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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近年来,数字贸易全球化发展态势迅猛,然而WTO体制内尚未形成系统性的数字贸易规则,各国对于数字贸易的规则制定仍旧存在分歧。分析数字贸易视域下WTO现有体制的困境,探讨WTO体制改革趋势,就中国的应对之策提出了相应的建议。面对WTO数字贸易现行规则困境,中国应当国内国际两手抓,在国内层面完善数字服务贸易政策体系、数据要素国内市场体系化、建立关键数字产业的支持体系和开放环境下的数字化监管体系。在国际层面深化關键规则议题多维研究、建立数字贸易区域规则中式模板、凝聚发展中经济体规则共识、探寻与发达经济体互利共赢的模式。国际法律规则是数字贸易全球化长远发展的根基,对于激发全球数字经济动力有着重要意义。
关键词:数字贸易;法律规则;WTO;困境;建议
随着第四次工业革命愈演愈烈,数字贸易正以强势姿态改变全球贸易格局。电子商务是数字贸易的早期表现形式,它以互联网为媒介,强调“货物流动”;数字贸易的内涵则更为丰富,它强调“数据流动”,不仅包括贸易运输互联网化,还包括贸易对象数字化,贸易形式、内容日益丰富。然而在WTO现阶段讨论中,通常是将数字贸易规则问题放在电子商务框架中,这反映出WTO现有体制与全球贸易发展趋势的脱节。2019年1月,76个WTO成员签署《关于电子商务的联合声明》;截止2020年7月,谈判成员增加至83个,这意味着国际层面对数字贸易规则更新的强烈意愿。分析当前的数字贸易国际发展形势及发展困境,不仅有利于推动完善数字贸易国际规则,而且对我国应对数字贸易国际发展有积极意义。
一、数字贸易视域下WTO体制改革困境分析
(一)尚无明晰的数字贸易税收征管政策
数字贸易税收政策可分为两方面,一是国际适用的“电子传输关税”,二是国内适用的“数字服务税”。就“电子传输关税”来说,“暂时免征”已是WTO讨论20年的议题,且当前仍在持续讨论。国际上对这一议题的态度呈两种观点,发达经济体及高收入发展中经济体主张继续免征电子传输关税,而中低收入的发展中经济体则持相反态度。从印度和南非的提案来看,其表示暂停关税征收为本国带来了超过100亿美元的潜在关税损失,同时间接降低了本国工业竞争力。“数字服务税”也是当前众多国家的关注焦点,2020年初,137个经济体在OECD框架下对跨国企业数字服务税展开讨论。以欧洲各国为例,2019年到2020年多个国家开启“数字税”,法国政府对营收达到要求的外国企业征收3%的数字税,英国对“科技巨头”公司征收2%的数字服务税。这一主张也体现在印度、印度尼西亚等发展中国家上,2020年以来,两国先后发布了本国的数字服务税政策。与之相对,美国是反对“数字服务税”的主要代表,2020年6月,其发起针对数字服务税的“301调查”,涉及欧盟、印度、巴西等共10个贸易伙伴,并以制裁相威胁。
(二)数字贸易市场开放存在诸多分歧
数字贸易国际市场拥有广阔的发展前景,但这一新兴市场的占位机会受贸易国的经济发展和数字技术水平限制。2018年美国数字服务贸易出口规模达4667.2亿美元,市场占有率达15.92%,它在推动全球数字贸易自由化上表现出积极态度。降低数字贸易中的关税贸易关乎其全球化发展,这一问题是摆在台面上的;而数字贸易的国际定性不明确,市场准入及非关税壁垒在一定程度上被隐性化。有研究显示,在数字贸易市场开放上,发达国家之间属于高水平对等开放,发展中国家间属于低水平相互开放,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则表现为后者单方面开放。就市场准入政策来看,不同贸易发展水平的国家在开放政策上的关注焦点存在偏差。以美日欧为代表的发达经济体和高收入经济体更关注数字贸易国际市场的开放范围,并将视线投入到新技术领域;非发达经济体则侧重于市场开放政策的包容度与灵活度,强调由发展中国家自由选择和拟定市场开放程度、开放时间表。除此之外,还有部分非发达经济体将目光聚焦在具体问题上,例如对数字贸易在WTO现有体制中的认定问题。WTO现有体制内将贸易分为货物和服务两种类型,并分别适用GATT和GATS两种规则,阿根廷、哥伦比亚和哥斯达黎加联合提案认为,应明确数字贸易定性,扩大相关货物与服务贸易规模。
(三)数据要素争议及其监管问题
各国技术和产业发展差距较大,数字经济价值链向高发展水平国家倾斜。数据要素争议焦点集中在数据是否可以跨境流动、境外存储加工,以及出境数据应受何等限制上,并在国际上分为三个阵营。第一阵营中,美国单方面强调跨境数据流动,主张将数据管制依赖于贸易行业自律,同时未明确个人隐私保护问题;第二阵营以日欧及部分高收入发展中经济体为代表,同时强调跨境数据自由流动和个人隐私保护问题,要求监管与流动并行。在欧盟2018年5月公布的“单一数字市场”规划和《通用数据保护》条例中,个人数据保护的具体权利得到了明确规定。第三阵营包括中国、阿根廷、乌克兰等发展中国家,其未提及跨境数据流动,仅强调个人隐私保护问题。但从我国2017年颁布的《网络安全法》来看,其中明确禁止或严格限制常态化跨境信息流动。跨境数据流动以技术和产业优势将发展中国家锁定在价值链低端,这也是当前发展中国家审慎探索的重要原因。除此之外,数据流动带来了监管难题,数字贸易的监管对象由有形扩展到无形,监管方式由人力扩展到网络,海关作为传统监管主体已经乏力,数字贸易全球化更是将监管范围扩大。
(四)WTO现有规则对数字贸易约束乏力
当前WTO体制内未认定数字贸易的知识产权保护机制,这受限于其诞生的先天不足。尽管如今TRIPS协议为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提供了贸易知识产权保护领域的合作平台,但在数字贸易视域下,WTO的TRIPS协议并不能完全适用。发展中国家基础薄弱、理念落后、资源匮乏,要在短时间内满足TRIPS协议要求具有一定难度。数字贸易供应商和互联网中介之间的矛盾便源于此。国际盗版数字产品盛行,供应商承受着较大冲击,健全知识产权保护机制是最为直接的手段,但这必将增加互联网中介的运行成本,削弱其服务能力。而从发达国家已有规则来看,知识产权保护机制主要从两点出发,一是保护源代码、专有算法、商业秘密,二是加密技术的选择。在缺乏充分互信条件下,是否选择加密技术尚未达成一致。
与此同时,数字贸易带来的国际贸易争端无法避免,但WTO争端解决机制相较落后。数字贸易作为新兴的贸易形式,其相关的争端纠纷更加前沿、复杂,与静态的解决机制相背离。2017年美国依据《1974年贸易法》第301条对中国进行针对性调查,定性中国在技术转让、知识产权等领域存在歧视性举措,并在其后仅针对中国征收额外关税。表1为2020年5月22日前,中美贸易战关税加征及排除信息情况。尽管2020年9月WTO裁定美国该次对华加征关税举措为非法行为,但这也说明当前WTO在创新技术、知识产权上存在规则漏洞,并进一步局限了争端解决机制。要推进数字贸易全球化,WTO相关规则需要在时代背景下作出适应性调整。
二、数字贸易视域下WTO体制改革的趋势分析
(一)发达国家协调利益,联合推进体制改革
随着技术创新,由数字贸易主导的新型经贸形势正在逐渐颠覆传统国际经贸格局,这无疑对发达国家造成了极大威胁。2018年11月,以美日欧为代表的发达国家以诸边力量谋求WTO体制改革,旨在以最低成本维护其国际中心地位。尽管其在WTO体制改革的具体手段和方式上存不同意见,但在压制新兴市场上其意见相同。从数字贸易视域分析,美日欧提出透明性规则联合建议,并从三方面进行试探。第一,以美国为代表的发达国家认为,在数字贸易盛行下,WTO争端解决机制应放开对各国的规则约束。第二,美国认为对发展中国家的“特殊与差别待遇”导致了非对等贸易,欧盟则认为“发展中国家”需要毕业程序。第三,美日欧等发达国家意图以诸边推动多边,从具体问题着手,重塑WTO规则及全球经贸格局。就此来看,发达国家所诉求的WTO体制改革和数字贸易国际规则制定绝不是小修小补,而是颠覆了WTO诸多现有基本原则,例如“关税约束” “特殊与差别待遇”等,试图通过修改规则压制发展中国家的发展力量。
(二)新兴市场国家力求突破,构建国际经贸新规则
新兴市场对国际经贸格局的影响已不容忽视,被动遵守新规则,与发展中国家的利益相违背。从实际情况来看,WTO体制困境已经持续多年,并远远落后于世界经济变化形势。新兴市场国家在数字贸易国际规则制定上则抱以谨慎态度,这是因为技术、产业、贸易水平相对落后的国家需要承担更大的成本和风险。第一,若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建立数字服务贸易,囿于数据交易制度缺失,数据出境往往是“无偿”的,这对发展中国家造成了直接经济损失。第二,在不对等交换中,数据“无偿”输出国只能被动接受数字服务。最后,跨境数据流动带来的敏感问题在短期内仍无法解决。新兴市场国家主要代表有中国、巴西、印度等中高水平发展中国家,当发达国家企图以诸边控制WTO体制改革时,发展中国家可能会依靠区域多边力量改变局势,例如RCEP协定。
(三)发展中国家积极参与,力求避免边缘化
据WTO统计,2017年发展中国家的进出口贸易增速高达7.2%和5.7%,而发达国家仅为3.1%和3.5%。尽管发达国家面对WTO数字贸易规则制定的态度十分积极,并已进入实质性阶段,但其忽视了发展中国家的利益诉求,与WTO贸易自由化相去甚远。2018年美韩升级双边FTA协定,对亚洲多边经贸造成冲击;2020年初,美墨加达成USMCA协议,并就电商和数字贸易等条款进行更新;现阶段,美日欧英积极开展双边贸易协定谈判,若谈判成功,发展中国家的国际经贸机会将受到打击。在发达国家的积极动作下,新兴市场和发展中国家有陷入被动局面的风险,同时不排除WTO存在分裂危机。在这其中,特别是中低水平的发展中国家,其国际影响力有限,更是在数字贸易国际规则制定中被边缘化。鉴于此,发展中国家将目光投向新兴市场国家,并寻求建立“命运共同体”,例如“一带一路”倡议。
三、中国参与WTO数字贸易规则建立的建议
(一)完善国内发展政策及监管体系
1.完善数据要素市场体系。第一,在个人隐私、政府监管、市场发展基础上,明确数字技术的数据产权归属,特别是数字服务贸易过程中的产权归属。第二,推动数据开放共享,发展数字技术新产业,推动国内数字技术在公共服务、农业、工业等基础场景的成熟应用。第三,探索数据定价新模式,鼓励市场尝试固定定价、实时定价等规则在数字贸易领域的运用。第四,加强数据安全保护,明确数据流通方式、应用范围,细化数据共享清单。
2.推动数字服务贸易政策支持。从国家政策层面推动数字服务贸易发展。首先,完善外贸监管配套制度,多领域共发力,制定适用数字服务贸易的监管制度。其次,完善税收监管配套制度,从多领域、多种模式展开,研究新业态新模式下的税收优惠及市场监管政策。最后,加强试点示范,有效利用数字贸易、自贸区等多类型试点进行创新试行,以政策支持创新环境,突破数字贸易中货物与服务发展不平衡问题。
3.建立关键数字产业的支持体系。只有在关键技术和关键产业上拥有国际竞争力,才能在国际规则制定上拥有发言权。一是优化数字技术及数字贸易的创新机制,降低交易制度成本。二是支持关键技术创新,超前布局前沿技术,推动先进技术体系化和自主化。三是重点发展数字服务产业,培养高竞争力龙头企业,避免数字贸易“一条腿走路”。
4.探索开放环境下的数字化监管方式。数字贸易在开放环境下自由发展是大势所趋,我国应当做好充足的准备,先行先试,以技术监管技术。一方面,研究现有数字经济监管治理体系在开放环境下的适用性和适用程度,探索数字贸易监管体系化路径。另一方面,建立面向境外的数字服务提供商、数字产品和服务的监管体系,并从立法、技术方面保障和提升监管效力和效率。
(二)积极参与数字贸易国际规则谈判
1.深化关键规则议题的多维研究。第一,我国应关注前沿数字技术在国际贸易的影响力,以及国际贸易现阶段面临的突出性数字技术影响。第二,我国应关注数字贸易领域的国际贸易新模式、新业态,并分析其对国际贸易的结构性影响。第三,結合传统规则和技术规律,分析数字贸易领域新业态、新模式面临的国际市场风险问题。
2.形成数字贸易规则的中式模板。中国应因势利导,积极推动“10+5”区域数字贸易规则制定,建立国际适用的中式模板。首先,确定数字贸易规则纲要,从路径和时限上分解规则模块。其次,组建包括法律、贸易、数字经济、技术、产业等多领域的专家团队,整合数字贸易前沿资源。然后,开展数字贸易的专项调研,深入国内市场,了解发展现状,分析制度性障碍和外部贸易壁垒,明确数字贸易领域的底层诉求。最后,在国际层面和区域层面深度参与数字贸易国际规则议题谈判,积极表达规则诉求,扩大中国主张的影响力。
3.凝聚发展中国家规则共识。中国作为发展中国家和新兴市场国家中的代表,应当凝聚群体共识,扩大己方诉求影响力,代表发展中国家发声。第一,充分挖掘和分析发展中经济体对数字贸易规则的共性诉求,深入研究发展中群体在数字贸易领域的现状及特征,明确规则共识。第二,建立对话和磋商机制,定期组织发展中经济体就具体规则议题进行探讨,扩大规则共识。第三,形成多边联合提案,在相对成熟并具有可行性的议题上,积极联系各国建立多边联系,联合提交提案,落实规则共识。
4.探寻与发达国家的共赢模式。中国要在数字贸易规则上有所表态,必然不能忽视发达经济体的主张,而求同存异、互利共赢是最为理想的状态。一方面,中国应积极探索与发达国家互利共赢的合作模式,渐次扩大数字贸易市场的开放广度和深度,降低创新发展的制度成本。另一方面,明确数字贸易规则中的经济问题和政治问题,优先寻求经济议题共识,放缓处理较为敏感的国际政治议题。当然,最为重要的是树立底线思维,以审慎的态度区分各种议题背后的矛盾和利害,避免损害我国核心利益,造成形成颠覆性错误。
参考文献:
[1] 雷辉, 聂丽鹃. 数字贸易规则构建的发展现状及我国对策[J]. 对外经贸实务, 2020(3):46-49.
[2] 周念利, 陈寰琦. 数字贸易规则“欧式模板”的典型特征及发展趋向[J]. 国际经贸探索, 2018, 34(3):96-106.
[3] 薛亚君. 数字贸易规则中的数据本地化问题探究[J]. 对外经贸实务, 2019(8):17-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