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惠新
长江流域“十年禁渔”是国之大事,全面实施以来社会高度关注。沿江15个省市依靠我国集中力量办大事的制度优势,发挥农业农村部门牵头抓总作用,健全协调机制,组建工作专班,集中攻坚克难,形成了中央统筹、部门协同、省负总责、市县抓落实的工作格局,有力提升了长江流域渔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
今年以来,农业农村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市场监管总局印发意见,推动健全长江禁捕执法长效管理机制;农业农村部制定非法捕捞案件涉案物品认(鉴)定和水生生物资源损害评估、专项(特许)、垂钓管理、渔政执法工作规范等政策文件,进一步完善禁捕执法监管制度体系;长江禁捕退捕工作专班会同有关部门和沿江省市,及时研究制定相关配套政策制度;沿江各地正在加紧制定规范垂钓行为的政策措施,部分省份出台了地方性法规促进和保障长江禁捕相关工作。
各部门联合协作持续开展打击非法捕捞专项整治行动,严厉打击“电毒炸”“绝户网”“三无船”,严肃查处非法捕捞渔获物、禁用渔具销售以及各类危害水生生物资源行为。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从生产企业、市场销售、网络交易、广告宣传等方面入手开展“打非断链”专项行动。渔政、公安、海事、水政等部门106艘执法船艇组成的长江渔政特编执法船队,开展了“清江”“清湖”、打击电鱼、“四清四无”水上大排查等执法行动。
农业农村部门依托长江渔政特编船队和14个部省共建共管渔政基地,联合公安、海事、水利、市场监管等部门先后组织开展三次流域性同步执法行动,积极推动各地加大执法监管力度,形成了水上打、陆上管、市场查的监管合力。
从沿江省市统计数据和农业农村部渔政执法举报受理数据看,禁捕管理秩序较去年有明显好转,“十年禁渔”起步成功。但非法捕捞仍然时有发生,执法监管形势依然严峻。长江“十年禁渔”是一项长期复杂的艰巨任务,影响禁渔执法效果的一些问题和不足还比较突出。
一是捕运销地下产业链更加隐蔽。从近期公安查获或通报的案件性质来看,地下“捕运销”黑色产业链活动仍然存在,交易、销售更为隐蔽。
二是非法捕捞风险隐患长期存在。许多地方农民自用船、乡镇船舶、交通运输船还比较多,还有部分乡镇船舶没有纳入日常监管范围,有的货船上还存在携带网具、使用辅助船进行非法捕捞等情况。
三是不规范垂钓问题日益凸显。长江禁捕之后,无序垂钓、生产性垂钓等变相捕捞行为逐渐成为破坏长江水生生物资源的重要因素。
四是渔政执法监管短板还比较突出。一些地方渔政执法基础条件还比较差,执法车辆、船艇配备不足,缺乏取证设备,协助巡护人员少、力量弱,信息化、智能化技防水平不高。这些问题的存在,会直接影响长江禁捕退捕的效果,必须引起高度重视。
为维护长江禁捕管理秩序,农业农村部党组提出了“一年起好步、管得住,三年强基础、顶得住,十年练内功、稳得住”的总体思路,主要目的就是要深化专项打击整治,为治本争取时间;提升渔政监管力量,为治标提供保障。其具体举措聚焦在以下四个方面。
一是要开展好专项整治行动,让群众看到实实在在的效果。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在会同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开展打击非法捕捞和市场非法渔获物两个联合执法行动的基础上,紧盯“五一”“七一”、国庆等关键时间节点,组织开展好打击刀鲚非法捕捞销售、“四清四无”回头看、重要水生生物栖息地专项执法检查等行动,对残存的“三无”船舶和非法网具抓紧清理,对港口、码头、港湾、港汊等船舶停靠点规范整治,对水产品市场、涉渔餐馆、渔获物分销点加强管理,努力清除非法捕捞的各类风险隐患。
二是要加强跨界水域监管。对于跨省市、跨河湖的交界水域,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积极履行牵头抓总职责,积极推动完善跨地区、跨部门的协同共管机制,推进禁捕管理职责和管理范围各自“向前延伸一步”,避免出现监管上的真空死角。
三是要规范天然水域垂钓行为。农业农村部正在积极研究发布通告,进一步明确天然水域垂钓行为监管的原则要求,推动将休闲性、娱乐性的垂钓行为纳入监管范畴,把生产性、破坏性的垂钓行为挡在法律门外,切实维护禁渔秩序,保护生态安全。各地也要加快落实《渔业法实施细则》第十八条的规定,积极推动出台地方性的天然水域垂钓管理办法,疏堵结合规范管理休闲垂钓行为,严厉打击生产性垂钓。
四是要严格渔政执法队伍管理。农业农村部连续印发通知,明确要求创新执法理念,完善执法制度,改进执法方式,规范执法行为,强化执法监督。各地要加快建成一支与禁捕监管新形势新任务相适应的长江渔政执法“铁军”,决不辜负党和人民群众的信任与重托。
长江“十年禁渔”是“两个一百年”历史交汇期上,一项利生态、利民生、利长远的重大政治任务,对于推动长江经济带高质量发展、保障国家生态安全具有重要作用。所有参与的工作者要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长期性、复杂性、艰巨性,进一步增强禁捕执法监管的责任感、紧迫感、使命感,保持思想不偏离、精力不转移、工作不松劲、步伐不停歇,紧紧扭住目标,牢牢抓好任务,不获全胜绝不收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