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沈王强
近年来,浙江省及其他海域发生的船舶事故中,虽然船舶连续碰撞事故发生概率较低,但每次发生依然给人民生命财产造成严重的损失。本文总结归纳了一次船舶连续碰撞案例中,事故发生的原因、各船舶应负的责任及浙江省渔业互保协会采取的理赔措施,并为相关从业人员提供理赔相关对策、建议。
2021年2月5日,A船在停靠码头过程中,不慎与锚泊在码头边的B船发生碰撞,碰撞过程中,B船又与并靠的C船发生碰撞。事故导致A船船艏受损,B船舷侧受损,船体大量进水沉没,C船船艉受损。
A船船体损失金额10万元,A船为远洋作业渔船,在浙江省渔业互保协会投保渔船综合险,保险价值300万元,保险比例90%,保险金额270万元,特别约定,绝对免赔率为10%;B船船体损失金额60万元,B船为近海作业渔船,在浙江省渔业互保协会投保渔船综合险,保险价值50万元,保险比例100%,保险金额50万元。特别约定,全损免赔率为20%;C船装卸费5万元、船体损失15万元,共计损失20万元,C船为散货船,在商业保险公司投保综合险,保险价值500万元,保险比例100%,保险金额500万元。
根据海事部门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A船占80%责任,B船占20%责任,C船无责任。经第三方公估机构评估,确定B船在出险时的船舶价值为60万元,B船的打捞费40万元,船体修理费预计30万元,考虑到损失金额已高于船舶价值,经浙江省渔业互保协会同意,B船放弃打捞,按照清障处理。
在本案的分析中,主要针对以下几个问题进行分析讨论:
一是C船损失是否纳入理赔;二是装卸费是否纳入理赔;三是全部损失如何认定;四是如何进行理赔处置;五是碰撞事故原因分析及应急处置。
本起事故中,C船的损失是否纳入A船保单下的第三者损失,具体分析如下:
观点一:C船损失属间接损失,不应纳入理赔
本起事故中,与C船发生碰撞的直接主体为B船,虽然事故是由A船驾驶不慎,导致B船与C船发生碰撞,但C船的损失应视为A船的间接碰撞所导致的损失,故应由B船负责,不应纳入A船保单下的第三者损失。
观点二:C船损失属直接损失,应纳入理赔
本起事故中,C船的损失是由A船驾驶不慎,碰撞B船所导致的,虽然与C船的直接碰撞主体是B船,但整起碰撞事故是一个连续性的过程,故C船损失应视为A船碰撞的直接损失,纳入A船保单下的第三者的损失,从而进行理赔。
本起案件中,C船的损失是否纳入A船保单下的第三者损失,应依据以下几点进行判断:一是事故过程是否连续。本起事故中,A船碰撞B船后,导致B船与C船发生碰撞,且发生的时间极短,应视为连续的碰撞过程。二是事故责任认定。海事部门的责任认定清楚、明确,即A船在本起事故中承担80%责任,且在调解协议中,A船也承担了C船的损失。因此,C船的损失应纳入A船保单下的第三者损失进行理赔。
C船装载货物为煤炭,存在引燃风险。考虑到船舶在维修过程中需电焊作业,需将货物卸掉。货物的装卸费用是否纳入A船保单下的第三者损失,具体分析如下:
C船货物的装卸费用,主要涉及两项费用:一是货物转移过程中所产生的转移费用;二是货物存放在仓库所产生的储存费用。
注意要点:一是应注意核对货物的存放时间,一般以C船的维修时间为限,超出的存放时间不应纳入理赔;二是应审核转移费用与储存费用的标准,应当符合市场行情;三是维修方案必须经浙江省渔业互保协会同意。本次维修方案已经浙江省渔业互保协会同意,因此,所产生的装卸费用可视为C船维修费用的一部分,纳入A船保单下的第三者损失。
本起案件中,B船因碰撞导致沉没且按照清障处理,并经海事部门认定在该起事故中应承担20%的责任,是否按照全部损失的理赔要求对B船进行理赔处置。
有如下两种观点:一是按部分损失纳入理赔,根据保单信息,B船在浙江省渔业互保协会的保险价值与保险金额均为50万元,本起事故中,B船占20%的责任,纳入浙江省渔业互保协会理赔的损失金额未到达保险价值,因此,应按部分损失纳入理赔。
二是按全部损失纳入理赔,B船在碰撞事故中沉没,且按照清障处理,已造成全部损失的事实,故不应再去考虑纳入浙江省渔业互保协会理赔的损失金额是否达到保险价值,按照全部损失进行理赔处理。
在实际理赔处置中,根据相关法律及浙江省渔业互保协会条款规定,对全部损失的定义如下:
《海商法》第245条规定:保险标的发生保险事故后灭失,或者受到严重损坏完全失去原有形体、效用,或者不能再归被保险人所拥有的,为实际全损。
浙江省渔业互保协会条款35条14款规定:保险渔船遭受保险事故后完全损毁或灭失,以及失去原有形态和性能而无法恢复原状,为实际全损。
浙江省渔业互保协会条款35条15款规定:保险渔船遭受保险事故后实际全损已不可避免;或者受损的估计修理费、应分摊的施救和救助(含打捞)费用,及其他支付的必要费用总和达到或超过约定的保险价值,称“推定完全损失”。
故本起案件中,B船由于其损失金额已高于船舶价值,且实际状态已灭失,应按照全部损失的理赔要求,对B船进行理赔处置。
A船与B船均在浙江省渔业互保协会投保,如何进行理赔处置,具体分析如下:
1.焦点分析
本起理赔案件的焦点是B船价值的认定,由于B船在浙江省渔业互保协会保单上的保险价值为50万元,评估价值为60万元,A、B两船的保单理算如下:
A船保单:应将B船的评估价值(即60万元)纳入理算,理由为经评估机构确定,B船出险时的船舶价值为60万元,且各方均表示认可。
B船保单:应将B船的保险价值(即50万元)纳入理算,理由为B船在投保时,与浙江省渔业互保协会约定的船舶价值(即保险价值)为50万元,并签订了保险合同,已产生法律效力。
2.理赔计算
A船理赔计算:
A船赔款:10万元(A船损失)×0.9(保险比例)×0.9(扣除10%绝对免赔)×0.8(事故责任)=6.48万元。
B船赔款:60万元(B船损失“评估价值”)×0.9(远洋第三者碰撞9/10)×0.8(事故责任)=43.2万元。
C船赔款:20万元(C船损失)×0.9(远洋第三者碰撞9/10)×0.8(事故责任)=14.4万元。
A船保单下的赔款总金额为:6.48万元+43.2万元+14.4万元=64.08万元。
B船理赔计算:
B船赔款:50万元(B船损失“保单价值”)×1(保险比例)×0.8(扣除20%全损免赔)×0.2(事故责任)=8万元。
A船赔款:10万元(A船损失)×0.75(近海第三者碰撞3/4)×0.2(事故责任)=1.5万元。
C船赔款:20万元(C船损失)×0.75(近海第三者碰撞3/4)×0.2(事故责任)=3万元。
B船保单下的赔款总金额为:8万元+1.5万元+3万元=12.5万元。
渔船发生碰撞事故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类:一是违反国际避碰规则的规定,不使用或不会正确使用避让信号灯或声号;二是忽视瞭望,麻痹大意,判断错误,措施不当或错过时机;三是航海驾驶技术水平低,缺乏航海经验,偶有紧迫局面,心理素质差,过度紧张,临危惊慌失措,盲目行动;四是渔船技术状态不佳,设备缺乏检修或维修,航行中机械设备失控;五是不顾客观环境,遇到雾、风、雨、雪等能见度不良的情况下冒险全速航行;六是鱼汛季节,渔船高密度集中的渔区,渔船作业时为争夺高产争抢网地,无视碰撞的风险;七是过度依赖先进设备,在转移渔场时渔船密集区还使用自动舵航行,未落实值班;八是渔船习惯性在商船航道上停泊、作业。
渔船发生碰撞后,应根据具体情况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防止事故的扩大。大船碰撞小船时,小船有立即沉没的危险,应及时放下救生设备抢救人员;发生碰撞事故后,应立即停船,发出警报,全员就位,检查受损情况,开展施救;夜间发生碰撞事故,应立即打开照明灯,如危及生命应立即发出求救信号和遇难信号;决定弃船时,应全力救助遇难船的人员生命和财产。
当前,在渔船连续碰撞事故中,装卸费的理赔处置,重点应调查转运费、存储费等费用的合理性,确保理赔流程的合法、合规。全损案件的理赔处置,在调查过程中应全面仔细,特别关注船舶的船龄、经营情况与出险原因等事项,防止道德风险的发生。理赔人员在处理连续碰撞等复杂案件时,应重点关注整个过程是否连续。对于涉及案件金额较大的案件,应考虑海事责任限制基金的运用,制定切实合理的理赔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