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明元
当前道路交通安全形势
开发区管界发生一般以上道路交通事故40起,亡7人、伤27人;民警现场处置的简易程序事3536起。道路亡人事故7起7人(其中3起3人超7天);安监亡人事故2起2人。
道路交通事故基本情况
“1·21”亡人事故基本情况
2014年1月21日18时15分,在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海一路南侧桥区T11号灯杆处,驾驶人李某驾驶重型厢式货车由西向东行驶时重型厢式货车前部及车厢与京沪高速桥梁相接触,造成李某死亡,重型厢式货车损坏。
“2·28” 亡人事故基本情况
2014年2月28日21时,在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永昌路T186号灯杆处,杨某驾驶小型轿车由南北行驶,适有行人步行由西向东横过道路,小型轿车右前部与行人身体接触,造成行人死亡,小型轿车损坏。事故后,杨某驾车逃逸,后返回现场投案自首。
“3·29” 亡人事故基本情况
2014年3月29日19时20分,在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西环南路T328号电杆处,谢某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无号牌)后乘李某由东向西行驶,因操作不当普通二轮摩托车左侧与中心护栏相接触,造成普通二轮摩托车损坏,谢某、李某受伤。谢某经抢救无效于2014年4月3日死亡。
“5·16”亡人事故基本情况
2014年5月16日8时10分,在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荣华中路与隆庆街路口,张某驾驶大型普通客车由北向西右转弯,适有杨某驾驶自行车由北向南驶来,大型普通客车右前部及车底部与自行车及杨某身体接触,造成杨某死亡,两车损坏。
“6·30”亡人事故基本情况
2014年06月30日04时53分左右,在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海路与科创十四街路口,王某驾驶重型自卸货车由东向西行驶,适有燕某驾驶小型轿车内乘郭某由南向北行驶,重型自卸货车左侧前部与小型轿车右侧相接触,造成燕某受伤,郭某当场死亡,两车损坏。
“9·04” 亡人事故基本情況
2014年9月4日17时53分,在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与中和街路口,黄某驾驶大型普通客车由北向西右转弯,适有孙某驾驶自行车由北向南驶来,大型普通客车右前部及车底部与自行车及孙某身体接触,造成孙某死亡,两车损坏。
“8·11”重大交通事故基本情况
2012年8月11日21点15分,在西环北路与荣京西街路口,郑某驾驶重型特殊结构货车与姚某驾驶小型普通客车相撞,先后造成4人死亡(1人7天后抢救无效死亡),2人受重伤,两车损坏。系开发区建区以来最大的一起恶性交通事故。
事故原因:经调查,小型普通客车仅投保交强险,重型特殊结构货车(水泥罐车)投保交强险及第三者责任险。现场位于开发区核心区西侧十字路口,信号灯完好,沥青路面平整,标志标线齐全,发生事故时天气小雨,路面湿滑,经勘查,水泥罐车由西向北左转、小客车由东向西直行,双方均存在抢黄灯嫌疑,且小客车存在超载违法,水泥罐车左转未按规定让行。经检测,小型客车驾驶人姚某、重型特殊结构车驾驶人郑某血液中均未检出酒精含量。
安监亡人事故基本情况
2014年4月29日19时35分,在通州区台湖镇次渠政府大街中国建设银行前,丛某驾驶轻型普通货车由西向东行驶时,车辆将行人刘某撞出,造成刘某死亡。
2014 年10 月11 日23 时45 分,在昌平区G6 高速东辅线沙河医院路口处,顾某驾驶重型自卸货车由南向北行驶至上述地点时,适有两轮普通摩托车驾驶人刘某由东向南左转弯后逆向行驶,重型自卸货车前部与摩托车前部相撞,造成刘某当场死亡,两车损坏。
事故成因分析
从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交通工具、重点违法、重点人群看,6起道路亡人交通事故及1起交通安全监管亡人交通事故特点,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路口事故高发,占道路亡人事故总数的50%。
(2)早晚高峰时段和21时至早7时警力相对薄弱时段事故高发,分别占道路亡人事故总数的50%和33.3%。
(3)摩托车事故高发,分别占道路亡人事故总数16.7%和安监亡人事故50%。
(4)闯红灯事故高发,占道路亡人事故总数的33.3%。
(5)外地人事故高发,占道路亡人事故总数的33.3%。
(6)货车事故呈上升趋势,2014年连续发生2起货车亡人事故(1起道路亡人交通事故、1起交通安全监管亡人交通事故),分别占道路亡人事故16.7%和安全监管亡人事故50%。
冬季安全行车常识及经验
影响冬季安全行车的因素
冬季霜多、雾霾多、雨雪多,且气温低、风大,道路环境及天气情况复杂,对安全行车有较大影响,下面列举影响冬季安全行车的不利因素:
大雾
雾的产生与地形有一定的关系,河道、沼泽、山谷、湖(海)边等容易出现大雾。由于能见度低,驾驶人视线和视野会受到限制,难以看清前方道路、交通标识、车辆、行人的情况,且不易辨别方向,汽车后视镜也会因凝结水汽而看不清楚后方情况。车辆穿行在能见度低的雾中,容易因车速控制不当引发交通事故。
下雾对驾驶人行车的影响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大大降低能见度,使驾驶人看不清楚运行前方和周围情况。二是由于道路上雾水与积累的油和泥土的混合,轮胎与路面的附着力减小,车轮容易打滑,从而使制动距离增加。
霧天安全行车,注意事项:
(1)充分利用各种车灯以提高驾驶人自己与周围其他交通参与者的能见度。驾驶人遭遇雾天时应将挡风玻璃、头灯及尾灯擦拭干净。在行驶中如遇大雾天气,驾驶人需要把车停在路旁,待将车灯及挡风玻璃拭干净后再开车上路行驶。在行车中,还要开启防雾灯或近光灯增加能见度,以看清前车或前方情况。
(2)降低车速。使制动距离小于或等于驾驶人的可见距离。
(3)增大跟车距离,以防止下雾时能见度降低而引起前后车相撞的交通事故。
(4)平稳制动,以防止侧滑。
(5)集中精力开车。国外交通规则允许驾驶人在行车时听收音机,只有一个例外,那就是雾天,以免注意力分散。
(6) 适当利用汽车喇叭与其他交通参与者交换信息。在没有设置禁止鸣笛标志的路段,驾驶人在会车时开启灯光示意,还可以适当轻鸣喇叭。
大雪
影响驾驶人视线。雪花飞舞以及积雪对阳光的强烈反射,会影响驾驶人的视线。
轮胎附着力降低。雪中和雪后,路面常常会因低温而结冰,轮胎与路面的附着系数很低,导致制动距离延长;紧急加速、制动或猛打转向,易发生侧滑。
气温低
对车辆的影响:气温低会使润滑油脂变稠,易凝固,机械润滑不良,易磨损;燃油气化性能很差,造成发动机起动困难,甚至冻坏散热器、气缸盖和发动机气缸体。
金属、塑料、橡胶等材料在低温下都会有收缩、变脆倾向,甚至断裂,车辆机件故障增多且检修、保养不便。
对驾车人的影响:气温低的情况下,驾驶人操纵机件沉重,增加劳动强度,容易引起疲劳。驾驶人的手脚易冻僵,冬服较厚臃肿,手脚不灵便,加上挡风玻璃因积霜而阻碍视线,致使操作的灵活、准确程度受到影响。
早晚交通流量高度集中,行人穿戴多,行动不便,视野受限,听觉较差,往往顾及不到来往车辆,加之天冷路滑,容易摔倒,引发突然情况而导致交通事故发生的可能。
大风
影响车辆行驶:冬季多风,当风力达到一定程度时,尤其是侧向风会使高速行驶的车辆“发飘”,车速越快影响程度越大。侧向风对整体重心较高的面包车、大型客车、帆布篷货车等箱形车的影响较大;重量轻的小汽车,也容易受到侧向风的影响。
喇叭的作用减弱:受大风的影响,有些行人或其他车辆的驾驶人根本无法听到汽车喇叭的声音。所以,在遇到不稳定的目标时,不要试图狂按喇叭,那样做无济于事。
降雪与结冰的影响:当汽车在冰雪冻结道路上行驶时,其主要特点是制动距离加长。例如,汽车以每小时40km的速度行驶时,在干沥青路上的制动距离为10.50m,在干水泥路上的制动距离为9.00m,而在冰路上的制动距离为62.98m,在雪路上的制动距离为31.49m。在强雪或冰冻道路上行车时对驾驶人威胁最大的是滑溜,滑溜有以下四种:后轮溜滑、前轮滑溜、动力滑溜、横向滑溜。
防止上述四种滑溜的办法:
(1)降低车速。特别是在进入弯道或下坡前一定要降低车速,但在降低车速时不要制动过急。
(2)在下坡时最好用传动轴减速控制车速。
(3)起步时加速要适度。由于冰冻结雪路面的附着能力很低,起步时如过猛驱动轮容易打滑空转。
(4)保持均匀的行车速度。在冰冻结雪道路上行车时一般应保持均匀的行车速度,即使在需要提高车速时,也要慢慢踏下油门不要加速太猛,以防两驱动轮因突然增加转速而打滑,或因左右轮在急加速中遇有不同阻力而产生急骤横滑。
(5)车辆在行驶中要尽量保持平衡。
(6)如有条件轮胎上加防滑设备。
此外,在冰冻结雪道路上行车时要注意其他交通参与者(如行人、和自行车突然滑倒),在行车时应尽量与行人和自行车保持适当的安全距离。
交通安全,就是人、车、路三者统一的安全。冬季行车防路滑,冰雪路面上行车要严格控制时速,每小时不得超过20km,跟车距离应保持50m以上。应避免急刹车或急打方向。
酒后驾车的危害
世界卫生组织的事故调查显示,大约50%~60%的交通事故与酒后驾驶有关,酒后驾驶已经被列为车祸致死的主要原因。在我国,每年由于酒后驾车引发的交通事故达数万起;而造成死亡的事故中50%以上都与酒后驾车有关,酒后驾车的危害触目惊心。
1. 饮酒后,驾驶人的中枢神经受到麻醉和抑制,触觉能力降低,手脚动作反应较慢,甚至造成动作失调,手脚失控。
2. 饮酒后,驾驶人判断能力降低,对光、声刺激的反应时间延长,操作错误增加,从而无法正确判断距离和速度。
3. 饮酒后,驾驶人视觉能力变差,视觉敏锐度下降,对色彩感觉能力降低,对运动的物体难以看清,容易引发交通事故。
4. 饮酒后,驾驶人有飘飘然的愉悦感,容易高估自己的能力,开快车、随意变道,易发生交通事故。
5. 饮酒后,驾驶人易困倦,驾车行驶不规律 。
典型案例
同济南路同康路口酒后驾车引发的交通事故
2014年3月25日20时40分,温某醉酒后(血液酒精含量为:261.9mg/100ml)驾驶小型客车行驶至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同济南路同康路口时,适有赵某驾驶小型客车相接触,造成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
博兴路与泰河三街路口酒后驾车引发的交通事故
2012年7月30日23时27分,在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博兴路与泰河三街路口,刘某驾驶小型普通客车由南向北行驶,适有赵某醉酒后(血液酒精含量为:185.9mg/100ml)驾驶小型轿车由南向北行驶,小型轿车前部与小型普通客车后部相接触,造成赵某死亡,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
西外大街天文館前酒后驾车重大交通事故
2004年6月11日昨天凌晨1点40分,西直门外大街北京天文馆门前,一辆黑色轿车高速冲进主路上的施工工地,撞飞工地内的8名施工人员。事故造成包括醉酒驾驶人本人在内的6人死亡,3人受伤。
经交管部门检测,肇事驾驶人战某每百毫升血液中酒精含量达264.6毫克,相当于喝了1斤50度的白酒,属醉酒驾车。
事发当天七八名工人正聚在工地围挡内讨论施工方案。但就在此时,一辆黑色轿车地从西面冲过来,一路撞飞锥筒,顶翻围挡,最后一头撞在钻井车上才停下来,现场惨不忍睹。
醉酒、饮酒驾车认定标准
1. 醉酒驾车认定标准:每百毫升血液酒精含量80毫克(含)以上的。
2. 饮酒驾车认定标准:每百毫升血液酒精含量20毫克(含)以上80毫克(不含)以下的。
醉酒、酒后驾车处罚原则
1. 醉酒驾车处罚原则: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2. 饮酒驾车处罚原则: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事故处理
机动车之间发生的造成车物损失或者人员轻微伤,且车辆能移动的交通事故,可实行快速处理。以上这3种情况,车辆可进行快速处理。
如何快速处理:
第一步,发生交通事故后,双方千万不要发生争执。事故已经发生,争吵是无法解决问题的。首先开启双闪,下车安放三角警示牌,防止二次事故的发生。
第二步,立即对车辆进行拍照。
第三步,立即撤离现场。根据2018年5月1日实行的“新规”,将原来“交通事故和成因协商一致后再撤离现场”调整为“先撤离现场再协商”,这也是为了安全第一,减少拥堵。
所以一旦双方决定走快速处理,就立即将车挪到安全地带。如果你可以挪车而没有立即挪车,阻碍交通,也会面临罚款。
第四步,撤到安全地带后,双方当事人责任判定明确,填写快速处理单。快速处理单上必填的几项:事故双方信息(姓名、电话、身份证号、车牌号),以及事故双方责任,双方签字。如果双方都没有纸质的事故快速处理单,也可以下载“交管12123”APP,填写快速处理协议书,这样更加快捷方便。
第五步,解决完上述步骤,就可以向各自保险公司报案。并且一定要在事故发生后的48小时内打电话。如果遇到一方突然变卦,不认责任了,快速处理的交通事故可以复核。
五、疲劳驾驶
众所周知,驾驶车辆是一种需要消耗大量体力和脑力的劳动。由于冬季气温低,长时间驾驶易消耗大量体内能量,加上睡眠不好或不足,更容易疲劳,并引发事故。因此驾驶人一定要注意劳逸结合,保持足够的睡眠时间,同时也必须意识到,疲劳不是可以对抗或者坚持的,只有足够的睡眠才是预防疲劳驾驶的唯一方法。
驾驶人在行车中由于驾驶作业使生理上、心理上发生某种变化,而在客观上出现驾驶机能低落的现象成为疲劳驾驶。
从生理角度讲健康人连续驾车2小时后,由于连续不断的处理交通信息,大脑供养减少,中枢神经疲劳、感觉迟钝,注意力变得散漫,不愿再做麻烦的动作,易省略正规的驾驶操作,从而导致事故的发生。
疲劳驾驶的危害
驾驶人睡眠质量差或不足,长时间驾驶车辆,容易出现疲劳。驾驶疲劳会影响到驾驶人的注意、感觉、知觉、思维、判断、意志、决定和运动等诸方面。疲劳后继续驾驶车辆,会感到困倦瞌睡,四肢无力,注意力不集中,判断能力下降,甚至出现精神恍惚或瞬间记忆消失,出现动作迟误或过早,操作停顿或修正时间不当等不安全因素,极易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因此,疲劳后严禁驾驶车辆。
过度疲劳行为
过度疲劳是指驾驶人每天驾车超过8小时,从事公路客运的驾驶人一次连续驾驶车辆超过4小时,或者从事其他劳动,体力消耗过大,或者睡眠不足,以致行车中困倦瞌睡,四肢无力,不能及时发现和准确处理路面交通情况。
疲劳驾驶案例
黑龙江哈同公路“3.19”交通事故
2009年3月19日下午16点到17点,黑龙江省哈同公路哈尔滨去往佳木斯447公里处发生一起重大交通事故,造成19人死亡,多人受重伤。当时哈同公路上首先是一辆轿车由于路滑撞到公路的护栏,随后与一辆货车发生轻微的碰撞,停在路边,这辆车停车以后设置了标志,但是一辆从哈尔滨开往方正县方向的大客车,因驾驶人疲劳驾驶打瞌睡,直接和货车相撞,造成了19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
新疆库车“12.2”特大交通事故
2008年12月2日8时30分左右,国道314线库车县境内762km处发生一起特大交通事故,造成22人死亡,3人重伤。据阿克苏地区库车县委宣传部介绍,一辆从阿图什开往乌市的卧铺客车与一辆相向行驶的拉煤货车相撞。拉煤货车满载煤块,车上有3人。客车上载有司乘人员及乘客共30人。在距事故发生地前7公里处,货车驾驶人因疲劳驾驶曾被执勤交通强制休息20分钟,但仍未能挽救这次悲剧的发生。
法律依据
《安全法》22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
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
疲劳驾驶记分标准
1. 连续驾驶中型以上载客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的(12分);
2. 连续驾驶中型以上载客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的(6分);
防范疲劳驾驶
1. 正确认识疲劳驾驶的危害;
2. 保持合理休息及睡眠;
3. 合理饮食;
4. 尽量避免夜间及午后行车。