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研成果“变现”的加速转化之路

2021-05-20 06:29管浩
华东科技 2021年5期
关键词:基数总量科研人员

文/管浩

科技成果有效转化是国家实现创新驱动发展和推动创新创业的关键。

与科研本身同样重要,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多年来一直都是国家非常重视的一项工作。科技创新体制机制改革,也是畅通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的重要抓手。

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指出,要“大幅提高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成效”,打破僵局,让科研人员挺起腰杆“不差钱”。但就如何充分激发科研人员参与科技成果创新和转化的积极性、保障其合法权益不受影响,近年来我国也一直在不断的探索过程中。

近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科技部印发了《关于事业单位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纳入绩效工资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此次出台的《通知》打破了原有绩效管理制度的诸多限制,进一步明确了科研人员奖金的发放办法,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转化后,由科技成果完成单位对完成、转化该项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人员发放现金奖励。该奖励计入所在单位绩效工资总量,但不受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限制。

绩效收入与科研人员从事科研工作的获得感息息相关。合理的利益分配机制,也是激发科研人员科技成果转化积极性、促进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的重要保障。事实上,为释放科研人员对科技成果转化事业的热情,国家早就陆续出台了一系列法律和政策。

在2015 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中,就已经将科技成果奖励和报酬的最低标准从20%提高到了50%;《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规定,科研人员获得的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计入当年本单位绩效工资总量,但不受总量限制,不纳入总量基数。

而此次出台的《通知》,则在之前的基础上给出了具体操作办法,并且再次明确了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不受绩效工资总额的限制,体现了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的分配机制,保障科研人员可以获得与之创造价值相匹配的实际收益。

另外,《通知》还强调,现金奖励不作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核定下一年度绩效工资总量的基数,不作为社会保险缴费基数。这里“不作为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提法,也打消了事业单位因实施科技成果转化奖励而提高保险基数,进而增加本单位社保缴费费用、单位管理成本的疑虑。

此举对事业单位操作发放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做出了细化指引,使事业单位人事管理部门“有规可执”。同时也将有利于落实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的收入分配政策,建立健全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机制,使科研人员能够获得与他们的科研成果相匹配的绩效奖金,真正将科研人员增收的政策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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