生态补偿政策选择偏好的异质性,本课题研究分别构建了不带交叉项和带交叉项的计量模型,进行估计分析。两类模型表示如下:
Yni=β0+∑βkXik+εni
(6)
Yni=β0+∑βkXik+ ∑βmASCi×Sj+εni
(7)
式(6)和式(7)中,Yni表示受访者n选择i方案的情况,选择表示1,不选择表示0,i=1,2,3;Xik表示受访者选择方案i中属性变量k的情况;ASCi表示选择某个特定方案属性水平相对应的常数项;Sj表示受访者个人社会特征变量;β0为常数项,βk和βm为方案属性变量和受访者个人社会特征变量的待估系数;εni为随机误差项。
此时,受访者对湿地旅游生态补偿受偿意愿(Marginal WTP/WTA)等同于其效用最大化时,对应的不同政策方案属性的边际价值,即根据计量模型参数估计结果可以计算出某一方案属性与接受意愿的边际替代率。由公式(8)可以得出,某一方案属性与接受意愿的边际替代率为:
(8)
式(8)中,βi和βprice分别为可观测效用函数估计中方案选择属性项和价格项的估计系数。
从调研样本的描述统计结果可知,受访者的社会经济特征与湿地保护区居民的实际情况基本相符。这说明样本具有代表性。描述性统计特征信息如表3所示。在调研样本中,男性和女性受访者分别占62%和38%;在受教育程度方面,多数受访者的教育程度在初(高)中及以下水平,占总样本的75.7%;年龄分布多数处于31—50岁之间,约占45.3%;家庭平均人口规模为每户3.7人,其中每户3人和4人的占比分别为35.1%和42.8%;家庭月人均收入处于3 000元—6 000元的比例最大,占样本量的47.8%;多数家庭承包地面积为5—10亩,约占47.1%。
表3 受访者社会经济特征的描述性统计分析结果一览表
从居民对湿地保护和旅游发展的认知态度调查结果来看,78%的居民认为湿地保护对于人居环境改善和经济发展作用突出;81%的居民支持当地政府对湿地保护采取行政措施;64%的居民意识到湿地生态旅游的市场价值,认为发展湿地生态旅游是促进当地社区发展的重要手段,对发展湿地旅游持支持态度。
从受访者选择方案的分布情况(见图1)来看,居民选择方案4、方案2、方案7和方案8的人数分别为51、41、38和37。上述4个方案选择人数占样本总数的60.5%。这说明在湿地旅游生态补偿政策方案的选择过程中,多数居民比较关注补偿方式和补偿额度两个属性变量。在具体属性水平上,则较多选择安排工作、允许旅游经营及较高的补偿额度。
(单位:人数)
本课题研究运用混合对数模型分别对不带交叉项和带交叉项的模型进行参数估计(见表4)。
由表4可知,模型1和模型2中各属性变量的回归系数大小和显著性水平具有高度一致性,表明估计结果是稳健的。对于常数项ASC来说,两模型估计结果均大于0且显著,表明大多数受访居民对于湿地旅游生态补偿政策方案较为关注。他们认为,湿地旅游生态补偿政策的实施对社区发展和生态保护具有显著的积极效用。
两个模型对湿地旅游生态补偿政策方案设计的各属性变量系数的估计结果显示,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方案实施年限的增加会显著地降低居民选择效用的最大化。出于对最大效用的考虑,受访居民更倾向于选择方案中实施年限较短的补偿政策。土地参与比例变量估计系数为负数,但统计意义不显著。这表明,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土地参与比例对受访者选择方案的结果并没有产生显著的负向影响。保护区部分受访居民认为,土地参与比例并不是影响他们选择补偿方案的主要依据。这可能跟当地居民生计方式转变和对土地依赖程度降低等因素具有密切的关系。补偿方式选择变量估计参数为正数,说明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补偿方式选择对受访居民的生态补偿方案的选择具有显著的积极影响。居民比较关注不同类型的补偿方式,尤其在补偿方式选择的内容中,多数居民偏好提供就业机会和允许旅游经营。同样,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补偿额度的提高可以显著提升居民参与补偿方案选择的概率。补偿额度越高,居民选择该方案的可能性越大。
带交叉项的混合对数模型估计结果可以揭示受访居民对湿地旅游生态补偿政策方案的选择偏好差异。从模型1和模型2的拟合指标来看,模型2中的Log likelihood和Pseudo-R2值均大于模型1中的相应指标,说明在分析受访居民方案选择情况时,考虑受访者个体社会经济特征变量的差异性,更能真实地反映保护区居民对补偿政策方案的选择倾向。模型2估计结果显示,性别、受教育程度、人口规模、月人均收入对居民方案选择结果具有显著的影响。具体而言,男性受访者更愿意参与湿地旅游生态补偿方案的选择。居民受教育水平越高,对于湿地旅游生态补偿方案关注的程度越高。受访者家庭人口数量和月人均收入对方案选择参与具有显著的正向影响。但是,家庭拥有的土地面积并没有对居民选择生态补偿方案产生显著的影响。这可能与家庭生计方式转变和对土地资源依赖度降低存在一定的关系。因此,将受访者社会经济特征变量纳入计量模型,可以有效识别和揭示居民选择补偿方案的异质性,科学制定和实施湿地旅游生态补偿政策。
在假定其他方案属性不变的前提下,利用混合对数模型估计结果可以测算出湿地旅游生态补偿方案各属性的边际价值。结果显示,受访居民在改变方案中的某一单位属性所付出的边际货币成本,能够反映居民对不同方案属性选择偏好的差异。利用两个模型参数估计结果和公式(8)计算出的湿地旅游生态补偿方案各属性接受意愿价格,如表5所示。
在表5中,以带交叉项的模型为例,假如方案实施年限延长1年,则需要额外向居民支付土地补偿款16.35元/亩;假如土地参与比例提高1%,则需要额外向居民支付土地补偿款12.89元/亩;假如补偿方式由支付现金转为提供就业机会,则需要额外向居民支付土地补偿款14.07元/亩。对比所有各方案属性的居民接受意愿价格,可以得出湿地保护区居民对补偿方案各属性的选择重视程度依次为:方案实施年限、补偿方式选择、土地参与比例。
表4 计量模型估计结果一览表
表5 居民边际接受意愿价格测算结果一览表(单位:元/亩)
第一,湿地旅游生态补偿方案涉及的各关键属性对居民选择补偿方案产生显著影响。其中,方案实施年限对居民选择补偿方案具有显著的负向影响,补偿方式选择和补偿额度水平对居民选择补偿方案具有显著的正向影响。土地参与比例对居民选择补偿方案的影响不显著。方案实施年限、补偿方式选择和补偿额度水平是设计湿地旅游生态补偿方案时,需要重点考虑的影响因素。
第二,就影响居民补偿方案选择偏好的异质性因素而言,在社会经济统计特征中,性别、受教育程度、人口规模、月人均收入,对居民选择补偿方案具有显著影响。男性受访者比女性受访者更愿意参与湿地旅游生态补偿方案的选择。居民受教育水平越高、受访者家庭人口数量越多、月人均收入越高,对补偿方案选择的正向影响越突出。
第三,保护区居民在湿地旅游生态补偿方案关键属性上的接受意愿价格存在差异,其重视程度依次为方案实施年限、补偿方式选择和承包地参与比例。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方案实施年限每延长1年,需要额外向居民支付土地补偿款16.35元/亩;承包地参与比例每提高1%,需要额外向居民支付土地补偿款12.89元/亩;补偿方式每变化一个层级,需要额外向居民支付土地补偿款14.07元/亩。
第一,湿地旅游生态补偿方案设计应以协调湿地生态保护和社区居民可持续生计为重点,实现湿地资源价值利用的可持续性。补偿方案设计和实施的恰当与否,既影响当地居民生计,也影响湿地保护,因而需要充分考虑居民微观主体生计情况和利益诉求,并以此保证湿地旅游生态补偿政策的作用得以充分发挥。
第二,湿地旅游生态补偿方案政策的设计和实施推进,需要厘清当地居民对补偿方案不同属性因素的选择偏好,精确核算不同方案属性的边际价值,并以此激发当地居民参与补偿政策制定及实施的内生动力。尤其需要重点关注居民对方案实施年限、补偿方式选择和补偿额度水平等方案属性的选择偏好和接受意愿。
第三,政府部门应当加强“生态保护者受益”基本价值理念的宣传,并有效协调湿地保护、旅游发展和社区生计之间的关系,正确引导居民湿地生态保护的理念和行为,在共享湿地生态旅游发展成果中,增强居民参与湿地生态保护的内生动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