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案件中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 制度构建与思考

2021-05-18 14:20施忠华
中国检察官·司法务实 2021年3期
关键词:成年人

施忠华

摘 要:在认罪认罚案件中确立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有利于实现审前分流,节约诉讼资源,促进犯罪嫌疑人改造,更好修復社会关系。建议借鉴现行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立法成果和实践经验,在认罪认罚案件中适用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适用该制度时,对于罪名不应作具体的限制,而是由检察官根据具体案件情况进行把握并可适用于可能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案件,附加义务条件应有矫治预防和修复社会关系之义,监督考察主体应为社区矫正机构,同时,建立监督制约机制和被害人权利保障机制。

关键词:认罪认罚案件 成年人 附条件不起诉 监督考察

一、问题的提出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作为一项重大司法制度创新,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举措。”[1]其对于实现审前分流、节约诉讼资源、提高诉讼效率具有重要意义。

对符合条件的认罪认罚案件作出不起诉处理,是实体从宽的重要体现,也是审前分流的重要方式。[2]而在司法实践中,认罪认罚案件的不起诉率较低,如截至2020年初,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作出不起诉处理的仅占适用该制度全部案件人数的5%左右,而起诉至法院的认罪认罚案件适用缓刑、免于刑事处罚的比例近40%。[3]如何有效破解认罪认罚案件不起诉率低的难题,更好发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价值与功能,是检察机关亟需思考与解决的问题。

二、认罪认罚案件中适用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可行性

在司法实践中,办案检察官在适用相对不起诉程序时,因对适用条件把握不准,且对适用结果有顾虑,担心引发舆情风险,由此存在不敢用、不想用的情况。[4]而与相对不起诉相比,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适用对象又十分有限,难以充分发挥作用。

实践中有观点认为,附条件不起诉扩大适用于成年人,能够为认罪认罚案件处理提供新的非犯罪化方法,也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尚存的争议提供新的思考角度。[5]笔者认为,在认罪认罚案件中,对成年人适用附条件不起诉也更契合当下社会发展需要。

在相对不起诉制度下,不起诉决定作出后,对适用对象科处刑罚或另科处行政处罚已无可能,不利于对其改造。[6]而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在起诉和不起诉之间设置了一个缓冲地带,对不起诉的适用对象负担相应处罚条件和设立考验期,倘若适用对象在考验期内不履行附加义务或再犯罪等,检察机关将撤销不起诉决定依法提起公诉。与相对不起诉制度相比,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更具有通过矫治犯罪行为实现一般预防目的和修复社会关系的功能。

在司法实践中,部分检察机关对于成年人适用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也开展过试点。如2008年,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试行附条件不起诉制度,近两年时间里,适用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案件有11件15人,其中有11人为未成年人,4人为成年人。试点实践中发现,对成年人适用附条件不起诉同样取得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7]

进入新时代,人民群众对法治的需求由以前的“有没有”向现在的“好不好”转变,对法治发展提出更高的要求和期待。当前,轻微型犯罪案件总量连年上升,与相对有限的办案资源产生矛盾,刑事案件繁简分流、简案快办,避免审判资源和监管场所资源用在司法实践中占绝大多数的轻微型犯罪案件上,[8]实现诉讼经济目的,已成为共识。而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也需要将有限的司法资源用在重大、疑难、复杂案件上,以实现司法资源效能的最大化。

因此,笔者认为,应借鉴我国在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适用方面积累的有益经验,从明确适用流程、完善监督制约机制和被害人权利保障机制等方面出发,在认罪认罚案件中确立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作为有别于相对不起诉、特别不起诉、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之外的一种新型裁量不起诉制度。

三、认罪认罚案件中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设想

(一)程序启动

1.适用范围。一是该制度只适用于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案件,此为制度适用的前提。二是在适用罪名上,不应作具体限制。目前,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适用的罪名仅包括刑法分则第4章、第5章、第6章规定的犯罪。笔者认为这种“一刀切”、不考虑个案实际情况的模式并不科学、合理,致使大量主观恶性不深、犯罪情节较轻、社会危险性不大的案件均被排除在适用范围之外。因此,建议由检察官根据具体案件情况进行把握,但应排除对累犯,毒品再犯,具有多次违法、犯罪前科等主观恶性较深、屡教不改、社会矫正难度较大的犯罪嫌疑人的适用。三是刑期范围,建议适用于可能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案件。

2.启动方式。认罪认罚案件中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采取依职权启动与依申请启动相结合的启动方式。即,一方面,检察机关可依职权主动启动附条件不起诉程序;另一方面,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人也可向检察机关提出申请并由检察机关决定启动该程序。需要注意的是,检察机关应将科处的义务和监督考验期予以明确并向犯罪嫌疑人说明,犯罪嫌疑人需自愿认罪,且同意负担科处的义务和该程序的适用,并在辩护律师或值班律师的见证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3.审查内容。启动附条件不起诉程序后,犯罪嫌疑人在考验期内要回归社会接受考察,因此是否启动该程序,需要在综合审查案件证据情况,案发原因,行为人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再犯可能性等方面后作出决定。除案件证据情况外,检察官还需要了解犯罪嫌疑人生活背景、是否具备监督考察条件,以及复归社会后对所居住的社区影响等诸多情况,因此必须有相对中立的机构对犯罪嫌疑人进行社会调查,并出具较为客观的调查报告作为决定的参考依据。根据2020年7月1日起施行的社区矫正法相关规定,司法行政部门主管社区矫正工作。司法行政部门对犯罪嫌疑人开展社会调查具有专业优势,建议由其开展对犯罪嫌疑人的社会调查,为检察机关开展审查工作提供参考。

4.审查方式。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检察机关对未成年人作附条件不起诉,应该听取公安机关、被害人意见。这对于认罪认罚案件中的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同样适用。对于被害人、侦查机关不同意对犯罪嫌疑人作附条件不起诉的案件,可以采取听证方式,如果犯罪嫌疑人未被羁押的,可以通知犯罪嫌疑人到场参加,同时邀请人民监督员等第三方参加,让各方充分阐述理由,并听取第三方对案件事实、证据认定、认罪认罚和案件处理的意见。在听证的过程中,检察机关应独立行使职权,不能以被害人及公安机关态度作为是否启动附条件不起诉程序的决定性因素。但是检察机关应注重听取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意见,并将其合理诉求纳入所科处的义务内容,如果被害人的赔偿请求明显不当,一般不影响该程序启动。

(二)监督考察

1.考察主体及考验期。未成年人附條件不起诉制度中的考察主体是检察机关,但是笔者认为,认罪认罚案件中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中考察主体应调整为社区矫正机构。因为社区矫正机构本身承担对管制、缓刑、假释、监外执行罪犯的监督考察工作,具有考察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且附条件不起诉监督考察工作与社区矫正机构所承担的矫正工作并无实质差别,此外,还能减轻检察官的工作量,提高其适用积极性。附条件不起诉的考验期建议设置为6个月到1年,犯罪嫌疑人考验期可以根据其实际表现适当缩短或延长。至于考察方式,可以采取不定期考察和定期考察相结合的方式,及时掌握犯罪嫌疑人在考验期内的实际表现情况。

2.附加的义务。适用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时,检察机关应对犯罪嫌疑人科处一定的负担,要求其检视自己的行为,尽力弥补对被害人、社会所造成的损害,促使其悔过自新、复归社会。犯罪嫌疑人在考验期内,除了要遵守一般性规定外,还应该按照具结书的要求履行检察机关设定的义务。检察机关在科处义务时,应遵循比例原则,所设定的义务要符合犯罪嫌疑人及案件实际情况,包括但不限于退赃退赔,向被害人赔礼道歉或赔偿损失,向公益组织支付一定数额的费用,参加公益劳动,不得进入特定的区域、场所或接触特定的人,接受心理矫治等。

(三)处理决定

在考验期内,若犯罪嫌疑人违反监督考察规定,未履行附加的义务,情节一般,尚未达到需要撤销附条件不起诉决定程度的,检察机关应对其予以警告,责令具结悔过,并可以适当延长考验期;若发现犯罪嫌疑人在适用附条件不起诉程序之前犯有他罪,或者在考验期内实施了严重违反监督考察规定的行为、拒不履行附加的义务,检察机关应撤销不起诉决定,提起公诉。如果犯罪嫌疑人遵守考验期规定,积极履行附加的义务,考验期满,检察机关应作出不起诉决定。此外,因为附条件不起诉程序是在犯罪嫌疑人符合起诉条件基础上所作的一种非犯罪化转处措施,使犯罪嫌疑人免于被追诉,极易出现廉政风险。在司法责任制改革背景下,为了防止检察官权力恣意行使,建议依据该程序作出的不起诉处理意见须报请检察长决定。报请检察长决定前,可以提请部门负责人召开检察官联席会议研究讨论。

(四)监督制约机制

在检察机关内部,建议基层检察院依据该制度作出不起诉决定后,报上级检察院备案。上级检察院发现确有错误的,可要求下级检察院撤销或直接撤销不起诉决定,提起公诉。另外,应充分发挥检察机关内部监督机构的职能作用,如刑事检察部门将适用该制度情况通报本院检务督察部门。此外,公安机关可以对检察机关附条件不起诉决定要求复议、提请复核。

(五)被害人权利保障机制

检察机关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必须通知被害人及公安机关。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472条之规定,在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程序中,被害人对附条件不起诉决定不服的,不能提起自诉。该规定同样适用于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案件。因为检察机关在考验期满最终决定不起诉前,案件起诉与否实质上处于未定状态,此时的附条件不起诉决定不等于检察机关已作了不起诉处理,只有在考验期满后检察机关最终作出不起诉决定后,被害人对该决定不服的,方可向法院提起自诉。如果被害人对检察机关作出的附条件不起诉决定不服的,其享有申诉权,检察机关应及时完成复查,并给予答复。

注释:

[1]张军:《认罪认罚从宽:刑事司法与犯罪治理“中国方案”》,《人民论坛》2020年第30期。

[2]参见苗生明、周颖:《〈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的理解和适用》,《人民检察》2020年第2期。

[3]同前注[2]。

[4]参见童建明:《论不起诉权的合理适用》,《中国刑事法杂志》2019年第4期。

[5]参见何挺:《附条件不起诉扩大适用于成年人案件的新思考》,《中国刑事法杂志》2019年第4期。

[6]参见魏晓娜:《完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国语境下的关键词展开》,《法学研究》2016年第4期。

[7]参见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公诉课题组:《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实证研究》,《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09年第6期。

[8]《20年间刑事犯罪办案数据显著变化》,环球网http://lianghui.huanqiu.com/article/9CaKrnKr97D,最后

访问日期:2020年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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